1.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完成以后,对竣工验收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工程决算,支付价款,并在及时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后接受工程。而承包人一旦收到工程价款即不得再继续占有该工程,而应当将该工程立即交付给发包人,发包人也应当接受该工程。但是在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时,法律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利益,设置了优先权制度。因此,优先权必须以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为行使的条件和前提。需要指出的是,此处所说的工程款并非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3条,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报酬是指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人员的劳务费用;材料款是指由承包人提供原材料时,购买原材料所支付的价款。除此之外,还包括设备、运输管理等实际支出的、直接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但发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因违约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不属于工程款本身,而是因不支付工程款而引发的损失,因此不能纳入优先权的保障范围之内。
2.经催告仍未支付。在发包人不按期支付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尚不能立即行使优先权,而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发包人经催告后支付了价款,则承包人便不得再行使优先权。只有在催告之后,发包人仍然不支付价款,承包人才可以行使优先权。催告的期限相当于赋予发包人一个宽限期,使其有一定的准备时间去筹措款项、履行支付义务。在这一宽限期经过之后仍然未能履行支付义务的,承包人就可以行使优先权。当然,如果发包人逾期支付价款,承包人也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支付逾期利息等,但无论如何不得直接行使优先权。(www.xing528.com)
3.标的为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一方面,如果工程没有竣工,则承包人尚不享有工程价款的请求权,因此无权主张优先权。另一方面,只有在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工程验收不合格,发包人不仅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而且有权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当然无权享有并行使法定优先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许多学者将该优先权称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的范围,也应当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因此,也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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