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1.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责任
依据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工作成果是承揽人的主给付义务,承揽人违反此种义务自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承揽人违反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规定,承揽人承担定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违约责任。承担此种责任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第一,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通常来说,承揽合同中的质量要求都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凡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都构成违约。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质量标准和要求,则应当符合工作成果的通常效用。[71]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没有按照定作人指明的材料施工,将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偷换,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技术条件和图纸进行工作,违反规定的技术规程等。但是,无论是何种形态,最终都应当表现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所以,判断承揽人是否应当承担瑕疵履行的责任,关键是要明确成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第二,工作成果经验收不合格。承揽人完成了工作成果之后,应当由定作人验收。只有经过验收合格,才属于履行了合同义务。定作人的验收是明确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的重要环节。如果经验收确定不符合约定的,定作人应当通知承揽人。定作人在承揽人提出验收的要求后,在合理期限内没有验收,或者超出合理期限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工作成果合格。[72]
第三,承揽人具有过错。如果工作成果不合格是因为定作人的原因造成的,承揽人不承担瑕疵履行的责任。有学者认为,承揽人承担的瑕疵履行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73]笔者认为,虽然《合同法》总则确立了严格责任,但是就承揽合同而言,并非完全不考虑过错。尽管承揽合同所确立的债务属于结果性债务,但在确定责任时仍须考虑不能实现特定的给付结果的原因。如果确实是因为定作人的原因造成的,承揽人则不应当负责。(www.xing528.com)
依据《合同法》第262条,在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来说,承揽人的责任形式包括如下几种:一是修理、重作。所谓修理,通常也称为修复,是指在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承揽人以自己的费用修理该工作成果。所谓重作,就是指承揽人通过制作等方式形成替代的工作成果。从承揽合同来看,修理、重作更符合定作人的合同目的。二是减少报酬。所谓减少报酬,是指就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以质论价。减少报酬意味着,定作人接受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只不过,根据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要求减少报酬的支付。三是赔偿损失。这就是说,承揽人因为交付不合格的工作成果,造成定作人的损失,应当赔偿。例如,因交付的工作成果不合格,导致定作人未能履行其他的合同义务,定作人对其他人承担的赔偿也属于此处所说的损失。
2.不按期交付工作成果的责任
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不仅要符合质量要求,而且应当符合约定的期限。承揽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付工作成果的,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承揽人如果能够证明是由于定作人的原因造成的迟延,或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3.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责任
《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揽人的保管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负有保管义务,二是对工作成果负有保管的义务。违反这两项义务,都可能构成违约责任。对于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可能构成侵权。对工作成果保管不善造成损害,是否构成侵权,要根据工作成果在交付前的所有权归属来确定。如果是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原材料,则一般而言,交付前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属于承揽人所有,并不归定作人所有,承揽人保管不善造成工作物毁损、灭失的,可能构成违约。但如果是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并约定工作物一旦完成就属于定作人所有的,则承揽人造成工作物毁损、灭失的,就可能构成对定作人所有权的侵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