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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深度解析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种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总则中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如果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就应当适用这一归责原则。这就是说,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考虑其是否具有过错。此处所说的“保管不善”实际上包含了过错的意思,因此,该条规定的责任就属于过错责任。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深度解析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关于承揽合同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严格责任说。此种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总则中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如果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就应当适用这一归责原则。二是过错责任说。这就是说,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考虑其是否具有过错。从比较法上来看,在《欧洲合同法原则》和《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中,实际上区分了结果性债务和方式性债务,方式性债务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对于结果性债务采严格责任原则。在结果性债务下,债务人只有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才能够免责。[70]此种做法值得借鉴。笔者认为,在结果性债务中,债务人应当提交成果,不宜过多地考虑过错问题。承揽合同中的债务是结果性债务,其原则上应当采严格责任。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应当考虑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说,需要适当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另外,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应当适用过错责任。例如,《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处所说的“保管不善”实际上包含了过错的意思,因此,该条规定的责任就属于过错责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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