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揽合同的内容
承揽合同的内容,是指承揽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法》第252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该条是承揽合同的一般条款的规定。虽然其属于承揽合同的一般条款,但并不表明其是必须具备的条款,除了标的、质量、报酬以外,其他的条款可由当事人决定是否写入合同。
(一)标的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合同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而言,就是承揽人为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合同法》第251条第2款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所有这些都应该属于承揽人所从事的具体工作,也是标的所指向的对象。但具体从事哪一类工作,应该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我国《合同法》不仅对承揽合同的定义做了界定,而且对承揽的具体工作形式进行了列举。具体来说,承揽的类型具体包括如下几种:
第一,加工(process)。加工是承揽的典型形态,在实务中,承揽也通常被称为加工。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易言之,其是指在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基础上,经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加工成某种成品。[6]例如,服装店根据顾客的要求,用顾客提供的布料为其裁缝衣服。在加工的情况下,加工人已对加工物的形成提供了自己的劳动。在各国立法中,加工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情况。狭义的加工,指改造他人的动产而为新动产的事实,如把丝织成绸缎等。罗马法及法国民法主张这种观点。广义的加工不仅包括改造他人的动产为新动产,也包括加工于他人动产的表面,如在他人木板上作画、镀金等。加工的标的仅限于动产。加工一般都是利用他人的动产进行改造而加工成新的动产。但从广义上来理解,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利用他人的动产进行加工形成不动产。例如,利用他人的建筑材料而建成房屋,此种情况亦可属于加工。因为加工的标的仍然是动产,只不过加工成果为不动产而已,在确定加工物的归属时,也可以适用加工物的规定。[7]我国《合同法》中已经专门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以,此种类型的加工通常应当纳入建设工程合同中。
第二,定作,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财产来完成工作并提交工作成果。加工和定作的区别主要表现为材料的区别,加工是定作人提供材料,而定作则是承揽人提供材料。在定作的情况下,通常来说,完全是由承揽人自备全部的材料,例如,裁缝店为顾客制作衣物,尽管选料是由定作人选取,但裁缝店是根据定作人所选取的材料来完成衣物的。而在加工的情况下,尽管不要求全部材料都由定作人提供,但至少主材料是要由定作人提供的。
第三,修理,是指通过承揽人的劳务将定作人毁损的物品恢复其通常应有的使用状态。它既包括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的动产,如修理汽车、手表、电器、自行车、鞋等,也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如检修屋顶的防水层。[8]
第四,复制,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类似的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复制包括复印文稿,也包括拓印、临摹等行为。
第五,测试,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对于定作人提供的样品以及所从事的活动,是否具备某种功能和性能而进行检测试验。例如,对汽车质量进行的碰撞测试等。
第六,检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设备等为定作人提供的样品的功能、质量等进行检查化验。例如,各类专业检测机构对食品是否含有专业添加剂所做的检测。检验与测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测试主要利用物理方法检测样品的某种属性,而检验则是利用化学或者生物的方法进行检测。
就承揽的范围而言,我国《合同法》的列举范围较国外的多,但这并不表明我国承揽合同的适用范围比国外承揽合同的适用范围大,这种列举只是将承揽合同的类型明确写明而已。例如,德国法中,承揽是指完成特定工作的合同,其不以最终提交工作成果为必要。因此,德国法上的承揽不仅包括了我国《合同法》中承揽的内容,还包括了我国《合同法》委托合同中事务委托或者服务的内容。《欧洲合同法原则》第3:101条关于加工承揽范围的规定,也包括了对既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有形物或者无形物维修、维护、保洁的情况。由此可见,其包括了一些并不提供工作成果的服务合同,如维护、保洁等。这些服务合同在我国通常被纳入委托合同的范围。从这一角度来看,我国承揽合同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
当事人在承揽合同中就合同的标的进行特别约定时,不仅要规定承揽的类型,还需要对具体成果的名称、规格、性能、款式、成分,以及标的的色泽、图案、式样、味道、触感、音质、新鲜度等内容作出特别约定。
(二)数量
虽然承揽不是大批量的购买,而是加工承揽特定物,但是数量也是承揽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许多承揽并非是定作一个物,而有可能是多数物的定作。数量不确定,合同标的物也不明确。例如,定作家具,应当约定定作的数量,制造设备,也应当约定制造的台数。当事人在合同中不仅要规定数量,还要规定数量的计算单位。
(三)质量(www.xing528.com)
质量,是指用度、量、衡来确定标的物的性质。质量除了应当达到当事人约定的规格、功能之外,还应当包括强度、硬度、弹性、延度、抗蚀性、耐水性、耐热性、传导性、牢固性等性能。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尽量将合同条款规定明确。如果没有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当按照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来确定其标准。有些工作成果在短期内很难发现其缺陷,因此当事人一般都约定有质量保证期。[9]如果在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除因定作方的原因造成的之外,承揽方应负责修复和退换。
(四)报酬
报酬主要是指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后,定作人应当向其支付酬金。承揽人之所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就是要获得报酬,两者之间构成对价关系。报酬条款也是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必备的条款,在承揽合同中应当约定报酬的具体数额、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在绝大多数国家中,承揽合同都被视为无偿合同。但是在德国、意大利、瑞典和芬兰有着不同的规定,在这些国家,其被视为有偿合同。[10]在我国合同法中,承揽为有偿合同,需要规定报酬。
(五)承揽方式
承揽方式,是指应该由承揽人独立完成还是可以转承揽。一般来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采用何种承揽方式,都应该由承揽人亲自、独立完成,未经定作人允许,不得转承揽。
(六)材料的提供
材料是完成承揽工作必备的物质条件,由哪一方提供材料,意味着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同。通常在承揽合同中,材料的提供应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为由定作人提供。至于实践中所出现的“包工包料”的承揽,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材料的提供除了约定提供人以外,还必须约定提供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如果是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定作人还有权要求承揽人提供发票以便支付材料费用。
(七)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包括了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时间。广义上讲,履行期限还包括提供材料、完成工作、支付报酬的时间等。承揽合同通常都规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包括三方面,一是履行义务的开始期限,即承揽人着手工作的期限;二是履行义务的中间期限,即局部完成任务或部分交付工作成果的期限;三是履行义务的终了期限,即全部完成任务或最后交付工作成果的期限。[11]在具体的承揽合同中,如何规定履行义务期限,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此处所讲的履行期限,主要是指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和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关于承揽人交付成果的时间,尤其是像建设工程、船舶的制造等,应该规定明确的交付时间,但是在自然人之间的承揽可能没有明确规定履行期限。此时应该根据工作的性质和工作成果的完成时间来确定履行期限。例如,要求别人代为打印书稿,则应该在书稿打印完成之时,作为履行交付的期限。
关于交付工作成果日期的计算,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没有约定的,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的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
(八)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这主要是指材料的验收和工作物的验收。一方面,任何一方约定交付材料时,对方应当及时进行验收,以确定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另一方面,在工作成果交付时,定作人也应当及时验收。在验收时,当事人还应当约定验收的标准和具体的方法。如果没有约定,应当按照交易习惯或者同类产品或服务的通常标准来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条款只是承揽合同的一般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另外,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这些条款以外的条款,如果当事人作出了特别约定,这些约定也可以成为合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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