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租赁物对第三人侵权的出租人免责规则
所谓租赁物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是指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使用、保管等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而应当承担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据此,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内,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出租人应被免责。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承租人对租赁物具有完全的控制力,因而如果发生对第三人侵权,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由承租人承担责任,有利于风险的防范。因为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处于承租人的占有之下,由承租人承担责任有利于督促其更好地保管、使用租赁物,避免租赁物的使用给其他人造成损害。由于承租人是风险的实际控制人,由其负责更有利于督促其防范风险。此外,由承租人承担责任,也有利于对第三人的保护。在租赁物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第三人可能难以知晓出租人,但是其比较容易获悉承租人,因而由受害人向承租人请求赔偿比较便利。
【注释】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该公约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1988年5月28日在加拿大首都渥太华召开的国际外交会议上通过。
[3]See Schroth,Peter W,Financial Leasing of Equipment in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58Am.J.Comp.L.(2010).at 327.
[4]该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5]参见陆永棣:《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载《经济与法》,1993(10)。
[6]参见王轶编著:《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129页。
[7]参见何志:《合同法分则判解研究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第274页。
[8]《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第24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9]参见何志:《合同法分则判解研究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第274页。
[10]Pascal Puig,Contrats spéciaux,2eéd.,Dalloz,Paris,2007,p.348.
[11]参见王轶编著:《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134页。
[12]See Schroth,Peter W,Financial Leasing of Equipment in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58Am.J.Comp.L.323—351(2010).
[13]参见李鲁阳主编:《融资租赁若干问题研究和借鉴》,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第95页。
[14]参见李鲁阳主编:《融资租赁若干问题研究和借鉴》,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第238页。
[15]参见李鲁阳主编:《融资租赁若干问题研究和借鉴》,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第231~351页。
[16]参见李鲁阳主编:《融资租赁若干问题研究和借鉴》,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第96页。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失效)(国税函[2007]603号)中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企业销售或转让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收入与该被转让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应作为业务发生当期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就包括不动产在内。
[18]参见李鲁阳主编:《融资租赁若干问题研究和借鉴》,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第38页。
[19]参见佟强:《关于融资性租赁问题的理论探讨》,载《中外法学》,1992(2)。
[20]参见闫海、尹德勇主编:《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实务操作指南》,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第239页。
[21]Pascal Puig,Contrats spéciaux,2eéd.,Dalloz,Paris,2007,p.346.
[22]参见李鲁阳主编:《融资租赁若干问题研究和借鉴》,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第22页。
[23]Pascal Puig,Contrats spéciaux,2eéd.,Dalloz,Paris,2007,p.346.
[24]参见李鲁阳主编:《融资租赁若干问题研究和借鉴》,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第22页。
[25]参见高圣平、乐沸涛:《融资租赁登记与取回权》,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第8页。
[26]参见李鲁阳主编:《融资租赁若干问题研究和借鉴》,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第39页。
[27]参见陈燕蒙、俞宏雷:《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载《人民司法》,1996(2)。
[28]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上册,台北,三民书局,1986,第101页。
[29]参见李鲁阳主编:《融资租赁若干问题研究和借鉴》,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第38页。
[30]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杜景林、卢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第483页。
[31]参见高圣平、乐沸涛:《融资租赁登记与取回权》,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第14页。
[32]See Joseph Story,Commentaries on the Law of Bailments(1832).
[33]参见李鲁阳主编:《融资租赁若干问题研究和借鉴》,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第104页。
[34]See Schroth,Peter W,Financial Leasing of Equipment in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58Am.J.Comp.L.(2010).at p.326.
[35]See James A.Montgomery,Jr.,“The Pennsylvania Bailment Lease”,79U.Pa.L.Rev.920(1931).
[36]Pascal Puig,Contrats spéciaux,2eéd.,Dalloz,Paris,2007,p.345.
[37]See Peter K.Nevitt,Frank J.Fabozzi,Equipment Leasing(Pennsylvania:Frank J.Fabozzi Associates,2000),pp.21 27.
[38]See Sudhir P.Amembal(eds),International Leasing:The Complete Guide(Amembal&Associates,2000),p.1.
[39]See Ian Shrank,Arnold G.Gough,Jr(eds),Equipment Leasing-Leveraged Leasing(New York City:Practising Law Iustitute,2010),pp.1 7.
[40]See Gordon D.Alter &Francis Zou,Legal Authority for Leasing,in 1Ian Shrank &Arnold G.Gough,Jr.,Equipment Leasing-Leveraged Leasing13:2(4th ed.1999).
[41]U.C.C.,1987Amendments,Official Comment to revised 1 201(37).(www.xing528.com)
[42]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第524页。
[43]参见郝昭成等主编:《融资租赁的税收》,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第9页。
[44]参见许忠信:《从国际金融法之观点论融资性租赁立法规范之必要性》,载《月旦法学杂志》,2007(4)。
[45]参见朱家贤:《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第158页。
[46]Sudhir P.Amembal,International Leasing:the Complete Guide,Volume one P5.2000 Amembal and Amembal,V.S.A.
[47]我国也加入了该公约,但该公约尚未生效。
[48]参见郝昭成等主编:《融资租赁的税收》,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第9页。
[49]参见李鲁阳等主编:《融资租赁的监管》,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第4页。
[50]参见欧阳卫民主编:《中国金融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和出路》,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第20页。
[51]参见《2010年金融租赁行业风险分析报告》,载http://doc.mbalib.com/view/78c39a82 e7b5a9518897fcaf18261d8e.html,访问日期:2011 04 02。
[52]参见李克武:《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几个问题的探讨》,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5(3)。
[53]参见徐维熔、王忆华、王成芝:《租赁会计与实务》,北京,中信出版社,1990,第150页。
[54]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356页。
[55]参见梁慧星:《融资性租赁若干法律问题》,载《法学研究》,1993(2)。
[56]参见魏耀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分则)》,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第245页。
[57]参见佟强:《关于融资性租赁问题的理论探讨》,载《中外法学》,1992(2)。
[58]参见朱家贤:《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第210页。
[59]参见《俄罗斯联邦融资租赁法》第18条。
[60]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361页。
[61]参见梁慧星:《融资性租赁契约法律性质论》,载《法学研究》,1992(4)。
[62]例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融资租赁示范法草案》第13条第1款规定:“在以下情况下认为是承租人受领了租赁物:承租人向出租人或供货人表示租赁物符合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在合理的检验机会之后没有拒收租赁物;承租人使用了租赁物。”
[63]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363页。
[64]参见吴君年、李兰秋:《〈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与我国融资租赁法律的比较》,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5)。
[65]参见高圣平、乐沸涛:《融资租赁登记与取回权》,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第12页。
[66]参见梁慧星:《融资性租赁契约法律性质论》,载《法学研究》,1992(4)。
[67]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第483页。
[68]参见房绍坤、郭明瑞主编:《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分则)》,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第66页。
[69]参见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第143页。
[70]参见俞宏雷:《论融资租赁合同的中途解约》,载《法学》,1996(10)。
[71]参见王轶编著:《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167页。
[72]参见朱家贤:《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第229页。
[73]参见王轶编著:《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164~166页。
[74]参见梁慧星:《融资性租赁若干法律问题》,载《法学研究》,1993(2)。
[75]参见李鲁阳主编:《融资租赁若干问题研究和借鉴》,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第49页。
[76]参见王轶编著:《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167页。
[77]参见李鲁阳主编:《融资租赁若干问题研究和借鉴》,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第23页。
[78]参见王轶编著:《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160页。
[79]例如,《塞尔维亚融资租赁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如果承租人在支付第一期租金后连续迟延支付,其金额达到总租金的四分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支付其余的租金连同利息。
[80]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365页。
[81]参见俞宏雷:《论融资租赁合同的中途解约》,载《法学》,1996(10)。
[82]参见魏耀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分则)》,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第256页。
[83]参见马思萍:《论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载《当代法学》,1999(6)。
[84]参见房绍坤、郭明瑞主编:《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分则)》,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第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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