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原因
和一般的租赁合同一样,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主要基于如下原因:
1.租赁期限届满。融资租赁合同是设定债权性使用权的合同,其应当有一定的期限,否则,与该合同的性质相悖。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后,承租人可以返还标的物、购买标的物或者续租。除非承租人与出租人协议继续租赁,否则,融资租赁合同将因租赁期限届满而终止。
2.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此处所说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其中,法定解除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不可抗力等。尽管从法定解除的角度,应当对当事人的解约事由作出严格限制,但在法律上也不禁止当事人解除合同。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或者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同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于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限制,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解除。因为当事人双方作出约定,表明其愿意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应当允许。(www.xing528.com)
3.承租人丧失主体资格。例如,承租人因破产被兼并、解散等。在承租人破产的情形下,融资租赁合同的缔约目的无法实现,其应当终止。但是,在承租人的破产管理人移转融资租赁合同中权利的情况下,如果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应当予以允许。但如果其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破产管理人应当就权利和义务进行概括移转,并得到出租人的同意。
4.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由。例如,当事人约定,出租人合并、分立,合同自动终止。不过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形,合同没有终止,承租人仍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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