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的比较
(一)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具有相似性。如果租赁期限很长,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已经没有实际的意义,此时租赁与买卖从经济上说已无实际区别。在一些租赁合同中,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由承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残余价值,此时合同性质则由租赁转化为买卖。但租赁和买卖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是否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同。一般认为,凡是永久移转所有权的合同,就属于买卖合同;而暂时性地移转使用权的合同,则属于租赁合同。第二,买卖的标的物非常宽泛,既可以是现在的物,也可以是将来的物。但是对于租赁而言,通常必须是现存的物。无形的、将来的物等都不能作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第三,二者在风险负担规则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就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而言,在买卖合同中依照交付转移风险;而在租赁合同中,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始终归属于出租人。第四,在租赁合同中存在着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等对承租人优先保护的规则;而买卖合同中不存在对哪一方特殊保护的问题。
在实践中,租赁容易与分期付款买卖发生混淆。在分期付款与所有权保留结合的买卖中,买受人在付清最后一笔款项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让,仍然由出卖人享有。在这一期间内,其和租赁合同具有相似性,买受人和承租人都没有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都有权使用标的物。然而,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表现在:第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仍然是以转让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只要正常支付价款,买受人就能够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租赁合同中,即便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也仍然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第二,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享有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权。但在租赁合同中,由于不涉及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因而承租人并不能享有对租赁物所有权的期待权,只有在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售给第三人的情况下,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支付的是价金,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支付的是租金。这两者不可能同时并存,一方当事人不可能既支付租金,又支付价金。(www.xing528.com)
(二)租赁合同与借用合同
无论是租赁合同还是借用合同,都以利用他人的物为目的,都是取得他人之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因此,两者具有较多的相似性。但我国《合同法》仅规定了租赁合同,而没有规定借用合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民法通则意见》第126条规定了借用合同,但在《合同法》中并未将其作为一种有名合同予以规定。从实践来看,民事主体之间经常通过互借来实现互通有无、互相帮助,借用也是实践中广泛采用的一种物的利用方式。
借用合同和租赁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借用合同特别是公民之间的借用都为无偿,而租赁是有偿的。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一定的财产都要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如果利用他人的财产是有偿的,则借用在性质上已经转化为租赁。另外,借用合同一般只是临时的利用,期限非常短,而租赁合同的期限相对较长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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