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租赁合同简介:定义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租赁合同简介:定义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支付租金是租赁合同的重要特点。在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和承租方都享有权利并负有义务。但是书面形式的要求并不是租赁合同法定成立或者生效要件,如果当事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的,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租赁合同简介:定义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

租赁在汉语中由“租”和“赁”组成,其最初是与租赁他人田地联系在一起的。《说文》中解释为:“租,田赋也。”因此,租的含义最初与租赁土地、田地有关。“赁”的本义是给人做雇工。[1]从租赁的字义可以看出,租赁最初是指有偿使用他人土地而应当交付田赋,后来扩大到泛指对财产的使用或有偿地让渡财产的使用。《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因此,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暂时让渡财产的使用、收益权能以获取租金的合同。其中,交付租赁物供对方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租人,使用他人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称为承租人。租赁合同也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类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出租人)将自己的财产交付他方(承租人)使用,他方为此支付约定的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返还原物的协议。

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是:

1.仅移转租赁标的物占有和使用权

租赁合同的目的不在于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只是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与使用权,这是其与买卖、赠与合同的最大区别。因此,租赁合同成立后,承租人在合同存续期间内享有对租赁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权,而处分权仍属于出租人。由于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享有对物的占有和使用权,因而租赁不同于保管合同。因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虽然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权,但是却不能使用标的物,除非合同当事人有特别的约定。不过,租赁合同是使承租人获得债权性的使用权,而不是物权性的使用权,这是其与用益物权的区别所在。承租人所享有的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虽然具有某些物权特征,但在法律上,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因此不能获得物权请求权的保护。

2.具有有偿、双务性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不是无偿的,其使用出租人的财产需以交付租金为前提。租赁与一般的无偿借用合同的区别就在于使用财产是否有偿。在无偿借用合同中,借用人取得出借人的财产,不需要支付租金,也不需要支付其他对价。如果承租人无须交付租金,则租赁合同的性质就转化成借用合同。租赁合同需要交付租金的特点也是其与借款合同的区别之一,虽然借款合同也是有偿的,但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支付的是利息,而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支付的是租金。《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因此,支付租金是租赁合同的重要特点。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和承租方都享有权利并负有义务。出租人必须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而承租人必须按期支付租金。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时候,都以负担和履行一定的义务为代价,双方所负担的义务形成对待给付关系,因此,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正是因为这一特点,所以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规则适用于租赁合同。

3.标的物具有特殊性(www.xing528.com)

随着租赁的广泛运用以及对物的使用价值的利用效率的提高,租赁物的形态越来越广泛,不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都可以成为租赁物,甚至物的某一部分,例如,外墙面、地下空间等,都可以成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但是,由于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需要占有、使用租赁物,因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有体物和非消耗物。一方面,租赁的标的物必须是有体物,只有有体物才能被占有使用,在期满后才能返还,而无形财产则无法对之加以占有使用。[2]另一方面,租赁是将财产交付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并在租期届满后返还给出租人。因此,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不可消耗物,一次性使用的物品或很快能够被消耗完的物品,就不能作为租赁的标的,因为其不可能在一定期限内反复使用,且到期后无法返还。例如,食品就属于消耗物,利用以后就要被消耗掉,因此不能租赁。从比较法上来看,许多国家都规定,有关租赁的规则只能够适用于耐用品(durable goods)的租赁。[3]

4.具有期限性

如前所述,租赁权不是物权,原因在于其受到严格的期限限制。租赁合同通常都是出租人将其财产交给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占有、使用、收益,承租人享有的权利是,其只能在一定期限内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从比较法来看,各国法律在定义租赁合同时,大多要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即租赁合同只能够持续一定的时间,不能够永久地持续下去。[4]我国《合同法》中有规定,租赁合同最长不能超过20年,超过最长期限的约定是无效的。

5.具有继续性

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这是因为此类合同不是一次履行完毕的,承租人可以持续地对租赁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所以,租赁合同在解除时,也仅对未来发生效力,无法发生溯及力。在租赁合同解除之前,承租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是有效的,即便在合同解除之后,承租人此前的占有、使用仍然是有效的,合同解除的效力只针对解除之后发生。

6.具有诺成性、不要式性

租赁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而无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法律对一般的租赁合同并没有形式要件的要求,但是,《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这就是说,租赁合同原则上是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但是根据这一规定,以6个月作为一个时间界分,租赁期不满6个月的,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但是租赁期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有助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避免发生纠纷,同时在纠纷发生后,也便于判断事实,利于当事人举证。但是书面形式的要求并不是租赁合同法定成立或者生效要件,如果当事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的,并不导致合同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要求采取书面形式,以满足备案等的需要。

租赁合同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且与社会经济生活以及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汽车、大型设备等各种租赁市场蓬勃发展,在我国社会生活中,通过房屋租赁,可以改善公民的居住条件、满足其居住需求。《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有利于规范此种租赁行为,促进租赁业的发展。租赁合同的功能在于:第一,促进物的使用价值的有效利用。通过租赁使需要使用财产的人能以较小的代价获得物的使用价值,而使物的所有权人在保留其所有权的前提下实现物的价值,从而避免财产的闲置。第二,出租人通过租赁物的出租,可以收取租金,将其闲置的财产租赁给他人使用,从而实现物尽其用。[5]同时,承租人通过支付一定的租金而取得对他人之物的占有、使用,就无须购买同样的物品,而租金一般较物品售卖的价金为低,因此也可以节约承租人的费用支出。第三,通过对房屋、汽车等财产的租赁,能够满足人们居住和其他生活需要。因此,租赁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