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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借款利息解析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交易习惯来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也视为无息借款。[60]依照《合同法》211条,我国采取了无效说,即超过部分的利率无效,也就是说,自然人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法律的规定。

自然人借款利息解析

二、自然人的借款利息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这一规定确立了两个规则:

第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才应当支付利息。从交易习惯来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也视为无息借款。《民法通则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即便是无偿的借款,如果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以后,已经构成迟延履行的,借款人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法律规定将迟延履行的损失,以利息的方式加以计算。(www.xing528.com)

第二,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限制性规定。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原因在于防止高利贷[56]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控制性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禁止高利贷。《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条的立法本意就是禁止设立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公布的《审理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凡是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都应认定为高利贷,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二是禁止计算复利。《民法通则意见》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所谓复利,就是指将利息计入本金,并以此为本金再次计算所生的利息,这就是实践中所说的“利滚利”、“驴打滚”。对公民之间的借贷,凡是计算复利的,都一律不受保护。[57]

问题在于,违反国家规定以后,究竟产生何种效果?一是无请求权说。我国台湾地区通说认为,对于超过法定利率的部分,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没有请求权。[58]所谓没有请求权,是指债务人对于超过部分可以拒绝给付,但是已经给付的,却不能够因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超过法定部分的利息,属于自然之债。[59]二是无效说。此种观点认为,凡是违反法律关于利率的强制性规定,其超过规定的利率规定都是无效的。[60]依照《合同法》211条,我国采取了无效说,即超过部分的利率无效,也就是说,自然人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法律的规定。《审理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依据这一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利率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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