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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及后果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担保合同实际上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如擅自处分担保物等,应当依据担保合同承担责任。不仅如此,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使用借款还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依据这一规定,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及后果

一、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是指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法律上应当区分违反借款合同和违反担保合同的责任。担保合同实际上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如擅自处分担保物等,应当依据担保合同承担责任。如果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其违反担保义务也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此种责任与违反借款合同责任应当区分开来。借款人违反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违反贷款用途使用借款

《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据此,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使用借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使用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贷款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措施:一是停止发放借款。这是针对分期发放借款的情形,如果是一次性发放借款的,则无法采取此种制裁措施。二是提前收回借款,这实际上是提前终止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在贷款业务中被称为“加速到期条款”,它是因为借款人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故而可以视为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的制裁。但问题在于,此时利息应当如何计算?是应当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还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计算?笔者认为,利息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来进行计算,这主要是因为合同终止是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三是解除合同。在借款人违反规定使用借款时,贷款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从性质上看,《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已经将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视为一种根本违约的情形,从而赋予贷款人一种法定解除权,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贷款人还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全部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利息。

就借款人而言,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一是支付违约金。如果借款合同专门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而规定了违约金条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二是损害赔偿。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而是将所借款项用于其他用途,因此导致借款本金及利息无法返还的,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如此,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使用借款还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例如,某个国有企业将借贷资金违规投入股市等行业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www.xing528.com)

《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依据这一规定,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借款人不仅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其所借的本金及利息,还应支付逾期的利息。通常而言,逾期利息带有惩罚性,而且会高于借款合同所约定的一般利息。在比较法上,也采取了此种做法。[48]依据上述规定,首先,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通常会就具体的还款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该期限返还借款。一旦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则贷款人不需要证明自己受到损害或者债务人存在过失,就可以主张支付迟延利息。其次,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这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就逾期利息有明确约定的,则借款人应按照约定予以支付。如果借款合同对此未作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3条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该规定是目前国家针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在当事人没有就逾期利息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依据该规定来计算并由借款人支付。

问题在于,如果约定的逾期利息与国家有关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国家有关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应当是一个上限限制,当事人的约定不应高于该限制。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随意地约定过高的迟延利息,将使借款变成一种赌博,从而变相地成为高利贷,进而破坏交易的公平性。基于这个原因,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05条的限制——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超过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无请求权。[49]该条关于利息部分的规定还受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07条中关于禁止复利原则的限制[50],也就是说,就该债务的利息部分无须支付迟延利息,不能针对迟延利息再计算利息。从《合同法》第207条规定的本意来看,并非允许当事人可以随便约定逾期利息,当事人的约定只能低于国家的相关规定,而不能超出这一限制。

在分期还款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分期还款的,应当将其作为部分履行,借款人对尚未还清的部分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具有《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合同解除事由时,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合同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

在此需要讨论的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是否构成违约?《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这就确立了提前返还借款的责任。依据合同法一般原理,在合同履行期确定以后,债务人原则上应当按期限履行,但是由于履行期限涉及期限利益,而期限利益一般属于债务人,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前履行而处分自己的期限利益。依据《合同法》第208条,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在提前还款的情况下,如何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应根据约定处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例如,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是10年,但借款人在借款之后的第5年提出偿还全部借款,其应当支付的利息应是5年的利息,而非10年的利息。因此,从《合同法》第208条规定来看,其并没有将提前还款作为一种违约对待,但该条规定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确定提前还款所应当支付的未实际借款期间的利息。尤其是为减轻或避免汇率和利率波动的风险,借款人往往争取在贷款协议中订立提前还款条件,而贷款人往往要求在协议中规定,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应付给贷款人一笔补偿金,以弥补贷款人收回投资的利息损失。[51]依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的此种约定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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