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捐赠
所谓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并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59]捐赠与募捐具有相似性,都可能是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募集财物,以救助弱者或发展某种社会公益事业的活动。但捐赠与募捐不同,一方面,募捐是有关组织者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公开募集款物,募捐就其法律性质来说应属特殊形态的普通赠与行为。[60]而捐赠强调的是捐赠人自愿地将自己的财物赠与。另一方面,募捐是以第三人为发起人,发起人并非受赠人,因而发起人并不能享有捐赠财产,也不能因此受益,发起人只是依捐赠协议接受、管理捐赠财产,并将捐赠财产依约定用于特定目的,或移转于受赠人或受益人。[61]而在捐赠中,不需要由第三人发起,而是由捐赠人自发地进行财物捐赠行为。
与一般赠与相比较,捐赠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公益性。所谓公益性,是指捐赠的财产主要用于相关的公益事业。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条,公益事业包括:一是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是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是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是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但在一般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可以用于多种用途,并不仅限于公益性的用途。
第二,赠与目的的确定性。在一般赠与合同中,赠与的目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捐赠中,赠与的目的往往是特定的,而且捐赠人正是基于该特殊的目的而从事捐赠行为。《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这就表明,捐赠的财产应用于特定用途。但在一般的赠与中,受赠财产的用途通常并未被限定,可以由受赠人自己决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在捐赠中,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www.xing528.com)
第三,捐赠财产的管理更为严格。依据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而在一般的赠与中,受赠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地决定受赠财产的用途,通常并不负有向赠与人披露受赠财产的使用的义务。
第四,法律上对捐赠物的权属有明确的要求。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9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也就是说,公益捐赠中,捐赠人在履行捐赠时必须拥有处分权,否则,捐赠的物可能被追回,从而使得捐赠无效。但在一般赠与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赠与人处分他人财产就当然无效。
第五,是否能任意撤销不同。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但是对于捐赠而言,因为捐赠的公益性,所以捐赠人不得任意撤销捐赠,赠与人只有在符合《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条件时才可以主张法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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