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该条规定了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效果。笔者认为,该条所规定的返还仅限于现有财产的返还,即便赠与人撤销赠与,也不能要求受赠人对赠与财产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一意义上来说,该条仅适用于法定撤销,但这也不意味着所有的法定撤销都可以适用本条,本条适用于赠与标的物已经交付的法定撤销的情形。
五、撤销的效果
《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该条规定了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效果。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效力,导致赠与合同的消灭。如果财产已经交付,因为赠与法律关系已经消灭,当事人双方就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赠与人有权针对受赠人行使物权返还请求权,主张赠与物的返还。需要指出的是,在撤销赠与时,如果赠与的财产已经毁损、灭失的,受赠人是否应负有赔偿义务?笔者认为,该条所规定的返还仅限于现有财产的返还,即便赠与人撤销赠与,也不能要求受赠人对赠与财产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受赠人是否构成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则应适用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www.xing528.com)
但是,该条是否既适用于法定撤销,又适用于任意撤销?还是仅适用于法定撤销?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任意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是,赠与人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移转给受赠人,既然权利尚未移转,自然不存在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的问题,故该条规定不适用于任意撤销权的情形。从这一意义上来说,该条仅适用于法定撤销,但这也不意味着所有的法定撤销都可以适用本条,本条适用于赠与标的物已经交付的法定撤销的情形。由于法定撤销既可以适用于一般赠与,又可以适用于特殊赠与,所以,《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的有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也可以适用法定撤销。在撤销之后,赠与人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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