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穷困抗辩权
穷困抗辩权(Einrede des Notbedarfs),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因赠与人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如果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将造成赠与人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赠与人因此享有的不履行赠与义务的权利。[49]此种抗辩权是情势变更原则在赠与合同中的具体运用。有学者认为,在赠与中,还可以适用情势变更的规则。[50]也就是说,如果订立赠与合同时的基础或周围情势发生实质变更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笔者认为,除了穷困抗辩权之外,赠与人不应再享有情势变更的撤销权。这主要是因为,在赠与合同中,如果在穷困抗辩权之外,再赋予赠与人情势变更的撤销权,将导致其撤销权范围过于宽泛,不利于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条规定赋予赠与人以穷困抗辩权。法律承认穷困抗辩权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赠与合同是无偿的单务合同,受赠人因赠与而纯获利益,在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情况下,如果强制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则会严重影响其生计,此时就不应强迫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否则,将给赠与人的生活或生产造成重大妨害。因此,应当给予赠与人以反悔的机会,否则无法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另一方面,即使允许赠与人反悔,因受赠人并未履行某种对待给付义务,因而也没有给受赠人造成实际损害。从比较法上来看,这种减轻赠与人负责事由、限制赠与人责任范围的规定也符合赠与合同的发展趋势。[51]
在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的情况下,如何减轻赠与人的责任,比较法上有两种立法例:一是抗辩权主义,即在赠与人陷于穷困之后,赋予赠与人以抗辩权。这种抗辩权一般被称为穷困抗辩权、紧急需要抗辩权、拒绝赠与抗辩权或者赠与履行拒绝权。德国、俄罗斯和我国台湾地区等采取此种立法例。[52]二是撤销权主义,即赋予陷于穷困的赠与人以撤销权。《瑞士债务法》和西班牙民法采取这种立法例。欧洲民法典草案也采纳了此种观点。[53]我国《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此处规定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实际上是赋予赠与人一种抗辩权,既允许赠与人反悔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也不要求其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从法律上看,即便是赠与人出现了上述情况,但是赠与人自愿履行,法律上仍然予以认可。但是,在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情况下,只有在受赠人请求赠与人履行之后,赠与人才可以行使该抗辩权。如果受赠人没有要求赠与人履行,则赠与人没有行使此种权利的必要。当对方当事人请求赠与人履行给付时,经济状况严重恶化的赠与人可以根据此条对抗对方的请求权。可见,我国采取的是抗辩权主义的立法例。(www.xing528.com)
穷困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第一,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但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完全移转。《合同法》第195条规定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就表示此项抗辩权的行使,必须在当事人约定交付的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此种情况尤其适用于赠与人的赠与行为非为一次性行为,而是长期的、持续性行为。[54]如果赠与人已经交付了赠与物,或已经移转了赠与财产的权利,则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赠与人也就无法反悔自己的行为,否则会严重影响到受赠人的生产、生活,也不利于社会财产关系的稳定。[55]第二,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有显著恶化。所谓显著恶化,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出现明显恶化的状态。例如,因为经营不善导致负债明显增多等。如果是轻微的经济状况的变化(如某月工资中奖金有所减少),则不属于显著恶化。此处所说的显著恶化应当仅限于经济状况,而非社会状况、健康状况等其他方面的内容。经济状况出现恶化的时间,必须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此时才能够满足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前赠与人已经无力捐赠,却仍然作出了捐赠的表示,就表明赠与人主观上缺乏诚意。[56]对于合同成立前已出现的赠与人经济情况显著恶化情况,如果允许赠与人提出穷困抗辩,将违反诚信原则,甚至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第三,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达到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程度。所谓严重影响,就是指因为经济状况的恶化导致生活状况急剧下降,或者生产活动无法进行。如果赠与人经济情况恶化,但是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主张穷困抗辩。此处所说的“影响生产经营”,主要是针对赠与人是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情况,赠与人必须将财产投入正常的生产经营中才能够正常地继续经营,如果强制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将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此时法律应当允许赠与人提出抗辩。[57]而“影响家庭生活”,主要指因赠与人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导致其家庭开支严重拮据。如果强制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将会对其正常的家庭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第四,受赠人已经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由于此权利为抗辩权,所以赠与人并不能够主动行使这种权利,而只能够在受赠人请求履行时,以抗辩的形式行使此项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在适用穷困抗辩权时,并非完全解除赠与合同,如果赠与人行使抗辩权仅导致其不履行部分赠与义务,而其事后又因经济状况改善等原因而恢复了经济能力的,则应当继续履行其赠与义务。[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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