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赠与的分类
(一)一般赠与和具有公益性和道德性的赠与
一般赠与就是指《合同法》第185条所规定的赠与,具有公益性和道德性的赠与是指《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所规定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这两种赠与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赠与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不同。在一般赠与中,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并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移转前撤销赠与。对于具有公益性和道德性的赠与,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第二,受赠人能否请求赠与人履行不同。就一般赠与而言,赠与人不履行交付赠与物的义务时,受赠人不能强制其履行。但是具有公益性和道德性的赠与,受赠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88条要求赠与人交付。第三,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在一般赠与中,赠与人仅需赔偿因赠与财产的毁损、灭失而发生的财产自身的损失。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中,赠与人还应赔偿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
(二)附义务的赠与和不附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的赠与就是指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的时候,需要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的赠与。《合同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据此,当事人可以自由设定附义务的赠与。例如,赠与人与受赠人约定,赠与人赠与受赠人一笔钱,而受赠人需要为赠与人看管花园。对何种赠与应附何种义务,应由当事人决定。但在法律上,所附的义务与赠与人承担的赠与义务间并不构成对待给付,否则,赠与的性质将发生改变,即不再是赠与,而可能构成买卖等行为。附义务的赠与和不附义务的赠与一样,赠与人都享有任意撤销权。附义务的赠与和不附义务的赠与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不附义务的赠与是一般情形,附义务的赠与则是一种特殊的情形,适用法律的特殊规定。不附义务的赠与,作为一种常态的赠与,受赠人仅享有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而无须承担任何义务。而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会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的同时,也负担着赠与人所确立的义务。(www.xing528.com)
第二,瑕疵担保义务不同。在一般赠与中,赠与人不负瑕疵担保义务。但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第三,法定撤销权情形不同。在一般赠与中,受赠人符合《合同法》第192条所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但在附义务的赠与中,依据《合同法》第192条,赠与人在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也享有法定撤销权。
(三)需要登记的赠与和无须登记的赠与
需要登记的赠与,是指法律对其作出专门规定的,需要依法律规定进行登记的赠与。我国《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需要登记的赠与,通常是依据法律规定,通过登记才可发生财产权利移转效力的财产的赠与,包括不动产、不动产权利、知识产权等。无须登记的赠与,则是赠与人所作的赠与并无相关的专门规定对登记作出要求的赠与。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权利移转的时间不同。对于需要登记的赠与,应当从完成登记之日起发生权利移转,即使当事人之间已经实际交付财产,仍不能认为权利已发生移转。而对于无须登记的赠与而言,则应从交付赠与财产时起发生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需要指出的是,基于财产管理的需要办理登记,如机动车的赠与,办理登记既是出于管理的需要,也是其取得对抗效力的需要。[10]在此情况下,因为登记并不是所有权移转的要件,所以,登记并不是赠与财产权利移转的要件。由于一般的赠与都是从交付时起发生权利的移转,因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无须登记的赠与是一般情形,需要登记的赠与是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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