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有权保留的功能
所有权保留之所以为两大法系所广泛采纳,并且适用范围日益宽泛,这与其具有的独特功能是分不开的。具体来说,所有权保留具有以下几项功能:
第一,担保功能。在民法中,所有权保留也是一种担保形式,这是因为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以后,仍然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保留所有权实际上就起着一种担保的功能,其能担保买受人按期支付全部价款。也就是说,买受人只有在支付了全部价款或完成其他约定的条件以后,才能取得所有权,反之,买受人如果不能按期支付价款,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将标的物取回。此种担保方式与传统上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相比较,仅仅以标的物所有权的取得作为担保,而无须求助于他人或者他物,可谓方便快捷。[11]在买受人破产的情况下,如果存在所有权保留,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而不必以债权人的身份平等地参与破产财产的清算。在实践中,买受人常常没有能力支付约定的价款,而其又占有了标的物,此时保留所有权的好处就在于,出卖人能够在价款没有支付完毕的情况下,保证其对标的物的所有。[12]在所有权保留中,如果买受人不履行义务,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取回标的物;而在价金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时,出卖人仍然可以要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13]这就可以有效地起到担保的作用。
第二,物尽其用的功能。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通常买受人在没有支付全部的价金的情况下,就可以占有标的物并对其加以利用,而相对于出卖人而言,买受人能够更加充分地利用标的物,以解决自己的需要,因此所有权保留更能够体现物尽其用。虽然所有人保留所有权,但其保留的所有权是一种抽象的所有权,并不能够对实际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构成任何的影响。正如王泽鉴教授所指出的:“保留所有权之主要功能,虽在于保障债权,但亦深具社会经济意义,盖出卖人之债权既获保障,可藉分期付款方式大量出售货物,并可舍弃通常为保全价金而附加之各种苛严条款,其于增加生产,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贡献甚巨。”[14](www.xing528.com)
第三,促进交易的功能。在社会生活中,买受人可能一时无法筹集所应支付的全部价款,如果因此使得交易无法进行,则并不利于促进交易顺畅进行。通过所有权保留制度,买受人不必一次付清价款就可以占有和利用标的物,而当买受人没有全部支付价款或者不履行其他重要的义务时,出卖人可以通过行使取回权避免交易风险,以及其他可能因为失去所有权而导致其因债务不能履行而遭受的损害。
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范围将不断扩大,但是,所有权保留也存在其固有的缺陷,主要在于,出卖人保留所有权并没有公示方法予以配合,其只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约定,很难为第三人所知晓。在实践中曾出现此种情形,即当事人之间订立了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以后,买受人在占有标的物之后又将标的物转卖给善意第三人,使得保留所有权的担保功能难以实现。正是因为这一原因,一些学者认为,其作为担保的功能也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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