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引导当事人正确缔约
合同法分则是在典型的日常生活中的基础上构建的,其具有引导当事人订立较为完备的、妥当规范双方利益的合同的功能,也就是引导当事人正确缔约的功能。引导功能是否应当为合同法分则的功能,两大法系存在不同的做法。英美法的合同法主要发挥总则的功能,而分则部分的规定较为简略,主要是在买卖法中作出了一些规定。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对买卖、租赁作了规定,英国早在1893年就规定了动产买卖法(Sale of Goods Act),在1979年制定了新的《货物买卖法》,1994年又制定了《动产买卖和供应法》。但是英美法对其他有名合同的规定很少,交由当事人通过合意来解决,当事人需要订立一个非常复杂的合同来解决问题。此种做法虽然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但是增加了交易成本和谈判费用。大陆法系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其认为合同法分则和总则一样,具有调整交易关系,引导当事人正确缔约的功能,因此合同法分则的内容也较为丰富。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合同法分则部分,往往都详细列举了多种“有名合同”,但是所有的这些规范模式都不是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原则上可以抛开这些规范,约定自己的非有名合同和协议。[23]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在合同法分则部分借鉴了大陆法的做法,规定了类型丰富的有名合同,意在发挥引导当事人正确缔约的功能。合同法分则的引导功能对于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因为市场交易的正常、有序运行需要当事人从事正当的合法交易。(www.xing528.com)
合同法分则引导当事人正确缔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实践中发生频率较高的交易,如买卖、租赁等合同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二是对当事人利益关系重大的交易,如保管、承揽等合同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相反,没有规定借用,就是因为其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小。三是针对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的交易,如委托、行纪等合同类型作出明确的规定。通过对这些类型化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这些合同的时候,能够找到较为明确和详细的法律指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法律中关于这些具体合同类型的规定,都是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能够较为公平和全面地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参照分则的这些规定订立契约,就能够尽量避免可能出现的合同中的漏洞或者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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