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译制政策的计划性
如果把译制文化事业中的管理层次看成一个倒金字塔,那么政策法规无疑是处在最上面一层,是第一关也是影响力最大的一关。我国的译制政策具有高度计划性,国家通过许可制和审查制,从源头和内容方面限制电影进口和发行渠道,从而发挥保护民族语言文化的功能。
一、许可制的意义
无论是对通过电影、电视还是新媒体传播的外来视听节目,我国政府一直实行许可证制,从制度上对影视译制品的文化倾向性加以引导和规范。许可证的范围也不仅仅是对引进的许可,在传播的整个过程中,从引进,到制作、发行、放映,层层都需要经过许可。
引进许可。电影是意识形态争夺的重要阵地。《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2号令)强制规定对电影作品引进实行许可制度,并规定许可条件、范围和许可管理部门。中影集团被指定为决定引进指标的机构。目前对电影进口的数量限制是,在与中国电影管理条例相一致的情况下,中国允许每年以分账形式进口20部外国电影,用于影院放映。这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在中方坚持控股权和进口审批权的前提下双方达成的协议。
文化产业涉及意识形态,开放的同时需要加以保护。美国利用其发达的文化产业将美国式文化推及到世界各个角落,对其他地方的民族文化观念形成强烈冲击。所以,发展中国家采取电影引进许可不仅是为了保护民族电影,而且更重要的是文化安全的考虑。
在电视方面,《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42号)中同样明确规定,对电视作品引进实行许可制度,并规定许可条件、范围和许可管理部门。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不引进时事性新闻节目,第三条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第六条规定广电总局对引进境外影视剧的总量、题材和产地等进行调控和规划。另根据《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第四条规定,国家把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也纳入许可管理范围。
电视覆盖面广,而且直接进入千万家庭,对引进节目的把关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和电影一样,电视剧译制片的引进,既要尽可能保留原文化韵味,又要适应本民族习惯,还要考虑国家的文化安全。如CCTV引进节目的选择、译制和播出标准的首要原则是符合本民族的利益和国家立场。原电视剧中过分暴力、色情以及极端的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情节,都要按相关措施加以修改。
对新媒体的管理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颠覆了电影或电视的点对面的传播方式。互联网精神是共享,特点在于互动,内容既可以是来源于经过审查的在电影院或电视台播放过的作品,也可以是任何用户上传的制品,谁是传播者谁是受众已经难以再用传统的解释定义。网络上信息跨国界的“自由”流动和网络追求的时效性都向传统政策提出了挑战。
对于内地网民,大量外国影视节目曾经是“免费的午餐”。在过去的十多年,内地网民通过下载网站或视频网站,几乎可以同步观赏美剧、日剧。《越狱》等剧就是以这种传播方式在网络风靡一时。追看美剧、日剧也成了许多网友的生活习惯。但是这些产品在国内多数没有经过政府许可,也就谈不上把关了。
网络传播给网民带来了福利,但是外国影视节目并非“免费的午餐”,比如,网站传播未经授权的美剧实际违反了版权法。依照《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美国电视连续剧在我国的传播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美国电视连续剧著作权人对在我国传播其作品的行为,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的著作权[4]。
从另一方面看,通过网络大量传播外剧,使外国(尤其是美国)影视文化产品在我国的影响力不断提升,这等于在强化国内观众对美国影视产品及其附属文化的认同感。通过网络传播,以美国为代表文化价值观与其文化产品一起,对美国的国家软实力的提升、国际传播影响力的扩大,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此外,由于不受许可制和审核制的限制,外来影视作品中会掺杂与民族文化、伦理道德违背的各种信息,这会对传统文化形成潜移默化的冲击。
因此近来,国家应当加大对网络传播的管理力度,尤其是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外来影视剧的监管(比如对其实行视听许可证制度)。
2009年,广电总局出台新规定:所有在网络播出的影视剧也必须像目前在电视台播出的影视剧一样拥有“许可证”。按照规定[5],未取得公映许可证及发行许可证的境内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任何网站和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也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6]。这些许可证分别是《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网站上播放影视剧的许可证,只有具有引进资质的公司才可获得,比如电视台和音像公司等。取得发行权后,方能公开传播,也就是说,网站无权直接向制片方购买版权。按照这法规,网络播放的有许可证的影视剧基本都是电视上也能播出的。今后,未引进的国外影视剧将被禁止网上播映。
据了解,海外剧约占到现在视频内容总量的五成甚至更高,而90%以上的海外剧都没有任何许可证或者授权。获得许可证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所播节目具有相应版权。网络传播涉及众多著作权问题。网络上目前传播的影视剧一部分是有版权的,而大部分是没版权的。其中,美剧、日韩剧等海外影视剧大多属“无证”播放。播放的海外剧中,大多以网友上传为主。这意味着大量网络热捧的美剧和日韩剧都必须从现有的网站上撤掉。而且,按照目前规定的“许可证”制度,以后各大网站即便直接从代理商手中买到版权,也很难播出影院、电视台未引进播出的国外影视剧。
制作许可。对制作的规范体现在对译制机构的许可。如前文所述,引进电影的译制机构由国家指定。
引进电视剧的译制机构也是由广电总局指定许可的,但比起电影译制机构,电视剧译制单位呈多元化。《电视剧管理规定》(二○○○年六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口电视剧,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视剧的进口业务。可从事电视节目的引进和译制的机构包括中央电视台以及各省级电视台,许可范围比电影译制机构要宽泛很多。
在新媒体领域,长期以来,国内互联网界内没有指定的译制机构,任何爱好者都可以进行译制,字幕组由此风卷云起。在BTChina等下载网站被封之前,网络上存在着大量用户自传的外国视听节目,多为美剧、日韩剧和动漫节目,负责译制是网络上自发组成的汉化字幕组,他们无官方背景,自然也是无“证”的译制单位。
但是随着国家强化对网络视听节目的管理,字幕组有可能隐退。按照2009年的新规,网络上传播的正版引进视听节目一般都是在影院或电视上公映过的,自然也是经指定的译制单位加工制作的。由于下载网站被封,一些美剧、日韩剧迷们聚集的网站,如风软、人人伊甸园等也被相继关闭,这意味着在以论坛为工作点的字幕组将失去安身之地。
发行和放映许可。《电影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电影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制片公映的机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和华夏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是国家指定具有进口影片发行权的机构。政府也对进口影片的放映时间进行限制。为鼓励发行国产影片,《中国电影条例》要求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时间总和的2/3,这等于说进口电影年放映时间不能超过1/3[7]。
这项规定也是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达成的协议。由于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承认各国在国内规制方面的权利,中国成功地在减让表里写上了中国有权依照《中国电影条例》进行管理的条文,把引入电影的放映时间限制在1/3的比例。(www.xing528.com)
对引进电视剧的发行和放映同样需要得到广电总局的许可。《电视剧管理规定》(二○○○年六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国家对电视剧制作、进口、发行等环节实行许可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进口电视剧发行的机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
2000年1月4日,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在19时至21时30分的时间内,除经广电总局确定允许播放的引进剧外,不得安排播放引进剧。”电视台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也规定不得超过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后来调至30%)。2006年8月,广电总局下令从9月1日起各级电视台黄金时间不得播出境外动画片。2008年2月,广电总局规定所有频道不得在17:00~21:00时段播放境外动画片,日播出国产动画片与境内外动画片的比例不低于7∶3。
这种限定在世界许多地方也是一种通行的做法。法国、加拿大等国都对引进电视剧制定了播放配额。欧盟要求电视台必须为欧洲的作品保留一半以上的播放时间。法国对音像制品的规定是四六开,40%的时间必须播放法国作品。
2009年,国家广电总局出台新规定:所有在网络播出的影视剧也必须像目前在电视台播出的影视剧一样拥有“许可证”。按照规定[8],未取得公映许可证及发行许可证的境内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任何网站和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也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9]。
按照许可证制度的管理办法,未来所有从事互联网视听的机构都要获得许可证。国内知名影视下载网站BTChina因无法证明其提供的影视BT资源来自正规渠道,所以无法申请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现已关停。据统计,到2009年12月底,关闭的BT网站已有五百三十多家[10]。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许可证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注册资金至少在1000万元以上(新闻宣传单位除外)。BT中国联盟因为是个人网站,所以不具备申请资格。
总之,我国的国情决定着国家对境外视听信息采取严格管制的必要性。这种管制是全方位,包括引进、制作、发行和播映,而且涉及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所有媒体形态。毫无疑问,境外视听信息的泛滥不仅仅扰乱视听市场,更主要的是危害国家的语言文化安全。
二、审查制的必要性
经过译制单位加工的外国视听节目还要通过审查才能最后发行、上映,这算是最后一道政策关。审查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内容审查,二是技术审查。
《电影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一九九六年二月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令第18号)都对相应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进行法律或章程规范。
进口电影审查分初审和复审。经国家电影局初审认为符合要求的影片,中国电影集团进出口公司才能引进,给译制单位下订单。中影公司下单时会依据审片组的意见提出对有些台词或镜头进行删减或修改意见。译制完成后,电影局会组织审片组复审。
审查制度相当于制定了一个标准。影片内容要符合中国法律,影片素材要符合技术标准。经过译制的影片,首先要符合中国国情,所以片中不能有任何意识形态的渗透和政治攻击。按照法规,内容审核要确保可以在国内公映的影片必须在政治上正确,不能违反中国的法律、中国的民俗以及伦理道德观念。译制的作品要在文化上起着积极、健康的作用,屏幕中不能出现侮蔑或敌视中国的道德标准、民族文化的图像与文字。
如果外国的影片中有涉及不尊重中国国情的情节,译制人员会在制作时将其删减。由于中国电影未实行分级制,一些暴力、低俗或者情色画面也会被剪辑掉后,影片才可以公映。好莱坞史诗巨片《斯巴达300勇士》因为暴力场面泛滥,中国电影局审查小组就没通过。在美国,该片被划为R级(战争-性-裸露)。R级(restricted)即限止级,建议17岁以下青少年由成人陪同观看。该级电影脏话和暴力升级,甚至有色情场面。据悉,电影局曾要求对该片中的暴力场面进行大幅度删减,但出品方认为此举会降低可看性,所以拒绝接受修改意见。美版《无间道》在美国也是被划为R级(暴力、粗口、色情画面),片中过度血腥、暴力,而且多处爆粗口,但出品方拒绝修改,结果中国电影局也拒绝进入中国市场。
审查尺度不是一成不变的。为了贴近市场的变化,目前,审查机构在不违背基本原则的情况下逐渐采取灵活有度的方式。比如,传统上,政府审查一直强调推行“正统”、“严肃”的普通话,而上海电影译制厂译制的《功夫熊猫》(2008年)中的台词却使用了不少当代生活化的语言,但也通过了电影局的审查。电影中文版中熊猫阿宝的配音由曾为加菲猫配音的上海电影译制厂厂长刘风亲自担任。他在一次访谈中说[11]:“(电影)翻译其实也正伴随着整个中国电影产业的发展而变化。以前电影审查对翻译的要求比较严,(那个时代)‘严肃’一些当然在所难免,而如今,像我配加菲猫时说的‘我灰(非)常开心’这样的话都没有被拿掉,这在之前是不可想象的。”
在电视方面的审查跟电影有所不同。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按照播放节目类型和播放范围,分为本台自审自播和上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两种。跟电影相同,只有政治性、文化、语言和技术方面符合标准的电视剧才能播放。普通话也是一条基本标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据此,2004年10月,广电总局发出通知停播地方方言译制的境外节目,要求动画片中不使用方言,说方言的《猫和老鼠》等只能通过碟市求生。
广电管理部门对不通过审查的网站采取屏蔽方式。审查内容包括公映许可制、发行许可证和放映内容。按照法规,互联网视听节目不得具有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内容。
此外,国家始终对民族语译制实行政策保障,注重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现代社会的一个特征就是文化多样性。为保护传统民族文化、维护文化多样性,国家以规章形式对民族语译制进行规范和支持[12]。因为民族语言特殊的文化意义,即使在市场经济下,对民族语言译制仍然保持计划性质下的行政特色,保持民族语译制单位的事业单位属性,每年下达一定量的译制任务,从质和量上保障民族语影视文化的传播(参见本书关于“民族语译制”的章节)。
总之,审查制度跟许可制度一样,都是必要的管理手段,二者缺一不可。没有许可就不可能从源头上确保译制片文化的正确走向,而没有审查,则不能保证具体内容的健康传播。只有双管齐下,才能使我国的译制文化成为社会主义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补充。
三、新时期的译制政策
我国的许可和审查制度是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的,具体执行的尺度也是以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依据的。这一点充分反映在译制政策的历史演变中。时代发展了,译制政策也要与时俱进。
我国的译制业经历了60年的发展,国家的政策也随着社会的进步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比如,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主题是为政治服务,译制片多数以革命性题材为主。到了80年代,社会的主旋律是改革开放,国家放开引进的渠道,译制片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引进电影电视的片源和内容主题的选择都体现了国家意志和社会的需要。随着市场的不断开放,社会的主题是市场和商业,译制片也越来越表现出娱乐化、商业化和市场化的趋向。
网络的普及给译制提供了多元化渠道,也给译制政策提出了新的课题。2009年,广电部开始整顿免费网络共享资源,打击盗版、促进保护版权。新政策整顿免费共享资源,对促进产业良性发展是一件好事。打击盗版有利于推动我国影视产业和网络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但是它也带来新的问题,比如网络传播的版权问题、许可制度的程序问题等。
视频网站需要采取怎样的运营模式才可以继续生存,国家需要建立怎样的配套政策来保证网络传播的健康发展,这些都是有待摸索的问题。在信息传播全球化的今天,只靠“堵”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而如何“疏”则是一个政策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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