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有人说,我国国民经济有计划的(按比例的)发展的必然性,使苏维埃政权有可能来消灭现存的经济法则和创造新的经济法则。这是完全不对的。不能把我们的各个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跟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客观经济法则混为一谈。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法则,是作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法则的对立物而产生的。它是当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法则失去效力以后,在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之所以发生了作用,是因为只有在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经济法则的基础上,社会主义的国民经济才能进行。这就是说,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法则,使我们的计划机关有可能去正确地计划社会生产。但是,不能把可能同现实混为一谈。这是两种不同的东西。要把这种可能变为现实,就必须研究这个经济法则,必须掌握它,必须学会熟练地应用它,必须制定出能完全反映这个法则的要求的计划。不能说,我们的各个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都完全反映出这个经济法则的要求。
——摘自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毛泽东读书的笔记和谈话]这是一个客观法则
我们是否研究了、掌握了、学会熟练地应用了这个客观法则?我们的计划是否完全反映了这个客观法则?
注意
——摘自毛泽东1958年读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批注
[解析]
在苏联政治经济学史上,对于经济规律的认识经历了几次大的反复。由于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的活动、党和国家的活动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的某种程度的增长,使一些人产生了否定、漠视客观经济规律的幻想。这种思潮一直以各种不同的形式表现着。针对有人否认经济规律的客观性质,认为苏维埃国家可以创造、制定、废除和改造规律的错误观点,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明确提出了以下原理:
1.经济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www.xing528.com)
2.人们不能制定、创造、废除和改造规律;规律和法律不同,国民经济计划同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也不是一回事。
3.人们在规律面前不是无能为力的,可以认识、掌握、运用规律。苏维埃政权有特殊作用,一是要消灭一切剥削,二是在空地上创造社会主义经济形式,这只能依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才能办到。
4.政治经济学的规律有两个特点:一是大多数规律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生作用的;二是利用经济规律有阶级背景。
5.认识规律的客观性质具有重大意义。
毛泽东是赞同斯大林的上述观点的。并把经济规律、经济法则,视为“客观法则”,认为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必然性使得人们可能把经济发展计划同经济法则混为一谈的这种错误观念和作法,是问题的要害和中心。因为问题极容易由此而发生,理论上认识的失误和实践中具体做法的失误,大都是由此而产生的。
搞清楚和摆正经济计划和经济法则的关系,把握好计划性、自觉性和自发性、自流性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和经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毛泽东赞同斯大林在其著作中强调的关于计划和经济规律关系的观点,但他仍感到不满意,认为这个问题还需要展开仔细研究一下。他从新中国八年来经济建设在摸索中走过的并不平坦的道路的回顾和分析中,客观地承认,我们的计划还没有完全反映了客观规律。他后来还指出,要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经常自觉地保持比例,这是一个任务,一个要求,要实现这个任务是不容易的。认为对比例关系的认识不要有个过程,不要经过成功或失败的比较,不要经过曲折的发展,这都是形而上学的看法。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但必然不是一眼就能看透的,世界上没有天生的圣人,到了社会主义社会也不是所有的农都成了“先知先觉”。
毛泽东经过对1958年“大跃进”时的“计划”状况的深刻反思,对社会主义经济中计划的科学性的实现及与经济发展的自发性的关系有了更切合实际的认识。他在1959年12月至1960年2月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修订第3版)的谈话中说:在社会主义社会,有可能经过计划来实现国民经济的平衡。但是不能认为,社会主义社会里就没有自发性和自流性。我们对规律的认识不是一开始就完善的,实际工作告诉我们,在一个时期内,可以有这样的计划,也可以有那样的计划;可以有这些人的计划,也可以有那些人的计划。不能说这些计划都是完全合乎规律的。实际上,有些计划合乎规律,或者基本上合乎规律;有些计划不合乎规律,或者基本上不合乎规律。
从毛泽东的这些观点中可以看出,他虽然接受和承认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的观点,但是他并不把计划看得那么神圣,也不把制定计划的人看得那么“全知全能”,他不仅看出计划很不容易完全符合客观规律,而且认为计划的范围也是有限度的,还应该承认自发性的作用。毛泽东的这些思想没有完全解决计划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但也显示出他不满足于既定的流行的观念,进行着独具特色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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