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所谓善意,固亦存于自然秩序以内矣。惟厌世派如叔本华之流,则以善意为超乎自然耳。叔本华尝曰,自然之人类,如必不得已,小己之生存与世界之生存不可得兼,则必以自保为第一义,而世界之灭亡,有所不顾。夫危机所迫,急不暇择,或不免有作此妄念之人。然使世界果灭,而吾身果独存乎?则将不堪其无聊,鲜不转悔其取舍之误,而求速死者。斯时即利己主义之人,亦知离群索居之不堪矣。凡人之欲为可惊异可恐怖可欣羡之事者,无不有待于他人。不惟有待于他人,且亦知无论何人,未有全漠然于他人之利害,而徒能拂人之性者也。
——摘自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1章“善恶正鹄论与形论之见解”
此仍是推己及人。
离群索居诚哉不堪,然社会为个[人]而设,非个人为社会而设也。
此所谓互助,然互助之底所以成己也。(www.xing528.com)
此所谓同情,然同情者由我而起也。
叔本华之说,吾亦不谓然。此有二点:一点,自然之人类有利己而已,又小己与世界之生存不可得兼,则必自保。予谓不然。人类固以利己性为主,然非有此而已也,又有推以利人之性,此仍是一性,利人乃所以自利也。自利之主要在利自己之精神,肉体无利之之价值。利精【精】神在利情与意,如吾所亲爱之人吾情不能忘之,吾意欲救之则奋吾之力以救之,至剧激之时,宁可使自己死,不可使亲爱之人死。如此,吾情始浃,吾意始畅。古今之孝子烈妇忠臣侠友,殉情者,爱国者,爱世界者,爱主义者,皆所以利自己之精神也。一点,道德之价值,必以他人之利害为其行为之动机,吾不以为然。道德非必待人而有,待人而有者客观之道德律,独立所有者主观之道德律也吾人欲自尽其性,自完其心,自有最可宝贵之道德律。世界固有人有物,然皆因我而有,我眼一闭,固不见物也,故客观之道德律亦系主观之道德律且即使世界止有我一人,亦不能因无损于人而不尽吾之性、完吾之心,仍必尽之完之。此等处非以为人也,乃以为己也。
——摘自毛泽东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1章 “善恶正鹄论与形式论之见解”的批语(见《毛泽东早期文稿》第2版第145——148页)
[解析]
泡尔生在书中评述了叔本华的伦理观点。叔本华(1788——1860),德国哲学家,唯意志论者。其伦理思想是非理性主义和悲观主义的,认为人是自私和卑贱的,利己的生存意志在相互争斗,生命即是战争。人要摆脱痛苦和罪恶,只有遁世绝欲,弃绝意志,达到佛之“涅槃”状态,才能最后解脱。泡尔生在书中谈到叔本华两个具体观点。一个是在小己之生存与世界之生存不可兼得时,为了自保,可不顾世界之灭亡;一个是“道德之价值,必以他人之利害为其行为之动机”。毛泽东在批语中,除了进一步表述了“推己及人”、以小我含大我的“利己主义”伦理观外,对叔本华的这两个观点进行了反驳。从毛泽东的反驳中,我们可以看出,他的“利己主义”同叔本华的利己主义不可同日而语。
毛泽东的逻辑是:利他的本质就是“自利”,而自利的内容,在利自己之“精神”,即主体主观世界当中固有的某种愿望、感情与意志。例如,我对自己亲爱的人,感情上不能忘怀,在对方遭难时,便有宁可使自己死也要去解救的意志,只有这样做了,“吾情始浃,吾意始畅”,这就叫做“利自己之精神”。按这个逻辑,利小己与利世界,利他人,并不是不可以兼得的。据此,叔本华的第一个观点是不对的。根据这个思路,毛泽东进一步反驳了叔本华的第二个观点,认为叔本华提出的道德的价值“无不有待于他人”,是割裂了主观道德感的客观道德律。在毛泽东看来,“吾人欲自尽其性,自完其心,自有最可宝贵之道德律。世界固有人有物,然皆因我而有,我眼一闭,固不见物也,故客观之道德律亦系主观之道德律。”这里可以看出当时毛泽东所受影响是很杂乱的,所谓“世界固有人有物,然皆因我而有”,就是贝克莱的著名命题:“存在就是被感知”的另一种表现方式。从伦理观点看,“因我而有”的道德价值,是指一切道德行为的起因和效果,在于“尽吾之心,完吾之性”,即体现了和实现了我利他的情感和意志,所以是主观的道德律。于是,在另一处批语中,毛泽东说,“叔本华所谓必为利他始有道德之价值”,是“不知真正利己主义者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