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涵
(一)学生综合素质的界定
素质,原为生理学和心理学意义上的概念。《辞海》中注明:“素质,在心理学上,指人的先天的解剖生理特点,主要是感觉器官和神经系统方面的特点。是人的心理发展的生理条件,但不能决定人的心理内容和发展水平。”[1]素质概念的原意是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反映个体的遗传和生理的特性,是后天发展的自然前提和基础,即个体发展的主体可能性。这种遗传素质在与环境、教育相结合中不断发展,从而形成人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特性,其中既包括人的解剖的自然特性和知情意行的心理特性,也包括人们在生活与交往中积累起来的社会特性,并且随着人的社会化的发展,社会特性不断增强。从广义上看,素质是对人的自然特性、心理特性和社会特性的整体反映,即指“人在先天禀赋的基础上,通过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而发展形成的人的主体性品质,即人的品德、智力、体力、审美等方面品质及其表现能力的系统整合。”[2]
人的素质不是单一的、静态的、内在地孤立存在,而是诸方面素质互相制约、互相依存的整体,是一个动态发展的素质要素系统。人的整体素质水平取决于各要素的水平及要素之间结构的合理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的整体素质也可称为综合素质,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理想目标的素质系统。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是人的劳动能力的全面发展,即主要由人的体力和智力构成的劳动能力的发展。[3]这是针对人的片面发展而提出的,要求人在德、智、体、美、劳及个性诸方面获得全面、充分、自由而和谐的发展。开展素质教育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高等学校作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主要机构,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特别强调,要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引导大学生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同时,高等学校是高科技产生发展的最前沿,肩负着发展科学技术文化和培养一线创新人才的重要使命,在当今以创新为核心的知识经济时代,“高等教育要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4],所培养的人才必须具备自主创新的意识和能力,能够可持续发展。因此,培养大学生的发展素质日益成为高等教育的重点和关键。
总之,学生综合素质既是大学生相对稳定的主体属性,又是大学生适应社会需要的发展要求,即是以大学生的先天禀赋为基础,通过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和帮助大学生发展素质要素,完善素质结构,不断促进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和创新素质、实践能力的协调发展。学生综合素质包括大学生的德育素质、智育素质、身心素质和发展素质。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含义(https://www.xing528.com)
评价,是指主体对客体进行测定、评议的活动,对评价的主客体起着价值判断、方向引导和行为调节的作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根据国家高等教育目标和党的教育方针的要求,在系统、科学、全面收集、整理、分析和处理学生信息的基础上,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集中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大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的素质和表现进行测定和评议,从而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做出判断和评价的活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重要依据,其目的在于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成长成才。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质。评价实质在于价值判断。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这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大学生自身成长发展的需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一种教育实践活动,既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内容,也是检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成效的主要方法。它应当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培养大学生成长成才的要求,满足大学生自身个体全面发展的需要,这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社会价值和个体价值。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价值判断,就是通过对大学生个体素质外化成果的衡量而把握大学生各项素质的状况和开发情况,从而判断它是否满足社会发展和大学生个体全面发展的需要。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结果。相应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须建立在深入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之上。它是促进大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健康成长的需要,是促进大学生创新实践素质能力提高的需要,也是从大学生教育管理上做到定性与定量、目标与过程有机结合的需要,同时还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体化的有效保证。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主体。评价主体是参与评价活动的决策者、组织者和实施者。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决策者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包括学生工作部、教务部、校团委、招生就业处等,其主要任务是明确导向、制定宏观政策,同时根据学校和学生的整体情况及时做出政策调整;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组织者是学院学生工作人员,主要是辅导员和班主任,其主要任务是将学校的宏观政策具体化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者主要是学生,特别是学生骨干,他们本身是学生,最了解学生的现状和需求,同时他们也是辅导员、班主任与学生进行交流沟通的桥梁、纽带,能够较好地理解和执行学校人才培养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因此学生骨干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实施主体;同时,每一个学生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既是评价对象,也是评价主体,要充分发挥广大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在评价体系的设计、评价标准的制定中反映学生的诉求,在评价方法的选择中更多地发挥学生自评和互评的作用,以学生为评价实施主体既强化了学生对学校培养目标的理解,又提高了学生自我教育的能力。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客体。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客体就是大学生的德育素质、智育素质、身心素质和发展素质的发展状况及各素质组成要素的结构状况。素质具有内在性,必然与大学生先天遗传和后天锻炼的生理结构、知情意行的心理结构相一致,同时素质是一个人做人和做事的内在基础,必然会外化为人的行为和行为习惯,表现在主体认识、分析、解决问题的各种实践活动中,具有外在性。素质的这种外在性表现为大学生分析、判断、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习惯,体现在学生长期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实践当中,因此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以大学生生活、学习和工作等各个方面的表现和成果为依据,体现大学生思想、行为的状况和发展变化。评价客体不仅包括学生个体,也包括学生整体,一个班级、一个学院或者一个学校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和素质结构状况,是构成该班风、院风或校风的基础,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前提,应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客体。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过程。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定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高校人才培养的目标设计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标准,然后以此为基础,由评价主体通过一系列科学的方法作用于评价客体的动态信息传递过程,即收集、整理、分析、处理大学生各方面素质的信息,从而对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判断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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