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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娲和伏羲:古代人类始祖

时间:2025-01-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伏羲、女娲均为古代人心目中的人类始祖,一位主阳,一位主阴。[10]二者连体交尾,说明在中国古人的心目中,神圣者两性连体,生化万物,主宰着一切。

二、沦落

在成熟的宗教中,女性相对于男性在神的面前地位的卑下,是否如《圣经·创世纪》所言,是神的有意安排,是人类在其创始阶段就业已命定了的呢?透过人类早期造神的历程和人类的宗教史,我们无法得出这样的结论。

在中国,由汉墓出土的砖画中,人们看到,女娲与伏羲连体交尾,两者都为人首蛇身的形象。伏羲何人?在中国历史上,伏羲是一位非常重要的人物。《汉书·古今人表》称伏羲为“上上圣人”,列居古今一切人物之首。女娲何人?《说文》讲:“娲,古之神圣女,化万物者也。”伏羲、女娲均为古代人心目中的人类始祖,一位主阳,一位主阴。“娲,阴帝,佐宓牺治者也。”[10]二者连体交尾,说明在中国古人的心目中,神圣者两性连体,生化万物,主宰着一切。他们共同代表着终极的力量和最高的存在意义。

在中国的神话中,女娲曾用泥土按照自己的形象造成了人,尔后将男人和女人结合起来,繁衍后代。如果说《圣经》中上帝造人而上帝成了人之神,那么,女娲造人则女娲也必然成了华夏民族之神。而且这种创世女神的神话不仅在中国,还在苏美尔、巴比伦、埃及、非洲、澳大利亚等地都曾广泛流传。如果用人类现实的宗教发展史来加以印证(如前所述),那么,女性神的崇拜,女性祖先的崇拜,甚至与生殖有关的女阴崇拜都曾是人类崇拜所经历过的阶段。因为,人类是以母系氏族社会首开社会制度、宗教意识、神话礼仪之先河的,女性神的崇拜早过男性神的崇拜是自然而然的事。

D·L·卡莫迪认为:从西班牙到俄国都普遍存在着女性神的崇拜,尽管女性神有许多称呼,但是名称和崇拜的相似性比其差异性更为重要。所以,我们有充分理由来谈论一种单一的、半统一的大女神宗教:怀孕妇女的塑像,据信与女性生殖力有关的象征(蛇,某些树木),描述女神多种特征的神话,以及以母性为中心的礼仪——所有这些东西的存在是如此的普遍,以至于有力地暗示出某种形式大致统一的、以大女神为主宰的宗教文化或文化层。[11]“并且事实上,我们也有着证据可以表明,就对待妇女的态度而言,古代宗教文化较之后来的社会更为公正。具体地说,女性的出生常常是喜庆的事;妇女在宗教仪式中受到尊崇;妇女可以是史官、医生或顾问;部落的历史将许多文化贡献(如澳洲人的男性仪式)归功于女性的发现;妇女还可以参加社会的决策活动。”[12]女性以其本性角色、力量和贡献,为当时的社会所推崇,所尊重:其生殖力保证了人类的繁衍和氏族的生长、壮大,正是这种生殖力和相应的社会组织形式(母系氏族社会),使母性的特征在人类的宗教意识和信仰上被肯定,被强调;女性在古代农业兴起时起过主导作用,也正是这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基础性地位决定了女性在古代母系氏族的宗教生活中的大女神地位。

那么,这种大女神地位为何没有在后来的宗教,特别是文明社会以后的宗教中保持并延续下去呢?从根本上说,这是因为在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在人类为生存而搏击的过程中,男性比起女性占据了更加优越的位置。男人在农业生产领域和手工业生产中成为主要的生产承担者,而妇女所从事的纺织、炊煮和生儿育女变成了一种家务劳动,变成了一种私人的事务。

当妇女的劳动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时,她们的地位也随之被排斥在了社会主导地位之外。当男人将财富据为己有,随后所做的就是要确定自己的子女,保证他的财产的继承权。在这个基础上建立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在起初就具有这样的特点:第一,它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男子为确保血缘的纯粹,而利用其财力和地位限制妻子的自由,为此,女人被贬低,被奴役,而成为生孩子的工具;第二,婚姻对女子来说,变得不可离异,男女地位的悬殊,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离弃他的妻子,而不可能是相反;第三,有一夫一妻制相伴随的一方面是严格要求的女性的贞操,对丈夫的忠诚,另一方面则是丈夫可以一夫多妻,可以寻欢作乐,可以有女奴隶来作为补充。这一切就奠定了女性在整个社会之中悲惨的命运。

毫无疑问,宗教,特别是成熟宗教中女性的悲哀正是这种悲惨的命运所致。女人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所能做的,就是将丈夫当作主人,而自己完全依附于这个主人。“才德的妇人谁能得着呢。”《圣经·箴言》篇这样问,“她一生使丈夫有益无损;她寻找羊绒和麻,甘心用手作工;她好像商船从远方运粮来;未到黎明她就起来,把食物分给家中的人;将当做的工分派婢女。她想得田地,就买来,用手所得之利,栽种葡萄园;她以能力束腰,使膀臂有力;她觉得所经营的有利,她的灯终夜不灭。她手拿捻线竿,手把纺线车,她张手周济困苦人,伸手帮补穷乏人。……她丈夫在城门口与本地的长老同坐,为众人所认识。她做细麻布衣裳出卖,又将腰带卖与商家。能力和威仪是她的衣服,她想到日后的景况就喜笑。她开口就发智慧,她舌上有仁慈的法则,她观察家务,并不吃闲饭。……艳丽是虚假的,美容是虚浮的,唯敬畏耶和华的妇女,必得称赞。愿她享受操作所得的,愿她的工作在城门口荣耀她。”[13]这样的妻子无异于丈夫的奴婢。在中国的汉朝,有一位女才子班昭,曾写过《女诫》一书,要求妇女要有“四德”:妇德、妇言、妇容、妇功。所谓“妇德”不是才智绝异,而是幽闭贞静,守节整齐,行己有耻,动静有法;“妇言”不必辩口利词,而是择词而说,不道恶语,忖然后言,不厌于人;“妇容”不必颜色美丽,而是盥浣尘秽,服饰鲜洁,沐浴以时,身不垢辱;“妇功”不必工巧过人,而是专心纺绩,不好嬉笑,洁齐酒食,以奉宾客。“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违也。行违神祇,天则罚之;礼仪有愆,夫则薄之——故事夫如事天,与孝子事父、忠臣事君同也。”[14]这样的要求与《圣经》的要求一样,只不过一个是神对女人的要求,一个是人通过神(天)而对女人的要求——世俗的需求采取了非世俗的绝对命令的形式而已。

如果将女人交给男人来支配,如果认为女人侍奉男人是天经地义之事,那么,男人对女人的命令和要求就不仅是多方面的,而且纯粹是从男人的意欲和利益出发的。在这个基础上,男人对女人的首要要求就是绝对的忠贞——不论是作为要生出明确属自己的子女,确保财产的继承权,还是顾及到丈夫支配一切的地位和面子。女人在性的方面只能是丈夫施“恩”于她,而不能有任何的僭越。

《圣经》时期的以色列人一般在女儿成年不久就将她们嫁人,新娘必须是处女,而新郎则不一定非得是处男。如果新娘不是处女,而且丈夫可以确证的话,她就要被石头砸死[15]。如果一个已婚妇女怀疑与人通奸,那她的丈夫可以要求她接受神的裁判:“祭司要使那妇人近前来,站在耶和华面前。祭司要把圣水盛在瓦器里,又从帐幕的地上取点尘土放在水中。祭司要叫那妇人蓬头散发,站在耶和华面前,把思念的素祭,就是疑恨的素祭放在她手中。祭司手里拿着致咒诅的苦水,要叫妇人起誓,对她说:若没有人与你行淫,也未曾背着丈夫做污秽的事,你就免受这致咒诅苦水的灾。你若背着丈夫,行了污秽的事,在你丈夫以外有人与你行淫,(祭司叫妇人发咒起誓)愿耶和华叫你大腿消瘦,肚腹发胀,使你在你民中被人咒诅,成了誓语。并且这致咒诅的水入你的肠中,要叫你的肚腹发胀,大腿消瘦。妇人要回答说:阿门,阿门。”[16]多么沉重的精神压力、心理负担和人格污辱。但这种神裁法则不用于男人,因为妻子根本不能指控丈夫不忠。男人不仅可以纵情声色,而且如果一个男子强奸了一个未婚姑娘,在经得她父亲的同意,送一笔聘金之后,就可娶这个姑娘为妻。[17]

在古典印度教的社会结构中,一个死了男人的寡妇是禁止再婚的,她们必须完全避开男人,并被强迫认为,是自己的恶业吞噬了自己的丈夫。她们只能过苦行的日子,睡在地上,每天只能吃一顿饭,不得食用蜜、肉、酒或盐,更不得用油膏香水或衣有色彩的衣服。到中世纪,她们还得剃光头发,任何品行上的放纵都不仅会危及她自己的吉利再生,而且还会影响到其丈夫的吉利再生。这种情况连实际上从未完婚的童婚女也未能幸免。(www.xing528.com)

在中国宋代,有人问理学家程颐:一个孤苦的寡妇,为了生活下去,能否再嫁人?程颐回答:“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18]这是“天理”,是不得违背的“上帝”的法则。

实际上,自从女人在人的世界中被男人击败,女人就常常被描绘成两种极端的形象:要么是顺从男人的奴婢;要么是诱惑男人的恶魔。在伊甸园中,是女人首先被引诱,又诱惑了男人犯下了原罪,女人是男人犯原罪的根源。摩奴这位古典的立法者曾这样解释女人:“诱使男子堕落,是女人的天性。……因而贤者决不可听任妇女引诱……因为在人世间,妇女不但可以诱使愚者而且也可以诱使贤者堕落,使之成为情欲和愤怒的奴隶。”[19]公元前3世纪后,希腊人开始指责“所有的女人”都是非理性的,对性有过度的需求,并且有道德上的缺陷,因而希腊的“悲剧”很多都是由女人造成的。

11世纪,伊斯兰教的思想家Chazali明确地讲:“事实上,男人的所有不幸和悲哀都来自女人。”女人既然如此的歹毒、纵欲无度和富有诱惑力,那么男人对待她们最好的方式就是厌恶、歧视、限制和压迫她们,使她们恶劣的天性不致诱惑、降低了男性的高贵和圣洁。如果男人离不开女人,也只能将她们仅仅视为一种生孩子和奴役的工具,而不能将她们看作是亲爱的人。

海希欧德(Hesiod)曾向希腊人解释人应该如何对待结婚:“一个男人想以拒绝结婚来逃避女人所带给我们的不幸,在他们老年的困境里将没有一个支柱(儿子)……相反的,一个人选择结婚的命运,也许会找到一个好妻子,但即使如此,他们仍将发现这为他一生带来的坏处远超过好处。”但整个说来,最好还是“买个女人,而不要和她结婚。这样,在必要的时候,你可以叫她去耕田”。

很明显,现实对女人的压迫和厌恶为宗教对女人的厌恶奠定了基础和提供了依据,而宗教对女人的厌恶又将这种现实加以神圣化和终极化。宗教常常视女人为诱惑者、邪恶者,视男女之爱为堕落,将两性的婚姻看作是向人类懦弱的让步,俗人才需要伴侣、性及子孙。

深究起来,宗教之所以这样对待女性,除了适应现实社会中男性对女性的统治之外,还有更深一层的含义在其中。夏娃的被诱惑,又诱惑亚当吃了禁果,遂使他们明白了自己的赤身露体,懂得了羞耻、情欲,于是在情欲的驱使下,他们同神圣、同上帝相分离,这是人类堕落之因,也是上帝厌恶女人、惩罚女人之因。从这个意义上,宗教先将属身体行为的性同神圣性相联系,继而又将为满足人的情欲之性同邪恶画上了等号。

在西方世界,保罗可能是第一个将“性”同“神圣”画上等号的思想家。在哥林斯(Corinth),他对当地的小型基督教团体做过这样的训诲:“你不知道你的身体是基督圣体的一部分吗?我可以让此基督圣体的一部分成为妓女身体的一部分吗?绝不!你不知道那和妓女结合的人将与她成为一体吗?圣书上说过:‘两个人将变成一个肉体。’”性是神圣的行为,夫妻间的房事是一种宗教体验,而与妓女交欢则是不容宽恕的罪行。圣保罗认为:独身生活更符合基督教的精神。但他同时建议:“丈夫应该对妻子履行同居义务,反之亦然……除非彼此同意在某个时节分开,好让你专心于祈祷,否则不要拒绝对方。当祈祷的时节一过,就应再团聚,以免撒旦在你缺乏自制力时乘虚而入。”

但后来,保罗的观点被极端化,加上一些教派思潮的推波助澜,“性”就与“邪恶”画上了等号。有人认为“肉体生来就是邪恶的”;有人认为“女人全身及男人腰部以下都是魔鬼所创造的”。而奥古斯丁更认为性交动作是“令人厌恶的”。既然性交是令人厌恶的,“性”与“色欲”是“原罪”中的两大成分,那么,人类要过上圣洁的生活,对于俗人来说,就要如奥古斯丁所言,回归到原始而无可责备的本能上,以不含激情的性来繁衍基督徒的后代;冷静无邪,无欢无爱,以繁衍后代为目的,无任何色欲及情欲夹杂于其中。而对于那些圣徒来说,禁欲是达到拯救人类心灵、消除原罪、去除束缚的重要手段。尽管这是比较艰难的,如奥古斯丁向上帝祈祷时说的:“请赐给我贞洁——但我一直未得到。”这种祛除欲望的苦斗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这一坚持的过程本身就被看作是通往上帝天国的历程。

为了让信徒坚持下去,除了行为上的禁律之外,还要在心理上对女性产生厌恶之情。所以,宗教对女性的描绘常常是极端化的:邪恶、纵欲、贪婪、愚蠢,集一切可恶于一身,以期使信徒一想起女人就产生厌恶之情,彻底摆脱情欲、性欲。

印度教哲学的倾向总是将物质的带有束缚性的东西视之为女性,而将精神的带有解脱性的东西视为是男性的。因而,魔罗的三个女儿诱惑佛陀的目的就在于以业的束缚来阻止佛陀获得正觉。而女性的可恶之处还在于佛陀所看到的欢宴大厅的“停尸场”,以至于佛教徒一看到美艳的女人,就可能立即想起骷髅、白骨和可恶之处,“顿生”厌恶之情。为了更加严厉地管制好女人,宗教教义的许多阐释者都认为女性比起男性在性方面有更恶劣的要求和表现。托马斯·阿奎那称:女人比男人在道德上更脆弱,更迷恋奸情。中世纪的信士们称:女人天生邪恶,虽然涂抹着美丽的颜色,但生性愚笨,缺乏信仰,渴望撒旦般的无度纵欲。波斯流行的一条圣训引用先知的话说,妇女问题的本质在于女人来自一根弯曲的骨头(阿丹的肋骨)。“如果你想把这根骨头拉直,那你就会把它折断;如果你把它弃在一边,它又始终弯曲如故。”而许多卡巴位教徒则宣称与男子相比较,女人易受魔鬼的影响,更残忍,更不聪明,更少具有创造精神。在这样的女人面前,男人还能投入更多的感情吗?还会全身心地去爱、去享有两性带来的欢愉吗?还会在两性营造的世界中缔造和谐美满、欢乐幸福,共享人间之天堂吗?当然不行。在宗教看来,也必须不行!因为男人爱了女人,那么谁去爱神、爱上帝呢?男女在两性中享有了快乐,谁还会刻意寻求神、上帝的关怀、拯救,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快乐与幸福呢?人们留恋了人世的天堂,谁还会寻求神的天堂呢?而压抑了人的情感、欲望则必然会带来某种转移和升华。如果藉以宗教信仰,那么,这种转移和升华的聚焦处只能在神或上帝的身上,在终极存在者的身上;而永恒的天国的欢乐和幸福才能在这个意义上最终战胜尘世短暂的快乐和幸福;人才能抛弃人世而转而寻求终极的超越之路,天堂之路。这实际上是宗教对待女性之本质,是宗教禁除人的情感、欲念之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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