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跨国公司生产及销售中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是建立灵活的公司内部结构,并在这个结构的范围内开展一系列使税收最小化的业务活动,包括利润再分配和利润减少等。利润再分配是指将跨国公司的全球利润安置到税负水平相对较低的国家去;利润减少是指将部分费用和利息、股息、特权使用费的付款归入跨国公司内部低税国居民公司的财务收益之中。跨国公司生产经营中的税收筹划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而且越来越复杂和隐蔽,具体说来主要有利用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滥用税收协定、利用跨国收购、利用国际租赁、利用信托避税、电子商务避税等。
一、利用转让定价
所谓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
转让定价可以应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各项交易,包括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发放贷款和转让技术等。在这些交易中,通过实施一定的转让定价策略,跨国公司就可以把公司集团的利润从一个国家的关联公司转移到另一个国家的关联公司。例如,为了使海外某一国家的子公司获得较高的利润,跨国母公司可以向其低价销售产品零部件,或由子公司向母公司高价出售产成品。又比如,为了减少海外子公司的利润,跨国母公司在向其提供劳务、贷款或专利使用权时可以收取较高的劳务费、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从而把子公司的一部分利润转到母公司的账上。此外,在关联企业的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佣金等费用的支付上也可以采用上述转让定价策略。但需要指出的是,避税和利润转移并不是跨国公司使用转让定价的唯一目的,在许多情况下,跨国公司使用转让定价手段是为了满足其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转让定价作为一种内部交易定价,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它是跨国公司价格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是也是跨国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有着极其广泛的应用。我们将在本章第三节对转让定价进行详细介绍。
二、滥用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滥用(Abuse Tax Treaty),又称选择条约(Treaty Shopping),指的是非条约受益人利用条约从事经济活动,从而享受税收条约优惠待遇的行为。这种滥用的税收协定行为,使非税收协定受益人得以逃避原应承担的税负。比较常见的做法是:跨国纳税人试图把从一国向另一国的投资通过第三国迂回进行,以便从适用不同国家的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中受益。
对跨国公司滥用税收协定,目前国际通行的判定标准为:(1)公司的组建不是以获取税收协定优惠为目的的;(2)所得的支付和取得必须出于真正的商业动机;(3)对间接性收入,公司有长期的实际占有权;(4)最终受益人必须是缔约国一方的实际居民;或者受益人对股息支付公司股票的控制要低于一定标准;(5)控股公司的股票公开上市。
若不符合上述标准,即为滥用税收协定。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类做法:
1.直接导管公司(Direct Conduit Company)
例如,K、L两国之间未订立税收协定,但都分别M国订有双边互惠协定。K国的甲公司要向L国的乙公司支付股息,乙公司就在M国组建丙公司,由甲先把股息支付给丙,再由丙支付给乙。丙公司就是一个传输公司,它好像一个输送导管,使股息迂回于M国,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其作用如图6-1所示:
2.脚踏石式的公司(Sleeping-stone Conduit Company)
沿用上例条件,不同的是L、M之间也没有税收协定,但M国规定:丙公司支付给他国公司的投资所得允许作为费用扣除,并按常规税率课征预提税。这时L国的乙公司再同样与L国订立税收协定的N国(该国对所有公司实行优惠政策)建立丁公司,甲公司先把股息付给丙,丙再付给丁,由丁付给乙。采用更加迂回的策略使丙公司的所得可以大量扣除乙公司投资的支出,又使其在M国缴纳的预提税可在N国得到抵免,还使丁公司的收入享受优惠待遇。丁公司则被称为脚踏石式的传输公司。(如图6-2所示)
图6-2
3.双边关系(Bilateral Relations)
可以通过外国低股权的控股公司,设置同一国控股结构(The Same Country Holding Structure)。因为有些缔约国之缔结的税收协定仅对那些持有少数股份的股东给予税收协定优惠,同时根据国内税法的规定,如果股息是由同一国家中的另一家公司收取的,则对股息课以较低的税收。于是,甲国的投资者可以在丙国先组建一个完全控股的B公司,由B公司持有该投资者进行最终投资的C公司的少数股份,例如9%,根据这种同一国控股结构,甲国投资者可获取本不应该享受的对少数股份的税收优惠。
许多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都有这样的规定:享受预提税优惠的必要条件是该支付股息的本国公司由外国投资者控制的股权不得超过一定比例。有一种五分结构(The Quintet Structure)仅在德国使用,因为德国签订税收协定的惯例就是将这一比例定为25%。这样,非缔约国纳税人则可以组建控股公司,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税负。假若我国的跨国公司拥有在德国的全资子公司,中德两国之间又签有一般性税收协定《中德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那么,该跨国公司可以在我国境内先组建五个子公司,分别注明拥有德国子公司少于25%的股份,从而在中德之间的税收协定中享受优惠待遇。(如图6-3)
图6-3
跨国纳税人为了从滥用税收协定中获取避税的最大利益,导管公司在确定公司的选址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所在国所得税税率较低或放弃对外国来源所得的征税权;(2)导管公司所在国按照本国法律或依据与跨国纳税人居住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对源于本国的投资所得以较低的税率征税或不征税。因此,国际避税地就成为跨国公司设立导管公司的最理想地点,滥用与避税地签订的税收协定也就不足为奇。
三、利用跨国收购
进行跨国收购是跨国公司在投资国进行迅速扩张的有效方法,通过收购,跨国公司可以在当地市场中获取一个现有的服务网络,快速扩大和取得市场份额,并可以达到削弱竞争对手、取得先进技术的目的。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收购外国公司有两大好处:首先,不需要进行企业的登记注册,从而避免了一系列手续费用,例如注册登记费、最低注册资本的交验费和在某些情况下必须交纳的资本税和地方税;其次,如果被收购公司在收购前已经失去支付能力,那么其债务在亏损后还可以冲抵整个跨国集团的应税所得。这样,它可以同时享受集团总公司所在国和所购公司登记注册所在国提供的各种税收折扣和税收优惠。
在收购公司前,应该仔细研究投资地国家税法关于类似业务的规定,在取得有关利息和债务等支付的税收优惠后,才能实现该公司和集团的联合。在收购公司时,通常建议采用投资所在国的当地货币贷款,可以在集团总公司的担保下从当地银行获取贷款。这样首先是为了可以减轻因汇率变化所可能带来的损失,避免汇率风险。与此同时,还可以避免一些国家实行的税率差额税。收购公司可以在当地设立控股公司,由它来签订合同和筹集资金。收购的费用和贷款利息的支付可由所购公司以后的利润来补偿。完成购买的一切手续后,该公司就被纳入跨国公司的内部组织体系中。
在跨国收购中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1)收购前,对包括新公司在内的整个集团的税负水平和该公司在居住国将要承担的税收负担作出正确的评估;此外,还要评估所收购公司的地位(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体所有企业),以及今后公司地位可能变化后的税收影响;并确定最佳的收购方法。(www.xing528.com)
(2)收购后,明确在所购公司发行新的有价证券(即公司资本化)时,可能要承担的税收义务,在改变公司所有人的时候要缴纳转让税。
(3)公司的经营活动要受到当地政府的限制,其中包括税收的限制(如终止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利)或受当地人口就业的有关政策的限制。
四、利用国际租赁
跨国租赁是指由设在一国的关联公司用银行贷款购买某一机器设备,然后再租赁给在另一个国家的关联公司。很多国家的税法中都有鼓励企业购买设备进行投资的条款,如加速折旧制度、投资税收抵免制度等,享受这两种优惠制度的公司必须要拥有此项设备的法定所有权。如果某一纳税人利用银行贷款购入一台设备,然后再把这个设备转移到国外的另一家公司使用,这种转移是以直接销售方式实现还是以租赁方式实现,这就要从税收上进行考虑。若是以直接销售方式转让,则购买方可以享受和这项设备相关的税收优惠;若是以跨国租赁方式转让,则出租方可以享受和这项设备相关的税收优惠,这就要比较一下到底哪个国家对机器设备投资更为优惠。
国际租赁不仅可以得到税务方面的优惠,而且还可以使租赁企业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利润,减少纳税额。所以,它已成为可以使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之一。利用国际租赁进行税务筹划的基本操作方法有两种:
1.直接转投资为租赁
例如,某跨国纳税人将本应对子公司直接投资的资产转为租赁形式,这不仅增加了子公司的费用支出,减少应纳税额,又可在有关国家享受到租金税收减免的优惠。若这个跨国纳税人所在国为欧盟国家,那这种租赁形式应为融资租赁,把获得的收入由一般利得转为资本利得,还可享受到减免税负的优惠。若采取杠杆融资租赁,除了以上好处外,还可以利用财务杠杆作用获取税收受益。因为资产的所有者(出租人)提供取得资产所需的10%~40%的资金,而其余部分则以无追索权为依据从金融机构债权人那里借入。资产所有权带来的全部税收受益归出租人所得,即使出租人在租赁中只占的10%~40%产权。这种财务杠杆作用为出租人创造了比按比例得到的税金节减额更高的收益。
2.租赁避税筹划法
租赁可以当作一种手段,在同一集团内部将一个企业的资产光明正大转移给另一企业。出于减轻税负的目的,这种租赁就是租赁避税筹划法。这种避税产生的根源在于在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中谁可以要求折扣,谁又可以扣除成本,谁必须承担损失风险。一种国际上惯用的避税手段是高税国的一个公司购置一项资产,比如以借入资金购买并将其按尽可能达到的最低价格租赁给低税国或无税国中的一个联营公司,后者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再租赁给另一联营公司。在这个过程中能获取双重税收上的好处:一是A国出租人和B国承担人都得以扩大折旧,作为扣除避开所得税;二是除了折旧以外,通过租赁业务,有权享受对投资的税收鼓励。
借助于各种租赁方式可以将货物置于别人的支配之下,其中最主要的方面是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的租赁。近年来,国际社会较流行这种避税法,此种避税法有日益扩大的趋势。这给各国国内和国际税收领域带来了一连串新的问题。在这些新问题面前,老一套税收立法显得束手无策,现有的税收协定范本也没有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所以该领域成为当前国际避税活动的一个新的乐园。
五、利用信托避税
信托是指一个人或公司法人(信托人)把资产或权利(信托财产)移交给另一个人或公司等法人实体(受托人),让受托人成为财产的独立所有者,并负责用受托人自己的名义管理和使用这笔财产,以利于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信托人指定的第三者,也可以是信托人本人。跨国纳税人通过建立信托财产,可以既不用真正迁出高税国,又不用虚假迁出高税国,而是仍然留在高税国,只是信托人在某个低税国管理其资产和所得,以创造机会避税。此举目的在于,造成法律形式上原所有人的所得或财产与其本人分离,在最终所有人的居住国避免就这部分所得或财产缴纳所得税或继承税和赠与税,这种手法被称为“虚设信托资产”,是避税的典型活动之一。
跨国纳税人(委托人)利用信托形式转移所得或财产,将自己拥有的财产转给受托人进行保管和经营,造成纳税人与其财产或所得的分离,从而在法律形式上消除人与物之间的某种联系因素,但又使分离出去的财产或所得仍受法律保护。这使委托人不必再就这部分财产及其产生的所得缴纳财产税和所得税,可以有效地规避其在居住国的纳税义务,因为纳税义务已由委托人转给了受托人,受托人承担的税负最终仍会转给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但如果委托人选择一个处于低税国的受托人,则其总体税负必然会降低。如新西兰朗伊桥公司为躲避本国的所得税,将其年度利润的70%转移到巴哈马群岛的某一信托公司,由于巴哈马群岛是世界著名的自由港和避税港,税率比新西兰低35%至50%,因此,新西兰朗伊桥公司每年可以有效地躲避300万美元至470万美元的税款。
在实际避税活动中,除了信托形式之外,还有其他类似形式。其他信托协议形式是指一些跨国纳税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性关系。由于其涉及国家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例如,一国纳税义务人与某一银行签订信托合约,该银行受托替该纳税人收取利息。当该受托银行所在国与支付利息者所在国签订有双边税收条约时,按此条约规定,利息扣款税率享有优惠待遇,则该纳税人即可获得减免税好处。比如,日本与美国签有互惠双边税收协定,日本银行从美国居民手中获取利息可以减付利息税50%。(美国规定利息税率为20%,日本银行可以按10%支付)。当中国某一公司和美国某一公司发生借贷关系时(中国公司是贷款提供一方,美国是贷款需要一方),中国公司便可委托日本银行代替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收取贷款利息,这样就可得到少纳50%税款的好处。同理,中国公司若是贷款需要方,也可利用这一相似的方法减少纳税。但由于这一方法涉及国家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所以这种税收筹划方法就有了滥用税收协定的含意。
六、电子商务避税
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电子商务越来越成为跨国公司不可或缺的一种交易手段。它的出现使现行国际税收有关纳税人、常设机构、地域管辖权等的概念已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约束,也很难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这些都为跨国公司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筹划创造了机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采取的形式主要有:
(一)组织避税地虚拟公司
电子商务的流动性很强,选择一个税负低的交易国非常轻松:例如,阿根廷与芬兰都有权就发生在各自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因此这两国的公司间进行的电子交易,可选择在避税地巴哈马的虚拟公司作为交货地点,从而利用巴哈马的避税地优惠。
(二)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
电子商务的时效性进一步促进了企业集团内部功能的一体化,公司的职能如产品开发、销售、筹资等成本费用能更轻易、便捷地以网上交易的形式分散到各国的子公司,因此,各国税务当局对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和活动情况更加难以掌握,从而为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创造了条件。
(三)国际投资
联机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发展使跨国公司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同时,国际互联网已提供了某些设在避税地的联机银行,用以为客户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这样,国际投资集团可将来自世界各地的证券投资所得,以电子现金的方式直接汇入避税地的联机银行,以享受税收优惠。
(四)网址上的“电话回复中心”
以欧洲的增值税为例,欧洲的增值税法规定,提供货物应在发送地征税。这样,欧洲各国对非欧洲各国利用国际互联网为其提供的劳务无征税权。欧洲各国可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预约非欧洲国家为其提供网络服务。这种为其提供劳务的网址就成为“电话回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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