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收优惠政策
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利用不同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跨国公司的跨国投资经营中,除了考虑原材料供给、基础设施、劳动力、技术、市场、金融等因素外,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对投资的税收优惠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在当今世界,为吸引国外投资而对投资采取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是世界各国及地区的普遍做法,如优惠税率、定期减免、免征预提所得税、加速折旧、税收抵免、亏损结转、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等。我国企业进行跨国投资中也应对投资选择地的税收优惠进行综合考虑、比较,选择可享受较多税收优惠政策、税收负担率低、综合投资环境好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从而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获得比较收益。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作为资本稀缺地,为吸引投资有更多、更直接的税收优惠措施,如优惠税率、定期减免税等;发达国家资本充裕,虽然也吸引外资,但其税收优惠相对较少,采用的方式也多为间接的方式,如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
一、税收优惠的措施和政策
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税收优惠是一国政府希望通过牺牲一定的税收收入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包括调节产业结构、提高企业技术、鼓励对外出口等关乎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而对特定的纳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鼓励而采取的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措施。
过去人们一般都认为税收只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工具,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开始用税式支出来对税收优惠进行管理和限制,认为税收优惠是政府通过税收体系进行的支出,因此称之为税式支出,认为税式支出与财政支出一样,都是由政府进行的支出,只是支出形式不同而已。财政支出是直接给支出单位拨款,而税式支出是将国家应收的税款不征收上来,以税收优惠的形式给予纳税人,其实质是一样的,甚至比财政支出更及时。涉外税收优惠实际上是政府的一种补贴,是政府额外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补贴的一种形式。与直接补贴相比,税收优惠的成本小,有法可依,目标明确,旨在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扶持经济发展中的薄弱产业、重点产业、薄弱环节、薄弱区域。
许多国家采取财政优惠措施吸引外资。虽然税收并不是投资者决定在海外投资首先要考虑的因素,但是一旦投资者决定投资海外,他们就会去寻找最有效的投资地点,以满足他们的商业目的。有些国家则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本国投资者到海外投资以拓展海外市场(如法国、德国、日本和西班牙)。比如,法国允许公司设立五年期的可扣除税款准备金,以弥补其海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成本。许多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跨国公司在其境内设立各种集团服务中心(如澳大利亚、比利时、塞浦路斯、法国、爱尔兰、卢森堡、马来西亚、毛里求斯、荷兰、菲律宾、新加坡、瑞士和英国)。
(一)税收优惠措施
税收优惠措施是指一国政府为了贯彻其税收优惠而采取的手段。按其方式可划分为直接措施和间接措施。直接优惠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降低适用税率,包括全国性低税率、外资性低税率、行业性低税率;另一种是所得税和流转税的直接减免,包括税收豁免、盈亏抵免、纳税扣除等。由于采用减免税方法对获取稳定较长期的投资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因而发达国家较少或很谨慎地使用减免税,而较多采用的是投资税收抵扣、税前扣除和加速折旧等。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也正逐渐由以直接减免税收为主转向以间接引导为主。
1.直接措施
(1)优惠税率。优惠税率是发展中国家采用最为广泛的鼓励投资的政策工具。研究结果表明,由于优惠税率这一激励措施不能随着投资额的变化而改变,因此,使用优惠税率在提供投资激励方面并不是最有效的工具。发展中国家实施的优惠税率政策,一般不允许新企业将创业期间的亏损结转到以后的会计年度用以扣除应税额,而只能以企业的税后利润冲减,这也使得优惠税率措施相对无效。
免税期是优惠税率政策的一种特殊形式。发展中国家经常使用公司所得税免税期这一税收激励手段来促进资本投资。一个国家免税期的最常见方式是,在目标行业从事经营的新公司在其正式经营的一定年度内可以完全或者部分免除公司所得税,免税期以后则按适用的所得税率全额纳税。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外,加拿大、法国等发达国家也在某些行业采用免税期政策。在对32个发展中国家的税制调查中,有32个国家规定有免税期。在具体实施上,有的国家规定免税期对各类所得都适用,例如企业的创业期免税;有的则规定对特定种类的所得实行免税期,如对出口加工利润实行免税期。免税期的长短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在马来西亚,企业的免税期长短要受投资额、投资地点、雇工人数等因素的影响。免税期短的2年,长的一般5年~10年。有的甚至规定更长,如象牙海岸规定免税期可长达25年;突尼斯规定免税期为20年,以后企业还可以再享受10年的部分免税。免税期一般都从企业投入正式生产经营之日算起。另外,一些国家如泰国、韩国等还规定,企业的免税期过后,还可再享受一定时期的减税待遇。泰国和韩国规定的减税比例为5。
(2)减税。减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给予减征一部分的措施。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减征,是为了给予某些纳税人以鼓励和支持。税收减征都是按税法规定进行的。
税收减征的具体办法有两种,一是比例减征法,即按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征一定比例。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开始,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税。二是减率减征法,即用减低税率的办法来体现减征税额。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的外国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免税。免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也是鼓励某些纳税人或某些特定行为的一种措施。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免税与免征额不同,所谓免征额是指从征税对象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小于免征额时,不征税;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部分征税。免征额不属于税收优惠,它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不对谁形成优惠,是构成税收制度的一个要素。
免税与起征点也不同,起征点是对征税对象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按全部数额征税。例如,我国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200元至800元;按照次征收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起征点。不超过起征点的不课税,超过起征点的,就营业额的全额课征,不会从全额中扣除起征点。起征点看起来似乎是一种税收优惠,但实际上,是为了照顾应税收入较少的纳税人,其目的是为了使税收政策符合合理负担的原则,起征点也是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
(4)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指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对出口企业已出口商品原来所承担的流转税予以退还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该项货物的退税。
2.间接措施
(1)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是发展中国家对原始投资实施税收优惠所采取的一种传统做法,这种做法在发展中国家十分普遍。据一项对发展中国家税收制度的调查,在32个被调查国家中有近一半的国家实行加速折旧。加速折旧的具体做法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最通常的做法是允许企业对符合优惠规定的固定资产在购置或使用的当年提取一笔初次折旧(Initial Allowance),初次折旧占国家资产原值的比例一般较大,企业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将折旧提完。也有的国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韩国规定,投资于高科技项目或厂址设在特定地区的企业可对固定资产提取额外折旧;新加坡规定企业在优先工程项目、技术性劳务和科研开发等领域投入固定资本可一次性提取投资额50%的初次折旧。
加速折旧可以使企业在短期内获得大笔重置固定资产的资金,给企业一个延期纳税的机会,或者说,企业可以占用原应上缴国家的税金作为自己的资本。这种占用,实质上是一种无息贷款,如果以后企业发生了亏损,这笔贷款甚至可以不再归还。
(2)投资税收抵免
投资税收抵免是与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的另一种税收优惠形式,即企业可以用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直接冲减当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很显然,投资税收抵免是一种变相的减税。其特点是,它是针对投资而言的,是对特殊行业或特殊领域内的投资给予的优惠待遇。投资税收抵免实质上是国家对合格投资的一种现金补贴。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在享受了抵免税款的优待后,仍可按全部投资额计提折旧。在经济波动期,投资税收抵免的适当设计和调整,可以部分起到稳定经济的作用。当国家需要鼓励对某个行业或地区的投资时,投资税收抵免是一种优惠对象比较直接,影响面小的好办法。投资税收抵免的比例各国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较低,有的国家规定较高。如马来西亚规定为25%,墨西哥规定为30%。
(3)费用加倍扣除
有的国家为了鼓励一些特定项目或领域的发展,规定企业在这些项目或领域的费用开支可以按超过实际费用开支的一定比例从税基中扣除,从而使企业少纳一部分所得税款。如赞比亚规定用于促进出口的费用支出可按150%扣除;新加坡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和开发方面的费用支出可按200%扣除;莫桑比克规定用于职工培训的开支可按300%扣除;等等。
(4)再投资退税
即企业用于再投资部分的税后利润已负担的税款可按一定比例退还给企业。巴西、哥伦比亚、洪都拉斯、秘鲁、乌拉圭、摩洛哥、突尼斯等国都有这一规定。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也有再投资退税的规定。
(5)承诺税收待遇一定时期不变
有的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来本国投资,还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协议,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保证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待遇稳定不变。稳定期最长可达25年。喀麦隆、刚果、加蓬、中非共和国等国就采取这种做法。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税收优惠都采取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的方式。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使用可以扬长避短,更有利于发挥税收的促进作用,并逐渐从目前的以直接减免税收为主转为以间接引导为主。
传统的直接优惠透明度高,征纳双方易于操作,但方式单一,不灵活,不利于鼓励重点行业的发展。间接优惠则方式灵活,有利于公平竞争,能体现鼓励导向。因此,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税收优惠方法,将两种方法有机结合起来,尤其要多利用间接优惠。例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可给予投资税收抵免的优惠;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者,鉴于其投资风险较大,可实行计提特定准备金方法,加强抵御风险的能力等。
(二)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是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针对税收分配关系设定的基本方针,而税收法律、法规是税收政策的载体。从立法者的意图来讲,税收政策主要分为:(1)鼓励型税收政策。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出口退税;高新技术产业和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所得税优惠;西部大开发中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和再投资退税;个人所得税中对专项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等。(2)限制型税收政策。这种税收政策是国家基于产业导向、环保要求、供求关系、引导消费等目标所作出的税收限制。如消费税中提高了对粮食类白酒和甲级香烟的税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加强了对广告费、赞助费、罚款罚金等税前扣除管理;关税中对限制进口的产品采用高关税率等。(3)照顾型税收政策。这种税收政策体现了国家对老弱病残者的照顾、对低收入阶层的优惠、对突发事件或意外灾害的救助等。
发展中国家提供特定税收优惠,一般都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战略或经济政策目标联系起来。税收优惠的目标一方面是增加本国的投资总量,但更重要的,还是要通过税收优惠,使外来投资在产业之间、地区之间达到合理的配置。所以,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者提供的税收优惠一般都带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发展中国家制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条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来考虑:
1.产业行业政策
行业减免优惠是国家为了促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许多发展中国家向本国落后和亟待发展的产业、行业提供税收优惠,以鼓励外资投向这些产业、行业。例如,巴西政府规定,凡投资于林业、旅游业、渔业的投资者,可享受6%~25%不等的投资税收抵免;新加坡政府规定,凡投资新加坡《新兴工业法》规定的产业部门的企业,可享受5年~10年的免税期。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也有产业行业政策方面的税收优惠,即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以后,经税务部门批准,还可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另外,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同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各不一样的,企业应在深入研究、了解国家有关行业性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发展战略,精心筹划投资方向,选择投资行业。
2.地区政策
地区性的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使某个地区或某些地区的经济尽快发展起来,而对某个地区或某些地区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目的是为了吸引外资,发展地区经济。地区性优惠不仅被发展中国家用来作为吸引外资、发展地区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而且也被发达国家所采用。
发展中国家地区政策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鼓励经济落后地区的开发,促进区域间的协调平衡发展。为此,一些国家规定对在落后地区投资的企业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例如巴西政府就规定,凡在巴西东北部、北部亚马逊地区开办企业,均可享受减免税优惠。阿根廷、哥伦比亚、墨西哥、土耳其、肯尼亚等国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二是在本国境内设立一些经济特区、出口加工区或技术开发区等,以适应对外开放政策和大规模吸引外资的需要。为此,一些国家也对这种新兴地区规定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印度对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免征所得税;埃及也规定,凡在新社区新建的企业可免税10年。
从我国税制的现有状况来看,存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主要有:
(1)经济特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
(2)沿海开放城市: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福州、广州、湛江、上海、温州、北海。
(3)沿海经济开放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厦漳泉三角洲、辽东半岛、山东半岛。
(4)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国家为实现特定经济目标,参照经济特区对外经济活动的某些政策,在国内划出一定范围的、集中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区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始只划定在14个沿海开放城市内,以后又逐步扩展到了其他一些地区。
(5)中西部地区: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除了上述地区之外,国家划定的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老、少、边、穷”地区、旅游度假区等,也都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选择投资地点时应优先考虑的区域。
3.出口政策
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本国产品出口,改善国际收支状况,规定了对出口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的政策。如印度对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以及不在出口加工区但产品100%出口的企业提供所得税免税优惠。越南对产品80%以上出口外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并给予一年免征、一年减征所得税的优惠。
4.技术政策
为了鼓励本国企业引进技术,促进外国投资者向本国进行技术转让,许多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制定了税收优惠措施。如韩国规定,投资引进国内不易发展的高科技项目,可享受5年的免税;对根据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引进项目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税。新加坡《经济发展奖励法》也规定,对从国外引进先进的专有技术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免征预提税。
(三)利用税收优惠应注意的问题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措施有利于外国投资者获得更低的税收成本,从而在全球商业竞争中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正如国家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财政和社会制度一样,投资者也有选择在哪种制度下进行投资的权力。跨国公司可以依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选择不同的企业类型和行业进行投资,也可以合理安排自己的投资期限和再投资决策。但是,跨国企业集团在利用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投资战略选择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和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必须慎重考虑利润汇回时的税收影响
在利用税收优惠时还应考虑投资地对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无限制。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税收减免来吸引外资,另一方面又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借此促使外商进行再投资。而跨国公司倾向于将他们的国外收入用于再投资,或扩大国外的业务,如果汇回本国,则应在本国纳税,即使随后又在国外进行转让交易也不例外。但是,有一部分资金应汇回国内以支付浮动股息,或由于外汇管制或根据国内税法必须汇回本国。对于汇回本国的这部分利润,税收筹划的目标就是以比税后利润汇回本国更低的税收成本获得这部分资金。
税后利润一般作为股息,由外国子公司进行分配,缴纳预提税。在与母国签有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投资建立子公司一般来说会使双方的预提税率大大降低。利用中间控股公司,根据与东道国的税收协定,可能有助于减少预提税,也可能有助于庇护入境收入。通过税收筹划,还可能避免或减少对境外支付所缴纳的税款。比如,如果子公司入境股息收入是向非居民外国母公司支付,则可能被认定为免税款项(如资本利得)。
2.必须慎重确定投资所在国的重点优惠项目或重点优惠地区
各国无论是选择全面优惠原则还是特定优惠原则,一般都不会给予跨国外国纳税人以同等的税收优惠,而是有所侧重。对于需要吸引直接投资的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项目通常放在外资企业的法人所得税、外国投资者的股息所得税以及与投资相关物品的进口关税及其他流转税上;对于缺少外汇资金的国家,其重点目标是要从国际金融市场上筹集外汇资金,平衡国际收支,因此把特定优惠的重点项目放在国际贷款利息上;对于缺少先进技术的国家,其重点目标是要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积极促进技术贸易和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流活动,就会把特定优惠的重点项目放在特许权使用费以及技术服务与技术劳动的所得上,技术专利的买卖、专有技术的转让、技术服务提供,其跨国收益和所得通常集中体现在预提所得税的课征上。因此,跨国企业集团在投资战略决策中,应根据投资所在国的特定税收优惠项目或地区进行投资地点和投资项目的选择。
3.必须全面考虑投资国和投资所在国之间的国际税收协调性
国际投资税收政策的效应能否充分发挥,是否具有良好的国际税收协调关系是一个关键因素。就税收优惠效果发挥的机制而言,它能否对外国投资者产生直接效果,取决于投资国是否也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跨国企业集团在选择投资所在国时应注意选择和投资国之间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包括税收饶让条款)或其他有关国际税收协定的条件的国家。
在投资国对国际重复征税实行不同的免除机制下,有三种情况:一是投资国实行税收抵免法,投资所在国政府原来规定的税负较高,实行税收优惠后,税负等同于在投资国所应承担的税负水平,使原来要发生的那部分超抵免限额能够在投资所在国的优惠原则下得到豁免。在这种情况下,税收优惠原则得不到很好的实现,对投资的激励作用不大;二是不论投资所在国政府给予何种程度的税收优惠,投资国对国外所得均采取单方面免税的办法,实际上采用单方面免税的国家较少,而且有的国家还要附加一些其他限制条件,因此税收优惠未必能真正实现;三则是投资所在国政府采取税收优惠后,税负低于在投资国所应承担的税负水平,而发生一部分不足限额。对于这部分不足限额的税款,只有经双方政府协议,投资国同意给予税收饶让,不再补征,这种情况下,税收优惠才能得到全部落实。因此,在投资国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和国外投资所得免税制的情况下,投资所在国的税收优惠才能使跨国企业集团真正受益。
在投资国实行国外投资所得税推迟纳税制度的情况下,跨国企业集团将会降低在国外再投资的成本,只要投资所在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税率低于投资国税率,跨国企业集团就可以加大投资规模,进行再投资。另外,由于“国际避税地”的存在,跨国企业集团如果将投资所在国的投资所得转移到避税地,而不是汇回本国,就可以合法规避本国税收,并实际享受到投资所在国税收优惠的好处。
4.必须正确认识资本投入量同税收负担与其他投资环境要素之间的关系
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和投资环境相同的情况下,资本投入量与税收负担呈反向变化趋势,国际资本投入应流向奉行税收优惠原则的国家和地区,而对实行全面最大负担原则的国家和地区投资持消极态度。但是,如果由此推论,认为只要一国涉外税收全部免除,税收负担接近于零,资本就应投入该国,这显然是不成立的。因为影响投资战略选择的决不限于税收负担这一个因素,国际投资税收政策是影响投资获利程度,进而影响投资意愿的一个因素,而并非决定因素。跨国企业集团进行直接投资,除了获利目的之外,还有其他战略考虑,如获取自然资源、开辟新的海外市场、维持出口市场、利用国外廉价劳动力和减少投资风险等。根据这些战略考虑,在评价投资所在国的投资环境、选择投资机会时,通常要考虑政局稳定、市场潜力、资源条件、基础设施、外汇制度以及投资鼓励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等指标。由此不难看出,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投资决策的影响是有限的,充其量只是影响投资利润的多少而已。而且,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整个投资环境诸因素的改善。如果一个国家的总体投资条件不符合投资的战略意图,税收以外的投资环境恶劣,那么,税收政策再优惠,也不能进行投资。反过来,如果一个国家的总体投资条件符合投资的战略意图,即使其在一些项目和地区实行税收最大负担原则,也应考虑投资,以期获取整体投资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跨国企业集团在投资战略决策中,应注重整体投资环境和条件的考察,只有投资所在国的国际投资税收政策和其他投资环境因素相配套,才能真正实现集团整体投资战略目标。
二、各国税收优惠政策和外汇管理措施
亚洲
新加坡
(一)优惠措施
新加坡在2000年共吸引72.35亿新元的外国资本,主要集中在电子、化学、交通、机械设备等行业,资金主要来自美、日、欧盟等国家和地区。
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原名新加坡贸易发展局)为继续保持和加强新加坡的竞争优势,推出了《特准国际贸易计划》,以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在新加坡设立办事处,促进新加坡的对外贸易及转口贸易,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每年只收10%的公司所得税:
(1)从事五大商品交易的国际贸易机构,营业额超过2亿新元。
(2)具有全球贸易网络及良好的公司业绩。
(3)每年在新加坡的商业开支不少于200万新元。
(4)企业至少要有3名经验丰富从事交易活动多年的职员。
(5)充分利用新加坡国家银行、金融、保险及船运服务等。
(6)支持和利用新加坡的贸易基础设施。
(二)外汇管理
新加坡无外汇管制,外国投资利润等可以自由汇出。
(三)税收
新加坡税收从2003年估税年起,公司税调至22%,并在三年内逐步降到20%;消费税从3%调高到5%。
泰国
根据《外国企业法》的规定,外国人在一些部门可以获得的所有权的最大比率为49%,这些部门包括农业、某些制造和食品加工行业以及绝大多数的专业劳务部门。在银行、金融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大部分泰国公司中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外国股份比率被控制在总额的25%以内。
任何希望在泰国经营商务的团体必须在商业部下的商业注册局注册,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应在工业劳动部注册。除非得到投资委员会的准许或者土地在政府认可的工业区范围以内,否则任何外国企业与居民都不允许在泰国占有土地。泰国的商业法规主要受刑事法律指导,违反泰国商业法规将导致严重的刑事制裁。
泰国有10个出口加工区,加工区里面的企业可以免税进口原材料和出口制成品。除了这些地区以外,任何工厂也都可以申请在工厂内建立保税仓库,库中贮存的原材料(特别是用于出口商品生产过程中用的)可以免税进口。
(一)优惠措施
1.税收奖励
对进口机器进行50%的减税或完全免税;对进口原材料或机械部件减少90%以上的进口关税;免去3~8年的公司所得税,若出现亏损,则从0~5年的纯利润中扣除年度损失;在免税期内政府鼓励兴办的企业获得的股息不计入应税所得额。
2.许可项目
可以让外国人来进行投资可行性的调查研究,让外国专家及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支持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可以占用土地开展政府鼓励的经济活动。
3.担保项目
坚持非国有化;防止新建国营企业的竞争;国家对与政府支持的企业生产出的产品相类似的产品销售不进行垄断;不进行价格管制;政府机构或国营企业对竞争商品不得进行免税进口;保证出口许可。
在争取奖励时,投资者必须同时提交申请表与原始单据。投资委员会在60天以内就可以确定一个项目是否有资格获取优惠待遇。一旦拿到获奖证书,投资者须在6个月之内开始施工,24个月以内进口免税的所有机器设备,30个月以内完成整个项目的建设。
(二)外汇管理
目前泰铢或其他外币的一些交易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进行,只有少数交易要求得到泰国银行的批准。对投资基金、红利、利润及贷款的偿还、支付利息,可以自由汇出。
(三)税收
1.公司所得税
30%;基金、联合会和协会等所得税率为2%~10%;国际运输和航空业所得税率为3%。每半年缴纳一次。
2.个人所得税
采取分类征税。财产出租收入10%~30%不等;专业收费中医疗收入60%,其他收入为30%;版权收入、雇佣或服务收入40%;承包人收入70%;其他商业活动收入,根据商业活动的性质征收65%%~85%。
3.增值税
税率为7%。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政府欢迎外商投资于制造业,尤其是高科技产业。目前该国正积极吸引外资投资于多媒体和信息技术领域,以促进当地“多媒体超级走廊”项目的建设。然而,当地的服务业、农业和建筑业并不积极吸引外资,石油和天然气工业仍然限制外资进入。
在投资方面,与矿物开采或加工有关的投资,其外资股权最高可占100%。外资在商业银行中最多只能拥有20%的股份。投资于制造业的外资企业,如果出口其产值的80%或以上,就没有股权条件的限制;如果出口量占总产量的50%至80%之间,则外资可控股51%以上,某些情况下,外资控股可达到79%;如果出口量占总产量的20%至50%之间,外资可持股30%至51%;如果出口量占总产量的20%以下,则外资最多可持股30%。但是,生产高科技产品的投资企业,或由政府随时核定为国内市场优先性产品的投资项目,其外资股权可占100%。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马政府为了吸引更多外资,对上述规定作了暂时性调整,从1998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全面放宽制造业产品内销比例限制,允许所有受内、外销比例限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无需重组原有股权结构的情况下,向贸工部(MITI)申请将其产品的50%内销。
外国人可以在马来西亚购买除农业用地和价值10万美元以下住房以外的任何动产和不动产。除了海滩、工业用地和工厂以外,外国人在购买其他不动产时,要向政府缴纳约4万美元的款项。
马来西亚与包括中国在内的51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有双边投资保障协议。
(一)外资可享受的优惠待遇
马来西亚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与企业的业绩挂钩。
1.新兴工业地位(Pioneer Status简称PS)
获得PS奖励的公司可获部分减免所得税,即仅需就其法定所得之30%征收所得税。免税期为自MITI核定之生产日起的5年时间。
2.投资税负抵减(Investment Tax Allowance简称I-TA)
获ITA奖励的公司,自符合规定的资本首笔支出之日起5年内,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资本支出的60%,可享受投资税负抵减。此抵减额可用于冲销其征税年度法定所得之70%。未加利用的任何抵减额可转结至以后年度使用,直至全部抵减额被用完为止。其余法定所得的30%则依现行公司税率征税。
3.再投资抵减(Reinvestment Allowance简称RA)
从事制造业的公司,因需扩充生产能力,使生产设备现代化或使产品经营多元化而产生符合规定之资本支出者,公司可就其资本支出的60%享受再投资抵减。抵减额可用于冲销其征税年度法定所得的70%。未使用完的抵减额可结转至以后年度使用,直至全部用完为止。
“多媒体超级走廊”优惠政策:
(1)公司10年内可免缴所得税或享有100%的投资税津贴。
(2)进口多媒体设备免收关税。
(3)对外汇交易和贷款实行特殊管理。
(4)对表现出色并吸引其他企业加入多媒体超级走廊的企业给予特殊奖励。
(5)中小型企业可就特定领域的研发项目申请政府资助。
(6)对聘用海外侨民不加任何限制。
(二)外汇管理
马来西亚的外汇体系相对开放。外国投资者可以自由地撤回投资或汇回利润。
(三)税收
公司税28%。
越南
为更有效地吸引外国投资,越南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新措施,包括:减少外国投资者的成本开支,提高外资企业竞争力和经营效益;简化外国投资者申请投资手续;对产品出口比例高、出口产品生产中使用越南原材料多和使用越南劳动力多的外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越南政府还鼓励外商对边远山区、经济落后地区、农业、生产出口商品和需要多利用越南国内原材料的部门进行投资,对其实行优惠政策。与此同时,越南政府还规定外国组织和个人可以参加越南的证券交易,购买越南股份公司的股票。外国投资者认为,越南政府的一系列新规定是“一个好的信号”,“一个重要的文件”,“一项正确的、积极的主张”,将为他们在越南的投资环境创造有利条件。
(一)《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主要优惠、鼓励政策
(1)优惠利润税率适用于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合营方,适用于特别鼓励的投资项目和鼓励投资地区目录的整个活动期限内。
(2)在特别鼓励投资地区的投资项目和特别鼓励投资的项目,自获利年度起4年免交所得税,其后4年减半征收。
(3)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在《进出口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进口生产出口商品的原料,暂缓交纳进口税。
(4)对需纳税商品的进口税计税价格,根据进口商品发票价格计算。无发票者根据财政部规定来确定计税价格。
(5)为增加企业的固定资产而进口的设备、机械、专用交通工具,国内尚不能生产的建筑材料,用于制造生产线设备、机械而进口的原料、物资,或与设备、机械配套的各种零件可免交进口税。
(6)在经营过程中,外资企业可将任何一个计税年度的亏损转到下一个计税年度,并可在下一年度的利润中扣除,但不得超过5年。
(7)获准在越南市场销售的产品由企业自行直接销售或通过代理销售,在产品销售上不受地域限制。
(8)越南国家银行确保基础设施、生产替代进口必需品的企业以及由计划投资部公布的重要工程项目的外汇平衡。
(9)企业在越南经营期间,有权根据法律以自有的财产进行典当和抵押。
今年修改、补充的新内容主要有:
(1)投资组织形式多样化。过去只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现允许成立股份公司;
(2)进一步缩小联营企业中“一致性原则”的使用范围。“一致性原则”只适用于对企业章程的修改、总经理和第一副总经理的任命。企业其他事项则采取“过半数原则”,即持有联营公司股份较大一方,掌握着企业活动的决定权。
(3)为外资企业创造更宽松的相关条件。如政府保证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生产进口替代商品项目的投资过程中的外汇需求;对己有土地使用权的外资企业,可以将其土地作为抵押,向越南的各金融组织贷款;对投资越南山区或偏远地区的外资企业,免征利润汇出境外税。
(二)外汇管理
在越南外资企业工作或履行合作经营合同的外国人在按越南法律规定缴纳收入所得税后,可以依照越南外汇管理条例将本人的收入所得汇出境外。
(三)税收
外资企业和联营营业外方须在所得利润中缴纳25%所得税。但投资于越南鼓励的领域,缴纳所得税可减至20%、15%或10%,并且可在两年内免所得税,从经营获利开始在不超过两年期限内获减50%所得税。
印度尼西亚
(一)对外国投资政策
1.投资鼓励措施
(1)税率优惠
一般新投资产业,无论内外销,均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主要生产设备进口税全免;
辅助生产设备就现有进口税减半;
主要生产设备所需的零件进口税全免,但准许进口的零件总值不得超过主要生产设备价值的5%(超过部分仍须缴纳进口税);
商业化生产起两年内,进口原料关税税率在5%以下者,进口税全免;税率在5%以上者,进口税减半;
主要生产设备有关的消耗品第一年全部免税;
从外国进口或向印度尼西亚本地采购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其增值税及奢侈品税可申请缓缴,如果上述资产未移作他用或出售,则直到资产折旧完毕亦不必支付增值税和奢侈品税;反之需补缴增值税和奢侈品税;
原料自己进口,自己加工再出口者,可向财政部申请免进口关税、增值税及奢侈品税;如原料要向其他进口商采购,则出口后,可向财政部申请退税;可申请外销低息贷款。
(2)重点地区与行业
对某些优先发展行业或符合国家出口优先政策的行业或所处位置对偏远地区的发展起促进作用的公司,政府将提供所得税税收优惠。
2.投资限制政策
印尼政府于1995年颁布了“投资负面表”,规定了限制投资的行业:
第一大类禁止外商投资产业项目共34项,禁止外商独资经营的有:海港、电力、通讯、海运、空运、饮用水、铁路、原子能;禁止外商参与股份的有:出租业、公共汽车运输、当地航运、零售、国内贸易服务业、私人电视台和电站、摄影;严禁外商投资的行业:伐木业、赌博业、海绵养殖和利用、加工成品和半成品、大麻及类似作物的种植和加工、胶合板制造业等。
第二大类为保留给小规模企业与中大规模厂商合作的共37项。
(二)外汇管理
基本不存在外汇管制,可自由兑换,国外公司的利润等可以自由汇出
(三)税收
公司税:
2 500万印尼盾以下,税率10%;
2 500万至5 000万印尼盾,税率15%;
5 000万印尼盾以上,税率30%;
增加值税VAT:税率10%;
奢侈品税(部分商品:税率分为10%、20%及35%;
税后年所得超过1亿盾的公司及个人需缴交2%之贫困税作为社会福利;
凡在印尼工作的外籍人士每月需缴100美元作为职业训练基金。
柬埔寨
(一)对外国投资政策
鼓励投资:柬埔寨政府鼓励在以下领域进行投资:高新技术工业、旅游工业、农用工业产品的生产及加工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依法建立的开发区等。
限制投资:暂不考虑开放新银行的设立。
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及其他税务。
(二)外汇管理
属外汇管制国家,但政府允许投资者从银行系统购买外汇汇往国外,用以清算其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债务,包括:支付产品进口及将贷款连本带利一起汇往国外;支付各种开支、税务及管理服务费用;转移利润;将投资资本汇到国外。
(三)税收
鼓励措施:
对纯盈利适用优惠税率(9%),但不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森林、石油、金矿和宝石的勘探和开采盈利税的税率,此类税率将由其他法律另行规定;
从第一次获得盈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税的时间最长为8年。如连续亏损5年,亏损额则准许以盈利冲减。如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投资,则可免征其盈利税;
分配投资盈利,无论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埔寨国内分配,均不征税;
进口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属于下列投资项目者,均100%免征其关税及其他税务:产品80%以上供出口的投资项目;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公布的优先发展的特别开发区内投资的项目(以上两类免征进口税的优惠期限必须始终与投资合同及投资责任书中所规定的期限相符);旅游工业;劳动力密集型工业;加工工业及家用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上述四类投资免征进口税的优惠只限于建厂阶段和开始生产后的第一年)。
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
(四)其他相关政策
1.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
用于投资的土地所有权,必须由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者拥有。柬埔寨籍法人投资者是指柬埔寨籍个人或法人在投资企业中所占股份超过51%的法人。但投资者可长期租赁、使用土地。租期最长为70年,期满可申请延长。
2.劳动力的使用
投资者在柬埔寨可依照其劳动法和移民法的规定,自由选择和雇佣柬埔寨籍或外籍员工;外籍员工收入纳税后,允许通过银行系统将其在柬埔寨取得的工资收入汇往国外。
3.其他规定
投资者如要结束其在柬埔寨投资活动,必须以挂号或亲自递交信件的方式通知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并必须由投资者本人或公司全权代表亲笔签名,阐述结束投资的理由。如不通过法律程序解散公司或企业,在没有证明一切债务问题已结清之前,不能依据商业法规定正式解散其企业。在企业被允许正式解散后,投资者可将其剩余财产转移到国外或在柬埔寨境内使用。如其被免进口税的进口设备物资使用期未满5年的,投资者必须按现行法律纳税。
印度(www.xing528.com)
(一)外国投资优惠政策
(1)从事行业属35种优先工业,且外资比例达51%的合资企业,可获得自动批准;
(2)在发电、石油和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以及100%出口导向型的企业,允许100%的外国直接投资;
(3)在税收方面,新建企业10年内免交公司利润30%的所得税;
产品100%出口的企业、出口加工区和自由贸易区内开办的企业5年内免交所得税;
在落后地区开办合资企业10年内减征所得税25%;
外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
(4)外资企业的利润在纳税后可自由汇出;利润如在一年内不汇出,将被认为是进行再投资;如一年后再汇出,须经印度储备银行特殊批准;属35种优先工业,外资不超过51%的合资企业,需向印度储备银行提出申请;外资超过51%的合资企业,需由外国投资促进局批准;在出口促进区内设立出口型企业须经该区开发委员会的批准;其他合资项目须由印度工业发展局批准。
(二)外汇管理
印度属外汇管制国家,但允许外资个人和企业所得自由返还,允许外汇自由流入印度。
(三)税收政策
本国公司税率为35%。外国公司税率48%;
海关税已降至30%左右;
外资的股息和利息税为20%;
专利费和技术费税率为30%;
对于印度公司,长期贷款所得税率为20%,其他收入税率为35%~50%。
约旦
(一)优惠政策
与投资有关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口免税;
不超过成品及固定资产价值的零部件进口可免税;
项目改扩建规模在25%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免税;
宾馆、医院项目每七年可免税更新设备;
提高了其在原产地价值、有利于航运业增值和国家汇率的设备进口可申请免税。
(二)税种及税率
(1)公司所得税
矿产、工业、旅馆、医院15%;
保险、金融35%;
其他25%;
(2)农业免税。
(3)约旦将全国划分为A、B、C三个投资等级地区,在不同的等级地区,可享受10年不同比例的收入和社会服务税优惠:
A类区25%;
B类区50%;
C类区75%。
(4)约旦对外来投资实行国民待遇,除公共项目,原则上外来投资的投资额应在7万美元以上。
大洋洲
澳大利亚
(一)优惠政策
澳大利亚的投资政策是非常开放的,针对一些可以为澳大利亚的经济和就业带来影响的投资项目,澳政府会视情况考虑给予一些投资上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包括赠款、减税或提供一些基础设施服务。投资方亦可得到联邦各州的以下资助:贷款或专款;运输方面的补贴;廉价的工业征地;对基本服务项目的补贴;印花税的减免或退还;工资税及地产税的降低;提供各项促进服务。同时,大多数州政府对在其所在州的投资均持积极支持的态度,并提供相关的优惠政策。
除了铀矿开采业、宣传媒介、航空工业等适当控制外,其余方面,特别是高科技领域、矿藏、原料及农产品加工业等,澳大利亚欢迎外国方面进行投资合作。
(二)外汇管理
澳大利亚无外汇管制,外国投资利润等可自由汇出。
(三)税收
公司税30%,商品和服务税10%。
新西兰
(一)有关投资政策
(1)若海外投资者在新西兰发展业务的计划已得到有关方面的批准,新西兰则不限制他们在新西兰拥有或租赁用以发展业务的商业建筑。
(2)取得下列行业25%以上经营权的投资需经海外投资委员会的核准:
资产总值超过5 000万新元;
涉及经济海域内的商业性捕捞业;
涉及土地面积超过5公顷或土地价值超过1 000万新元;
涉及邻近湖泊、海岸线,岛屿等敏感地区土地面积超过0.4公顷;
涉及离岛土地;
(3)对于生产制造业的外资企业的限制性政策:
①《1983年捕鱼法案》规定,未经渔业部长批准,捕鱼配额不得发放给外资企业;海外投资委员会同时规定,在12英里领海以外、200英里新西兰专属经济区海域以内从事商业性捕鱼业投资,外国投资者的股份不得超过24.9%。
②《1976年验光及配镜法案》规定,从事眼镜制造业的外国投资者,不得拥有该企业45%以上的控制权。
(二)外汇管理
新西兰没有外汇管制,对在新西兰的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和收益汇回自己的国家没有限制,对海外借贷、红利、利润、利息、管理费、偿还贷款以及贸易欠款的汇出在换汇方面也没有限制。
(三)税收
(1)按新西兰有关税法规定,新西兰居民和公司所有利润和所得收入均须纳税,但业务开支、建筑物、厂房、设备折旧可以减税。
(2)对新西兰本国公司、非本国公司以及海外公司在新西兰设立的分公司,基本税率均为33%。对非本国公司,若将其利润汇出新西兰,则根据具体情况征收10%、15%和30%的利润税率。
(3)在新西兰境内提供的所有商品和服务都必须支付商品服务税,税率12.5%。仅对提供金融服务(如贷款)、租赁房屋和商品出口予以免税。
欧洲
英国
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
(一)降低税率
为了有效地吸引外资,政府一再降低公司税。目前公司税主要有两种:利润为30万英镑的小公司,其公司税为20%;利润超过150万英镑的大企业,其公司税为30%。中等规模的公司,其公司税介于20%~30%之间。从2000年4月开始,对那些利润仅为1万英镑的公司,将实行新的税率,其公司税降为10%。利润在1~5万英镑的公司,其税率介于10%~20%之间。这些税率均低于美国、日本、加拿大及欧盟较大国家的税率水平。
2000年3月21日布朗财相发表了2000年政府预算报告。在该报告中,财相宣布了对跨国公司将实行重要的减税措施,其中包括:
(1)允许外国集团所属任何英国公司之间申报损失,目的是获得集团或联合企业减税待遇。同时将第二次向集团所属驻英分支机构实行减税政策。
(2)对资本收益实行减税措施,资本资产可以在任何英国公司,或外国集团所属驻英分支机构之间任意转让,无需纳税。
(3)政府考虑实行一项新的迟延减税措施,对交易公司出售30%以上股份的资本收益实行减税。同时,其他大规模股票投资或商业资产投资也将获得减税待遇。
(4)公司税分期缴纳付款不足时,企业负担的利率也由原先的高于基本利率两个百分点下调到高于基本利率一个百分点。
公司税的其他重大改革还有:
(1)提议对双重征税抵免体系进行重大的改革。
(2)对外资分支机构在国外享有减税待遇的,但同时也向英国申报损失申请的集团之减税待遇实行限制。
(3)采取“集团优惠”,凡隶属同一关系企业的两家公司,课税前可将两者盈亏相抵以减轻赋税。“集团优惠”措施适用于集团持股在75%以上,且设立于英国境内的公司,即使该集团公司仅为外资在英的子公司亦享受此优惠。
(二)实行资金支出抵扣
投资者可享受“资金抵扣”的赋税优惠措施,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及在企业特区(Enterprise Zone)内商用厂房等经费开支均可享受100%的抵扣。对于工厂及机器设备的投资每年亦有25%的抵扣额,设于企业特区以外的工业厂房则有4%的抵扣额。
(三)不限制利润转移
英国无汇兑管制,对汇出的利润并无限制。同时为避免双重征税,英国根据不同的国家已制定出了多达百种的课税协定。
英国税收的依据为纳税人的居所和利润的来源地。英国居民所设立的公司,即在英国登记注册公司或在英国设有管理和控制中心的公司,对其全球收入必须纳税,即公司税。
目前公司税主要有两种:利润为30万英镑的小公司,其公司税为20%;利润超过150万英镑的大企业,其公司税为30%。中等规模的公司,其公司税介于20%~30%之间。从2000年4月开始,对那些利润仅为1万英镑的公司,将实行新的税率,其公司税降为10%。利润在1万~5万英镑的公司,其税率介于10%~20%之间。这些税率均低于美国、日本、加拿大及欧盟较大国家的税率水平。代表处和海外公司的分公司对来源于英国的收入负有纳税的义务。在实践中,可能很难区别来源于英国和英国以外的利润,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这些企业对来源于英国以外的收入也可能要交公司税。
丹麦
丹麦的税收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丹麦税法的有关规定,成年人在每年应有32 300丹麦克朗的最低生活保证金,如果得到的收入低于这个数额,将免交个人所得税。此外,养老金捐助、利息支付、抵偿的运输成本及贸易联盟费等也都影响着个人应税金额。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采用的是累进税制法。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包括:免征、7.5%、6%、15%。
丹麦居民还要支付郡和地方税,根据政府的统计数字,1999年全国各个地区的郡和地方税率在28.6%至33.5%之间。另外,对所有个人收入,纳税人必须向国家交纳劳动力市场捐献(LMC),应税金额相当于个人全部收入的8%。
(二)企业所得税
税率是公司利润的32%。
(三)资产与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是由郡、市税务所对各种不动产和占用的土地征收的一种税种。税率的多少通常每年由郡、市税务所先进行评估,然后再决定。
(四)增值税
采用单一增值税率,税率为25%。教育、金融服务、保险、公共运输、土地建筑物买卖和报纸可以免征增值税。
(五)消费税
消费税主要用于对汽车、摩托车、能源、酒类以及烟草等商品的征收。
为吸引跨国公司落户丹麦,丹麦政府于近年出台了一项新税法,对总部设在丹麦的跨国公司母公司的海外子公司的利润汇入实行零税率。
丹麦约有1/3的股份公司被外资控制,饼干、肥皂、化妆品、冰糕和人造黄油的生产主要由外资掌握。石油供应和炼油主要由英、美、挪等石油公司垄断。瑞典在丹麦投资最多。
瑞典
为适应国际化经营,有效吸收和利用国际上的资金,20世纪80年代后期,瑞典对国内政策和经济法规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如:取消外汇管制;经济决策权下放和私营化,使得经济自由度处于西方国家前列,特别是在银行金融业、电讯业、交通运输业、电力工业等领域;取消外资在瑞典企业中的比例限制,等等。如今的瑞典已对外资实行了“国民待遇”原则,没有任何限制。1995年瑞典加入欧盟后,外资的进入更加迅速。
瑞典在鼓励投资方面没有特殊的产业政策,由内外双方自由商谈。但是瑞典政府对在不同地区投资的中小企业却采取了通过地方政府出面给予补贴、贷款等方式,实施其鼓励政策。
一类地区(指北部Lapland、Norrland、Varmland等山区和北极边远地区):补贴可高达投资总额的40%,贷款可达投资总额的30%;开发投资(指对产品的开发、商标、专利、市场营销培训等投资)补贴可达40%;新创就业机会补贴20万克朗;减免应交社会福利支出的10%;运输费用补贴10%~15%不等。
二类地区(指Dalarn等中部山地):投资补贴20%,贷款30%;开发补贴20%,有条件贷款50%;新创就业机会补贴12万克朗;社会福利支出减免比例同上;运输费用补贴10%~15%不等。
非洲
埃及
(一)外汇管制
埃及各银行均实行货币自由兑换。投资者的利润、收入可自由汇出。
在埃及举办第三产业项目享受工业企业的同等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
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的外籍员工在埃及工作(不包括新城区和工业区)不超过1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前5年免税;
前5年还免征个人所得税、分红税、资本货物及中间产品的关税;
3年免征印花税和注册费;
在新城区和工业区投资10年免税;
土地开垦和农业项目10年免税;
在边远地区和南部地区投资20年免税;
所有进口机械设备等物资统一征收货值的5%关税;
服务性项目按营业额的3%征收营业税。
摩洛哥
(一)优惠政策
目前摩洛哥已向外国投资开放了农业、渔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外资限制及投资份额限制;并规定投资的最低点为10万第拉姆,超过5 000万第拉姆的投资项目可与政府协商,以获得额外的优惠待遇和利益。
(二)外汇管理
摩洛哥以前对外汇实行比较严格的管制,海外汇款和资本向海外转移须事先审批。由于近年来国家外汇储备增加,从1993年起,第拉姆成为自由兑换的货币。按新的外汇政策,在摩洛哥的外国投资资本可享受外汇自由兑换,主要包括:(1)税后利润可自由汇出,不受数量和时间的限制;(2)投资产生的收益(部分或全部,以及增值或清算节余)可自由汇出;(3)进口货物用汇,均由银行直接办理,不需审批;(4)出口实行外汇留成,货物出口可留成20%,服务出口10%,留成部分可在银行开设可兑换货币账户,允许自由汇出;(5)允许游客自由携带外币出境,无需向海关申报;(6)允许有外汇收入的个人和海外侨民开设可兑换第拉姆的账户,允许外籍人士开设外汇账户,可自由提取外币。
(三)税种、税率、费用及优惠政策
(1)海关关税:进口税2.5%~10%(从价),如被认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作用,经批准,设备及其相关物资、工具和部件、零件和附件可以免税。
(2)海关增值税:外国投资如被认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作用,相关进口物品可以申请免税。
(3)土地房产注册费:2.5%。如在24个月内完成投资项目的建造,则可申请免税。
(4)国家团结基金税:相当于公司税的25%。如公司税免除,就必须交纳该基金税。
(5)公司税:正常税率为35%。产品或服务出口型公司,出口部分可享受5年免税和5年减半征收。
(6)普通所得税:44%。产品或服务出口型公司可享受5年免税和5年减半征收。
(7)房产收益税:房产第一步转手可免税。
(8)交易税:现已免除。
(9)城市税:可免税。
(10)如果一个投资项目(无论是本国还是外国资本),其投资规模巨大,或创造一定数量的就业机会,或投资的技术可用于环境保护的,可得到项目建筑的土地购买补贴、外部基础设施建造的补贴或职业培训补贴。
注:在采矿业,如一个工程耗资50万第拉姆,提供50人以上就业机会,政府将承担50%的工程基础设施成本;旅游业投资可获得15%投资的无息贷款和其他资助;国家经济发展银行(BNDE)专门从事低息长期建设贷款和中期固定资本贷款,可采取直接贷款方式,也可采用投资方式。
(11)外国投资若符合上述条件,可申请“投资促进基金”(Investment Promotion Fund)的资金资助;
(12)若外国投资在工业区,将得到免征土地注册税和简化的注册手续,法律规定,投资申请至注册完毕应在60天之内。
尼日利亚
尼日利亚独立后,政府曾一度没收了在国内的外国资本,不允许外国企业家在尼日利亚投资。随着世界政治和经济的变化,尼日利亚也改变了其对外资的强硬态度,允许外国人来尼日利亚投资。特别是实行经济结构调整计划以来,尼日利亚为了发展本国工业,大力鼓励外资注入,并取消了一些限制措施,采取了一些鼓励外资的办法,如外资比例提高、企业减免税、外籍人员的居住许可及多次出入境签证等。但总的说来,除石油、汽车装配、纺织业外,外资投入较少,特别是一般消费品加工业仍十分落后。
1991年尼日利亚颁发《出口加工区法令》,并在其东南部的卡拉巴尔市建立了第一个出口加工区(面积300公顷),外国投资者在出口加工区投资办厂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尼日利亚现行的关于征税、纳税及外汇管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企业;
(2)外商投资股本可随时撤出;
(3)外商所得利润和红利可自由汇出;
(4)货物进出无需办理进出口许可证,出口加工区产品销往欧盟和美国,无配额限制;
(5)在工厂建设期间,免交土地租金;
(6)在出口加工区内,允许兴办外商独资企业;
(7)进口设备、消费品、原材料及其他与投资项目有关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
(8)加工区内生产的产品25%以内经过批准在缴纳有关关税后可在尼日利亚国内生产销售;
(9)申请在出口加工区投资设厂所有手续可在出口加工区管理局一次办理;
(10)关税优惠:对赴尼日利亚投资的制造业设备,可减免25%的关税;整机进口关税比散件进口关税高一倍左右,例如整机关税在30%~50%之间,散件关税20%。
南非
1994年以来,南非政府积极致力于将自己融入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的大潮之中,以解前白人政府时期南非饱受经济制裁之窘。为此,南非政府采取了改革贸易和产业政策、改革金融市场的架构和制度以及逐步解除外汇管制等措施,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同时,也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鼓励外国企业来南非投资建厂。从1996年10月1日开始,南非政府在总结前一时期吸引外国投资鼓励政策经验及教训的基础上,调整了工业开发鼓励政策。
目前南非政府对本地和外国资本投资,有两项地区工业开发鼓励政策:一是减税案(THS),适用于投资总资产超过300万兰特的项目;二是中小型制造业开发计划(SMMDP),适用于投资总资产低于300万兰特的项目。
中小制造业开发计划:中小制造业开发计划的英文全称为SMALL/MIDUM MANUFACTUREING DEVELOPMENT PROGRAM。这项计划的目的在于鼓励本地和外国投资者对中小型制造业的投资。这一计划目前还没有受益期的时间规定。根据这一计划,所有企业和业主都可以向主管此计划的地区工业发展委员会提出申请。但这种企业必须是南非“标准工业分类”大类三中所指的制造性质。经地区发展工业委员会审查合格后,在南非任何地区内建厂,都可以享受南非政府为期6年的减税待遇。外国投资者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为5万美元。要求的条件是:用于投资建厂的机器设备必须是全新的;外商在企业中的股权不得低于50%,而且投产后至少两年不能将资本抽走;运来的机器设备不能是被用作抵押的机器设备;根据投资委员会的鉴定,必须有足够用于4个星期生产的原材料;批准的生产日期一年内,机器设备要运到。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外商投资不适用于从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ACU)国家和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ADC)国家转运机器设备到南非设厂的企业。
此外,为鼓励企业进行科研开发,经CSIR的认可,每年用于科研开发的固定资产开支,可减税25%,如果研究中止,减去的税收应予以退还。这项优惠主要用于科学研究的运作开支和经认可的科研固定资产的开支。对当地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均适用。
为鼓励制造商进行技术革新、提高当地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南非政府还对所有私营的制造业提供援助。企业前期直接开发成本,可得到50%的政府资金援助,最高限额可达100万兰特。
纳米比亚
纳米比亚于1990年12月通过了《外国投资保护法》,之后又设立了出口加工区和沃尔维斯湾自由贸易区,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主要是以减免税作为对外国投资的优惠;还于1990年成立了属贸工部所辖的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外国投资,提供投资机会和信息、评估投资申请、谈判优惠政策。
外国企业如设立在出口加工区或自由贸易区中,可享受纳米比亚提供的一些优惠政策。
1.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政策
数年内免除公司税,此后税率也低于标准的公司税;
降低税后股利的保留税,再投资免税;
免除进口物资的销售税;
如果产品全部出口,免除所有进口税;
在培训期间,政府支付当地人员75%的工资;
允许加速折旧;
2.自由贸易区的税收政策
免除进口关税、销售税和公司税,对盈利的汇出不受限制,征收2%营业额税。
南美洲
巴西
(一)税收制度
巴西是南美税收较重的国家之一,共有各种捐税58种,其年收入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30%,现仅能作一粗略的介绍。
巴西的税种按行政划为联邦税、州税、市税三级,政府对税收采取分级征收和管理的办法。此外,企业还要交纳各种社会性开支。
由于巴西政府对税收采取联邦、州、市分级管理,税收的优惠和减免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例如,州政府只能对州税实行减免,但无权减免联邦税和市税。
根据统一法令,国家可在全国范围内对不同的行业和地区实行税收减免。
(二)优惠政策
(1)为发展巴西东北部9州地区,凡巴西企业包括巴西资本占50%以上的合资企业到东北部办企业可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10年,到期可顺延10年;
(2)玛瑙斯自由区。这是联邦政府为发展北部地区而设立的,该区享受特殊的优惠政策;
(3)年营业额在12万至72万雷亚尔之间的小型企业,12万雷亚尔以下的微型企业,政府对它们免征所得税、社会保险金、金融税等。企业只需根据年营业额交纳一定比例的小、微型企业统一税,税率为6.5%-10%。不交纳工业税的小、微型企业必须多交0.5%的小、微型企业统一税;
(4)各州和市都有自己的工业开发区,为吸引外资,都采取一系列的税收减免政策;
(5)出口可减免商品流通服务税(ICMS);
(6)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
(7)巴西与2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包括中国;
(三)用电成本
巴西水力发电,因水量不足,供电发生困难,居民、企业用电受到限制。
(四)外汇管理
巴西对外汇实行一定的管制,外国企业或个人,除有外交特权的单位或个人之外,在巴西银行不能开立外汇账户,外汇进入巴西首先要折算成当地货币后方能提取。雷亚尔是市场上唯一通用的货币。但是,外汇买卖比较自由。目前,巴西有两种法定外汇市场:商业外汇市场和旅游外汇市场。它们由中央银行进行规范,并实行浮动汇率制。
智利
(一)税收政策
智利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享受平等待遇,同国内企业一样须依法纳税。主要税赋和税率如下:
(1)所得税。每年4月份按企业纯利润的15%缴纳。
(2)增值税。按销售和服务价值的18%计征,以机器、设备等实物投资的外资企业,可先免交增值税。
(3)外资利润汇出税。外资利润汇出时才征收,有两种不同的税率可供选择,一是可变所得税,税率为35%,国家可能不定期地对该税率进行调整;二是固定所得税,税率为42%,投资企业选择此税率后,在其投资正式获准后10年内税率不变;若投资于制造业或自然资源开发,且投资额超过5 000万美元的,则税率可固定20年不变。上述两种外资企业利润所得税中,均包含15%的企业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在选定利润汇出税率后,须与智利政府签订合同。在以后的经营中,投资者只有一次变更所选择的利润汇出税率的权利。
(4)印花税。每月营业额的0.1%;此外还有土地使用税及车船牌照税等,税率较低。
(二)外汇管制
智利的外汇管制较为宽松,现有两种外汇市场,即官方外汇市场和平行外汇市场。平行外汇市场也可称作自由外汇市场,平行外汇市场上兑换外汇不受限制,外汇可以自由汇出。如果汇款是通过开户行办理,每笔汇款的手续费均为汇出金额的1%,并加收18%的增值税。汇出利润需交纳15%的利润税。如汇款系用于偿还国外贷款利息,则只需4%的汇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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