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秦汉时期的迁房陵——兼与饶咬成先生商榷
千古一帝秦始皇不仅在其统一六国之后统一度量衡,建立了沿用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帝王体系,而且在其统一过程中还打造了一个形象的“惩罚地”——房陵。有人认为“房陵是我国年代最早、规模最大、历史最长的流放地,而且被流放到这里的帝王、高官、文人人数最多,品级最高”[1],因此也就将房陵定性为流放地,但这样囊括几千年的定性似乎不够妥帖,单就是从秦汉时期来看就不能单一地以“流放地”视之。因为按照饶咬成先生自己文中的定义,“流放是将罪犯放逐到边远地区进行惩罚的一种刑罚。它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将已定刑的人押解到荒僻或远离乡土的地方,以对案犯进行惩治,并以此维护社会和统治秩序。”[2]因此被流放者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罪犯,二是已定刑。而且流放地也必须符合一个条件即荒凉或远离乡土,否则达不到惩治的效果。下面先将秦汉时期“流放”到房陵的“犯人”一一作解读。
秦王嬴政时期,第一批是嫪毐事件的牵连者。长信侯嫪毐作乱被觉,起兵谋反被秦王击败,“卫尉竭、内史肆、佐弋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殉,灭其宗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及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家房陵。”[3]可见这些与嫪毐事件有关的人是有分别地对待的:一是重者,枭首车裂以殉,灭其宗;二和三是针对舍人的,舍人中轻者为鬼薪,还有一部分夺爵迁蜀。显然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是分开的两类。因为《史记》注解中应劭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也。”如淳曰:“《律说》鬼薪作三岁。”正义曰:“言毐舍人罪重者已刑戮,轻者罚徒役三岁。”[4]因此轻者应不会再被迁蜀,夺爵迁蜀者应该也不属于轻者类;且文中叙述用“及”,即“以及”、“和”、“还有”之意,因此这应该是明显地分类为两个层次的不同的人,那么夺爵者就应不属于被惩罚的“重者、轻者”的范围内,但这些舍人是嫪毐的,因此还是与嫪毐事件有牵连的,故被夺爵。但夺爵算不算是一种惩罚,被夺爵者能否称为罪犯?据张金光先生研究爵的功用之一就是“减、免刑罪。《商君书·境内》篇云:其狱法,高爵秩下爵级,……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这都是以爵减刑罪的规定。秦简《军爵律》规定: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此可以归爵以免他隶臣妾为庶人。”[5]由此可见,夺爵可以减、免刑罪,那么前提是被夺者是罪犯,但是夺爵后如果没有再定刑,那么应该是夺爵以免刑罚,此时夺爵后的人应不再是罪犯。嫪毐这批被夺爵的四千家舍人应该是比“轻者”更轻的人,而且夺爵后没有再被定刑,因此应该不属于“罪犯”,更不能以“已定刑的罪犯”称之。
第二批人是在文信侯吕不韦死后,“其舍人临者,晋人也逐出之;秦人六百石以上夺爵,迁;五百石以下不临,迁,勿夺爵。”[6]这是针对吕不韦舍人的三种情况,一是临者的晋人,逐出秦。二是秦人临者的六百石以上夺爵,迁;《史记》正义曰:若是秦人哭临者,夺其官爵,迁移于房陵。三是不临的五百石,迁;《史记》正义曰:若是秦人不哭临不韦者,不夺官爵,亦迁移于房陵。如果对夺爵者不是“罪犯”、“夺爵”不是一种“已定刑”这一论点尚存怀疑的话,那么第三种情况的被迁房陵者,则完全不是“罪犯”,因为他们保留了官爵,因而更谈不上定刑,所以这群人完全不能称是被流放的。
而且《史记》中,司马迁先用“迁房陵”,后又以一字“迁”来代表“迁房陵”,可见之所以用“迁”而省略房陵,有一种约定俗成之意,即迁,当时这种情况便为房陵。一则可能因这两件事先后发生,相隔不远;二则因为两者情况相似,即为受政治牵连的舍人的归宿;三则可能是当时朝廷已将发展房陵作为国家发展规划,因此迁,一般即迁房陵。但在秦王朝的历史上,除房陵处用“迁”外,《史记》中关于此类“迁”的历史还有以下情况:
孝公二十一年,错攻魏河内。魏献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
二十六年,赦罪人迁之穰。
二十七年,错攻楚。赦罪人迁之南阳。
二十八年,大良造白起攻楚,取鄢、邓,赦罪人迁之。
三十四年,秦与魏、韩上庸地为一郡,南阳免臣迁居之。 ——《史记·秦本纪》
从以上史料看,秦王朝历史上有很多“迁”的事件,其目的是调整国内人口来促进国家整体发展。因为迁徙人口较为稠密地区的人到刚刚占领的郡县或者人口较少的地方去,一则巩固政府在此的统治,二则调和人口,促进了刚占领或人口稀少地区的发展,从而促进整体的发展。而且在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曾“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也曾“徙黔首三万户琅琊台下”,也有“二十八年行渡江所沉璧也。于是始皇卜之,卦得游徙吉。迁北河榆中三万家。拜爵一级”。三十五年,还“因徙三万家丽邑,五万家云阳,皆复不事十岁”等等。因此可见迁徙的不全是罪犯,还有的迁徙后给予爵位的,如“拜爵一级”。当然也有徙罪犯的,如“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索隐曰:徙有罪而谪之,以实初县,即上“自榆中属阴山,以为三十四县”是也。但都是为了充实当地人口和统治的需要,才迁徙的。因此秦王将嫪毐、吕不韦的这些舍人们迁房陵之事似有内部人口迁徙之嫌疑。而且如果是为了流放这些人,那么不至于将这些人集中一个地方。嫪毐事件一次就四千,吕不韦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嫪毐,估计数字也要大于四千。如果是为了惩罚这些人,那么将他们集中地迁移到一个地方,则容易使得他们集中、联合了,不易达到惩罚和以儆效尤的目的。因此如此一而再地迁徙大量人口到房陵,与当时需要发展房陵的经济是分不开的,而不能将其视为流放罪犯的行为。
那么在秦时期其他迁房陵的是否就属于流放呢?最为典型的是“十九年,王翦、羌瘣尽定取赵地东阳,得赵王。索隐曰:赵王迁也。正义曰:赵幽缪王迁八年,秦取赵地至平阳。平阳在贝州历亭县界。迁王于房陵”。正所谓胜者为王败者寇,赵王出于与秦王平等的身份战败而已,本身不属于秦王的臣民,因此他不属于是否是罪犯的定位,当然也就不属于是否已被定刑。但是他被迁于房陵,确实有政府将其软禁的意味,那么房陵也就成了一个形象上的惩罚地,但不应将此行为称为流放。与此事件相似的有三皇五帝时期的“舜让辟丹朱于南海之南”[7],南海之南即位房陵[8]。但是二者都属于战胜方对战败方的惩罚,似有“流放”的性质,但对象不符合流放的身份。
到了西汉时期也有几个王被迁房陵。一是《史记》卷58《世家第二十八》:“济川王明者,梁孝王子,以桓邑侯。孝景中六年为济川王。七岁,坐射杀其中尉,汉有司请诛。天子弗忍诛,废明为庶人,迁房陵,地入于汉为郡。”既然济川王明已经被贬为庶人,已经是对其犯的“坐射杀其中尉”的惩罚了,而且庶人并不是犯人,因此迁房陵的济川王明只是不再是济川王,而是一般的庶人,不是犯人,更不是已经定刑的。
二是《史记》卷59《世家第二十九》:“有司请废王后修,徙王勃以家属处房陵,上许之。”原因是“初,宪王舜有所不爱姬生长男棁。棁以母无宠故,亦不得幸于王。王后修生太子勃。王内多,所幸姬生子平、子商,王王后希得幸。及宪王病甚,诸幸姬常侍病,故王后亦以妒媢不常侍病,辄归舍。医进药,太子勃不自尝药,又不宿留侍病。及王薨,王后、太子乃至。宪王雅不以长子棁为人数,及薨,又不分与财物。郎或说太子、王后,令诸子与长子棁共分财物,太子、王后不听。太子代立,又不收恤棁。棁怨王后、太子。汉使者视宪王丧,棁自言宪王病时,王后、太子不侍;及薨,六日出舍,太子勃私奸,饮酒,博戏,击筑,与女子载驰,环城过市,入牢视囚。天子遣大行骞。验王后及问王勃,请逮勃所与奸诸证左,王又匿之。吏求捕,勃大急,使人致击笞掠,擅出汉所疑囚者”。因此“有司请诛宪王后修及王勃”。而“上以修素无行,使棁陷之罪,勃无良师傅,不忍诛”,故而才将“王勃以家属”迁房陵,而且对迁于房陵的勃是没有任何惩罚的,只是将王后修废,但是文献记载“勃王数月,迁于房陵,国绝”。因此虽然迁房陵前并没有诏书废除勃王的称号,但是迁于房陵,远离封国,就等于“废王”了。可见此时,虽然迁于房陵的不是犯人,也不是已经定刑的犯人,但迁房陵已经成为一种惩罚。因为有司是请诛,而上不忍,这才废王后,迁勃于房陵。同样原来是诛,现在一废一迁来作为对其过错的惩罚。
其实除了《史记》记载这两个详细例子,《汉书》也有相关的详细记载:
《汉书》卷6《帝纪第六》:常山王舜薨。子勃嗣立,有罪,废徙房陵。
《汉书》卷8《帝纪第八》:十二月,清河王年有罪,废迁房陵。
四年夏,广川王海阳有罪,废迁房陵。
《汉书》卷9《帝纪第九》:冬,河间王元有罪,废迁房陵。
《汉书》卷14《表第二》:始封济川孝景中六年五月丙戌,王明以孝王子桓邑侯立,七年,建元三年,坐杀中傅,废迁房陵。(www.xing528.com)
孝王参玄孙地节元年,王年嗣,四年,坐与同产妹奸,废迁房陵,与邑百家。
六世五凤四年,王元嗣,十七年,建昭元年,坐杀人,废迁房陵。
元康二年,王汝阳嗣,十五年,甘露四年,杀人,废徙居房陵。
常山宪王舜,子,元鼎三年,王勃嗣,坐宪王丧服奸,废徙房陵。
由上可见,西汉时期迁往房陵的人可能总体数量上并不比秦时多,但秦时迁的是舍人,而西汉迁的是多位诸侯王,而且都是有过错的诸侯王。但这些王都因是刘氏子弟,因此虽有过错,但是并没有被定为罪犯,更没有定刑,只是将其王的封号废除,贬为庶人,但仍然要迁往房陵。因此如果按照流放者的身份来考虑,这显然是不符合的。而西汉的皇帝仍然选择房陵,这一秦时的形象“惩罚地”来作为对过错诸侯王的惩罚,看上去同样似有“流放”的性质,不可否认是受秦的影响较大。承继秦制的汉,明显地已经把秦将嫪毐、吕不韦舍人迁房陵的事件看做是对“有过错的人的惩罚”,因此对于本朝的有过错的诸侯王,不忍杀、不忍让其受牢狱之苦的,就将其迁于房陵,仿效秦之事。但是西汉时,房陵已经被并入汉中郡,因此如果从地域关系来说,此时的房陵不可能是荒凉或者偏僻的地方,不可能起到“惩罚”的效果。
其实不只是西汉,在秦时房陵也绝不是荒凉或者偏僻的地方。《史记》正义引《括地志》云:“房陵即今房州房陵县,古楚汉中郡地也,是巴蜀之境。《地理志》云房陵县属汉中郡,在益州部,接东南一千三百一十里也。”[9]故“房陵乃东西南北文化交融聚散地,地处秦、楚、蜀之交,与巴蜀山水相交,历史上曾有西周秦汉隋唐10多个王朝设都关中,房陵距此仅一山之隔。”[10]而《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曰:“秦嬴政八年,王弟长安君成,将军击赵,反,死屯留,军吏皆斩死,迁其民于临洮。”正义曰:临洮水,故名临洮。洮州在陇右,去京千五百五十一里。言屯留之民被成略众共反,故迁之于临洮郡。因此至少这一次的迁往临洮要比房陵距离京师远。还有在迁吕不韦舍人于房陵后,于“秦嬴政十二年秋,复嫪毐舍人迁蜀者”。而房陵位于秦、楚、蜀之交,因此迁于蜀的这批嫪毐舍人应比迁于房陵的更远。因此,在秦时期房陵相对于这些“迁”事件中的地方还不属于最远的地方,应不能称做是偏远的地方。那么它是否属于荒凉的地方呢?“房陵位于鄂西北山区,南通川陕,北抵郧汉,境内山林四塞,地势险峻,属三省交界之地的汉水流域。汉水流域地处我国中部,介于黄河、长江两大水系之间,秦岭耸立于北,巴山绵亘于南,汉水横贯其中,形成两山夹一水的壮美地形。”[11]据《水经注》卷二十八载:筑水出自房陵县,东过其县南流注之。《水经注》卷二十九载:粉水出房陵县,东流过郢邑南。《水经注》卷三十二载:沮水出汉中房陵县淮水,东南过临沮县界。《水经注疏》卷十六载:沮水出汉中房陵东入江。《水经注疏》卷二十八载:淮水自房陵县淮山东流注之。可见房陵附近流水较多,水资源丰富。古时候有水的地方就便于人类聚居,因此房陵这个地方受筑水、粉水、沮水、淮水或多或少的影响,不可能是一个荒凉的地方。但秦时期一而再迁往房陵如此大数量的人口,可见当时的房陵虽不荒凉但人口肯定不够充足。但到西汉就不同了,虽然迁往房陵的人的级别升级了,但是数量却没有上去,说明这个时候房陵已不需要通过这种迁移的方式注入人口了,而仍然将这些王迁往房陵,一方面受秦的影响,一方面则是对这些犯了错误的王不得不罚,但又不忍心罚,于是仿效秦时的历史,利用这形象“惩罚地”,以迁房陵为罚。
综上,无论从迁往房陵的人员的身份,还是房陵所处的地理位置来讲,将房陵说成是流放地,似乎是有些不妥的。从秦时的史实看,房陵充其量也就是一个形象的“惩罚地”,而西汉之所以仍采用迁往房陵,正是说明这个形象的“惩罚地”已经深入人心了,将有过错的诸侯王迁往房陵正好能符合这个形象的作用,同时又使得不忍心的皇帝得到欣慰,所以西汉皇帝看中的是房陵的形象,而非同于秦时为了发展房陵、充实其人口的迁移。关于饶咬成先生认为,这样选择房陵是“因为这里特殊的地理条件符合流放的初衷。因为这些流放者的身份特殊性:既要惩处,也要他们能够生活下去。这些人都与当政者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与其他流放地最大的差别、最大的不同,就是房陵流放地有一个最容易被史学家忽略的问题,这就是被流放的帝王将相并非都是王朝欲将其置于死地而后快的人,有些皇亲国戚或亲信党羽违背了游戏规则,放在宫廷里碍眼,或者不贬不谪不足以维护王朝律令的尊严,宫廷将他们流放到离国都并不很远的地方去,对于建都关中的王朝而言,房陵就是最理想的流放地。”可以说被流放的人都不是皇帝要置于死地的人,不然何苦要流放而不是诛呢?因此这个“有些皇亲国戚或亲信党羽违背了游戏规则,放在宫廷里碍眼,或者不贬不谪不足以维护王朝律令的尊严”的观点用于西汉或者唐及其以后迁往房陵的诸侯王可能还说得过去,因为他们中间确实有皇室宗亲,使得皇帝有所忌讳。但是对于秦则难能说通,因为秦迁的是舍人,而且这些舍人只是受政治事件牵连,比“轻者”更轻的,还有的可能根本谈不上犯罪或犯错。而且如果是真的为了惩罚这些人,那么一而再地让有如此类似的错误的人过多地集中在房陵,对于中央反而是成了威胁了!所以秦汉时期的迁房陵事件,统治者对房陵的看待是不同的,秦时多是为了发展房陵,而西汉时则是看中了房陵的“形象上的惩罚地”,可能后者看上去更像是“流放”性质,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秦汉时期的迁房陵都不是对罪犯的流放,也不能称房陵为流放地。
【注释】
[1]饶咬成:《房陵流放地生成原因窥探》,《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4月,第27卷第2期,第18-20页。
[2]饶咬成:《房陵流放地生成原因窥探》,《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4月,第27卷第2期,第18-20页。
[3]《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4]《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5]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756页。
[6]《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7]《史记》卷1《五帝本纪》。
[8]饶咬成:《房陵流放地生成原因窥探》,《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4月,第27卷第2期,第18-20页;傅广典:《论房陵文化的构成、价值及其圈层》,《民间文化论坛》,2005年第1期,第37-39页。
[9]《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10]饶咬成:《房陵流放地生成原因窥探》,《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4月,第27卷第2期,第18-20页。
[11]饶咬成:《房陵流放地生成原因窥探》,《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4月,第27卷第2期,第18-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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