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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宇宙要素论:三科与五位百法

时间:2024-10-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大致来说,主要有侧重于对人生现象的“三科”学说和侧重于宇宙现象的“五位”说,而佛教的宇宙要素论则主要有“百法论”。如佛教称存在的一切为“万法”。

佛教宇宙要素论:三科与五位百法

第二节 三科与五位百法:佛教的宇宙要素论

佛教的宇宙要素论,就是佛教关于宇宙(世界)的分类构成和基本要素的学说。它包括佛教关于宇宙的现象和本体、物质和精神、实在和虚无、众生和圣灵等类别的认识和看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个佛教派别和思潮的立足点和侧重点不同,因此,有关宇宙的认识和分类方法也有差异。大致来说,主要有侧重于对人生现象的“三科”学说和侧重于宇宙现象的“五位”说,而佛教的宇宙要素论则主要有“百法论”(小乘佛教则谓之“七十五法”)。

一、三科:蕴、处、界

三科是指五蕴、十二处、十八界,这是佛教对于宇宙万有所作的广略不同的三种分类,其中最略的是蕴,最广的是界,居中的是处。佛说一切法本来有“有为、无为”,“有漏、无漏”,“世间、出世间”等的分别,就一切法加以深入的分析和归纳便组织成了蕴处界三科。因此,三科可以说是能总摄一切法的。

蕴、处、界的名称,在唐以前的旧译中也有作阴、持、入或阴、界、入的。不过,唐代高僧窥基法师认为,把梵语的“skandha”译成“阴”字(取荫覆义)是不对的,因为“荫”字梵语音作“钵罗娑陀”。又有把它译成“众”字的,也不对,“众”字梵语应作samgha(僧伽)。“处”字旧译作“入”也不对,“入”字梵语音是“钵罗吠舍”。至于旧译也有把“界”译作“持”字的也不妥当,那只是偏据原文的一义,不能尽其理致。三科的译名经过这样的抉择取舍,改用蕴、处、界以后,就为佛教的著述通用迄今,而旧译名只在三论宗及天台诸家尚有沿用。

蕴的意义,《俱舍论》以“聚”来解释。认为一切有为法“和合聚义”就是蕴之义。如所有的一切色法,包括过去、未来、现在,内、外,粗、细,劣、胜,远、近等等,总为一聚叫作色蕴。而蕴义又可引申为“荷负义”(肩能荷负,为物所聚)、“分段义”。大乘的《辩中边论》卷中也以三义释蕴,即:“非一义”,谓不论其于时间或空间,均有许多质量,与《俱舍论》的和合聚义相当;“总略义”,谓聚集所有,与《俱舍论》的荷负义相当;“分段义”,谓依性质不同而分类。(10)与《俱舍论》所举的第三义名义相同。

“处”之梵文为ayatana,音译“阿耶怛那”,意译作“入”。依《俱舍论》、《辩中边论》等,处义指心理作用生起的场所,亦即生起认识作用的据点。包含眼、耳、鼻、舌、身、意等六根与色、声、香、味、触、法等六境,故云“十二处”。处为心、心所之生长、养育之门。心、心所以此为所依,以此为所缘而生长、养育,故而得名。

“界”之梵文为dhatu,音译“驮都”。具有层、根基、成分、要素、领域、种族、分界诸义。在印度及中国汉地佛教界,“界”之用法可分为下列几种:

(1)用以表示人、宇宙、世界的构成要素之种类者,即“十八界”:眼、耳、鼻、舌、身、意等六根,色、声、香、味、触、法等六境,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等六识。六根、六境及六识合为十八界。又有“六界”之说者,即地、水、火、风、空、识,又作“六大”。

(2)用以表示领域或境界。如“三界”:欲界、色界、无色界。

(3)用以表示要素、因。如唯识学、华严学将一切法之种子称为界。

(4)用以表示分界、界别。如律宗为避尘俗干扰修道,而在衣食住方面等所作的“结界”。

蕴、处、界三科作为佛教对宇宙世界的基本分类,各自具有其特定的名数,且自建立之初就是相当固定的,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五蕴、十二处、十八界。

五蕴是指色蕴、受蕴、想蕴、行蕴、识蕴。第三章第一节之“五蕴聚合说”已有叙述。

十二处是指眼处、色处、耳处、声处、鼻处、香处、舌处、味处、身处、触处、意处、法处。指六根加六境,又作十二入、十二入处。前六处眼、耳、鼻、舌、身、意为六根,系属主观之感觉器官,为心、心所之所依,有六内处之称;后六处色、声、香、味、触、法等为六境,属客观之觉知对象,为心、心所之所缘,称六外处。

六根之与六境是各各相对的。由于根与境而产生了感觉与知觉的认识。佛教以为,关于十二处,在认识关系下的诸要素全都是无常、苦、无我的,因此绝不能当做永远不变的实体,这与十八界是同样的。依原始经典所说,五蕴是无常、苦、无我的,六根与六境也一样是无常、苦、无我的。(www.xing528.com)

此十二处摄尽一切法。若结合五蕴来说,眼、耳、鼻、舌、身、色、声、香、味、触等十色处,相当于色蕴;意处即为识蕴;法处为受、想、行三蕴,且可兼摄无为法。

所谓十八界即眼界、色界、眼识界、耳界、声界、耳识界、鼻界、香界、鼻识界、舌界、味界、舌识界、身界、触界、身识界、意界、法界、意识界。乃指在我人一身中,能依之识(六识)、所依之根(六根)与所缘之境(六境)等十八种类之法,其自性各别不同,故称十八界,又作十八持。十八界中,除去六识,则为十二处,而六识实际亦由十二处之意处所展开,依此,十八界或十二处摄尽一切法。

二、五位百法:宇宙要素论

佛教对于宇宙万有的要素分析(分类),不是着眼于认识程序,而是着眼于普遍的现象,把宇宙万有分为若干的“法”。“法”的梵文作Dharma,本是印度思想史上一个较为古老的概念,后成为佛教的三宝之一。法的含义十分丰富。在大乘瑜伽行学派的著作中,“法”除了特指佛陀的言教之外,至少还有如下三个意思:1.泛指一切存在物,包括唯识论思想所言的境和识、圣教教法,如“万法唯识”中的“法”即是此义。2.仅指为识所转、与识对应的东西,即是“唯识无境”和“识有境无”中的“境”。3.构成一切存在物的性质单纯的元素,“五位百法”所说的“法”即是指这一层的意义。如佛教称存在的一切为“万法”。随着佛教哲学的发展,后来的佛教学者多从对三科的注意转移到对于“法”的分类上来。

至于三科内所摄法数,大、小乘佛教中有若干种不同的说法,如《成实论》举六十九法,《俱舍论》举五位(色、心、心所有、心不相应行、无为)七十五法,南传上座部举八十三法,大乘《瑜伽师地论》和《杂集论》所举也互有增减,最后世亲概括为“五位百法”。

为便于更好地说明万法唯识所变的理论旨趣,瑜伽行学者继承了说一切有部把世界万象分析成五位七十五法的做法,并在“万法唯识”的思想指导下,对五位七十五法作了改造,建立起了“五位百法”的分类体系。在百法中,“心”法最为殊胜,虽无物质对象,然由心而有变化对象之情形,故又称为“心王”。“心王”中,除六识之外,另有末那识与阿赖耶识。唯识学之特色,在于就百法彼此间之组合与关系,说明心之活动与现象,具体把握精神现象之多样性与复杂性,且以分析之方法说明而加以理解。从今日科学文明的角度来看,此实为佛教对于人类心理现象之研究(心理学)的重要成就。

具体说来,所谓百法,即:

(一)心法:眼、耳、鼻、舌、身、意等六识,以及末那识、阿赖耶识,计八种。

(二)心所有法,又称心所法,凡五十一种:(1)遍行(无善恶之性格而普遍现起于各场合之心),有作意、触、受、想、思等五种。(2)别境(有特定对象所引起之心),有欲、胜解、念、定、慧等五种。(3)不定(由共同所起之心以分善恶,然其自体则无一定之性格),有悔、睡眠、寻、伺等四种。(4)善(即善心所),有信、惭、愧、无贪、无嗔、无痴、勤、轻安、不放逸、行舍、不害等十一种。(5)根本烦恼,有贪、嗔、痴、慢、疑、恶见等六种。(6)随烦恼(上述烦恼与事相违时所应现而较轻之烦恼),有忿、恨、覆、恼、嫉、悭、诳、谄、害、憍、无惭、无愧、掉举、惛沈、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乱、不正知等二十种。

(三)色法,凡十一种:色法是指可变化,且有一定之空间,而与其他之物不能相容者,包括眼、耳、鼻、舌、身等五根,与色、声、香、味、触等五对境,及意识对象之法处所摄色。

(四)心不相应法,二十四种:指不存在于以上所述各法之中者,有得、命根、众同分、异生性、无想定、灭尽定、无想报、名身、句身、文身、生、老、住、无常、流转、定异、相应、势速、次第、方、时、数、和合性、不和合性等。

(五)无为法:指不假造作之法。有虚空、择灭、非择灭、不动灭、想受灭、真如等六种。

上述五位百法中除无为法外,其余四类均属有为法。其分类系根据《大乘百法明门论》、《成唯识论》等所立者,而与其他诸论之说略异。例如《瑜伽师地论》卷一,于五十一种心所有法之外,另加邪欲、邪胜解二者。《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一,于六种烦恼外,别立萨迦耶见、边执见、见取见、戒禁取见、邪见等五种恶见。《显扬圣教论》卷一,于十一种色法外,另加地、水、火、风等四大种。《大乘五蕴论》,于二十四种心不相应行中,仅列前十四项,流转、定异等后十项则不举。相关内容可参见《成唯识论》卷七、《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二、《大乘百法明门论疏》、《大乘百法明门论解》等。

根据上述五位百法的内容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说,瑜伽行者对于事物现象所作的这种分类的目的,是要把宇宙万象统统纳入“识”的范畴之中。为了指导人们从有为趋向无为,完成认识上的神圣飞跃,瑜伽行者又将有为法分成了四类,而突出主体精神的主导作用。包括个体生命在内的色法是由阿赖耶识与其他七识、以及在七识影响下主体所作的业因变现出来的,心所法则是主体在缘取外界对象及心内表象所产生的认识结果,这二位法无可争辩地都隶属于心法;不相应行法的表面意义是既不属于心法也不属于色法的一类现象,可是从其内容实质来说,则也应归于“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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