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聘请特邀监察员
1991年,省监察厅按照《监察部关于在民主党派中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办法》,经与省委统战部和各民主党派协商,开始聘请特邀监察员。进而规范完善特邀监察员条件、职责任务、权利义务、聘请程序、聘请期限、组织管理和纪律规定。围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参与信访接待、纠风、执法监察,开展行政监察理论研究,推动监察机关科学决策,发挥应有的作用。
推荐选聘
1991年,省监察厅开始实行特邀监察员制度。当年3月,省监察厅向全省各地、市、州发出《关于在监察机关建立聘请特邀监察员制度》的通知。是年5月,经与省委统战部和各民主党派广泛协商,省监察厅从民盟、民进、九三学社和群众团体中聘请5位专家、学者,为第一批特邀监察员。此后,全省各级监察机关也都陆续建立和实行特邀监察员制度,聘请一批政策理论水平、文化层次较高,有丰富社会实践经验,且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的特邀监察员。
1991年3月11日,省监察厅经省政府同意,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监察部关于在民主党派中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办法》,在全省各级监察机关中开展建立聘请特邀监察员制度。1.特邀监察员的聘请范围和数额。各级监察机关应在本地区、同级民主党派组织向统战部门推荐的人选中聘请特邀监察员。聘请数额由聘请单位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决定。2.特邀监察员的条件。(1)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事业;(3)具有一定的法律或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特长,工作经验较为丰富,能秉公办事;(4)本人愿意参与监察工作且年龄合适,身体健康。3.特邀监察员的职责任务。(1)对监察业务工作中的专业问题提供咨询;(2)反映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建设和执行政策、法律情况,以及监察干部遵纪守法情况的批评和建议;(3)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违法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情况或材料;(4)经监察机关领导同意,可以参加有关违纪案件的调查和讨论审查;(5)参与讨论研究有关政策、法律和行政规章工作中某些重大事项;(6)积极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和监察制度。4.特邀监察员的聘请程序。(1)监察机关可先向党委统战部门提出聘请的意向性意见,由统战部门商民主党派,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提出受聘人选;(2)对受聘人选由统战部门与监察机关共同认可,再征得被聘人员的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后确定;(3)以监察机关名义向被确定聘请的人选单位发放聘请通知书,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统战部、上级主管部门备案;(4)以监察机关名义向特邀监察员颁发《特邀监察员证书》。5.特邀监察员的聘请期限。原则上由聘请机关决定聘请期限。在聘任期满后,可根据工作和本人情况可以续聘或补聘。6.特邀监察员的组织管理。(1)特邀监察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其行政关系和工资、福利仍由原单位负责。但在参与监察机关活动工作时的差费由监察机关负责给予与监察机关人员相同的补贴。(2)监察机关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特邀监察员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组织参与有关会议和活动;组织阅读有关文件和参加业务培训;及时反映有关意见;做好联络服务工作。7.纪律规定。(1)特邀监察员以个人身份参与监察机关工作期间,同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一样,应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有关工作制度规定。(2)特邀监察员应认真执行中共与民主党派已协商确定的发展组织的范围和对象的规定,不得在监察机关内部建立党派组织、发展党派成员或从事其他党派活动。(3)对违反法律、纪律和规定的特邀监察员应予解聘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省监察厅要求,各级监察局今后应将此项工作的开展纳入全年工作之中一起安排部署。每年年终工作总结时,各级应将建立此项制度开展工作的情况,书面单独上报省监察厅办公室。
1991年8月8日,省监察厅印发《关于聘请特邀监察员的意见》。对特邀监察员的条件,聘请范围及名额、职责任务、权利义务、组织管理、聘请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
1995年9月,省监察厅召开特邀监察员增聘会议,除续聘第一批5名特邀监察员为省监察厅第二批特邀监察员外,从民革、民盟、农工党、九三学社、省工商联增聘7人为第二批特邀监察员。13个地、州、市建立和实行特邀监察员制度,聘请特邀监察员288人。这支队伍成为甘肃省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一支重要辅助力量。
1996年11月15日,省监察厅召开特邀监察员工作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李虎林就各级监察机关及特邀监察员如何开展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和希望。一要认识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二要广开监察渠道,认真履行职责。
1997年12月26日,省监察厅召开全省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座谈会。会议对做好特邀监察员工作提出五点要求: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2.坚持标准,抓好队伍;3.加强制度建设,促进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4.积极而又适度地开展活动;5.要努力为特邀监察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1998年6月,省委统战部、省监察厅联合发文,聘请8人为第三批特邀监察员。随后,借鉴外省市聘请具有专业特长的专家、学者担任特邀监察员的经验,分3批从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甘肃工业大学、兰州商学院聘请5人为第三批特邀监察员。
2001年7月,省监察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拓宽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渠道,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促进行政监察工作的发展,省委统战部、监察厅研究决定聘请12人为第四批特邀监察员。
至2002年,全省14个市(州)和79个县(市、区)监察局普遍建立特邀监察员制度,累计聘请特邀监察员558人次,省、市(州)、县(市、区)特邀监察员队伍初步形成网络,围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开展行政监察及相关理论研究,为监察机关的科学决策,推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挥作用。
2004年,全省特邀监察员工作加强。省监察厅召开特邀监察员工作座谈会,向特邀监察员反馈所提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交流经验;组织特邀监察员参与省监察厅的信访接待工作,坚持做到每月安排一名特邀监察员参与一次接待群众上访工作;完成第五批特邀监察员的考察、聘任工作,召开聘任大会,并举办两天的业务培训班。
2005年,全省各级监察机关建立和实行特邀监察员制度,注意采取多种方法,通过多种渠道组织特邀监察员参与行政监察工作,参与或列席各种业务会议或全省性的监察工作会议,配发有关文件和简报以及《中国监察》杂志资料,以便于特邀监察员及时了解中央和全省有关反腐败斗争及政监察工作的精神、动态,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特邀监察员和召开座谈会,发挥特邀监察员的职能作用。
2005年,全省特邀监察员工作加强。省监察厅组织召开第五批特邀监察员座谈会,通报全省前一年反腐倡廉工作情况以及当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听取特邀监察员的意见建议,部署全年的特邀监察员工作。组织特邀监察员参与省监察厅的信访接待、纠风治乱、执法监察、理论研究工作,完成“五个一”工作任务。适时调整补充特邀监察员队伍,经报请厅长办公会议决定,在兰州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单位补聘5名特邀监察员,使第五批特邀监察员增加到11名。
2006年,省监察厅认真落实特邀监察员制度,强化民主监督作用。召开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通报暨特邀监察员工作座谈会,向省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特邀监察员通报全省反腐倡廉情况,征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全省反腐倡廉工作、行政监察工作和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对提出的14条意见建议在机关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进行认真采纳和整改。安排特邀监察员参与机关信访接待日活动。组织11名特邀监察员参加近二十期“行风政风热线”活动,对关注居住环境、治理教育乱收费、治理公路“三乱”、新农村建设七大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点评。做好为特邀监察员的服务联系工作,订阅报纸,上门访问,赠送有关资料。
规范管理
1991年至1998年,全省各级监察机关在努力探索开展特邀监察员工作思路和方法的同时,加强制度建设,初步建立有关工作制度,为实现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奠定基础。1.普遍建立特邀监察员的管理、联系制度。如《特邀监察员工作联系通报制度》。各级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指定专门处(科)、室和专人负责特邀监察员的日常联系与协调。2.制定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办法规定,明确特邀监察员的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制定《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特邀监察员受理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处理办法》《特邀监察员学习培训制度》等有关制度,明确特邀监察员的工作职责、范围、任务、权利和义务,使特邀监察员工作规范。3.建立情况通报制度,采取召开特邀监察员座谈会、邀请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定期走访特邀监察员形式,向特邀监察员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4.建立特邀监察员例会制度,定时反馈对特邀监察员所提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5.组织特邀监察员参与执法监察、民主评议行风和信访接待工作以及各类专项检查活动,拓宽特邀监察员履行职责、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渠道。
2001年4月19日,省监察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甘肃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对聘请特邀监察员的标准、特邀监察员的职责、特邀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作出规范。特邀监察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由省监察厅根据工作需要,与省委统战部、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及有关单位协商后,经推荐、考察和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程序予以聘任,并颁发聘书。
特邀监察员职责 省监察厅规定,特邀监察员的职责是:1.向省监察厅提供政纪、政风信息,反映有关行政监察事项的情况、意见和建议。2.开展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政策理论研究,为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发挥参谋作用。3.根据监察厅的委托,参与专项检查、纠风、信访举报和办案工作。4.传递群众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材料及群众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协助监察机关开展廉政教育,宣传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重大部署、决策、措施,促进社会各界对反腐倡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6.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7.办理省监察厅委托的其他监察事项。
特邀监察员权利和义务 2000年,省监察厅规定:1.特邀监察员在从事省监察厅委托的公务活动中,享有省监察厅机关工作人员同等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2.特邀监察员因工作需要可以阅读监察机关的有关文件,查询有关资料,参加监察机关的有关会议。3.特邀监察员在开展行政监察活动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秉公办事,并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监察机关的制度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4.特邀监察员应带头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在参加省监察厅组织的工作中所需交通工具、差旅费及其他工作经费,由省监察厅负责保证。对特邀监察员参加省监察厅组织的时间较为集中的阶段性工作期间的管理工作,由省监察厅负责。
2001年4月19日,省监察厅制定特邀监察员受理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处理办法。1.发挥特邀监察员的桥梁纽带作用,畅通行政监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2.特邀监察员受理群众信访举报问题的范围,包括群众对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控告;国家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对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以及行政机关、执纪执法部门违反政策规定、滥用职权问题的举报。受理群众信访举报问题一般应有书面材料或特邀监察员的记录。3.建立特邀监察员信访接待日制度,每月安排一名特邀监察员参与一次省监察厅的信访接待工作。4.特邀监察员受理的信访举报问题,由监察综合室登记备案,并呈厅领导阅批后交信访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凡领导批示初查核实的,由信访室组织人员进行初查;需要立案的转交有关纪检监察室立案调查。必要时可以请特邀监察员参与调查或案情讨论。凡领导批示转有关部门和下级监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要限期查报结果。5.信访室和监察综合室共同负责对特邀监察员受理的信访举报问题进行跟踪督办。监察综合室要及时向特邀监察员通报进展情况和反馈办理结果。6.特邀监察员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和参与案件调查,要自觉遵守监察机关关于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2001年4月19日,省监察厅制定特邀监察员工作联系通报制度。1.监察综合室负责特邀监察员日常工作的联系与协调,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2.建立厅领导与特邀监察员的热线联系制度,每一位厅领导负责与两至三名特邀监察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听取特邀监察员的意见和建议。3.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邀监察员座谈会,传达学习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全会精神,通报上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情况和当年的工作任务,总结上年特邀监察员工作情况,安排部署当年的特邀监察员工作,听取特邀监察员的意见和建议。因工作需要,特邀监察员座谈会可随时召开。4.邀请特邀监察员参加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会议。5.联络员要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经常保持联系,及时通报特邀监察员履行监察职责及参政议政的情况,取得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的支持配合。6.对特邀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监察综合室要及时呈厅领导阅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可以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需要办理的由监察综合室负责督办,并向特邀监察员反馈办理结果。
2001年4月19日,省监察厅制定特邀监察员学习培训制度。1.特邀监察员的学习培训工作,由监察综合室负责,必要时可请宣教室配合。2.特邀监察员学习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代领导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论述;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重大部署、决策和措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工作制度;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程序、方法。3.特邀监察员学习培训的形式,可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举办培训班与上岗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期培训班,针对当年的工作任务,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和业务知识。其中对新聘特邀监察员在换届当年要进行一次系统的培训。4.监察综合室每年年初要对特邀监察员的学习培训工作作出具体的计划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5.特邀监察员学习的有关资料,由监察综合室负责提供。
2004年8月12日,省监察厅制定特邀监察员接待群众来访制度。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监察业务。有事业心,责任感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及相应的信访知识。2.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刚正不阿、保守秘密。3.对来访群众热情接待,态度诚恳。认真听取其检举、控告和申诉,并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信访工作程序办事。4.向监察厅反映有关信访举报情况、意见和建议。参加信访专项检查或信访案件的调查。受理对监察人员和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材料。5.特邀监察员在执行信访任务时具有与监察厅信访室(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同样的检查、调查和建议等项权利。
2005年3月,省监察厅贯彻落实2005年3月25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健全监察机关接受监督的制度和特邀监察员制度。监察机关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监督,办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自觉接受党组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建立健全特邀监察员参与和监督监察工作的制度,探索新形势下发挥特邀监察员作用的机制和具体途径,发挥特邀监察员的参谋咨询、桥梁纽带和双重监督作用。(www.xing528.com)
2006年,整理印制《甘肃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工作手册》,对特邀监察员工作进一步进行规范。
发挥作用
参谋咨询 1991年到1998年,省监察厅在建立健全特邀监察员制度的同时,创造条件发挥特邀监察员的作用。一是发挥“参谋”、“咨询”作用。特邀监察员就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强化行政监察职能方面提出80多条好的意见和建议。省监察厅每年收到特邀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监察机关的工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二是直接参与一些行政监察工作。省监察厅先后两次组织特邀监察员到部分地、州、市调查研究,并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关于调查情况的汇报。直接参与到纠风治乱、源头治理、执法监察、信访举报和一些大的专项检查。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一些大要案的调查、审理和研讨,对监察机关提高办案质量起到促进作用。三是发挥“纽带”“桥梁”作用。特邀监察员积极热情转达和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转达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强监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围绕为西部大开发服务和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组织特邀监察员开展理论研究,并将特邀监察员撰写的部分优秀论文在省纪委监察厅主办的《党风通讯》杂志上发表,发挥特邀监察员的参谋咨询作用。四是利用特邀监察员的特殊身份做大量宣传工作,加强社会各界对行政监察机关的了解和支持。有计划地开展与兄弟省区市的工作交流,学习借鉴先进做法和经验,拓宽特邀监察员工作视野。
2002年,省监察厅组织特邀监察员发挥积极作用:完成交办任务14项,向省监察厅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26条,撰写理论文章10篇,参与各种专项检查6人次,参与信访接待工作20人次;建立特邀监察员接待日制度和特邀监察员受理来信来访处理办法。省监察厅对特邀监察员受理和转递的信访举报问题,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并逐件予以答复。
2004年8月12日,省监察厅开展“五个一”活动,发挥特邀监察员作用:1.承办一件省纪委监察厅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2.参与一项专项检查;3.提出一条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4.提供一条有价值的案件线索;5.撰写一篇质量较高的调研报告或论文。
2007年7月,在全国监察厅(局长)会议上,甘肃省监察厅就发挥特邀监察员作用的经验作了交流。
2007年9月21日,省监察厅在全省特邀监察员座谈会上,听取特邀监察员鲁晋、刘晓瑚、王亦凡、武新安、马雪彬、居军、马天义、杨枝良、马岱钧、孙学刚对全省反腐倡廉工作以及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张光义提出加强和改进特邀监察员工作。特邀监察员表示,要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007年9月,省监察厅召开省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座谈会和特邀监察员座谈会,专门向省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特邀监察员通报全省反腐倡廉工作情况,省监察厅领导就全省做好特邀监察员工作进行总体部署,机关各职能厅室对省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特邀监察员围绕反腐倡廉、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8个方面28个具体意见建议进行办理和落实;组织特邀监察员赴兄弟省市学习考察,全程参与11期《政风·行风热线》直播节目,对21个上线省直部门、单位和行业受理投诉、解决问题、办事效率情况进行现场点评,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2007年12月,省监察厅在全省统战工作会议上,被评为“全省统战工作先进单位”。特邀监察员围绕反腐倡廉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发挥参政议政、参谋咨询、双重监督和桥梁作用的经验在会上作了交流。
2007年,特邀监察员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省监察厅安排特邀监察员围绕清理党政机关违规修建楼堂馆所、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企业违法排污、深化“三公开”九项重点工作,参与执法监察、调研检查、信访接待、行风评议活动。
特邀监察员名录
1991年5月9日,经与省委统战部和省民盟、省民进、省九三学社民主党派协商,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决定。
附表21 省监察厅第一批特邀监察员名单
1995年9月18日,经与省委统战部和省民革、省农工、省民盟、省民进、省九三学社民主党派协商,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决定。
附表22 省监察厅第二批特邀监察员名单
1998年6月15日,经与省委统战部、民进、民建、九三学社、民革民主党派协商,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决定。
附表23 省监察厅第三批特邀监察员名单
2000年7月20日,经与省委统战部和民革、农工、民盟、民进、九三学社等民主党派协商,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决定。
附表24 省监察厅第四批特邀监察员名单
2004年8月12日至2005年12月29日,经与省委统战部和民革、农工、民盟、民建、民进、九三学社、无党派等民主党派协商,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决定。
附表25 省监察厅第五批特邀监察员名单
省监察厅下发《关于聘请马文义等12名同志为甘肃省监察厅第四批特邀监察员的决定》
【注释】
[1]清理“中层”,是指清理隐藏在军政机关内部的反革命分子。清理“内层”,是指清理隐藏在中国共产党内的反革命分子。
[2]注:七类案件指:1.给予违纪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处分的案件;2.纪律检查机关建议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所任人大职务的案件;3.监察机关给予违纪的政府组成人员行政处分的案件;4.纪律检查机关建议撤销违纪党员所任政协职务、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案件;5.纪律检查机关建议给予人民法院的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撤换、撤销、免除其所任法官职务的案件;6.纪律检查机关建议给予人民检察院的违纪党员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撤换、撤销、免除其所任检察官职务的案件;7.纪律检查机关给予违纪的党的机关工作者降级、开除公职处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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