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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志监察志:选任人民监察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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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六节选任人民监察通讯员1951年6月15日,省监委按照政务院、中央监委《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设置监察通讯员试行通则》,开始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1954年,省监委在省级19个单位任命47名人民监察通讯员,各地各单位监察室在所属系统也任命365名监察通讯员。遵照监察部规定由本单位民主推选或由党政领导推荐后,将人民监察通讯员名单在其所在机关予以公布即可。组织人民监察通讯员处理公民来信来访;监督促进执行国家惩戒政策。

甘肃省志监察志:选任人民监察通讯员

第六节 选任人民监察通讯员

1951年6月15日,省监委按照政务院、中央监委《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设置监察通讯员试行通则》,开始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

人民监察通讯员建立

推荐审查批准 1951年9月,各级监委为密切联系群众,加强监察工作,遵照政务院发布的《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设置监察通讯员试行通则》精神,对工作生产积极,公正负责,忠诚勇敢,善于联系群众的优秀分子,经过推荐、审查、批准,在全省开始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

1952年7月31日,政务院公布《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通则》,规定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可以在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部门和人民团体、城市街道、农村中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人民监察通讯员由群众民主推选,主管人民监察机关审查任命。

1952年8月28日,《甘肃日报》报导,省人民监察委员会向全省发出通知,要求认真建立监察通讯员及人民检举接待室。

设立条件和方式

1953年,政务院发布的《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机关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通则》,明确规定:人民监察通讯员必须具备工作或生产积极,公正负责,忠诚勇敢,善于联系人民群众条件的工作人员或人民中的积极分子担任;人民监察通讯员经其所在机关、部门、团体、街道、村庄的群众民主推选,由主管人民监察机关审查任命。其任务有:1.调查政府机关与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切违法失职、损害国家或人民利益的行为和工作上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征集群众对政府的政策、法令、工作的意见,向其主管人民监察机关或其所在机关、部门首长报告。2.宣传监察工作之意义及作用,启发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3.管理并开检人民监察机关在该机关、部门、团体、街道、村庄所设立的人民意见箱。

1952年,甘肃省人民监察委员会核实监察通讯员政治情况的函件充实人民监察通讯员 1953年,全省32个监察机构按条件任命人民监察通讯员436名。这些通讯人员大部分工作积极、负责、热情,反映很多情况,例如在粮食统购统销工作中,兰州市通讯员反映问题16件,对省监委掌握在粮食供应中干部思想动态,提供不少可靠的材料。

1954年7月22日,省监委制定《甘肃省各监察机关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试行规则》,对人民监察通讯员的任务、设置、任命、领导关系、工作制度作出具体的规定。

1954年8月11日,省监委统计,全省人民监察通讯员共发展932人,主要分布在财经系统647人,政法系统120人,文教系统85人,群众团体和城镇居民80人。从数字和分布地区看,已有相当基础。

这些人民监察通讯员能积极反映意见和存在的问题,监察机关也能及时安排布置工作,因而,都能发挥作用。

1954年9月8日,省人民监察委员会发文各地监察处,对本年7月底至8月上旬省级36个单位的人民监察通讯员进行全面检查和整顿时发现,部分通讯员尚未在群众中公开,缺乏必要的学习培养,有的只反映“鸡毛蒜皮”的小事,忽视本单位的一些大问题,有的通讯员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为此,省监委提出,要加强对通讯员的思想、政策、纪律教育,要坚持通讯员定期向群众汇报工作,充分发挥通讯员的作用。

1954年,省监委在省级19个单位任命47名人民监察通讯员,各地各单位监察室在所属系统也任命365名监察通讯员。这些通讯员,大部分都能热情、积极反映意见,起到助手作用。但是仍有部分通讯员起的作用不大。(www.xing528.com)

1955年,省监察厅对全省人民监察通讯员,按照“注重质量,重点设置”的精神进行整顿,省监察厅和7个专区监察处,原有监察通讯员1026人,整顿后实有614人。

1956年10月31日,省监察厅发出关于移交人民监察通讯员问题的通知,对1955年2月以前省人民监察委员会时期发展的人民监察通讯员进行重新登记和整顿。

领导关系

1956年9月19日,根据监察部向国务院《关于对人民监察通讯员调整设置和加强领导》的报告第三条规定:“有些监察机关已改变为内部监察或专业监察机关(如财政、银行商业、外贸、邮电、文化、卫生部门),其原设置的人民监察通讯员,应该由国家监察机关加以调整并加强领导,国家监察机关必要时也可以将这些部门的人民监察通讯员交由各该部门内部监察机关领导。”省监察厅对各企事业单位的人民监察通讯员领导关系问题,提出具体意见:1.各企事业内部从省到县设有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的单位,其人民监察通讯员仍分别由他们直接垂直领导。2.各企事业内部在省一级设有监察机构,在专区以下没有设立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的单位,其人民监察通讯员,在省级的仍由省级内部监察机关领导;在各专区的仍由各专署监察处领导。3.邮电系统,监察机构已改为检查机构,其原设的人民监察通讯员,由国家监察机关根据需要酌情设置和领导。4.没有重点派驻国家监察机关或内部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的县,其原设置再现的人民监察通讯员(包括邮电在内)应由各专署(自治州)监察处,予以保留或免去。省监察厅所领导的人民监察通讯员原有67名,调离本单位或不在兰州地区工作的有16人,现实有51人。对人民监察通讯员组织的调整应该根据“注重质量、重点设置”的原则精神,进行调整。遵照监察部规定由本单位民主推选或由党政领导推荐后,将人民监察通讯员名单在其所在机关予以公布即可。

1957年7月5日,省监察厅加强人民监察通讯员的组织领导。组织人民监察通讯员处理公民来信来访;监督促进执行国家惩戒政策。在上半年基本完成整顿、发展人民监察通讯员工作的基础上,主要是领导好人民监察通讯员工作。正确发挥与保持人民监察通讯员的积极性,做到:及时处理人民监察通讯员反映的问题,按时布置通讯要点;有计划的学习资料和文件;有计划的召开一些汇报会,总结交流经验,对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人民监察通讯员在年底进行一次评比和奖励工作;正确处理公民来信来访,执行惩戒政策,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评选奖励 1957年9月12日,省监察厅召开人民监察通讯员座谈会,对人民监察通讯员的工作成绩和存在的缺点进行总结,讨论通过人民监察通讯员的奖励条件和评选办法。1.奖励条件。揭露违法失职事件,对维护国家政策、法令或人民财产有显著功绩者;在揭露违法事件时,能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保护国家财产和建设事业及改进工作有重大贡献者;在工作中遇到困难,能坚持原则斗争,最终使违法失职事件得到揭发和处理者;不仅本身工作积极,并能帮助或推动其他人民监察通讯员工作,获得显著成绩者;在联系群众、结合业务开展工作上,能总结出新的经验,对提高人民监察通讯员工作有显著贡献者;有其他应予奖励之事迹者,如积极反映情况且多为正确者。2.评选办法。人民监察通讯员个人之奖励,可由人民监察通讯员小组或由所在机关单位提出,经监察机关讨论通过予以奖励。据统计,从1951年到1957年,省监察厅对136名优秀人民监察通讯员进行表彰奖励。

1958年,鉴于当时形势的发展,监察部提出停止发展人民监察通讯员的工作。全省各级监察机关停止发展人民监察通讯员。

人民监察通讯员作用

1952年,全省人民监察通讯员充分发挥作用,主要是:协助监察机关调查政府机关与所属部门及工作人员一切违法失职、损害国家或人民利益的行为和工作上存在的重要问题;征集群众对政府的政策、法令、工作的意见,向其主管人民监察机关或所在机关、部门首长报告;宣传监察工作的职责、作用和意义,引导、启发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并开检人民监察机关在该单位设立的人民意见箱。

1953年,根据工作要求,全省人民监察通讯员主要作为行政领导的助手和耳目,帮助政府做好工作。民主推选171名监察通讯员,共反映意见1000多条。

1955年5月20日,省监察厅对1954年省级人民监察通讯员工作进行总结。这一年,揭发、检举、反映群众意见425件,对这些问题有关单位进行查处,教育、挽救犯错误的干部,鼓舞人民监察通讯员工作的热情。

1956年9月19日,省监察厅为充分发挥人民监察通讯员的作用,加强领导,经常与人民监察通讯员取得联系,布置通讯要点,使人民监察通讯员有中心、有系统地反映问题,各级监察机关对人民监察通讯员所反映的问题,都能及时处理。

1952年9月13日,《甘肃日报》刊登省人民监察委员会通知,要求各地建立人民监察通讯员及人民检举接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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