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提高执纪执法能力
1952年以来,监察机关就注意加强学习,提高监察干部的思想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越来越复杂,任务越来越繁重,对监察干部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通过教育、培训、纪律和监督,抓好道德、情操、学识、才能基本素质,加强监察干部在政治、思想、文化、业务、理论方面的建设,适应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需要。
加强教育
1950年至1953年,省监委多次在委员会和全体监察干部中组织学习中共党史和土地改革政策,教育干部认识过渡时期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提高政策水平。
1954年4月,省监委通过加强学习,提高监察干部的思想政策水平,以适应国家与人民的要求。针对监察工作接触面广,而且情况复杂的特点,教育干部经常提高思想认识与政策水平,从复杂现象的分析综合中发现国家机关干部中尚在萌芽的主要思想倾向,以便及早教育和克服,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不断地组织学习各种有关政策法令和业务知识,结合学习贯彻中共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批判骄傲自满情绪和个人主义倾向,端正干部思想,适应监察工作的需要。
1955年3月,省监察厅组织干部加强政策学习,正确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认真钻研业务,学习有关知识。严格遵守国家法纪,成为执行各项政策、法令的模范。纠正部分干部认为监察机关是监察别人的思想倾向,要求干部对自己就要特别严格,监察干部对自己的工作,必须经常保持谨慎严肃的态度和大公无私实事求是的作风,防止从主观臆断以至从个人成见出发的错误做法。严肃批评那种自以为是、骄傲自满的作风;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工作,并欢迎别人的批评,发现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中的缺点或错误时,进行实事求是的揭发与批评,同时还推动被检查机关自觉地进行自我批评,欢迎来自人民群众中的批评,搞好纠举和查案监察工作。
1955年6月,省监察厅提出要加强监察干部的马列主义学习,深刻认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学习研究有关合作化的政策、决议、方针、计划,以加强对农业合作化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甘肃省人民监察委员会1951年冬季干部学习计划
1955年上半年,针对监察机关存在的问题,如案件积压拖延和一般化的领导,各级监察机关对克服困难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造成工作忙乱、被动和案件的拖延积压,特别是省监察厅很少组织干部深入下去进行具体了解和帮助;对监察部发布的一些通知、命令照抄照转,以及对下级的请示报告批复不及时,尤其在分析、研究及时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做得不够,使领导不能掌握全面的情况,工作处于被动。在处理人民来信与领导通讯员工作上,有些单位对人民来信的处理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甚至发生丢失人民来信的严重现象。对通讯员的领导教育与具体帮助做得不够,使不少通讯员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个别单位对通讯员的发展审查不严,混进个别坏分子和反革命分子。为了提高干部的理论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工作需要,上半年抽调30名监察干部到省行政干校学习,另外还与陕西、青海在西安合办一期监察干部训练班,选派15名干部参加学习,强调联系思想和实际工作,进行研究讨论。从而提高监察干部的思想觉悟、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1955年8月,省监察厅对全省监察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监察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是省监察厅领导不具体,对各地督促、检查和帮助不够;有些地区对中心工作不明确,忽视对农业互助合作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由于机构分散,检查多未能集中力量,抓住重点,检查不深不透,收效不大;对有些案件与人民来信的处理不及时,长期拖延积压,甚至有丢失案件的严重现象;少数监察干部对监察工作缺乏正确认识,认为监察工作面宽、复杂、怕得罪人,因而不安心工作,不敢大胆坚持原则、向不良倾向进行斗争,以及骄傲自满,不注意方式方法,简单急躁,甚至发生违法乱纪行为。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通过开总结会、座谈会、培训会形式教育活动,认真组织监察干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监察规范性文件规定,提高监察干部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1956年3月20日,省监察厅提出,为了使监察干部逐渐向专业化发展,分批选送监察干部到省级各有关部门举办的财经、森林、水利、畜牧、工业、商业业务训练班学习,以便熟悉各有关单位业务,训练期满后,再由省监察厅施以二十天至一月的短期监察业务训练,通过这些教育形式,适应监察工作需要。
1956年至1957年,针对全省监察干部对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精神实质学习研究不够,领会不深,对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包括整个国民经济全面改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农业合作化在国家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中的重大政治意义理解不深。因而没有积极地组织力量,加强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监督检查,对专、县监察机关关于农业合作化运动检查指导工作抓得不紧,对有关农业合作化方面的检查报告,也未能及时认真地加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不能帮助基层解决问题。虽然进行一些督促检查,但质量不高收效不大。对监察工作的目的不够明确,存在着片面观点,因而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未能收到应有效果,对一些问题,查得不深不透,使问题不能及时处理。还由于在检查工作中对一些关键性问题和产生的根源,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因而检查工作结束后,不能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再加上对检查工作重视不够,使被检查单位工作得不到显著改进。为此,省监察厅加强对监察干部的学习和教育,组织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文件,提高认识能力和政策水平。
1957年7月5日,省监察厅针对全省监察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水平赶不上工作发展的需要。在思想方法上不少干部有片面观点,工作作风上有形式主义倾向,甚至少数干部中间还存在某些不团结和不安心工作的表现。提出解决的基本方法是加强政策和业务学习,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党的方针、政策的学习教育,提高干部的思想认识水平,并注意对生产管理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干部的工作和业务水平。省监察厅还组织文化低的干部注意提高文化水平。学习方法贯彻“边作边学、边学边作”的方针,取得一定效果。
1990年1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公布以后,省监察厅组织全省监察干部,利用一个月的时间,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下工夫、花气力,扎扎实实逐章逐条学习,领会精神,熟知条文,准确应用。按行政监察条例规定规范行为,履行监察职能,依法行使监察权力。同时应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条例。用群众的力量和智慧来帮助各级监察机关实施监察条例,以保证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
1991年,省监察厅强化四项基本原则和遵纪守法教育,通过形势教育、上党课、召开民主生活会、群众评议党员和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使广大监察干部的政治觉悟和工作责任心以及办事效率有较大的提高。
1993年至2001年,省纪委监察厅抓紧各项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学习教育。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好中央和省委各项精神的学习活动,做好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的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举办“执政能力建设与纪检监察工作”多期专题研讨班。通过学习教育,不断提高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力,对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有效监督的能力,依法执纪办案的能力,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权利的能力,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能力。同时,健全领导干部学习制度,把学习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2003年4月,省纪委监察厅按照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韩忠信提出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立五种意识,进行深入的思想教育:一是强化发展意识。加快发展是人心所向、福祉所需、希望所在;必须在头脑中绷紧“发展”这根弦,以发展为己任,在行动上主动做支持发展、促进发展的排头兵,把帮助和带领群众谋发展、快发展作为光荣使命和神圣职责,在履行职能上情系群众、心系发展,善于在工作实践中把握新动向、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开辟新思路、创造新办法、实现新突破,全力为创优发展环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做保障。二是强化大局意识。围绕大局做工作、围绕大局搞服务,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优环境、提供保障。把握大局、谋划大局、服务大局。三是强化团结意识。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常树整体形象,常立群体威信,任何人都无权也无理由伤害和影响集体形象,实现新跨越的强大合力。四是强化创新意识。结合工作实际和形势变化,勤于思考、善于研究、勇于创新,为完善工作体制和机制提供思路和依据。在工作方式、方法上创新。学习和借鉴各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找准创新的着力点,走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的纪检监察之路。五是强化自律意识。时时处处以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持做风清气正的带头人,“荣辱不颠倒,惩防不懈怠,办案不徇情,执纪不走样,做事不推诿,遵章不放松,共事不拆台,律己不特殊”。
2005年,省纪委监察厅先后组织二十多名市、州纪委、省直派驻机构、企事业单位纪委的领导干部赴欧洲考察学习;组织5名省纪委监察厅机关新提任的干部参加任职培训;分四期对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全体干部进行业务培训;配合相关厅室在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党员干部中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开阔纪检监察干部的视野,转变观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坚持“三抓”,力求使干部素质和作风有一个明显转变。1.抓学习,建立健全学习长效机制,组织干部学理论、学政策、学业务;2.抓作风,要求恪守对己清正、对人公正、对内严格、对外平等的职业品格,树立求真务实、雷厉风行、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自觉树立和维护公道正派的形象;3.抓团结,要求干部齐心协力,合作共事,形成轻松愉快的共事氛围。
2004年到2006年,省纪委监察厅运用传统教育手段,对监察干部进行以江泽民反腐倡廉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运用信息技术现代化手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全省先后开展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反腐倡廉工作、纪念陈云诞辰100周年征文活动,征集优秀理论文章近600篇。通过廉政培训、“三会一课”、理论学习、专题辅导、巡回宣讲、报告会、党政领导上廉政党课多种形式对监察干部进行理论辅导,以提高执政执纪能力。
2006年,开展学习贯彻党章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主题教育活动,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不断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更加坚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决心。强化业务能力建设,开展“学先进、争当办案能手”活动,结合办案实际,对典型案件和有一定影响的案件进行专题剖析,提高办案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执纪办案能力。规范执行廉政从政。经常教育办案工作人员牢记“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的教训,深刻汲取一些党员领导从不廉洁开始逐步趋向腐败的教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运用民主生活会的形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进行检查,对长期在外办案的监察干部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时时处处高标准、严要求,防止利用案件线索谋私和办关系案、人情案,在廉洁自律方面作出表率。
培训提高
监察业务知识培训 建国初期,随着各级人民委员会行政监察机构的相继成立,各单位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充实配备一批行政监察干部,并注意其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养。省监委1953年分三批(每期3个月)轮训41名监察干部,轮训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法,一方面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和有关监察工作的政策法令,提高干部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另一方面让监察干部参加一些单位和基层的办案工作,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促进全省监察工作业务的开展。
1954年1月28日至30日,省监委针对监察业务不熟,统计数据不准确,报告、总结抓不住重点问题,对省属企业单位监察室秘书和统计人员40多人进行就案件查处数据统计、来信来访处理方面的培训。
1954年12月17日,省监委对监察干部的学习问题,根据本委情况没有力量举办集训,提出建议由监察部集中培训,省上办短期训练班。
1958年3月3日至30日,省监察厅在兰州举办全省档案干部训练班,对各地、州、市和省直有关单位管理监察档案的干部20人进行培训。
1958年6月10日,省监察厅在省政法干校对全省47名监察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1988年12月7日,制定《甘肃省监察干部培训规划(1989—1991)》,对指导思想和培训目标,任务与要求,组织领导作出具体安排并实行。
一期监察干部培训班 1989年5月10日,省监察厅举办全省第一期监察干部培训班,在甘肃政法学院开学。来自全省各地、市、州和部分县、市、区监察局的正副局长和一部分业务骨干参加这期培训班的学习。省监察厅副厅长刘作恺讲课。首期培训班为期两个月,主要学习监察业务知识、行政监察制度史与监察工作概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及经济法的部分内容。省监察厅有计划地轮训全省行政监察干部,通过比较系统的理论学习,提高监察干部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办案技术水平。
二期监察干部培训班 1989年9月4日,省监察厅在兰州市委党校举办全省第二期监察干部培训班。1.培训对象:各地、州、市,各县、市、区监察局正副局长,省监察厅部分业务骨干及部分企业单位行政监察部门的业务干部。2.第二期培训班培训干部70名。
附表17 第二期监察干部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三期监察干部培训班 1989年11月10日,全省第三期监察干部培训班在兰州市委党校举办。1.培训对象及条件:各地、州、市,各县、市、区监察局正副局长和业务骨干,省监察厅部分业务骨干及省政府各部门派驻监察室和部分企业单位监察部门的业务干部。参加培训者要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坚持学习。2.第三期监察干部培训班共培训60名。
附表18 第三期监察干部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四期监察干部培训班 1990年,省监察厅举办第四期培训班,培训人员278名,其中领导干部70多名、少数民族干部12名。省监察厅机关和部分地、市、州监察局的一些干部,还参加监察部的培训班。地县和省直部门监察机构也以不同形式,开展干部业务培训。
宣传教育干部培训班 1994年11月20日至12月5日,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新形势下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宣传教育工作水平,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宣传教育干部培训班在省委党校举办。1.培训对象:各地、市、自治州纪委、监察局宣教室或承担宣教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省直部分单位纪委,纪检组主管宣教工作的负责人;部分企事业单位纪委主管宣教工作的负责人以及部分宣教工作做得好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主管宣教工作的负责人。2.培训内容:传达学习中央纪委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讨论贯彻意见;学习中央纪委、监察部1994年-1998年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规划,讨论贯彻意见;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宣传教育工作相关业务知识,交流工作经验。3.培训31人。
附表19 第四期监察干部培训班名额分配(https://www.xing528.com)
全省监察干部业务培训 1990年,经过省、地、县监察部门的共同努力,监察业务干部的培训取得一定成效。据统计,全省监察系统参加培训的地、县两级副局长以上干部共129人,占应参加培训人数的61.7%。其中地、市、州监察局副局长以上干部15人。驻省直各部门监察室大部分监察干部参加培训。
附表20 1990年14地、市、州监察干部培训情况统计表
1991年,省监察厅对全省各级监察机关的执法监察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各级监察机关,不但组织干部学习执法监察的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还组织执法监察人员赴外地学习取经,搞好执法监察工作。
1991年,省监察厅分别举办举报信访干部学习班、宣传干部学习班和监察业务基础学习班,共培训242人。其中科级干部44人,企业监察干部36人。省监察厅和一部分地、县监察机关还分别参加监察部和地方有关部门举办的秘书、档案、监察业务及其他理论学习班的学习。
2002年,省纪委监察厅和各地纪检监察机关通过举办学习培训班形式,不断加强基层新闻报道通讯员队伍建设,形成省、地、县纪检监察机关新闻三级通讯网络。
2002年,为提升监察干部素质,提高监察工作能力,省纪委监察厅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迈上新台阶。一是把理论学习、业务培训作为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摆在突出位置,常抓不懈。二是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的建立,为做好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工作提供基地和保障。到2003年,全省有1000多名纪检监察干部参加省纪委监察厅组织的培训。
2003年,为了深入开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省纪委监察厅先后组织举办邓小平理论研讨班,“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班,200名地县纪委书记参加学习和研讨。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围绕如何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到从严治党治政的具体工作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辅导,增强纪检监察干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理论和业务培训,共培训纪检监察干部近4000人。
2004年,省纪委监察厅把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和新加入纪检监察队伍的干部作为培训重点,分6期进行培训。一是确定重点,有的放矢,加大在职干部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二是培训内容涉及案件检查、案件审理、纠风、执法监察、源头治理,来自全省的240多名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培训,其中,处级干部24人,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216人。三是积极组织参加中央纪委培训班共11期270人。四是各市(州)监察局举办培训班,据不完全统计,共举办培训班171期,培训干部6824人,其中,各市(州)、省直部门举办培训班120期,培训干部4170人,各县(区)举办培训班51期,培训干部2654人。
2005年,省纪委监察厅面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全省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提高纪检监察工作“五种能力”,即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力,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有效监督的能力,依法执纪办案的能力,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权力的能力,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能力,轮训干部300多人。各市、州积极组织,通过上党校、办学习班、座谈会形式,使所有纪检监察干部比较深入的学习实施纲要,掌握精神实质。
2005年5月17日至6月2日,委托中央纪委北京培训中心举办一期甘肃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业务培训班,50名纪检监察信访干部进行培训。
强化干部培训 2002年至2005年,先后组织120多名市、州纪委、省直派驻机构、企事业单位纪委的领导干部赴欧洲、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境外考察学习;配合省委组织部有关单位,组织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干部参加省委党校的任职培训、中青年后备干部培训、县(处)级干部培训和各种专题培训;按照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对市、州纪委、省直派驻机构干部和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培训中,坚持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两手抓”,制定可行的培训计划。在形式上,采取办班培训、以会代训、业务研讨、经验交流、专业讲座、上课学习多种形式。在内容上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学习法律、金融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紧紧围绕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岗位培训。通过各种培训活动,开拓纪检监察干部的视野,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同时,逐步建立健全各项培训制度,不断改进监察干部培训的方式、方法,增强监察干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004年至2005年,全省共开办监察干部培训班499期(个),培训、轮训监察干部18567人次。其中,省纪委监察厅举办的纪检监察综合业务培训班17期,培训市、州纪委书记、监察局长和省直部门领导855人。培训紧紧围绕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注重干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拓宽纪检监察干部的视野,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还通过不断完善考核考察机制,严格考勤制度,坚持并完善干部任职谈话、新任职人员集体谈话制度形式,加强干部队伍的纪律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
2006年,按照提高“纪检监察能力”的要求,先后组织二十多名纪检监察干部赴国(境)外考察学习;组织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干部参加省委党校和行政学院的主题培训,开阔纪检监察干部的视野,转变观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省纪委监察厅认真贯彻中央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做好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共培训纪检监察干部483人。对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厅级以下141名干部进行公务员法培训。部分市、州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赴省外学习培训。
2006年,省纪委监察厅注重实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加强。一是按照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省纪委监察厅自办培训班三期,培训纪检监察干部144名,并会同省国防纪工委、省安全厅纪委、省新闻出版局纪检组、省纪委纪检监察四室对全省30多名国防工业企业专职纪检监察干部、45名国家安全系统的纪检监察干部、50名新闻出版系统的纪检监察干部、50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培训,系统讲解宣传教育、案件监察、信访举报、源头治腐方面的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二是选送152名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中央纪委三个培训中心举办的培训班,完成中央纪委下达的培训任务。三是继续开展纪检监察干部在职业务自学活动。
2007年9月13日至16日,省纪委监察厅在张掖市举办全省纪检监察信息工作培训班。省纪委常委、秘书长周秀山参加开班仪式并讲课。培训班特邀信息工作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省委省政府信息工作部门的领导,分别就信息决策、党务信息、政务信息、纪检监察信息专题授课。全省14个市、州、部分省直部门、县、市、区、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厅室的纪检监察信息工作人员共50余人参加培训学习。
2007年,省纪委监察厅加大纪检监察业务培训。通过宣讲业务知识进行指导。分别到庆阳、武威、张掖、金昌、天水市和省直厅局举办的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培训班上,讲解案件审理业务知识,培训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达500多人。是年9月,审理室、宣教室、法规室联合在云南举办一期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法规、宣教干部业务培训班,对14个市、州的审理室主任进行专门培训。是年11月,组织兰州、定西、天水和省纪委监察厅审理室4名干部,赴北京培训中心参加第二期全国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培训班。
经常抓好监察干部培训 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素质提出新的要求,同时,面对地方各级党委、纪委换届后新任纪检监察领导干部较多的实际状况,省纪委监察厅对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重视,将培训工作作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基础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狠抓落实。一是培训力度加大。举办培训班五期,其中两期新任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培训班,一期宣教、研究、审理业务培训班,一期信访举报业务培训班,一期信息工作培训班,共培训纪检监察干部152人。先后选派126名纪检监察干部参加由中央纪委三个培训中心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举办各类培训班近200期,培训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8000多人(次)。二是培训对象重点突出。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新任纪检组长以及新任县(市、区)纪委书记68人列为重点培训对象,其中,市(州)纪委书记和省纪委派驻机构纪检组长13人,市(州)纪委监察局其他新进纪检监察领导班子成员35人,县(市、区)纪委书记20人。全年共培训新任职和新进纪检监察干部799人,占2006年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新任职新进入干部总数的43%。三是培训内容针对性较强。一方面注重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及精神实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战略部署、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辅导;另一方面,注重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素质,从党纪条规、案件检查、源头治理、组织协调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开展培训,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针对性与实用性相统一。四是培训渠道逐步拓宽。省纪委监察厅和部分市(州)纪委充分利用中央纪委监察部三个培训中心及兄弟省市纪委培训中心的师资力量,学习借鉴外省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先进经验,以委托培训的方式举办多期培训班。培训中,采取集中学习、座谈讨论和实地考察相结合,使纪检监察干部既学习理论业务知识,又开阔视野、开拓思路,收到培训效果。以新任领导干部为重点,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举办培训班126期,培训干部4716人次。
严格纪律
纪律约束 1988年8月1日,省监察厅制定关于行政监察机关保持廉洁的八条规定。自觉接受党纪政纪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1990年2月2日,省监察厅制定《甘肃省行政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守则》。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以廉洁奉公为根本,以维护政纪为己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2.模范地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处理问题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不符合政策、法规的话,不说;不符合政策、法规的事,不干。3.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处理问题。重证据,不轻信口供;重事实,不主观臆断。4.坚持原则,敢于斗争,不讲“面子”,不徇私情,不为“说情风”而动摇,不为“关系网”而却步。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5.热爱本职,忠于职守。工作认真负责,办事严谨周密。讲质量,求效率,不推诿,不扯皮。反对和克服敷衍塞责、马马虎虎的不良习气。6.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倾听群众对监察工作及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作群众维护政纪、主动监督的代言人,作群众信得过的监察干部。7.廉洁奉公,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不谋私利。不接受贿赂,不收“贡”纳礼,不大吃大喝,不挥霍浪费,不包庇、袒护违法违纪者,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8.顾全局,讲团结,讲协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反对搞小圈子,反对任何不利于团结的非组织活动。9.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服从组织和领导决定。提倡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有意见讲在当面,不要背后乱议论。10.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待人热情诚恳,处事和气宽容,反对“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11.严守国家机密和工作纪律,不向当事人和无关人员泄露公务机密。对涉及亲属的违纪案件,应主动回避。12.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监察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1995年6月2日,省纪委监察厅制定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的规定。
2000年4月,省纪委监察厅制定机关纪律若干规定,对政治纪律、保密纪律、工作纪律、办案纪律提出严格要求。
监察制约
监督行使监察权 1955年8月前,全省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违纪案件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各级监察机关存在拖拉积压现象。据省监察厅统计1954年以前未结案的个案,占1955年受理案件总数的30.7%。致使有些案件时过境迁,人员调动,不仅给案件的查处增加不少的困难,而且拖延处理日期,失去教育效能。还有个别地区发生丢失案件材料现象。如定西与临洮两县监委一年共丢失案件5件。2.各级监察机关草率处理案件程度不同地存在着。3.在处理公民控诉工作时,职权范围不够明确,有包揽过宽的现象。仅省监察厅公民控诉未结案中统计,不属监察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土地问题,要求搞清历史,解决工作,甚至党委系统干部的有关问题,尚占未结案的10%,超出职权范围,增加了调查了解的困难。4.在执行行政处分时,存在乱立名目甚至错误处理现象。1955年省监察厅从已批办的118件案件中统计,受处分不当的竟占总数的33.1%。一般存在着对领导干部宽,一般干部严的现象。乱立名目现象仍然存在,如成县监委处分12人,其中就有8人的处分是“记大过1次”、“降级”、“开除工作”。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就严重影响监察工作。省监察厅组织力量对以前查案情况进行分析检查:1.省监察厅对所属监察机构具体指导帮助不够。由于人力所限对下属进行深入具体了解帮助和督促不够,尤其对分析、研究、限时总结工作、交流经验作得更差,因而对处理公民控诉和惩戒工作没有一套成熟的经验,存在着一般化的领导作风。2.少数单位对公民控诉和惩戒工作仍未引起重视,责任心不强,对转去查处的案件,催数次不见音信,对存在的困难问题也不向上反映;调查问题不深入,不细致,所报材料不齐全,案情交代不清,致使公文往来频繁,而问题不能及时解决。3.监察机关对政策业务学习抓得不紧,部门业务生疏,加之机构不健全,人员流动性很大,致使工作中发生很多缺点错误。为了保障监察权限正确行使,制约监察机关和监察干部行政行为,省监察厅提出:1.重视公民控诉和惩戒工作,对重大案件厅领导亲自批阅、处理,或者给主办人员教办法,讲案例,使问题顺利、及时、正确的得到解决。2.加强领导,定时召开有关这两项工作的专业会议,交流与总结经验。并从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去2至3个监察处具体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特别是对重大案件必须亲自派人检查,以求及时正确的处理。3.克服拖拉积压现象。对积案每一季度进行一次清查,实行分类排队,制订分期清理计划,结合日常工作,按期清理。在清理积案中,除应建立经常的面催制度外,尤应根据案情分别用电话催办,派人催报,派人检查,重点抽查办法,督促承办单位积极处理。同时各级监察机关实行联合办公制,以监察机关为主,联合有关单位,定期召开会议,总结与交流经验,研究每个时期,各单位、部门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进行检查与解决,并讨论有关重大案件,以统一思想,公正处理。4.克服草率处理与处分不当现象的继续发生。对案情必须认真负责深入、细致地调查对证,然后分清主客观原因,屡犯或偶犯,以及危害程度,群众反映,本人对错误的认识,适当的确定其应得的处分。处分确定后,应将错误事实向本人讲清,由本人签字,做到其心悦诚服。对本人提出的不同申诉意见亦应认真考虑,若处分确实不当,应主动改变,不能置之不理。整理案情,必须力求简明、扼要,抓住问题关键,分清主次轻重,切忌现象罗列、含糊和矛盾,没有搞清的问题,不能作为处分的依据。在决定处分时,应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以求正确处理。5.明确职责,划清处理范围。坚决执行监察部公民控诉处理局关于1954年各级监察机关处理公民控诉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中所提的意见:监察机关关于其他机关与监察机关上下级的分工,克服包揽过宽而造成的拖延积压现象,使公民控诉做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并加强监察通讯员的领导及意见箱的管理,注意培养典型,推动一般,按期布置通讯重点和总结工作的方法。对意见箱定期开取,及时处理,处理结果需要公布时及时公布,藉以启发群众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1956年,各级监察机关,在处理公民控诉和惩戒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调查问题不深入,和犯错误本人交谈查对做得差,导致发生事实有出入,处分不恰当现象。省监察厅直接调查的14件案件中,本人提出与事实不符的就有4件。如天水农业推广站干部张建奎在1954年因为闹个人意见,漫骂领导,工作消极,被天水专员公署批准予以开除。本人不服上诉省监察厅。省监察厅批复天水专署监察处调查,认为事实没有出入,省监察厅因审核不够细致,即同意开除。本人又向省委提出申诉,省监察厅直接派人下去查对,结果证实,不但大部分与事实不符,而且将张建奎采取各种方法消灭虫害的成绩列为违纪的错误事实。经查证后对张的处分作出纠正,并安置工作。张建奎来信说:“这件事再一次说明党不但像严父一样严肃地教育着我,而且像慈母一样用伟大地爱抚育着我,使我永远感到投入革命大家庭的温暖可爱。”并保证加强思想修养,为农业生产献出一切力量。
1957年1月5日,省监察厅对1956年的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1.在处理公民控诉和惩戒工作中,各级监察机关存在着不深入调查草率处理案件的官僚主义作风。如省监察厅审议的47人的行政处分中,由于事实有出入和分析问题不全面而改变处分的就有18人,占受处分总人数的38.3%。2.在处理案件时存在着政策界限不清,原则问题不明,处分偏重现象。对干部平时不注意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一旦犯了错误,就将几年来的缺点算一笔总账,甚至将平时开玩笑说的话和生活细节问题也列入材料内。对开除处分由于控制不严,有不少被开除人员,系思想作风问题或者情节并不严重,不应开除而开除了,使开除比例很大。不少被开除的人员,因错误事实有出入或处分不恰当多次上访申诉。省监察厅收到不服处分的36件申诉中,不服开除的就有22件,占总数的61.11%。在已结的9件(12人)不服开除的申诉案件中,经复查维持原处分的只有1人(内有3人根本不应给任何处分)。3.办案质量不高,拖延时间。如监察厅查处的18个案件,最短的是一月(只有1件),最长的有半年之久,一般均在三个月左右。主要原因是:(1)下面调查问题不深入,整理材料不具体。省监察厅的主办人员,工作不细心,致使下面多次地补报,公文往返,拖长结案时间。同时在调查中查得不深不透,致使一个问题进行几次调查。(2)报批手续过繁,凡是县科长级记大过以上的处分均经过省政法办公室讨论后才提交省人民委员会行政会议讨论,但是行政会议往往因讨论其他问题而被挤掉干部惩戒工作。(3)主办人员政治水平低,工作效率不高,案件查得不细,有的拖延时间,形成积案。
1957年7月5日,省监察厅对权限保障提出意见:1.主动争取党政领导对监察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如果脱离党的领导,离开党的监督,就会迷失方向,造成错误。应该经常及时地向党政领导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及时报送工作计划,请求党政批示。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困难问题没法解决时,应连同自己的具体意见一并报请党政领导解决。2.组织联合检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这种办法的好处可以解决监察干部力量不足,业务不熟的困难,同时对检查出的问题也容易得到解决。组织联合检查时尽量和业务上有关的单位联系,不要过于庞大,要精干集中,在思想认识上要统一,行动上要步调一致。与下级监察机关组织联合检查时,还应尽量结合检查项目,注意适当地配合其他单位进行检查。3.加强调查研究工作。调查研究注意两个方面:调查了解各方面事务的现象;研究发现问题的本质,找出问题的关键,二者不可偏废。从组织上加强外,经常及时地不断了解有关部门在一定时期存在的主要问题,掌握情况,心中有数,正确制订计划,安排工作。
制约监督监察权力 1988年,省监察厅对监察权力的监督制约,采取包括来自党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以及监察机关的内部的自我制约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省监察厅的自我约束,一是建立健全审批制度、查案、备案、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和回避制度一系列工作制度,确保监察工作的客观、公正处理。二是追究不正确行使监察权力,比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违纪违法的法律责任。
1990年12月9日,省监察厅要求,对查处的违纪违法人员,由所在监察机关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利用职权包庇或陷害他人的;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泄露国家秘密的。以上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监察人员办理的案件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以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但至迟不得超过一年。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
以权制权 1988年,省监察厅对明文规定,行政监察中监察权的保障,从组织上和法律上予以保障,行政监察机关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其监察权。同时,必须对行政监察机关监察权予以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才能保证监察权的正确行使。1.行政监察机关行使权力的组织保障。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舆论监督部门,都有责任支持行政监察机关充分行使监察权。这是各级监察机关行使权力的最重要的组织保障之一。根据政府的授权,行政监察机关确定监察事项后,被监察机关和人员都应接受监察,并提供检查和调查必需的条件;对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决定,被监察机关和人员必须执行;对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的建议,被监察机关和人员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实施;对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被监察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和被监察人员的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执行和采纳。监察事项涉及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以外的机关、团体、单位及个人时,行政监察机关有权进行必要的查询和调查,有关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行政监察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机关、团体、单位的人员和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检查和调查工作。行政监察机关行使职权遇有暴力抗拒和其他特殊情况时,可以提请公安、司法机关、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以保证行政监察工作的进行。行政监察机关在行使经济处置权时,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强制执行,如强行划拨、强行扣缴。所有这些,都是行政监察机关行使权力的组织保障。2.行政监察机关行使权力的法律保障。行政监察机关要有效地行使其权力,除组织上保障外,还需要法律上的保障。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规定,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2)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3)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4)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5)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6)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对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的监督制约,既包括来自外部的监督制约,又包括内部的监督制约。外部监督制约,主要指来自党的领导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舆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内部监督制约,就是建立和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做到依法监察,以纪律、规章和严格的工作程序来规范行政监察活动,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
2004年,省纪委监察厅提出必须依照制约原则接受监督。以权制权,相互制约是现代社会监督有效性的关键所在。监督者首先要接受监督。行政监察机关是专司行政监察的机关,它的行政监察行为是否合法,处理问题是否得当,要接受监察对象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和行政监察干部要自觉树立起接受监督的观念,虚心听取被监督者的反映和申诉,克服那种认为只有行政监察才是净土一片,监察机关不必接受监督的盲目性,纠正那种借口组织协调,实为越权行事的倾向。
省纪委监察厅编辑出版党员干部反腐倡廉读本
权力运行制约2006年,省纪委监察厅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监督工作力度逐步加大。一是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二是全面推行党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规范。三是省纪委监察厅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强化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建立向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通报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四是省上和一些市(州)在新闻媒体开办《政风·行风热线》舆论监督栏目,社会监督的渠道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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