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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志监察干部结构及职务调整情况

时间:2024-10-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结构适时调整干部结构1950年5月,省监委干部的组成状况是:留用人员、解放区来的干部和新招收的干部及部队转业干部。五十年代,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省监委对监察干部的职务、年龄、文化、性别方面的结构,先后做过几次调整。3.监察员相当于正、副科长级的干部。4.助理监察员相当于科员级的干部。

甘肃省志监察干部结构及职务调整情况

第二节 监察干部

1956年到1957年时期,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下,监察机关短时期实行过监察干部条条管理。但大多时期监察干部双重管理与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相适应,条块结合,分级管理。从结构、管理、考核、任免、交流、回避和奖惩方面加强管理。各级监察机关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由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双重管理,其提名、任免、兼职和调动,事先征得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履行职责,加强工作联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共同做好监察干部管理工作。

结 构

适时调整干部结构 1950年5月,省监委干部的组成状况是:留用人员、解放区来的干部和新招收的干部及部队转业干部。随后,招收部分“土改”“三反”运动中的积极分子。

五十年代,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省监委对监察干部的职务、年龄、文化、性别方面的结构,先后做过几次调整。

1955年3月,省监察厅对干部结构特别是政治方面要求严格,同时也强调文化程度,26名干部中,大学文化程度5名,高中8名,初中12名,高小1名。其中厅长2名,处长3名,监察室主任2名,监察员10名,办事员9名。26名干部中党员10名,团员6名,群众10名。

1955年11月3日,省监察厅根据国务院和监察部有关指示精神,对干部职务明确规定:除领导干部外,监察干部的职称为主任监察员(相当正副处长),监察员(相当正副科长),助理监察员(相当于科员)。监察机关可以有工程师、技术员、会计师审计员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各财经部门派驻的监察室主任相当于正副厅长。

1955年12月31日,省监察厅实有干部43人,其中正副厅长3人,正副处长7人,主任监察员3人,监察员4人,助理监察员及办事员26人,干部来源主要是老解放区来的,部分部队转业干部和留用人员,新中国成立后新吸收的青年知识分子。其中党员25人,团员8人,群众10人。文化程度大学4人,高中9人,初中28人,高小2人。

1956年5月12日,省监察厅根据监察部关于干部职务的规定,对全省监察干部职务作出几条规定:1.专门担任监察工作的干部,分别称监察专员、监察员、助理监察员。2.监察专员包括相当于司、局、厅长级和正、副处长级的干部。3.监察员相当于正、副科长级的干部。4.助理监察员相当于科员级的干部。

1957年12月31日,省监察厅的51名干部,厅长、副厅长3人,处长、副处长11人,女干部7人,少数民族干部2人,20岁以下的干部3人,21岁—25岁干部6人,26岁—30岁干部9人,31岁—35岁干部16人,36岁—45岁干部12人,46岁—60岁干部5人。共产党员35人,共青团员6人,民主党派1人,群众9人。年轻干部为主,党团员为主,注意配备文化程度高的干部和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1958年5月6日,省监察厅、5个专署(自治州)监察处、2个市监察局和25个县监察室(局)监察干部179人,党团员占多数,其中党员138人,团员32人。

1988年以来,要求监察机关的干部职务是指在监察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按其权责大小,可分为正职和副职,正职主持全面工作,副职在正职领导下分管常务工作或某方面工作。按其产生方式,可分为选任制和非选任制。监察厅(局)正、副厅(局)长,正、副秘书长,机关室(厅)正、副主任。无论名称如何,其职务层次与《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非选任领导职务序列的职务层次相对应。即: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副厅长、厅长。担任监察机关领导职务,具备以下资格:1.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二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2.担任上一级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3.由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一般要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4.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5.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纪检监察系统培训机构的培训。6.身体健康。为促进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对通过公开竞争晋升职务者,必要时可适当放宽资格条件。

职务设置层次对应 1988年,省监察厅设置监察厅长、副厅长。厅长领导省监察厅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有关会议,审议、决定重大监察事项;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1993年,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后,省监察厅的党员正、副厅长进入省纪委常委会,厅长同时为纪委副书记,副厅长同时为纪委常委(不设常委的为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和各级监察机关领导职务的制度,继续坚持执行;并根据条件,逐步增加任职人数。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这是实行非中共党员干部担任监察机关领导职务制度的依据。省监察厅配备非中共党员的副厅长,各级监察机关也陆续选配相当数量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各级监察机关继续重视这项工作,协助组织部门做好选配工作;并在机构设置、分工以及工作体制方面创造条件,使这些非中共党员干部有职有权,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作用,放手大胆地在监察机关工作。监察专员、监察员(纪委是纪律检查员)职务序列是监察机关职务序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区别于领导职务,又不同于一般的非领导职务,根据监察机关工作特点,为保证其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而设置的业务职务,与检察院、法院检察员、审判员职务有着相似的特点。设置的目的:一是适应监察工作任务特点的需要;二是有利于更好地克服“官本位”现象。监察专员、监察员职务是工作实职,与其他党政机关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非领导职务的职责有所不同,在级别上是与领导职务相对应的。监察专员可以是正地级,也可以是副地级,监察员可以是正、副处级,也可以是正、副科级。

职务序列和配备比例 1993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监察员职务,其比例为:省纪委监察厅设正、副厅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正、副处长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其比例分别为机关干部编制人数的5%和25%。地(市、州)纪委、监察局设正、副处(县)长级和正、副科长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设正、副科长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其比例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请示党委、政府确定。监察机关设置监察专员、监察员职务是由监察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是工作的客观需要。从各地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看,存在的问题仍然较多,主要反映在规范名称和配备比例方面。各级监察机关在参照试行公务员工作中,既坚持公务员制度的原则精神,也注意体现监察机关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坚持中央纪委文件规定,加强与组织部门协调及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同时,严格按照“四化”原则和德才条件配备干部,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成熟一个配备一个,做到宁缺毋滥。

1994年,按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监察员具备的基本条件必须是: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政策水平,较好地掌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3.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从事本职工作所需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能力,忠于职守,锐意进取,勇于创新;4.思想解放,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刚正不阿,敢于碰硬;5.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有清正廉洁、无私奉献、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担任监察专员、监察员职务的,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以下资格:担任正、副厅级监察专员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担任正、副处级监察员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担任正、副科级监察员的,应当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

2002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从实际出发,针对干部管理中容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建立和健全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制度,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管理、监督和制约。1.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制度,强化班子内部监督制约,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2.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的领导与监督。各级监察机关和监察组织的“一把手”,在干部队伍建设中负起抓班子、带队伍的责任。各级纪委书记、监察厅、局长和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做到及时掌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真实情况,认真研究加强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亲自部署,既坚持原则,又关心爱护干部。3.坚持和健全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制度。针对纪检监察机关的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规范工作程序,建立科学严密的业务流程,建立健全机关内部的权力运行机制。特别是重点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能否依法依纪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能否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实施监督。4.逐步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交流制度,规范干部管理使用。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做到严格管理和监督。

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 2003年,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共有干部177名,面向全国招录40名大学生。2004年,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共有干部180名,其中中共党员154名,占干部总数的85%;女干部51名,占干部总数的28%;少数民族干部2名。处级(含处级)以上干部101名,占干部总数的56%;45岁以下的干部108名,占总数的60%;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72名,占总数的95%。从基层纪检监察系统选调10名干部。2005年,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共有干部181名,其中中共党员155名,占干部总数的85%;女干部51名,占干部总数的28%;少数民族干部2名。处级(含处级)以上干部113名,占干部总数的62%;45岁以下的干部105名,占总数的58%;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74名,占总数的96%。2005年,省纪委监察厅机关通过竞争上岗选任正处级领导干部5名,通过民主推荐程序为17名干部晋升职务。2006年,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共有干部177名,其中中共党员159名,占干部总数的89%;女干部48名,占干部总数的27%;少数民族干部2名。处级(含处级)以上干部111名,占干部总数的62%;45岁以下的干部99名,占总数的56%;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70名,占总数的96%。机关工勤人员20名。2007年,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共有干部178名,其中中共党员164名,占干部总数的92%;女干部48名,占干部总数的27%;少数民族干部2名。处级(含处级)以上干部112名,占干部总数的63%;45岁以下的干部99名,占总数的56%;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74名,占总数的98%。机关工勤人员20名。

管 理

干部管理稳定队伍 1954年12月17日,省监委针对监察干部一般质量较低和流动性大的情况,抽调相当数量原则性、思想性较强和熟悉业务的干部充实监察机关,并尽可能不调动监察机关的干部,以便积累经验走向专业化。要求尽量稳定干部队伍,调动监察干部时,尽可能征求上一级监察机关的意见,特别是调动一些负责干部,如县监委正副主任、专署监察处正副处长(主任)时,要征求省监委的意见。

1955年2月,省监察厅本着紧缩编制,精简机构,集中力量,加强领导的原则,在撤销县(市)监察机关的同时,从庆阳、银川、平凉、天水、武都、定西、临夏武威酒泉西海固地、市监察处选调监察干部20人,充实到省监察厅机关工作。选调干部的条件:1.政治上没有问题,思想作风正派;2.具有高小以上文化程度,在监察工作上有培养发展前途者;3.身体健康,无其他传染或长期性疾病者。

1956年1月25日,监察部《关于国家监察机关干部管理工作的规定(草案)》规定,省监察厅协助省人民委员会管理省直各厅的处长、副处长、室主任、副主任、监察专员。要求建立干部统计报表制度,每半年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一次。建立干部档案材料的管理制度,有计划地积累、整理干部的历史和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的材料。

1956年4月,对监察干部的职称和级别,根据监察部意见,省监察厅设正副厅长、正副主任、正副处长、主任监察员、监察员、助理监察员及其他办事人员;专署(自治区)监察处设正副处长、主任监察员、监察员、助理监察员、秘书及其他人员;兰州市监察局设正副局长、主任监察员、监察员、助理监察员、秘书及其他人员;专署(自治区)监察处、重点县(不设区的市、旗、自治区)监察组或监察员、助理监察员可指定较强监察员任组长。各级监察人员除了厅长、局长、处长、科长领导干部和一般行政人员外,监察人员的级别,主任监察员为12级至15级,监察员为14级至18级,助理监察员为17级至21级。以上为一般规定,在调整任用时根据干部具体情况并考虑培养前途不必单纯强调级别。

1956年5月4日,省监察厅根据第五次全国监察会议的精神,建立人事科,编制3人管干部(科长1人,干事2人),着重抓全省监察干部的学习、培养、管理和任免奖惩工作。未建立人事科以前仅有专员1人,附设在办公室。因为人员少,对全省干部情况特别是政治思想情况了解不够,缺少对干部培养和教育

1956年,省监察厅注意加强对下级监察机关管理:1.及时布置:按时传达上级监察会议精神;按时转发有关指示、通知、决议,避免照抄照搬的形式主义,根据实际情况加注意见或按语转发,对下级的请示、报告、计划及时研究批复;省监察厅及早将工作计划、安排下达布置,但要给下级一定的机动余地,不能规定的过于死板。2.及时检查督促,督促的方法有三:负责人巡视督导;具体帮助下级监察机关进行实际检查工作;召集会议汇报或限期书面报告检查工作进行情况。3.及时总结研究材料:对下面的报告及时总结,发现较严重的问题及时通报或向上级党政领导汇报;对监察工作或监察干部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教育改进,必要时还召集会议专门进行研究讨论,监察干部管理上有了一些起色。

监察机关领导调动需征求上级机关同意 1989年8月29日,按照甘肃省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面试工作若干规定,省监察厅通过统一笔试、面试和考察,招收5人到省监察厅工作。

1990年6月29日,省监察厅发出通报,对任免各级行政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必须征得上级监察机关审查同意。国务院《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受所在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必须征得上级监察机关的同意。”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中指出:“各地、市、州监察局正、副局长的任命,须事先征得省监察厅的同意。县、市、区监察局正、副局长的任命,须征得地、市、州监察局同意。”这都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领导干部任免的组织程序。全省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组建,都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在征得上级监察机关同意后办理任免手续的。总的执行情况是良好的。但是,一些县、市、区在未征得上级监察机关同意的情况下,随意调动监察局领导干部。有的虽征求了意见,但在上级监察机关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任命或调离监察局领导干部的工作;有的县监察局长到任仅一个月,就被擅自决定调动工作。既违反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又不同程度地影响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

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监察机关的正、副厅,局长的任命、调动,应当分别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决定之前,征得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同意。监察机关的派出监察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派出的监察人员由派出它的机关任免、调动,但应当事先征求驻在地区或者部门、单位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设置监察专员职务。第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监察员。

1993年3月合署办公以来,省纪委监察厅和省委组织部及有关市(地、州)县联系,先后派出8名县、科级干部到县挂职副县长,12名县处级干部到省直单位的监察部门担任监察室主任、副主任、监察员。9名地厅级干部派驻到省直单位担任纪检组长。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 省监察厅纠正一些地方对任免、调动、兼职不经过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问题。经常主动过问下级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生活,及时与地方党委和政府沟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积极反映、请示、汇报工作,争取支持。

健全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制度 省监察厅对已有的制度如干部任免程序严格执行。建立并完善班子考核制度、谈话制度、民主生活会报告制度、年终总结和群众评议结果报告制度。

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省监察厅扩大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的民主,走群众路线,增加干部人事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民主推荐,民主测验或民主评议,让更多的纪检监察干部参与人事工作,创造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和条件。

建立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省监察厅建立完善新老干部交替制度,后备干部选拔和管理纳入制度化建设中。

完善管理机制 1994年,省监察厅不断完善考核考察机制,严格考勤制度,坚持并完善干部任职谈话、新任职人员集体谈话制度。每年年底配合省委考核组做好对领导班子和升职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同时,严格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处以下干部和工勤人员进行考核,并评选出先进集体和优秀公务员(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和工资标准,认真为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办理调整工资的手续,为纪检监察干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1995年,根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暂行办法》,省纪委监察厅在干部管理任用中对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1996年7月,按照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为了培养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增强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尽量争取实行轮岗,对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做到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1997年4月1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纪委(纪检组)意见的暂行办法》。1.征求意见的对象:凡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的选拔任用,组织部门(包括主管任免工作的干部人事部门,下同)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之前,都应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的意见。2.征求意见的内容:(1)对选拔任用对象的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方面的反映。(2)对选拔任用对象信访举报初查初核的情况。(3)对选拔任用对象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和结论处理的情况。(4)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3.征求意见的程序:在组织部门考察之前,以便于在考察中对群众反映的需要了解的问题,有比较充分的时间、有针对性的进行了解;组织部门研究选拔任用对象之后,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之前,向纪委(纪检组)送交征求意见的干部名单。纪委(纪检组)对选拔任用对象,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向组织部门通报所掌握的情况。

严格干部录用选调 2003年以来,省纪委监察厅为了解决厅机关干部队伍结构不尽合理问题,积极争取中央纪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在编制、政策方面的支持,从全省监察系统通过公开考试选调10名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到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工作,面向全国公开考录应届大学毕业生40名,接受安置军转干部10多名,为厅机关补充新鲜血液。各级监察机关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录用选调干部,把政治素质放在第一位,严把进入关。通过各种措施接受吸纳各方面优秀人才,逐步改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结构。经过努力,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干部队伍活力明显增强,结构明显改善。

推进干部体制改革 2003年,省纪委监察厅和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贯彻中央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推行并不断完善民主推荐、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和竞争上岗制度。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施展才干创造条件。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摒弃不合时宜的观念和做法,积极探索适应监察工作特点的管理体制。在监察机关推行竞争上岗制度,建立公开民主的选拔任用机制。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2003年11月29日,省委对县(处)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整,省纪委监察厅直接任免管理派驻省直部门的纪检组副组长和监察室主任。

2005年,省纪委监察厅在机关组织竞争上岗和选任补缺工作,对省纪委监察厅机关空缺的7个厅室副主任、处长和16个正副处级纪检监察员岗位进行补充。工作中严格执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正确的领导和严谨细致的工作,加强机关厅室的领导力量,对全省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起到促进作用。

2007年,省纪委监察厅不断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执纪监督能力提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过中心组学习和组织理论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形式,领会十七大精神,理清工作思路,针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任用以省、市(州)纪委换届为契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提拔和交流领导班子成员49人。

考 核

在工作实践中考核干部 1956年10月26日,省监察厅在“肃反”运动中考核选拔干部。根据省委指示精神,结合监察工作实际,制订培养选拔干部的计划和必要制度,把“肃反”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和各地调来的三十余名干部,事先进行摸底排队工作,选拔出政治历史清楚,有一定工作经验,学习积极努力的干部14人。选拔培养的方法主要是根据单位业务性质、文化、理论各方面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工,由各处室的负责人培养。在培养的过程中,培养人对培养者进行思想教育,把教育选拔与日常生活和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密切联系起来,了解考察,进行个别谈话。负责培养人为了掌握过去和现在的全貌,翻阅档案材料,了解这些干部的历史及其家庭情况和社会关系及参加革命的动机,了解对社会主义革命事业中所表现的态度和志愿,发现工作学习中的缺点,及时纠正并指出今后努力方向。根据干部经常下乡检查工作,流动性大的特点,建立写介绍信时请被检查单位对这些干部的工作、学习和联系群众的表现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当检查工作告一段落后通过总结工作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政治思想觉悟。通过这些工作,提拔11人,其中,由县科长级提升为相当于县级的监察专员1人;由一般干部提拔为相当于县科级监察员10人。11人中,有党员5人,团员3人,群众3人,文化程度大学2人,高中1人,初中8人,其中女干部2人,少数民族1人。提升相当于科员的助理监察员2人。

1988年,省监察厅在对监察干部的考核一般是指在考试的基础上,对考试合格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表现、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是监察机关考试录用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监察机关对考生的考核,侧重于政治表现和工作态度。首先,监察本身就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求监察干部必须具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鉴别力,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因此,考生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和表现,特别是关键时期的政治态度和表现是考核的重要内容。其次,监察工作的艰苦、辛苦与清苦,需要干部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如果考生在原单位工作态度一般或消极,工作责任心不强,在“三苦”环境下,也难有高昂的工作热情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因此,监察干部的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如何,也是考核的一项内容。考核工作走群众路线,力求掌握真实、客观的第一手材料,为使用、提拔提供依据。

省管监察干部考核 1996年12月,省纪委监察厅按照国家人事部1996年11月29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认真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晋升监察干部职务。对省委管理的干部进行认真的年度考核。省委管理的干部20人。其中,正厅级干部3人,副厅级干部15人,正处级干部2人。除1人因在基层挂职未参加机关考核外,实际参加机关考核的为19人,占应参加考核人数的95%。这次考核,仍按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省委管理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首先,向每一位干部发通知,同时,印发有关文件,要求大家认真学习,明确考核的目的、意义和基本原则,以及考核的内容、标准、办法。并要求提前做好充分准备。然后,省纪委监察厅领导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其他省管干部采取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的办法进行年度总结。总结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总结中,注重联系思想实际,对照工作职责,既肯定成绩,又找出差距,并且提出改进工作和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的措施。总结结束后,每个人都认真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并按要求,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加注意见。由于领导重视,省管干部考核工作搞得比较顺利,考核结果基本如实反映干部德、能、勤、绩诸方面的全貌。

德能勤绩考核 1996年,省纪委监察厅按照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的统一安排,对本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机关干部职工157人,除工勤人员和地、厅级以上干部,应在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共计114人。其中有4人因到基层挂职锻炼及病假累计超过半年原因未参加机关的考核。实际参加考核的为110人,占应考核人数的96%。这次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是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考核办法进行的。首先,以各厅、室为单位,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江泽民“努力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讲话、《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省纪委监察厅机关1996年度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文件,使大家明确考核的目的、意义和基本原则,考核的内容、标准、办法。然后,按照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每个工作人员都联系实际,结合本职工作,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认真进行个人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最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共确定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14人,占应参加考核人数的12.3%。其中处级干部9人,科级以下干部5人,分别占本职务层次人员数的12%和12.8%;评出称职等次的工作人员96人,占应参加考核人数的84.2%;未参加考核的4人,占3.6%。考核结果经反馈各被考核人,除个别人对给自己确定的考核等次有些想法外,其他人员均未提出异议。由于领导重视,机关考核委员会及各厅、室努力工作,考核工作进行得比较顺利。考核结果基本如实地反映出整个机关工作人员德、能、勤、绩诸方面的面貌,得到全机关的认可。这次考核工作对激励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积极进取、廉政勤政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附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统计表)

附表11 1996年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统计表 单位:人

2000年,省纪委监察厅对本单位地厅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年度工作考核。1.考核的基本情况。结合机关实际和往年考核的办法,严格按规定考核办法和程序进行操作,认真抓好学习动员、个人述职(总结)、民主测评、审核备案阶段的工作。首先,下发《关于搞好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地厅级领导干部2000年度考核工作的安排意见》,明确地厅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时间、考核对象、考核内容和办法、述职及测评。并将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有关文件,分别印发每个地厅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各厅室进行认真的学习,明确考核的意义和基本原则,考核的内容标准和操作程序。地厅级领导干部联系实际,结合本人分管和负责的工作,从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五大项以书面形式写出述职报告。结合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实际,省纪委监察厅领导班子9名成员在机关统一组织的副主任、处长以上干部会议上进行个人述职,其他15名副地级厅室主任、纪检监察专员在省纪委监察厅室全体干部会上由分管常委主持进行个人述职。在副主任、处长以上干部会议上,对24名正处级干部进行统一测评,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处以下机关工作人员联系实际,结合本职工作,从“德、能、勤、绩”方面进行个人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工作做到“三个结合”。即: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认真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考核标准,确保考核质量。2.优秀等次的产生过程。机关169人,参加考核的144名机关干部职工,评出“优秀等次”工作人员18名(其中处级干部10名,科级干部6名,工勤人员2名);“称职等次”工作人员125名,1名工勤人员因违反劳动纪律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坚持德能勤绩考核标准 2002年6月,根据党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省纪委监察厅提出《关于选任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厅室空缺岗位干部的实施意见》,对机关空缺的岗位,实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竞争上岗,演讲答辩,组织考察规定程序,坚持走群众路线,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

2003年,省纪委监察厅采取个人总结,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委员会审核,委、厅领导决定等次方法,参加考核人员129人。其中处级以下干部111人,工勤人员18人。考核结果是:优秀等次公务员(工作人员)18名(其中工勤人员1名),称职等次工作人员111人,无基本称职或不称职人员。

2004年,省纪委监察厅加强省纪委监察厅机关组织建设,完成对机关部分省管干部空缺岗位的配备。在坚持条件,严格程序的前提下,按照机关干部的现有情况通过提拔、调动、公开选拔、机关民主推荐方式对省纪委监察厅现有的部分省管干部空缺岗位进行补充。产生副厅长3名、常委1名、室主任5名、正地级纪检监察专员1名、副地级纪检监察专员3名。

2006年,省纪委监察厅根据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现状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坚持原则,严格程序和标准,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考察任免和培训管理工作。先后为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十多名干部晋升职务,对符合条件的军转干部进行任职定岗。

2007年1月4日,省纪委监察厅按照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优秀等次具备: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称职等次具备: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基本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不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性质较为严重。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任 免

任用方式 从1950年起,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监察干部任用的主要方式有委任制、选举制、聘任制。委任制,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直接任命干部。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方式任用工作人员,受聘者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年限任职。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情况和双方意愿决定续聘或解聘。

1997年11月4日,省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地、市、自治州和省直机关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任免审批程序的意见》。1.地、市、自治州纪委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任免审批程序。(1)市、自治州纪委及政府换届选举时,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及监察局长候选人由市、自治州党委提出,经省纪委干部室考察、省纪委常委会同意后,纪委常委班子,由省纪委将意见告省委组织部,报省委审批,选举结果在上报省委的同时抄报省纪委;监察局长,由省纪委将意见告市、自治州党委,提交市、自治州人大讨论通过,任免通知书报送省纪委监察厅。(2)党代会大会闭会期间,市、自治州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的调整,由同级党委商省纪委或省纪委商同级党委提出人选,经省纪委干部室考察并征求有关纪检监察室及分管领导意见。纪委书记经省纪委常委会同意后,将意见告省委组织部,由省委任免;纪委副书记经省纪委常委会同意后,将意见告市、自治州党委,由市、自治州党委任免;纪委常委经省纪委主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将意见告市、自治州党委,由市、自治州党委任免,任免通知报送省纪委备案。(3)各地区纪委书记、副书记、专职委员的调整,由地委商省纪委或省纪委商地委提出人选,经干部室考察并征求有关纪检监察室及分管领导意见。纪委书记经省纪委常委会同意后,将意见告省委组织部,报省委任免;纪委副书记经省纪委常委会同意后,将意见告知地委,由地委任免;专职委员经省纪委主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将意见告地委,由地委任免,任免通知报送省纪委备案。(4)各地、市、自治州平时调整监察局长、副局长,由所在地、市、自治州党委提出人选,经干部室考察并征求有关纪检监察室及分管领导的意见,提交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监察局长经省纪委常委会同意;副局长经省纪委主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将意见告地、市、自治州党委,由地、市、自治州按程序任免,任免通知报送省纪委监察厅备案。2.省直机关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任免审批程序。(1)纪检组长、副组长,监察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免:派驻纪检组组长由省委组织部和省纪委协商提出人选,征求其在部门党组意见,经干部室和省委组织部有关处联合考察并征求有关纪检监察室及分管领导意见,省纪委常委会同意后,由省纪委将意见告知省委组织部,报省委任免。派驻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副主任由省纪委监察厅商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人选,经干部室考察并征求有关纪检监察室及分管领导的意见。副组长由省纪委任免,监察室主任、副主任经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报省纪委常委会决定,以省监察厅名义任免,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组长(书记),由省委组织部、省纪委和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协商提出人选,经干部室和省委组织部有关处联合考察并征求有关纪检监察室及分管领导意见,省纪委常委会同意,将意见告省委组织部后,由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提请省委组织部报省委任免。副组长(副书记)和内设的监察室主任、副主任由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商省纪委提出人选,经干部室考察并征求有关纪检监察室及分管领导的意见。副组长(副书记)经省纪委常委会同意后,将意见告所在部门党组(党委),由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按干部管理程序任免,任免通知报送省纪委备案。监察室主任、副主任经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经主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将意见告所在部门党组(党委),由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按干部管理程序任免,任免通知报送省纪委监察厅备案。(2)纪律检查员、监察员的任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处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和派驻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协商提出人选,经干部室考察并征求有关纪检监察室及分管领导的意见后,经主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意后,省纪委监察厅任免。党组纪检组(纪委)的处级纪律检查员,内设监察室的处级监察员,由所在部门党组(党委)考察任免,任免通知报送省纪委监察厅备案。(3)省直机关纪工委的副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的任免,按照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的干部任免审批程序办理。3.任免通知的落款。(1)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双重领导职务同时任免的,任免通知书落款为“中共甘肃省纪委、甘肃省监察厅”。同时任免处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职务的,任免通知落款为“中共甘肃省纪委”。(2)派驻纪检组领导职务的任免,任免通知落款为“中共甘肃省纪委”。(3)派驻监察室领导职务的任免,任免通知落款为“甘肃省监察厅”。

任职条件 2002年,省纪委省监察厅提出纪检监察干部的条件:1.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坚决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3.熟悉纪检监察业务,爱岗敬业,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技能;4.作风正派,忠于职守,秉公执纪,清正廉洁,保守秘密,遵纪守法,谦虚谨慎,团结同志。5.身体健康。担任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和较高的群众威信。纪检监察干部晋升职务,除了符合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外,按照有关规定,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从年度考核方面讲,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从任职年限上讲,晋升科、处、厅(室、局)级正职领导,应分别担任副职两年以上;晋升科、处、厅(市、局)级副职领导职务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正(副)处级检查员、监察员,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正副厅、局级检查员、监察专员,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从工作经历上讲,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从岗位经历上讲,晋升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从文化程度上讲,晋升科级正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处、司(厅、局)级正副职和检查员、监察员、监察专员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部级副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免职 五十年代和1988年以来,监察干部的免职通常是指对干部已任职务的免除,包括与任职相联系的免职和单一的免职。与任职相联系的免职,为晋升、转任、降职中的一种程序,在晋升、转任、降职之前或同时进行;单一的免职,即免职后不涉及任职,如离休、退休、辞职都要免去现任职务。监察干部在监察机关内部转换职位的,晋升或降低职务的,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调出监察机关的,离退休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都按组织程序予以免职。

自行免职 1988年以来,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担任一定职务的监察干部,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受到行政开除处分的,被监察机关辞退的,因所在的监察机构变动调整而失去职位的,死亡的,其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降职 1988年以来,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担任一定职务的监察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予降职。这种降职不是处分,而是一种干部管理中涉及职务升降的行政措施。降低监察干部的职务,一般每次在现任职务基础上只降低一级职务。降职后,干部级别超过原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干部降职一般先由干部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干部人事部门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干部对降职决定不服后,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被降职的干部,如在新的职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实突出,经全面考察,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重新晋升职务。

罢免 1988年以来,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对不胜任现职或者犯了错误,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监察干部,但又没有达到给予撤职处分程度的监察机关的领导干部,可以实行罢免。县以上地方各级监察机关正、副厅(局)长的罢免,应分别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决定之前,征得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同意。实行罢免制度,是改革干部制度,发扬民主,加强对干部监督的一项措施,有利于增强干部的责任心和群众观念,有利于鼓励先进、激励后进,有利于改变干部职务“只能上不能下”的状况。罢免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职务,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本人的申辩和意见,由集体讨论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任职权限审批程序 1988年以来,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各市、州监察机关和省直部门监察机构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同级党委商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意见,经上级监察机关考察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程序任免,任免通知抄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秘书长由纪委常委会提出人选,报同级党委任免。各级监察机关的监察专员、监察员和中层干部的任免,经本机关干部部门考察提出意见,由各级纪委常委会议决定任免。各级监察机关的其他干部由所在机关考察、任免。

任免手续 1988年以来,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监察干部任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一定要做到手续健全、完备。凡是报请上级党委、纪委审批和备案的纪检监察干部的任免事宜,都应按有关规定报送请示、备案报告,说明所报干部的现任职务、拟任职务或拟免职务,任职或免职的具体理由以及免职后的安排,并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对拟提拔的纪检监察干部要同时报送考察资料。报请上级党委任免的纪检监察干部材料,同时抄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征求任免意见的,也按同样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批的干部,按上述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如果呈报任职的干部原不属于上级党委或上级纪委管理的,还应同时报送干部档案,经上级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任免。纪检监察干部的任职或免职,在正式下达任免通知前,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要与干部本人谈话。

任免纪律 1988年以来,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任免干部,必须遵守干部任免纪律:不准超职数和突击晋升干部职务;不准随意放宽或改变干部职务晋升的条件,搞迁就照顾;不准违反规定程序,个人决定干部职务的升降;不准要求晋升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职务,或者要求晋升秘书身边工作人员的职务;不准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不准有其他有碍职务任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2004年,省纪委监察厅认真搞好省水利厅、商务厅、财政厅、发改委、政府办公厅等省直部门的纪检监察干部的任免考察和市、州、地上报纪检监察干部的考察、任免工作,两次配合省委组织部完成省直6个政法部门和省广电集团领导班子的整体考察工作;及时办理5名省直、市、州纪检监察干部的考察任免工作。

2006年,省纪委监察厅配合省委组织部对各市、州和省直厅局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配合省公务员招录,完成省地税系统、省国家安全厅,招录公务员的面试监督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省委拟提拔任用的114名(换届时征求意见的除外)干部,及时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为省委决策提供依据。

交流与回避

交流回避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对此,省纪委监察厅和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参照执行。地区回避是指纪检监察干部一般不得在原籍担任纪检监察机关领导职务的制度。省纪委监察厅采取组织措施,1990年到2007年,采取回避措施,调整监察干部69人。

监察干部交流 1988年以来,监察干部的交流大体是这样进行的:调任,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和岗位轮换。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干部交流主要有四种形式:1.系统外交流,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的干部流动。2.系统内交流,纪检监察系统内,上下级机关或平级机关之间进行的干部流动。3.轮换,纪检监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干部轮岗。长期在一个部门同一个岗位上工作的干部,一般都应该进行职位或岗位轮换。4.挂职锻炼,纪检监察机关有计划地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任职,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

1993年至2007年,省纪委监察厅8名年轻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到2007年,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内交流干部120多人。

监察干部回避 按照监察条规和干部管理规定,监察干部有亲属关系的,必须采取回避措施。主要是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有利于监察干部摆脱各种亲情关系的干扰,更好地依法执行公务。任职回避主要是防止在同一机关中因为纪检监察干部之间具有的亲属关系而影响其依法办事,还可以预防他们为了亲情关系以权谋私。

1993年以来,省纪委监察厅还认真遵守这样一个原则,纪检监察机关的派驻机构领导人员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也是一种任职回避。公务回避是指纪检监察干部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予以回避的制度。公务回避主要是防止纪检监察干部因涉及自己或者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人的切身利益而不依法执行公务,以权谋私或者逃避法律的制裁。

奖 惩

表彰奖励 1955年,省监察厅对查处违纪案件工作中,对挽救事故有显著成绩的72名监察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1957年,省监察厅对挽救事故有功,坚持向不良倾向作斗争的积极分子93人进行表扬。

1958年11月12日,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监察干部进行奖励: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的奖励由省政府给予。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由省政府决定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1990年,全省监察系统普遍开展“比、学、赶、帮”和争先创优活动,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评议和推荐,共评出15个先进集体、5名模范工作者,44名先进工作者,其中有6名监察干部还被评为全国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

奖励目的和原则 1991年,省监察厅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监察系统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荣誉或物质利益,以鼓励、引导监察干部忠于职守,廉洁从政,弘扬正气,激发斗志,做好监察工作。监察干部奖励既要符合党和国家的干部奖励制度,又要从监察干部工作的实际出发,体现监察干部奖励制度的特点,以更好地达到调动、鼓励、引导的目的。具体有以下几个原则:1.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2.公平合理、奖励得当的原则。3.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二者相辅相成,联系紧密。4.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奖励条件和等级 1990年以来,省监察厅制定奖励条件和等级:1.监察干部奖励的条件。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执纪并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给予奖励: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完成本职工作出色的;在纪检监察的专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同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作斗争或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表现突出的。2.纪检监察干部奖励的等级: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等称号。

奖励审批权限和实施办法 1990年以来,省监察厅制定审批权限和实施办法:1.嘉奖由县(市、区)及其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审批。授予省级、地级、县级“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分别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授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由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人事部审批。2.奖励的实施办法。监察干部具备奖励条件时,所在单位的领导要根据群众意见或者考核组织、党团组织、上级机关方面的意见,适时提出奖励意见,并调查核实情况,整理事迹材料,经领导和群众讨论确认后,由所在机关填写奖励审批表,附上本人事迹材料和当地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和群众意见,提出奖励等级,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报批。被授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被授予省级、地级、县级“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1991年2月26日,甘肃省监察厅、甘肃省人事局对全省监察工作恢复三年来,在清除腐败,查处大案要案,加强廉政建设,维护政府廉洁方面作出显著成绩,涌现出一批艰苦奋斗、勤奋工作、开拓前进、无私奉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1.授予兰州市监察局15个单位“甘肃省监察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李玉梅5位干部“甘肃省监察系统模范工作者”称号;授予马玉林44位干部“甘肃省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2.给“甘肃省监察系统先进集体”颁发奖状一面;给“甘肃省监察系统模范工作者”和“甘肃省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3.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模范工作者和先进工作者,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全省廉政建设做出新成绩。

附表12 全省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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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案件检查先进 1993年,省纪委监察厅对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在直接查办大案要案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包括县纪委、省、地(市、州)纪委案件检查室、省直单位纪检组、大型厂矿企业纪委和办案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先进集体条件:1.办案中能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敢于碰硬,不徇私情;2.勇于克服困难,突破难点,办案周期短,结案快,质量高;3.全年查办大案要案(违纪金额万元以上,或副县级以上职务)的数量在三个以上,并给予三大处分的不足三个的,所查案件必须是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先进个人条件:1.在组织或参与大案要案查处过程中,能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敢于碰硬;2.办案中善于调查研究,勤于思考问题,积极主动地提出改进办案意见和建议,对案件突破起了重要作用;3.工作吃苦,不怕困难,认真细致,多方调查取证,扩大线索,办案效率高、质量好,成绩突出。从1993年到2004年,每年省纪委监察厅都对机关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1995年,省纪委监察厅贯彻1995年7月30日国家人事部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对纪检监察干部有下列表现之一,予以奖励: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者;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8.在抢救、救灾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9.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10.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11.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12.有其他功绩的。为了充分调动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忠于职守,廉洁从政,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逐级推荐上来的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表彰奖励。

1996年3月22日,省纪委监察厅决定,对兰州市城关区纪委、监察局等25个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李发刚等84名干部为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对被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察部、人事部授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天水市纪委、监察局,临夏回族自治州纪委、监察局和授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杜学华、王美文、王新华、孙殿福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表13 全省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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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6日,省纪委监察厅对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做出重要贡献,在维护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发挥积极作用,在全省纪检监察战线上做出突出成绩的郑继祖60人予以嘉奖。同时,给连续二十年以上(含二十年)从事专职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www.xing528.com)

附表14 中共甘肃省纪委监察厅嘉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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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5 全省纪检监察系统从事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二十年以上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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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9日,省纪委监察厅为充分调动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查办案件奖励办法。1.忠于党和人民利益,忠于职守,实事求是,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在办案工作中成绩显著的;2.纪检监察专业基础知识扎实,业务能力强,办案工作效率高和质量好的;3.遵守纪律,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敢于向违法违纪、玩忽职守、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作斗争,事迹突出的;4.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勇于向违法违纪人员作斗争,以及在紧要关头,舍己为公,舍己为人的;5.不畏艰苦,任劳任怨,团结协作,表现突出的;6.查办案件受到上级嘉奖的;7.保护党和国家机密有功的;8.有其他突出功绩的,在进行精神鼓励,嘉奖通报的同时,进行物质奖励。凡发现受奖励者事迹明显失实,应由批准机关撤销其奖励决定,并收回证书、奖章、奖状、奖旗以及奖品和奖金。

2005年,省纪委监察厅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140名处以下干部和19名工勤人员进行考核,并召开年终总结暨表彰大会,对5个先进厅室和20名优秀公务员(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2005年,省纪委监察厅将“评优创先”活动和表彰优秀公务员的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对7个部门以及6名干部给予奖励;有21名优秀公务员受到表彰。“建设一个坚强的班子、带出一支过硬的队伍、创造一流的工作成绩。”省纪委监察厅从建好机构、配好领导班子、做好交流入手,提升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素质,加强内部管理,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形成肯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

2005年12月5日,为了表彰先进、弘扬正气、鼓舞斗志,调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积极性,发挥惩治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中共甘肃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召开大会,表彰全省纪检监察系统查办案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苏荣,省委副书记、省长陆浩,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韩忠信出席会议,并为受到表彰的20个先进集体和42名先进个人颁奖。

一、受表彰集体和单位

专案组记集体二等功的有:

省纪委监察厅“周建新专案组”;

省纪委监察厅“梁鸿宾专案组”。

专案组和单位记集体三等功的有:

省纪委监察厅“11·26”专案组;

省纪委监察厅“6·18”专案组;

省纪委监察厅“张玉舜专案组”;

张掖市纪委监察局“杨生茂专案组”;

陇南市纪委监察局“蒋正礼专案组”;

榆中县纪委监察局“榆中三电”专案组。

专案组和单位被评为先进集体的有:

兰州市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一室;

武威市纪委监察局“王斌专案组”;

天水市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二室;

庆阳市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室;

定西市安定区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室;

临夏县纪委监察局;

省纪委驻省委宣传部纪检组“柴茂盛专案组”;

省纪委驻省财政厅纪检组“荆万盛专案组”;

省纪委驻省文化厅纪检组“刘唯专案组”;

金川公司纪委“江荣伏专案组”;

白银公司纪委“康培生专案组”;

甘肃矿区纪委“5·09”专案组。

二、受表彰个人

记二等功的有:

郭万旭 省纪委监察厅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

李在琼 省纪委监察厅副地级纪检监察专员

张晓弟 省纪委监察厅第四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记三等功的有:

赵正祥 省纪委监察厅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

冯庆昌 省纪委监察厅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

李恩来 省纪委监察厅第一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董义平 省纪委监察厅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周吉平 省纪委监察厅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王正义 省纪委监察厅审理室副主任

崔银剑 省纪委监察厅第二纪检监察室干部

祁建萍 兰州市纪委监察局第一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刘天龙 嘉峪关市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室主任

周兴荣 张掖市纪委监察局审理室主任

苏含铜 武威市纪委常委

刘小平 天水市纪委监察局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

李世忠 陇南市纪委监察局第一纪检监察室副科级纪检监察员

李瑞芳 省纪委监察厅驻省财政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被评为先进个人的有:

安广州 省纪委监察厅第一纪检监察室正处级纪检监察员

张海东 省纪委监察厅第二纪检监察室副处级纪检监察员

方 星 省纪委监察厅第三纪检监察室正科级纪检监察员

徐 勇 兰州市纪委监察局第二纪检监察室正科级纪检监察员

张 波 酒泉市纪委监察局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

张照平 金昌市纪委监察局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

王军德 武威市纪委监察局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

杨天进 白银市纪委监察局第一纪检监察室正科级纪检监察员

强旺斌 平凉市纪委监察局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

妥永春 临夏州纪委监察局第二纪检监察室正科级纪检监察员

老 尕 甘南州纪委副书记

谢贵生 平凉市崆峒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杨福全 陇西县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室主任

田永武 环县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杨大富 玛曲县纪委监察局副科级纪检监察员

李辉良 省纪委驻省委宣传部纪检组副处级纪检监察员

袁秀智 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农牧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许 强 省纪委监察厅驻省林业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高洪汀 省纪委驻省文化厅纪检组组长

缪朝瀛 省监察厅驻省公安厅监察室主任

金 鸿 省国资委纪委副书记

郝天祥 兰炭集团公司纪委书记

牛 兆 平凉市工商局纪检组长

李新国 金川公司纪委副处级纪检监察员

王朝建 酒泉钢铁公司监察室主任

三、兰州市“7·20”专案组受到表彰:

兰州市“7·20”专案组记集体二等功;

王生才、杨幼清两人记个人二等功;

潘 恩、李东民、路忠郎、金浩元、王吉霞五人记个人三等功;

程耀刚、易 鹏、龙 斌、石爱国、戴乃昌、岳建军、邴亚卿、周忠辉、李武平、路慎书、陈 斌、施德忠、王继绪、程晓兵、高作春、文军强、王文辉、徐爱国、高秀江、陈剑强、李培林二十一人为先进个人。

2006年,省纪委监察厅信访室姜玉和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

2006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宣教部门和广大宣教干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一系列有声势、有特色、有影响的宣传教育活动,全省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新的成效,涌现出一批立足岗位、成绩突出、勇于吃苦、甘于奉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调动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宣教部门和广大宣教干部工作积极性,推动全省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经过认真评选,决定对兰州市纪委宣传教育室13个先进集体、嘉峪关市纪委“三重三抓一监督”主题教育活动11个专项工作和保正志2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附表16 全省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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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干部惩戒 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省监委、省监察厅在对监察干部表彰奖励的同时,对监察干部玩忽职守,酿成错案或者造成严重损失;滥用职权,侵犯党员民主权利或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徇私枉法;泄露党和国家以及纪检监察工作秘密;歪曲事实、篡改、隐瞒、销毁或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免予党纪和行政处分。据不完全统计,1987年恢复监察机构以来,对违反纪律的监察干部进行惩戒的有8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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