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是监察机关对调查结束的违纪违法案件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对有关违纪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分以及办案程序方面的审核处理工作。
结案前内部审理
审理小组 1955年前,省监委(监察厅)没有设立案件审理部门。案件查证后,审理工作临时指定有关干部承担。
1957年,省监察厅配备专、兼职案件审理干部,负责案件内部审理。采取的形式有专兼职结合的案件审理小组、联合案件审理小组和综合案件审理小组。
“二十字”审理方针 1988年3月,省监察厅对20世纪50年代案件审理工作进行反思,对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部门分设,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互相补充。按照“审理大计,质量第一”和“复查大计,公正第一”,要求审理工作人员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二十字”方针,秉公执纪,甘于寂寞,乐于奉献,熟悉法规,掌握政策,善辨真伪,审慎明断。内部审理内容包括:1.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2.检举材料;3.初步核实呈批表;4.初步核实情况报告;5.立案审批表;6.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7.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审批表;8.延长“两规”、“两指”措施使用期限呈批表;9.解除“两规”、“两指”措施呈批表;10.解除“两规”、“两指”通知书;11.被调查人的犯错误事实材料;12.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允许申辩);13.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所提意见的说明材料;14.案件调查报告;15.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的函件;16.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文书;17.承检监察处的处理意见;18.全部证据材料;19.违纪财物暂扣封存移交手续;20.案件调查卷。
1990年3月27日,省监察厅强化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保证全省监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搞好案件处理平衡,要求对县(处)级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在结案前进行内部审理。1.凡各地、市、州监察局和驻省政府各部门监察室处理县(处)级干部,在提交当地行署(政府)和本部门正式讨论定案之前,必须将案件的主要事实、定性结论和处理意见,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携卷到省监察厅业务分管处室进行内审。2.省监察厅各业务分管处室在接到有关地、市、州监察局或驻省政府各部门监察室的案卷后,必须抓紧时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内审。一般情况下,内审期限不得超过1个星期。3.内审工作由省监察厅业务分管处处长牵头,审理处处长、业务分管处和审理处有关人员以及案件报送单位的办案人员参加。必要时,省监察厅有关处室可派人参加。4.内审人员在内审过程中,要仔细审阅所有案件材料,如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手续不全情况,要建议予以增补;内审中,如遇意见分歧难于统一时,可请省监察厅主管厅长研究。5.内审工作结束后,要作出内审结论(内审报告),说明定案依据的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内审完毕后,再以各地、市、州监察局或驻省政府各部门监察室的名义提交当地行署(政府)或本部门讨论定案。6.各地、市、州监察局或驻省政府各部门监察室对涉及科(局、乡)级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也要按此办法执行。
1995年,省纪委监察厅在内部审理中狠抓案件审理质量,制定呈报、移送审理案件的程序,案件审理协审办法,案件审理工作负责制,回访教育,案件公开审理,案件审理岗位责任制,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省纪委监察厅把加强案件档案管理作为创新工作方法的切入点。
2003年,省纪委监察厅审理室组织力量对2003年前办理的党纪案件档案以及1988年至2003年办理的政纪案件档案进行整理,共计242件,涉及316人,逐人逐案造册,录入计算机,建成案件档案信息计算机检索系统,实现省纪委监察厅案件审理档案信息查询、检索、调阅、统计分析和辅助立卷归档的微机化管理。在此基础上,对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分类分析,制作分析图表,为领导决策和有关部门在执纪办案、廉政把关、考核评比方面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此项工作受到中央纪委办公厅和案件审理室的肯定和好评。
“二十四字”审理方针 2004年,省纪委监察厅围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搞好案件审理。
2007年,省纪委监察厅在内部审理中实现“四个转变”,即在审理案件上实现“重实体”向“程序与实体并重”转变,在组织协调上实现“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在办案条件上实现“传统型”向“科技型”转变,在队伍建设上实现“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同时,着重把握和处理好“三个关系”,即严肃执纪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严肃执纪与保护党员干部的关系;严肃执纪与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关系,使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处工作做到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落实定人员、定时限、定责任的主审人员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对省纪委监察厅自办案件做到随到随审,提高案件审理工作的时限、质量与效果。全年共受理省纪委监察厅自办移送审理的违纪案件13件、17人(其中上年遗留4件、5人,当年新受理9件、12人),办结10件、14人,办结率77%。在已办结的10件案件中,涉及地厅级干部7人,县处级干部5人,科级干部2人。其中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7人;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1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1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1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的1人;给予批评教育,写出检查的3人。审理并处理天祝县炭山岭镇一号煤矿和靖远煤业公司两个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案件,涉及2名地级干部的处理意见。办结的兰大第二附属医院、省国土厅、兰州市财政局案件都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审理程序
严格审理程序 1988年,省监察厅对审理案件的程序作出规定:1.写出审查结论或处分决定。(1)凡立案审查的案件,都要依据调查报告写出审查结论或处分决定。不给处分的,写审查结论;需要给处分的,写处分决定。(2)审查结论和处分决定的主要内容是被检查者的主要简历、主要错误事实和问题的性质、本人的态度、结论或处理意见。(3)写审查结论和处分决定要注意做到事实清楚、情节完整、表述准确、文字精练。(4)审查结论或处分决定要和被检查者见面,并由被检查者签署意见。2.组织处理程序。(1)对违纪人员给予政纪处分的,要经过职工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并经行政组织讨论决定,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2)违纪者本人对处分有意见的案件,处分审批机关在审批前要派专人或委托下级监察机关与本人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3)给予违纪者的各种纪律处分,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同时,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宣布。(4)违纪者是党员的,在给予政纪处分时,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行政处理意见或决定,书面通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3.案卷归档。凡是立案检查的案件,承办单位对立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要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其中立案的主要依据装入主卷,其余的装入副卷。如案情简单、材料较少的,也可归为一卷。为备查起见,办案人员要在案卷所规定的栏目签名或盖章。
严把审理入口关 2002年,省纪委监察厅重视案件审理和申诉复查工作。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韩忠信在2004年11月全省案件审理和申诉复查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党员干部民主权利、提高查办案件质量、强化内部监督五个方面提高对案件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调案件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要树立“五种意识”,提高“五种水平”,即树立大局意识,提高从全局认识和处理问题的水平;树立质量意识,提高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的水平;树立有错必纠意识,提高实事求是、有效处理申诉复查案件的水平;树立监督意识,提高通过案件审理与申诉复查加强内部监督的水平;树立系统意识,提高指导基层工作的水平。省纪委副书记樊佩君针对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11年来,省、市、县三级案件审理部门取得的工作成绩,总结出做好案件审理6条经验,提出坚持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并重,紧扣案件的审理、处理和执行。审理环节,突出一个“严”字。严守“入口”,即对各纪检监察室移送的案件加强初步审核,指定专人从有关手续、程序、材料、案卷以及当事人是否涉及“七类案件”7个方面严格把关。严查“证据”,即着重审查每一个违纪问题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实,看现有证据材料能否形成证据链,对需要证明的违纪问题,有无缺陷和相互矛盾的地方。严审“程序”,即严格执行“七类案件”办理程序和审理工作的各项程序性规定。
2002年以来,省纪委监察厅坚持案件审理程序,处理的37案、39人,无一人提出申诉,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都比较好。在执行环节,突出一个“实”字,把处分决定落实到位。
2005年,省纪委监察厅全面履行审理工作职能,严格把关,注重效率,共受理省纪委监察厅自办移送审理的违纪违法案件28件、29人(其中当年受理22件、23人,上年遗留6件、6人),涉及地级干部13人,县级干部16人。办理结案的24件、25人(地级11人,县级14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张玉舜、杨在溪、郑卫民11人。发挥组织协调职能作用和主观能动性,在与机关内部、司法机关、有关单位多方面协调的基础上,确保案件审理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2006年,省纪委监察厅严格报送制度,加强审核把关。按照案件管理统计报送制度的要求,督促指导办案部门上报案件情况,加强对填报指标的审核检查,逐级负责,层层把关,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向中央纪委上报的全省统计月报资料,坚持逐件审核,做到不错填一项指标,不漏填一项内容。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简要案情内容填写简单、公检法处理内容混乱、责任追究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下发通知进行强调,促进填报质量的提高。加大考核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在详细记录基层单位报送时间、填报情况的基础上,坚持月考核、季通报制度,每季度结束时及时下发全省案件统计考核通报和办案情况通报,点名指出一些单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增强案件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促使各级领导更加重视和关注案件管理工作。挖掘统计资料作用,指导和推动面上工作。依托权威性的统计数据,各级案件管理部门为领导和有关方面提供准确及时的案件数据和资料查询服务,得到充分的肯定。针对当前办案工作中必须加强各执纪执法部门协调配合的实际,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审计、税务、武警部门的日常联系,事前交流情况,增进感情,同时注意掌握一批工作能力强、与纪委有过合作的人员名单。为提高组织协调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省纪委监察厅制定出台《关于纪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实施办法》和《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规定》。利用案件管理部门的地位优势,加强办案领导、信访、审理、纪检监察室之间的纵向、横向协调,及时传达领导指示,沟通工作情况,反馈审理信息,使机关办案工作顺畅规范。
严格审理程序 2006年,省纪委监察厅严格纪检监察文书使用,规范办案程序。通过建立文书统一领用制度和重要文书备案制度,实行办案人员、专案组负责人、主管常委、分管副书记四级签字审批办法,保证每个案件从初核、立案,到办案手段的使用、移送司法机关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既定的程序且有据可查,案件管理部门起到把关和拾遗补缺的作用。
2007年,省纪委监察厅严格审理程序,坚持审理制度。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纪律责任的案件,未经审理不得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研究。保证审理时间,防止因时间仓促原因影响审理质量。全面履行审理职责。案件审理部门既要对所调查认定的事实、取得证据和定性处理建议进行审理,又要对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审理人员要按规定与被调查人谈话,并向重要涉案人核实有关情况。
2007年,省纪委监察厅结合全省实际,编制案件审理工作流程图、办理申诉案件流程图、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和行政应诉工作流程图,并制作成墙面板报和工作图册,规范案件审理、申诉复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编制《省纪委监察厅自办案件移送审理前初步审核内容》,对省纪委监察厅各办案室移送自办案件所需要的材料和需要审核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审理原则
严肃慎重 1957年2月,省监察厅在案件审理时坚持“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的原则。1.监察人员有一定的政策、业务知识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以及勇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精神。不懂就学、不会就问,作内行,不能满足现状。2.监察人员有踏实、虚心、谨慎的工作作风,深入了解情况、追本求源、坚持查到底,并多方面地听取意见,全面地分析问题,不满足于东张西望和道听途说,轻下结论。3.各级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提高领导水平、加强具体指导、帮助解决监察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支持监察人员的原则性。特别是在检查和处理一些重大问题时,亲自动手。4.有适当的时间进行调查,监察人员深入到问题的各个方面,查深查透,而不致浮皮潦草,走马看花。5.经常注意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使监察审理人员逐渐掌握监察艺术。
1958年12月16日,省监察厅提出,监察机关在审理案件工作中,发现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违法失职人员有不当问题时,可以提出意见建议,主管机关或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对犯错误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时,必须要贯彻严肃慎重的方针,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的目的。衡量处分时,主要应根据所犯错误性质情节的轻重,即造成恶果的大小,损失的多少,对群众的影响。同时还要参考犯错误人员平日的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是偶犯还是屡犯,是真诚悔过,还是满不在乎。另外,在执行纪律时一定要防止和反对以感情代替政策或对犯错误人员迁就姑息或滥于惩处的偏向,也要防止草率马虎,不深入调查研究的不负责任作风。
1988年,省监察厅对20世纪50年代案件审理工作原则,进行补充修订。
规范审理 1990年6月28日,省监察厅制定《关于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人审理案件的规定》。1.省监察厅厅长、副厅长审核省监察厅立案调查涉及副厅(地)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所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和证据材料。2.省监察厅案件审理处正副处长审理或审核需要经审理处提交厅务会议讨论处分的违犯政纪案件的错误事实和全案证据材料。3.省监察厅各监察处正副处长负责审核本处牵头调查的违犯政纪案件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和全案证据材料。4.各地、市、州监察局局长副局长负责审核本局立案调查涉及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犯政纪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所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和证据材料。5.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人亲自审理案件,主要是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二十字办案要求,严格审核对违犯政纪人员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和证据材料。
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第六条规定,行政监察在工作中实行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996年,省纪委监察厅修订并印发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案件审理工作基本原则是:1.实事求是的原则;2.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严肃谨慎、区别对待的原则;4.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6.保障党员、干部合法权利的原则。
严把五关 2005年,省纪委监察厅在案件审理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以党纪法规为准绳,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在工作中,严把五道“关口”:1.严把接交关,对纪检监察室移送的案件加强审核,指定专人从七个方面严格把关:一看立案及实行“两规”、“两指”的手续是否健全;二看相关手续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三看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四看当事人是否涉及“七类案件”;五看错误事实材料是否与被调查人见面或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提出不同意见后,调查组是否作出书面说明;六看案卷装订及卷皮书写是否规范;七看是否经过省纪委监察厅分管案件检查、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分别签字同意。2.严把事实证据关。注重审查每一个违纪问题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是否形成证据链,有无缺陷和相互矛盾的地方。3.严把定性处理关。严格依据有关党纪政纪条规和政策法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宽严相济,注重教育的方针,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确保案件处理得当。4.严把程序关。严格执行干部管理权限和审理工作程序的各项规定,对涉及“七类案件”的人员,严格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及相关文书式样,拟出办理程序,并反复对照,共同探讨,确保办理程序合法有效。5.严把材料关。对提交有关会议研究的审理报告材料,字斟句酌,层层把关,确保材料质量。
2006年,坚持案件处理集体研究决定制度。研究决定案件处理时,听>取案件审理部门和案件检查部门两方面的意见,慎重对待有分歧的意见,不得以个人或少数人意见代替集体研究决定。
审理职责范围
受理条件 1988年,省监察厅对20世纪50年代案件审理工作职责范围进行修订,提出查证的案件具备受理条件,审理部门才能受理。受理条件是:1.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2.已经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3.确认已构成违纪,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4.案件材料齐全并经过整理;5.经有关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的案件。受理的范围是:1.本级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2.下级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3.上级监察机关批办的或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交办的案件;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移送的须给予政纪处分的案件。对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如果侦察结束或只需个别补证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受理。如需要调查取证的,由检查部门办理立案手续。对于不属于本级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要退回原移送或呈报案件的单位。受理案件的材料要求:1.呈报审批的请示;2.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处分决定要有受审查人签字,如果本人拒绝签字,受理办案人员应有文字说明;3.受审查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检讨材料;4.监察机关对受审查人所提意见的说明。
完善审理职责 1996年,省纪委监察厅结合查处案件新情况,完善案件审理工作职责:1.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2.审理需呈报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或同级党委、政府审批的案件;3.审理虽然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处分批准权限之内,但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的案件;4.处理申诉信件,办结申诉案件;5.办理并指导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6.审理征求意见案件;7.审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的备案案件;8.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9.审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党委、政府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议或复查的案件;10.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纪律的情况调查研究,进行业务指导;11.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条规和规定;12.编写典型案例,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保障合法权利(www.xing528.com)
维护被调查处理人的合法权利 1988年到1992年,省监察厅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被调查处理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1.维护被调查人的申辩权。重视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认定的事实材料、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及处分决定应同本人见面,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本人有权申辩,其他党员可为其作证和辩护。正确区分申辩与对抗调查的界限,不能因为申辩加重处分。逐步试行案件公开审理制度。重视为被调查人提供党纪政纪和相关政策的咨询渠道。2.维护被处理人和有关人员的申诉权。党纪处分决定应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利和受理申诉的组织;政纪处分决定应写明受处分人提起申诉的时限和受理申诉的机关。推行申诉案件“首诉必办”制度,对首次申诉,应及时受理。对申诉案件进行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要全面、客观、公正。处理不当的,应及时纠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诉人。3.维护被调查人的人身权。尊重被调查人的人格,坚持文明办案。不得以讽刺、挖苦方式对被调查人进行人格侮辱。不得对被调查人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非法进入被调查人的住宅进行调查取证活动。保障被调查人的休息权利。尊重被调查人的民族习俗。4.维护被调查处理人的知情权。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告知被调查处理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及有关事项。5.维护被调查处理人的财产权。保护被调查处理人的合法财产。正确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所得,对与违纪行为无关的财产,不得扣留、封存;已扣留、封存的,应及时退还;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保护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被调查处理人亲属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合法权利。
允许申辩 1998年,省纪委监察厅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把严肃查处违纪违法人员和认真办理申诉案件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上,重申容许监察对象和被处分人员申辩。
1999年5月26日,省纪委监察厅对省管领导干部实行信访谈话和信访通知书暂行办法中指出,要维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利,认真听取和对待谈话和发信访通知书对象的口头或书面解释及申辩。
2003年至2005年,为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办理申诉63件,结案率为88.7%。在办结的63件案件中,维持原处分的占79.3%;变更原处分的占12.7%;撤销原处分的占8%。通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办理申诉案件,一些原处理不当的案件得到及时的纠正,体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维护党员和干部的合法权利。
经常性复查
复查审议 1955年,省监察厅对省监委时期查处的案件,有申诉的按照实事求是原则,进行经常性的复查。对已改正错误的受处分人员,经各级监察机关审理并经有关党委审议撤销处分233人。
1957年,省监察厅对受处分后,悔改表现较好经过审理并经有关党委审议,撤销处分226人。
1957年6月10日,省监察厅印发监察工作若干矛盾问题的研究材料,提出有些单位对干部错误处理不当,有偏轻偏重,甚至畸轻畸重,有些不应该处分而给了处分,有的不应该开除而开除。省监察厅复查的12个开除公职的案件中,有11人不应该开除,其中有3人不应该给任何处分,真正应予开除的只有1人。
申诉复查 1993年至1997年,省纪委监察厅开展经常性申诉复查工作,加强对各地业务指导。一是做好请示答复工作,对收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类疑难案件的50次请示咨询,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及时给予解释答复。二是深入基层,现场开展业务指导。一方面依托调研,针对检查发现的普遍性问题,适时开展业务指导;另一方面,针对具体个案赴白银、定西、金昌市深入基层进行座谈指导。三是编制印发《案件审理工作须知》150份,收录案件审理、申诉复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流程图、审理工作原则和要求,明确和规范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
有错必纠 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收到申诉信件88件,应受理申诉案件71件,实际受理71件,其中党纪申诉34件,占47.9%,政纪申诉15件,占21.1%,双重申诉22件,占31%。2005年6月底,已办结51件,结案率为70.4%。在办结的51件案件中,维持原处分的40件,占78.44%;变更原处分的6件,占11.76%;撤销原处分的5件,占9.8%。
2006年,省纪委监察厅严格遵循“复查大计、公正第一”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稳妥地做好申诉案件的复议复查、复审复核。
2007年,省纪委监察厅办理申诉案件6件、6人(其中遗留申诉4件、4人,新受理2件、2人),经过复查,办结4件、4人。维持原处分决定不变的2件,变更原处分决定的2件。办理这些申诉案件中,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政治思维与法律思维并重、惩治腐败与保障权益并重、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精神,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确保这些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申诉复核
申诉复核 1988年以来,省纪委监察厅对受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的规定,负责受理以下案件:1.对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或直接作出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以及对主管部门、下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2.对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3.对下级党委、纪委批准的处分决定不服,经下级党委、纪委复议、复查,申诉人对复议、复查决定仍然不服,由上级纪委再次进行复议、复查的案件。4.审理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5.原作出处分决定的下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撤销,申诉人现在所在单位难以进行复议、复查或复审的申诉,也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复议、复查或复审。除此之外,其他受处分人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信访部门办理。对于不属于审理部门受理范围内的申诉案件,审理部门应及时转给信访部门办理,不得扣压。
1996年,省纪委监察厅在办理63件申诉案件中,共涉及63人,经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党纪案件中,维持原处分的31人,变更原处分的20人,撤销原处分的8人,做出其他处理的3人;政纪案件中,维持原处分的20人,变更原处分的17人,撤销原处分的6人。
复议案件 1997年,原任嘉峪关市人大常委会一名副主任违背中央关于不准党政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自办私营企业,同时经销劣质、不合格钢材,受到党、政纪处分。经省纪委监察厅复查复议,报省委决定,将原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改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将原撤职处分改为行政记大过处分。
2005年6月,省纪委监察厅审理室下设申诉复查办公室,2名干部相对固定从事申诉复查工作,实施复审分离,建立起“首诉必理”制度,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利。
2007年4月22日,省纪委监察厅认真执行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1.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原决定错误的;2.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3.处分不当的。都进行复核、复议。
2007年7月,省纪委监察厅印发《关于开展纪检监察申诉复查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组织审理人员对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申诉复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据统计,2002年至2007年上半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收到申诉信件153件,其中党纪62件,政纪50件,双重41件;应受理申诉案件88件,实际受理88件;通过申诉复查交叉检查,办结78件,办结率88.6%。在已办结的申诉案件中,维持原处分决定的59件,变更原处分决定的9件,撤销原处分决定的11件。省纪委监察厅2002年以来共收到申诉信件16件,其中党纪9件,双重7件;应受理申诉案件6件,实际受理6件;已办结4件。
2007年,省纪委监察厅组织各市、州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申诉案件排查工作,对申诉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督查,对各市、州确定的重点申诉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妥善处理疑难案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是落实审复分离工作。二是有些基础工作需要加强,如建立处理申诉信件和办理申诉案件台账。三是对已办结申诉案件的处理决定执行及相关事项落实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附表35 1988年至2007年省纪委监察厅机关结案及处理人员汇总表 单位:人
附表38 案件审理流程图
附表39 办理申诉案件流程图
附表40 省纪委监察厅自办案件移送审理前初步审核内容
续表
行政复议和应诉
行政复议 1988年以来,省监察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监察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要求监察机关设立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2.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听取意见;3.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建议;4.起草和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5.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提出的对规定的审查申请;6.办理国务院裁决案件中要求监察部办理的事项;7.组织和具体办理行政应诉事宜;8.指导下级监察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做好对下级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备案案件的审查工作;9.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统计和归档工作;10.承担监察厅厅长委托的其他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应诉 2003年至2007年全省各级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要求,各级监察机关领导支持职能部门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确保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在法律的范围内规范运行。
2006年4月22日至28日,省监察厅2名干部参加中央纪委监察部举办的首期全国行政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培训班。6月6日,省纪委召开常委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提出的七条贯彻意见。下发《关于报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的通知》,对2002年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查、总结。
建立健全复议应诉机构 2006年7月,省纪委监察厅召开全省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暨申诉复查工作座谈会,提出按照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并配备专业工作人员的要求,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服监察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案件,要依法定程序和时限予以办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监察机关提起的行政诉讼,要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对下级监察机关违法和不当的监察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建立监察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报告制度,以掌握情况,研究政策,改进工作。
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