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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志监察志(1950-2007):案件查处与调查取证

时间:2024-10-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50年5月到7月,省监委受理案件29起,调查处理22起。对案件的处理先由主办人员提出意见,然后讨论研究,提请省监察委员会讨论,最后呈请省人民委员会核准。二是规范调查取证。严格执行案件检查条例和行政监察法规,坚持严格把

甘肃省志监察志(1950-2007):案件查处与调查取证

第二节 案件查处

案件查处就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保护、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依纪依法办案

依纪办案 1950年到1952年,省监委把实事求是作为查处违纪案件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对决定立案查处的干部违反纪律的案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1)实行分级立案检查、各负其责的原则,即哪一级管理的干部发生违反纪律的案件,由哪一级党委或监委立案检查。(2)在案件检查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法规为准绳,做到查清事实,证据确凿,手续完备。(3)案件检查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干部行使的各项权利。(4)查处案件紧紧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监察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5)案件检查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法纪政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干部的目的。

1950年5月到7月,省监委受理案件29起,调查处理22起。对案件的处理先由主办人员提出意见,然后讨论研究,提请省监察委员会讨论,最后呈请省人民委员会核准。

1951年10月10日,省监委呈报邓宝珊主席,王世泰、张德生、马鸿宾副主席“关于县科长级的干部违纪处分问题”,根据任免规定,应经过省府行政会议决定。秦安县建设科一副科长处分问题,经省监委提出初步处分意见,呈请主席核示后处理。

在1951年12月至1952年10月开展的“三反”运动中,省监委和省委纪委等组成的节约检查委员会,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检查贪污浪费现象,宣布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做到言者无罪,告者不究,压制民主者必办,对阻碍运动者一律撤职,对能坦白交代的,重者轻处,轻者免处。据统计,省、地、县党政机关参加运动50010人,受到各种处分的9558人,占参加运动总人数的19.1%。毛泽东主席曾批示:“甘肃省委对‘三反’斗争抓得很紧,很认真,反映了真实情况。”在打“大老虎[1]”阶段,曾发生过一些过火的偏差,经过调查研究作出纠正。是者定之,错者改之。教育干部的大多数,挽救犯错误的人,清除党政干部队伍中的腐化分子,有力地抵制旧社会恶习和坏的思想作风的侵蚀。

1953年3月,省监委和各级监委查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案件的原则和采取的措施是:(1)以纪委为主和同级人民监察委员会、检察署组成临时办公室,研究问题,向党委及时提供意见,与组织部、人事部门取得联系,进行协商,调配力量,重点检查。(2)在查处重点案件时,根据案件性质,以纪检干部为主,抽调熟悉工作的可靠人员参加调查,在检查经济案件时,抽调工程技术人员配合突破。(3)进行重点案件检查时,吸收被检查者上级或下级有关可靠人员参加,上下结合进行检查。

1953年4月10日,经省监委核实,对犯有严重违法乱纪错误的10名干部的典型案件材料,发至全省各级政府、监委,要求结合整风整社,整顿干部队伍,教育干部,提高思想觉悟,伸张正气。同时要求各级政府、监委处分党员干部要把违纪事实查证确凿,这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对于检举材料,必须认真地、实事求是地查证核实,既要听检举人的意见,也要听被检举人的意见;既要听正面的意见,也要听反面的意见,多方查证、反复核实,注意防止滥用纪律,任意处分人的现象发生。

1955年11月,省监察厅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叛变自首分子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在清理“中层”“内层”运动中对共产党员所有隐瞒政治问题和历史问题的处理办法》,查处案件53件,清除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40人。同时处理经济犯罪1件,蜕化变质1件,阶级异己分子2件,违法乱纪9件,撤销工作[2]1人,警告5人。

1956年2月29日,省监察厅要求在办案中,必须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处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共产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几项规定(草案)》《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肃反运动中有关党的纪律问题的几项规定(草案)》《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处分党的组织与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呈批案件必备材料的通知》和省委监委执行这几个文件的相关规定,认真查处违纪干部的违纪案件。

1988年,省监察厅正确处理依法独立行使检查权与滥用检查权的关系;正确处理依法独立行使检查权与接受党委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排除“干扰”与接受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善意批评、民主监督的关系。办案工作遵循基本原则是: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执政;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坚持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办案工作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规范办案程序 1988年,监察机关作为行政纪律的专门监督机关,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依纪依法履行查办案件职责,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证查办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各级监察机关认真贯彻监察部关于依纪依法办案的各项要求,重点抓住规范办案程序、规范调查取证、规范办案措施,使用重点环节,坚持从制度、管理、监督入手,着力提升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一是规范办案程序。从受理线索到初步审查、从立案调查到审结处理、从党纪政纪处分到追究法律责任、从采取具体措施到总体组织协调,每个环节都坚持集体研究把关,严格执行程序,重大问题及时提请省委研究决策,不随意变通程序。二是规范调查取证。既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又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既注意收集情节严重的证据,又注意收集情节轻微的证据;既注意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客观性强的证据,力求客观全面。特别是查办一些重大复杂案件,采取全程摄像、全程录音和与司法机关同步询问、同步笔录的办法,对关键证据加以固定,并注重审理阶段的证据鉴别与把关,加强对进入司法程序后证据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以扎实的取证、固证和证据运用来保证案件质量。三是规范办案措施。严格执行案件检查条例和行政监察法规,坚持严格把关,不符合使用条件和对象的坚决不用,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的坚决不用。坚持纪律手段和司法手段不混用、不替代,对执纪执法机关联合查办的案件,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敢于办案、善于办案 1991年1月,省监察厅提出,坚持依法依纪查办案件是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是工作的主要方式,办案的主旋律,也是监察机关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是取信于民,得到党和政府重视和关怀的一个关键。具体工作中,要敢于办案、善于办案,不断改进办案方法,提高办案本领。领导要亲自办案,还要善于指导办案。

2007年2月,省纪委监察厅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反映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加强督办核查的意见》,在查处案件中,做到批则必办、办则必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做到既要严肃查处违纪问题,坚持惩治腐败分子,又要鉴别分析,支持和保护广大党员干部事业的积极性;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做到办理质量与效率相统一;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做到督查一件事情、解决相关问题、推进一方面的工作;坚持依纪依法、严格程序,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督办,做到督办案件经批准才能立项,办理结果经审核把关才能了结;坚持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做到职责清晰,责任到位,调动发挥好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

办案纪律

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1950年,省监委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对受理的群众信访、举报干部的违纪问题,初步核实了解后,如失实,经省领导同意,不再追究。如查证确实,写出调查材料,提交不定期召开的省监委委员会研究决定纪律处分

1951年到1952年3月,省监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承办案件的审批手续。

1955年9月,按照中央监察部关于“肃反”运动中党的监察工作批示精神,凡属“肃反”运动中反映出的问题和发现的违纪案件,由省、地、县各级党委5人小组办公室负责查处,不属“肃反”运动的其他违纪违法案件和正常的申诉,仍由省监察厅和各级监察局承办。

1957年至1959年,“整风整党”和“反右倾”运动中揭发出来的违纪违法案件,按中央监察部的规定,由省、地、县党委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处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提出意见,省监察厅进行查处,由原单位按照组织程序报告上级党委、政府审批。

1988年,省监察厅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到有纪有法必依,执纪执法必严,违纪违法必究。1.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各级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纪律,保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工作力度,对于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必须严肃查处。特别要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基层的以权谋私的案件。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防止执纪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2.重事实、重证据。认真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补证。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交代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3.准确定性量纪。处理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慎重,区别对待。准确认定违纪性质,正确区分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准确区分不同类别的违纪行为,综合考虑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和认错态度因素,严格执行量纪标准,作出恰当处理。4.正确运用政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关于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和免予处分的规定,做到宽严相济。对虽有违纪行为,但能主动交代问题,并配合组织调查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确有违纪行为且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可从重或加重处理。正确运用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两种方式。对某些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如需对有关违纪人员在规定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的,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严格办案程序 1993年3月,省纪委监察厅在查处案件工作中,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措施,依纪依法正确使用,防止越权使用和滥用。1.正确使用办案措施。根据办案工作的实际需要,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各种办案措施。善于使用建议停职检查、建议暂停执行职务、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和建议免职组织措施,依法使用提请公安、审计专门机关协助调查的措施,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2.严格执行办案措施的使用规定。严格办案措施的使用条件和时限。案件调查人员必须由组织委派。使用办案措施必须具备规定条件,履行规定程序,严格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违反规定随意使用。使用办案措施不得超过办案时限。3.严格办案措施的适用对象。办案措施仅适用于与案件有关的组织、人员和事项,不得扩大范围。暂予扣留或封存的文件、资料,应是用于证明违纪行为的证据。4.严格办案措施的审批权限。纪检监察机关暂予扣留、封存有关文件、资料和物品,必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纪检监察机关查询存款,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有关的财物,提请人民法院对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必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建议停职检查、建议暂停执行职务、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和建议免职措施,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后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2007年,省纪委监察厅贯彻中央纪委《关于对反映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加强督办核查的意见》,严格和规范纪检监察文书使用,办案文书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通过填报登记表、备案形式,保证每个案件从初核、立案,到办案手段的使用、移送司法机关各个环节程序的规范合法。加强对下级机关使用“两规”措施的审批、备案监督,有的还直接派员到现场检查指导,有效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落实省纪委监察厅涉案款物管理办法,参与中央纪委有关违纪案件暂扣物品的清理移交工作。督促将个别长期遗留案件中扣押的物品及不动产移交给司法机关,协调省纪委监察厅专案组及时办理涉案物品的统一保管手续,跟踪监督有关涉案单位定期补缴违纪款项,严格依照规定和程序办理暂扣款物的上缴和返还事宜。

初步核查

分级归口 1988年4月13日,省监察厅在查处案件工作中,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对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进行规范,制定初步核查案件规定。1.办案方式。大体采用自办、协办和交办三种方式。案件确立后,应按“分级归口”的原则,采取本级监察机关自办或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交办的方式进行查处。2.自办案件。(1)同级人民政府任命和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2)下一级人民政府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3)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交来需要直接查处的案件;(4)自办案件可采取监察机关直接派人查处和由监察机关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处的办法进行。3.交办案件。(1)凡交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要办理一定形式交办手续,并提出明确要求。对因工作需要必须下转的检举、揭发材料,应采取抄转或摘要抄转的形式,一般不要转原件。特别要注意不能把揭发材料转到被告人与被告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手里。(2)对上级交办的案件,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落实措施,抓紧办理。一般在3个月以内要报查处结果,逾期者,及时向交办单位说明理由。

1991年,省监察厅认真执行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四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省监察厅在案件初查上采取的措施:1.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制度和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对从各种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报告,作为密件集中管理,不得私自扣压、搁置,保障检举、控告渠道畅通;对重要案件线索,要经集体研究后作出处理,不得擅自处置。2.规范案件线索报送和转办。对应由上级机关办理的,及时报送上级机关;对应由下级机关办理的,及时转交下级机关;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对转交下级机关办理的重要案件线索,加强检查,跟踪督办。3.初步核实。对反映涉嫌违纪且线索具体的问题,必须进行初步核实。对署真实姓名的举报材料,优先办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4.履行审批程序。对涉嫌违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不得擅自决定。5.规范初步核实结果处理工作。经初步核实,对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对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提出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的建议;对反映问题失实的,按规定予以说明或澄清;对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立案调查

严格立案 1951年4月,省监委对查处违纪案件中涉及政治生活中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人事纪律、群众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外事纪律方面的违纪案件,结合贯彻中央监委《关于处分党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精神,对发现、检举或反映党员和干部的违纪问题,在立案前对违纪情况经过初步了解,调查核实,然后立案,把住初核立案关。但实际工作中也出现有些案件因时间紧急没有初核、立案手续不全的现象。

1954年2月,省监委主要是通过这样一些渠道调查了解掌握干部违纪问题:(1)在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时发现的;(2)在参加会议、调查研究、工作汇报、检查工作中发现的;(3)群众来信来访检举揭发的;(4)新闻媒体反映的;(5)下级监察机关报告的;(6)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税务其他监督部门转交的;(7)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批转的;(8)其他案件涉及出来的。对这些信件、举报和发现的问题,省监委和各级监委先要派人或者由有关单位配合,进行初步调查了解,如反映问题基本确实,再正式立案查处。

1955年6月,省监察厅按中央监察部的有关规定,要求案件检查处对反映、举报发现的违反纪律,比较重要或复杂的问题,先要经过调查了解,初步进行核实。(1)分析问题来源的可靠性和真实性;(2)反映的问题是否有根有据,有时间、地点,有条件发生,是否合乎逻辑和情理;(3)还要分析反映的问题情况是否严重,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需要追究党纪、政纪,如果问题和所在地区、部门没有直接关联,可先向该党组织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就调查方案、调查时机、由谁调查问题请示报告省监察厅、省委监委领导,认为有违反纪律的事实,需要查证落实,追究责任,并且属自己管辖范围的案件,经过会议讨论,予以立案查办。若认为不需要由本机关立案调查的,可采用协办、催办、转办方式进行处理。

立案程序 1988年4月13日,省监察厅在办案过程中坚持既严肃慎重又实事求是的原则,使查处的案件能经得起考验,根据有关办案规定,制定行政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立案程序。1.立案的范围。(1)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令,违反政府的决定、规定和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2)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使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蒙受重大损失的;(3)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谋取私利,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4)贪污盗窃、索贿受贿,挥霍浪费或侵占、损害国家和集体财产的;(5)压制民主、打击报复、诬陷、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6)贪赃枉法,包庇袒护犯罪分子的;(7)泄露国家机密,出卖国家经济情报,造成严重后果的;(8)破坏社会公德、腐化堕落,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9)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2.立案的手续。(1)认真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初步掌握的被立案人的主要问题的线索,整理成书面材料。(2)立案的审批按《甘肃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规定》精神办理。《立案审批表》和主要问题的书面材料,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即可开展调查工作。其中一些重大案件,要及时报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3)案件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同案人员亦需立案检查时,仍按规定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查案范围

界定范围 1950年到1953年,省监委按中央监委有关规定,查办的主要违纪行为是:党员干部丧失阶级立场、贪污腐化、压制民主、严重官僚主义、违反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但是在查处重点案件执行纪律中,也出现不够慎重从事的问题。凭据“打老虎”时的口供或检举材料就片面作出处分决定,报请上级批准宣布了事,甚至还有不执行批准手续就处分人的现象发生。结果造成党纪政纪处分“先重后轻”、“下重上轻”、“畸轻畸重”的情况,把不该开除的开除了,不该处分的处分了,反之该处分的却没有受到应有的处分。

1953年3月25日,省监委对查处案件范围提出要求:1.除一般平时检查与事故检查相结合进行外,拟定省级机关及兰州市为重点监督与检查区,其监督与检查重点为工业方面的基本建设,组织有关机关监察室及监察通讯员进行检查。2.通知所属的监察机构,依其地区特殊情况,选择监督与检查重点,其重点范围应限于生产救灾、农业合作互助、民主建政及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查案中以农业合作互助和普选两项工作为重点。

1954年到1955年,省监察厅提出违纪的主要行为是:破坏党的团结、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粮食棉花统购统销,破坏农业合作化,官僚主义、强迫命令、腐化堕落行为。

1955年4月,省监委对查处案件范围作出界定:1.监察厅机关是省人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它的监督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因此,凡属司法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的问题,监察机关均不便处理。2.监察机关是省人民委员会行政监督机关,因此,凡是公民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中所存在的问题,向省监察厅提出的控诉,省监察厅均应受理。同时也由于监察机关是行政监督性质的机关,它不可能也不必要直接调查处理所受理的全部案件,它有权根据案情将案件分别交由主管领导机关,并建议或监督他们处理。但是在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工作中,有的机关误以为凡是控诉国家行政机关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案件,都应该转到或介绍到省监察厅处理。实际上各主管部门都应该受理对所属系统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控诉。3.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案件,如本人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监察机关应该受理,并同样可以按照上项原则处理。但主管领导机关收到所属系统工作人员申诉不服纪律处分的案件,还应该受理。例如,县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来省监察厅申诉不服纪律处分,省人民银行即应受理,不应以编制属地方为理由而不予受理,也不必转介绍到省监察厅,以免使群众往返周折,造成不良影响。

1956年6月3日,省监察厅对案件承办范围提出要求,监察机关上下级应适当分工:省监察厅收到控告国务院任命的甘肃省工作人员,可直接查处;如情节较为严重处理困难时,可以要求监察部协助查处。省监察厅收到控告省人民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及县长或相当人员的案件,应直接查处;其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交专署监察处或各部门监察室查处。专署(自治州)监察处收到控告县人民委员会科(局)长的案件,应直接查处,并应直接调查处理控告区、乡干部的重要案件。各派驻监察室及重点县派驻监察室,应对公民控告本单位及本县一般干部的案件进行直接查处。省监察厅收到按分工应由下级监察机关处理的案件,如认为情节严重,应派员直接调查处理或协助下级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1957年,省监察厅在中央监察部、省政府及广大党员群众的支持下,结合党的增产节约、整风、两条道路大辩论政治活动,开展工作,查处贪污盗窃、腐化堕落违纪行为。

1958年,省监察厅查处的主要违纪行为是,贪污腐化、铺张浪费、官僚主义。但在实际工作中,受到“左”的影响,提出“以整风的精神,清除混入干部、党内的反、坏、右分子”,并将处分面控制在干部总数的2%左右。全省受理违纪案件比往年都多。

1958年12月16日,省监察厅对查案范围提出要求,监察机关只处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控诉案件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监察机关本身也应在上下之间有个分工;凡是省人民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由监察厅直接检查处理或由各地监察处检查处理;对于专区和县上任命的工作人员,则由监察处和县监察室(指有监察室的县)检查处理;对其他单位自行任命的一般干部则由本单位自行处理或由监察机关直接检查处理。监察机关收到自己权限范围内的控诉案件,对情节严重的重大案件,应直接派人检查处理。所谓重大案件是直接涉及某些领导干部违法失职行为的案件,或者情节严重、造成国家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案件,或者问题带有普遍性质且关系中心工作的重要政策的案件。

查案范围和对象 1988年,省监察厅对查案范围及对象作出规定:1.省监察厅监察对象是省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地行政公署和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2.监察对象贯彻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3.监督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4.受理个人和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5.受理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6.审议经省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的纪律处分事项。7.办理省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8.监察厅具有监察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与省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地、市、自治州监察机关进行工作。9.发现监察对象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行为时,有权制止其上述行为。10.对监察对象不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规定、指示的,有权向其发出监察建议书,促其立即纠正,并通知主管部门督促改正。11.对模范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和省政府的各项决定、规定,在改革开放中成绩优异的监察对象,可建议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12.根据工作需要,可商请省检察院,并会同省审计、物价、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工作。13.监察人员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阻挠或进行打击报复。

1992年,省监察厅对各监察处监察业务分管范围进行界定。1.第一监察处业务工作分管范围: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划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省轻纺工业厅、省交通厅、省冶金厅、省石油化学工业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质量管理局、省审计局、省统计局、省物资局、省税务局(隶属省财政厅)、省社会劳动保险局(隶属省劳动厅)、省档案局(隶属省政府办公厅);省经济合作公司、省医药总公司、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省机械工业总公司、省电子工业总公司、酒泉钢铁公司、兰州石油化工机械厂、甘肃长城电器工业公司、兰州汽车工业公司、窑街矿务局、华亭矿务局、靖远矿务局、玉门石油管理局、兰州钢厂、国营长风机器厂、国营永虹器材厂、国营虹光电子管厂、国营庆华仪器厂、国营天光集成电路厂、国营兰新无线电厂、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省化工研究院、甘肃光学仪器公司、兰州塑料工业公司;酒泉地区、张掖地区、武威地区、嘉峪关市、金昌市。2.第二监察处业务工作分管范围:省农业委员会(含两西指挥部、省老困办)、省农业区划委员会、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局、省宗教事务局、省乡镇企业局、省参事室、省文史研究馆、省劳改局(隶属省司法厅)、省农业机械管理局(隶属省农业厅)、省农垦总公司、省渔业公司、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引大入秦工程建设管理局、省农科院、省草原生态研究所、甘肃政法学院、甘肃省佛学院、兰州伊斯兰教经学院、甘肃社会主义学院、省农村能源开发公司;白银市、兰州市、甘南藏族自治州、临夏回族自治州。3.第三监察处业务工作分管范围:省建设委员会、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商业厅、省粮食局、省旅游局、省建筑材料工业局、省环境保护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土资源管理局、省测绘局(隶属省建委);省供销合作联社、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定西地区、陇南地区。4.第四监察处业务工作分管范围: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体育运动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文化厅、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省卫生厅、省广播电视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台(隶属省广播电视厅)、省电视台(隶属省广播电视厅)、甘肃人民出版社(隶属新闻出版局)、省科学院、西北师范大学、省社会科学院、省敦煌研究院、兰州医学院、甘肃中医学院、甘肃教育学院、甘肃农业大学、省广播电视大学、甘肃联合大学、兰州师范专科学校、天水师范专科学校、庆阳师范专科学校、张掖师范专科学校、合作民族师范专科学校、省博物馆(隶属省文化厅)、省图书馆(隶属省文化厅)、省人民医院(隶属省卫生厅)、省中医医院(隶属省卫生厅)、兰医附属一院(隶属省卫生厅)、兰医附属二院(隶属省卫生厅)、省电子计算机推广应用办公室(隶属省科委);庆阳地区、平凉地区、天水市。

1993年3月,省纪委、省监察厅合署办公后,对4个纪检监察室的业务分管范围在1992年的基础上作出调整。

查案程序

规范程序 20世纪50年代查办案件过程中,省监察厅采取的方法是多方面的。谈话在查案中运用较多,主要指与案件关系人谈话,包括证人、知情人、检举揭发人和被调查人。经济案件主要是采用查账的方法,查清违纪违法事实,查证受害客体的经济损失,查证违纪违法者的非法所得,查清赃款赃物的去向。

1988年2月,省监察厅对20世纪50年代查处案件的程序进行修订后规范:1.检举材料;2.初步核查;3.立案;4.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书;5.使用“两规”、“两指”措施;6.延长“两规”、“两指”措施;7.解除“两规”、“两指”;8.被调查人所犯错误事实材料;9.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允许申辩);10.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所提意见(申辩)的说明材料;11.案件调查报告;12.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函件;13.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文书;14.承办纪检监察室的处理意见;15.全部证据材料;16.违纪财物暂扣封存移交手续;17.案件调查卷。

确保案件质量 1989年,省监察厅规定,案件确立后,应按“分级归口”的原则,采取本级监察机关自办或向下一级监察机关交办的方式进行查处。1.自办案件。(1)同级人民政府任命和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2)下一级人民政府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3)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交来需要查处上报结果的案件;(4)自办案件可采取监察机关直接派人查处和由监察机关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处的办法进行。2.交办案件。(1)凡交由下一级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要正式发函,提出明确要求。对因工作需要必须下转的检举、揭发材料,应采取抄转或摘要抄转的形式,不能转原件,特别注意不能把揭发材料转到被告人或与被告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手里。(2)对上级交办的案件,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措施,抓紧办理,3个月内上报结果,不能按期结案的,应及时说明理由,限期结案。3.案件检查程序。(1)明确主要线索。组织检查组通过介绍案情和有关材料,掌握主要问题、涉及的范围、需要索取的证言证据。(2)制订调查方案。在熟悉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较为详尽的调查方案和提纲,包括指导思想、方法步骤、时间要求。(3)做好被调查人的思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见面时,要教育其实事求是地讲清问题,正确对待,严禁逼供。(4)调查取证。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调查取证可采取询问当事人、知情人,到现场考察,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方法进行。索取证言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必要时可请证人所在单位配合。对证人提供的证言,当面不得表示肯定或否定,也不准把证人提供的情况透露他人。证言要一事一证,一人一证。证言材料一律用16开纸张。证言材料由证人用钢笔、毛笔书写。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他人替证人代笔,但必须反映证人的原意,并向证人宣读,同意后,由证人签字或盖章。如果证人要求改变原证言时,必须有正当理由,方可改变。索取物证时,有原物者,尽量索取原物,不能索取原物时,可搞复制件,并说明原物、原件保存的单位和地方。证人的证言材料,一般应由出证人所在单位注明证人的身份,并加盖公章。两页以上的材料,要盖骑缝章。证言材料一经写好,并完成必要的手续后,任何人无权删改和弃毁。4.定性处理。(1)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立案检查的根据和调查核实的情况;主要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和后果;被检查者的一贯表现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结论意见。调查报告形成后,将其中认定的错误事实用口头方式同被检查人进行核对,听取其意见和申辩理由。(2)认定性质。案件检查结束后,依据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对问题的性质作出正确的结论。对证言证据进行鉴别,证据不足要补充取证。根据问题的情节、背景、主客观原因和造成的后果,认定性质。对一时难以定性的,可采取写实的办法处理。(3)提出处理意见。对违纪人员的处理,要严肃、慎重。对其错误的性质、后果、态度及一贯的表现,联系起来看,防止片面性,要达到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2006年,省纪委监察厅理顺案件督办工作程序。案件管理部门参与案件线索集中评估,加强对省纪委监察厅机关确定的自办案件线索的后续督办。对通过评估会议确定的22件重点案件线索、案件管理处会后整理情况,分类汇总后呈报常委会和主管领导批准,然后逐件落实到相关案件检查室和分管领导办理,按照领导要求和规定的时限,定期跟踪问效,及时反馈进展情况。尝试集中管理上级要求查办结果案件和向下要求查办结果案件线索。与有关部门一道对历年来遗留尚未报送结果的信访件进行集中清理,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对一些复杂问题的处理意见,在中央纪委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情况。对各案件检查室要求下级纪委查报的线索,采取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办法,实现一个窗口对外,避免重复要求上报结果的问题。加强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管理和督办。对审计、税务、司法、财政执纪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全部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登记,报请领导后出具移送函分解到相关责任部门办理,保证办理的质量和实效性。对移送司法机关后的案件进行跟踪协调。及时了解司法机关办理进展情况,在有关涉案款物的移交、证据材料的完善、案件的定性处理方面,加强协调和督促。一些重大案件的庭审前还要主动与有关部门一道听取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准备情况,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提高工作效率。

案件协调

加强组织协调 1988年以来,省监察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加强组织协调,保证办案工作严格依纪依法进行。1.建立健全办案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部门负责人、案件调查组负责人和调查人员分级负责的办案工作责任制。试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建立执纪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对体罚或变相体罚被调查人的;对因重大过失,致使案件主要违纪事实失实、证据缺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的都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办案部门内部监督。推行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向纪委常委会议(未设常委的纪委会议)专题报告办案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查办案件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健全集体研究讨论案件制度,建立健全涉案款物管理制度规范办案文书管理工作。在查办案件中,重视发挥临时党组织的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上级机关要通过受理投诉、案件督办、办案质量检查方式,加强对下级机关办案工作的监督。试行上级机关派员参加下级机关有争议的重要或复杂案件讨论制度,建立健全办案部门相互制约和监督机制。合理界定信访举报、检查、审理、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责,逐步实现案件受理权、检查权、审理权的分立,实现审理权、复查权的分离。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案件检查部门的领导,不得同时分管案件审理工作。加强案件审理部门对办案工作的制约和监督。案件审理部门要坚持原则,如实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对办案工作监督的职能作用。严格执行办案人员回避制度,建立健全销案审查制度,推行办案工作巡访制度,试行办案工作回访制度。加强案件管理工作,发挥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工作的监督作用。3.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服监察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监察机关应依法定程序和时限予以办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监察机关提起的行政诉讼,监察机关应依法做好应诉工作。4.建立健全办案工作激励保障机制。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办案人员。对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生活方面有实际困难的,要予以关心帮助。对受到诬告、陷害的,要澄清事实,维护其合法权利。对诬告、陷害、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要严肃处理。保障办案工作经费,加强对办案经费使用的管理。防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与案发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5.加强组织协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党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增强突破重要或复杂案件的能力。开展组织协调工作要严格依纪依法进行,不得干预有关机关和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使用其他机关和部门的办案措施。6.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增强国际合作意识,参与建立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金返还方面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为查办重要或复杂案件服务。

多方沟通情况 2005年7月11日,省纪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监察厅转发《关于在办理党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案件中沟通情况及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的通知》。1.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职权范围,在办理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案件工作中互通情况,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2.党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主要包括:(1)滥用权力,采取打招呼、批条子、强令方式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的;(2)煽动群众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3)负有法定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职责,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3.各级人民法院在本地区执行工作中发现有上述情形,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认为必要时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告;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4.人民法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案件线索时,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涉嫌干扰、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关情况及证明材料。5.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当依纪依法进行审查。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原因,并书面函告人民法院。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法院。6.纪检监察机关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可商同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予以通报,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7.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及时将查处和通报的典型案件情况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报告。特别典型的,要报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和监察部。

配合协同办案 2005年10月8日,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的协作配合,健全和规范移送制度,提高办案效率,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省纪委、省委政法委员会、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审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规定(试行)》。1.规定所指的移送案件,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受理的超出本机关职权,应当由其他执纪执法机关处理的群众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调查、侦查案件或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超出本机关职权,应当由其他执纪执法机关追究党员干部法律和纪律责任的案件。2.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移送和办理案件,不得失职失责,不得越权越位,不得相互替代和包办。3.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信访举报中,发现应当由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问题,应当将举报内容及时摘转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涉嫌犯罪的,应按有关规定协调司法机关及时介入,协同办案。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证实党员或监察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然后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也可先移送司法机关,再适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有违反其他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的,在对该案件作出处理后,将案件事实材料、处理结果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移送党员或监察对象涉嫌犯罪的案件时,应按规定将罚没财物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在办理党员或监察对象不涉嫌犯罪的案件时,应按规定将罚没财物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以及部门、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应当通过县级以上(含县级)有管辖权的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移送手续。4.人民法院办结的涉及党员或监察对象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将该案件的事实情节材料及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提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有违反党纪政纪应当受到纪律追究或组织处理的行为,应当将案件材料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党员或监察对象涉嫌犯罪案件中,应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构成犯罪而不起诉的,应将不起诉的决定副本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对不构成犯罪而不立案、撤案、不起诉,但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当将案件材料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及党员或监察对象的刑事、治安、交通肇事案件中,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有应当受到党纪政纪追究的行为,应当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案件的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中,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有违反其他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提供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5.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审计、税务、环保、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有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及时将有关材料提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6.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工作失职、不作为、乱作为或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有关资料,以便纪检监察机关查处。7.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遇到矛盾和问题时,由移送的机关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协调解决,重大案件提交反腐败工作协调会议或查办大案要案协调小组协调。8.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移送案件,需要提供证据、鉴定、甄别、政策法规咨询以及查阅案件资料时,各机关给予配合和协助。9.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制度,定期通报案件移送情况,研究和解决案件移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案件移送工作监督管理制度。10.严格案件移送工作纪律,对移送而拒不移送,瞒案、压案不送的,以纪代法、以罚代纪,重大案件、重要情况不及时或不如实移送的,接受移送的线索、案件有不及时依纪依法调查处理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交流办案信息 2007年3月,省纪委监察厅贯彻《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反映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加强督办核查的意见》,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汇总分析,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交流督办信息。同时,注意避免本级机关各部门对下重复交办、督办事项。对收到的领导批示文件和交办件规范管理,统一登记,建立台账,根据领导批示要求,提出拟办意见,报经有关领导审批立项。对承办单位加强跟踪督办,及时掌握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结果,并严格审核把关,向有关领导或机关写出督查报告。

2007年,省纪委监察厅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审计、税务、武警部队的日常联系,事前沟通情况、交流信息,案件调查工作需要时能够及时抽调办案人员,依法协调动用司法机关羁押场所,对外协调渠道顺畅。同时加强与分管领导、信访、审理、案件检查室之间的对内协调沟通联系,反馈办理信息,协助解决实际问题。疏通中央纪委五室在甘办案点的协调保障任务,接待中央纪委其他业务室、国家有关部委及兄弟省市来甘外调工作。

案件处理

20世纪50年代案件处理 1950年6月至1951年1月,省监委受理案件306件,查结53件,转其他机关处理27件,行文各地、州、市和县区处理226件。

1953年,全省监察机关共受理各种案件3441件,查结2881件,计贪污浪费650件,违法乱纪965件,违反政策法令462件,官僚主义201件,强迫命令136件,丧失立场9件,其他648件。对这些案件的犯错误人员,各级监委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共计处分干部2472人,计开除243人,撤销工作470人(内中法办136人),降职68人,记大过142人,记过261人,警告223人,免处1065人,撤销处分22人。根据省监委与20个监察机构的统计,处分人员中包括厅长专员级4人,县长级49人,县科长级168人,一般干部1242人。

在“三反”斗争的基础上,为清理积案和了解监察工作情况,省监委于1953年8月、9月组织两个工作组,赴临夏、武都、平凉、定西4专署及临夏、平凉15个县、市进行工作,在两个半月的时间内,将省监委转交的24个重大案件清结14件,并帮助下级监察机构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1954年,省监委共查处案件266起,结207起,其中贪污20起,浪费2起,官僚主义36起,强迫命令10起,违反政策法令54起,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25起,无组织无纪律5起,本位主义2起,利用职权欺压人民群众1起,打击报复1起,泄密失密2起,丧失革命立场2起,诬告10起,其他37起。上述案件中贪污、官僚主义、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占的比重较多。在处理上述案件中,为教育干部改进工作,根据错误轻重、危害大小以及本人的认识程度,对119人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计警告18人、记过37人、降职2人、撤职29人、开除10人、免予处分者23人。对已改正错误而有显著表现者,撤销处分9人,并对挽救事故有功的人员表扬1次。

1955年,全省监察机关自行查处违纪案件763件,查结548件。经查完全不实的21件,有关机关查处者354件,在惩戒案件中犯错误人员共521人,记大过以下的295人,降职、撤职132人,开除94人。受处分干部中有县长级及县科长级33人,专员级1人,其余均系一般干部。按错误性质来看,计违反政策法令及规章制度201人,失职127人,贪污盗窃112人,腐化堕落53人,泄密失密8人,欺压人民群众、打击报复13人,弄虚作假1人,反革命破坏6人。在查处案件中,贯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处理方针。1.揭发与惩处某些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强迫命令、打击报复不良行为,从而对国家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起到一定的保证作用。2.揭发与惩处国家工作人员官僚主义、责任心不强、经营管理不善,以及有些工作人员不爱护国家财产,大肆挥霍浪费,贪污盗窃不良行为。3.揭发某些单位人浮于事的现象,使紧缩编制、精简机构工作顺利进行。4.从公民控诉中检举一些反革命破坏案,对肃反运动提供资料。(www.xing528.com)

1956年,全省监察机关共惩处干部465人,其中记大过以下的270人,降职、撤职的120人,开除的54人,撤职和开除后司法机关法办的21人。受处分的干部中县长(科长)级46人,专员级2人。受处分的原因:违反政策法令、规章制度117人,失职67人,腐化堕落41人,欺压人民群众、打击报复5人,失密泄密2人,贪污盗窃60人,弄虚作假6人,反革命破坏39人,其他102人。经过重新审理,撤销处分的135人,并在检查工作、处理案件中表扬90人。

1957年,全省各级监察机关对各种犯错误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的有747人,其中记大过以下444人,降职、撤职168人,开除135人。受处分人员中违反政策法令、规章制度的224人,占总数的30%;失职120人,占总数的16.06%;贪污盗窃112人,占总数的15%;腐化堕落63人,占总数的8.56%;其他66人,占总数的8.8%。

1958年,全省监察机关共受理各种案件5411件,处结5277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97.52%。处分犯有各种错误的干部4341人,其中警告142人,记过268人,记大过341人,降级524人,降职72人,撤职818人,开除留用察看357人,开除1819人。处结案件的性质有“反”、“坏”、“右”2033件,占总数的38.5%;腐化堕落346件,占总数的6.6%;贪污盗窃457件,占总数的8.7%;违法乱纪559件,占总数的10.6%;弄虚作假、欺骗组织645件,占总数的12.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435件,占总数的8.2%;其他802件,占15.2%。与此同时,对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和有功人员,建议有关单位予以表扬奖励1229人。

1957年到1958年,由于党对阶级斗争的形势作出过于严重的估计,并且沿用革命时期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性政治运动的斗争方法,对斗争的猛烈发展又没有能够谨慎地加以控制,致使反右派斗争被严重扩大化。全省被错划为“右派分子”的12447人,其中不少人受到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不同程度的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许多冤假错案。

附表31 1950年6月至1951年1月甘肃省人民监察委员会案件处理表

附表32 1950年至1958年查处违纪案件统计表 单位:件

1950年至1958年处分各种违纪人员统计表 单位:人

恢复监察厅后案件处理 1988年,以反对受贿贪污、以权谋私为重点,全省监察机关查处一批违法违纪案件。在受理的1393件各类案件中,重要案件占23.12%,其中查处结案的占68%。在处理的案件中,给予撤职、降职、降级、开除处分的95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有9人。据不完全统计,通过查处各种违法违纪案件,给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上百万元。

1989年,集中力量查处一批违法违纪案件。全省各级监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案件6879件,其中立案1180件,结案992件,占立案总数的84.1%。与上年相比,结案数增加773件,为上年的4.5倍。在已结案件中,给予行政处分的有426人(厅地级干部2人,处县级干部34人),建议处分的有258人(处县级以上干部18人)。在以上案件中,贪污受贿146件,官僚主义、失职、渎职41件,违反财经纪律100件,以权谋私79件,打击报复11件,其他248件。向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建议给予党纪处分的有65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有68人。通过查处案件,给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409.6万元。省监察厅立案查处的22件中,涉及厅(地)级干部15人,查结8人,查清待处5人,正查的2人。地、州和县、市、区监察机关共查结案件843件,占立案数955件的88.3%。在查结的县级干部案件中,有处分决定和处分建议的37人,建议给予党纪处分的6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5人。监察部“通告”发布后,全省各级监察机关进行广泛宣传动员,从8月20日到10月31日,共有175人主动到监察机关交代问题,其中处(县)级干部27人,科级干部56人,其他92人。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上的有19人。上缴赃款赃物总金额71.25万元。

1990年,全省监察机关案件受理数量减少,但处分和建议处分人数增加。据统计受理案件3072件,比1989年实际受理的6879件减少3807件,下降二分之一。经过查证,给予处分和建议处分人数为914人,较1989年增加165人。其中厅地级干部2人,县处级干部40人,乡科级干部272人,其他干部600人。处分和建议处分的914人中,警告91人,记过109人,记大过160人,降级83人,降职18人,撤职76人,开除留用察看284人,开除54人,其他39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3人。

1991年,集中力量,抓住重点,查处一批违法违纪案件。各级监察机关共收到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6951件(次),实际受理2079件,立案493件。其中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投机倒把、违反财经纪律以及官僚主义、失职渎职案252件,占立案总数的51.1%;涉及各级领导干部的案件共214件(厅局级干部3件,县处级干部36件,乡科级干部175件),占立案总数的43.4%。结案426件,占86.4%。在已结案件中,共处分和建议处分的有505人,其中警告67人,记过89人,记大过116人,降级34人,降职29人,开除留用察看113人,开除22人,其他24人。在处分和建议处分人员中,厅局级干部3人,县处级干部17人,乡科级干部136人,一般干部349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12.19万元。省监察厅立案调查和与省纪委联合调查厅地级干部违纪案件中,结案5件,有3人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1991年查办案件工作有四个特点:一是正确对待案源减少的客观现状,努力扩大案件线索。二是坚持监察工作为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在查处案件中,讲究策略,体现政策。三是认真对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仔细筛选案件、严格管理制度、及时登记转办、各级催报结果方面,加强举报信访工作。

1991年,省监察厅共收到人民来信来访1164件(次)。反映的问题涉及行政机关干部279人,占40.9%;企事业单位干部402人,占59%。对群众反映的这些问题,都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分别情况,逐件进行处理。其中对反映厅(局)级干部问题的来信,由专人管理、登记和摘报;对线索较为具体、易查易结的信访件,由信访部门及时进行初查;对反映一般性问题、干部层次较低的信件,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基本上做到有交代,有着落。四是健全、完善和加强内部审理制度,在提高和保证案件质量上下大工夫。

1992年,查处违纪案件,促进改革发展。全省监察机关坚持把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当作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服务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来抓,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电话4399件(次),筛选出违法违纪问题线索1149件,经过初查,澄清事实138件,对当事人批评教育56件,分别占受理问题线索的12%和5%。立案查处239件,查结206件,其中涉及行政机关干部的130件,涉及企事业单位干部的76件。给予行政处分的205人,其中县处级干部4人,乡科级干部50人,移送司法机关的13人。挽回经济损失2016.60万元。

合署后案件处理 1993年,加强领导,集中精力查办案件。抓案件查处,严肃处理一批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1.省纪委监察厅4名领导直接抓查案工作,三次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由领导带队,分赴地、县和省直单位督促检查,促进查案工作。2.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办案质量。3.加强和改进信访举报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5793件(次),其中检举控告19073件(次),比上年分别增长48.02%和53.55%。对反映比较具体的重要信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排除干扰,下大气力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1569件(上年度遗留案件225件,本年度新立案1344件),处分党员961人。其中贪污、受贿、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尤为突出。查处经济案件568件,处分党员425人,分别占全年案件总数和党员人数的36%和44%。因经济问题受处分的党员中,排在前三位的是贪污、违反财经纪律和受贿,分别占因经济问题受处分党员的42%、22%和16%。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受处分的人数比例上升。涉及地厅级干部5人,县处级干部52人,占受处分党员总数的6%,比1992年上升1个百分点。受三大处分的党员人数比例增长,占全年处分党员总数的51.6%,比上年度所占比例增长4个百分点。开除党籍的人数比上年度增长7%。官僚主义失职渎职案件呈增长趋势。此类案件120件,处分党员76名,比上年度分别增长50%和55%。党员受行政处分和受刑事处分的人数上升。255名党员受到行政处分,比上年度增长55%。94名党员受到刑事处分,比上年度增长24%。

1994年,重点查处大案要案。以查办贪污、贿赂、金融诈骗、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经济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涉及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大要案为重点,加大办案力度。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各类违纪案件1487件。立查大案要案289件,其中万元以上的大案190件,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要案99件。到年底,共查结各类违纪案件1245件,结案率为85.94%。给予党纪处分的749人,其中撤销党内职务的16人,留党察看的143人,开除党籍的221人;在受处分的人员中,县(处)级干部59人,地(厅)级干部5人。给予政纪处分的663人,其中撤职的75人,开除留用察看的72人,开除公职的100人;在受政纪处分的人员中,县(处)级干部28人,地(厅)级干部4人。通过查办案件,挽回经济损失1507万元。

把处理大案要案摆在首位 1995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查处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注意从专项清理、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和挖掘案件线索;从领导精力、人员配备、后勤保障方面向办案工作倾斜;与司法机关和审计、工商、税务部门配合;加快案件处理,落实办案责任制,受理信访举报19464件(次),初查核实4301件,立案1535件。到年底共查结1544件,结案率为89.3%。在查结的案件中,大案要案131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1536人,其中地(厅)级干部4人,县(处)级干部94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开除党籍的264人,留党察看的176人,撤销党内职务的28人。受各种行政处分的871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4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56人。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704.96万元。

突出重点,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办案合力 1996年,通过强化执法监察,加强信访举报,抓紧案件审理,落实办案责任制,做好后勤保障八条措施,促进办案工作。省纪委监察厅领导班子先后10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查办案件工作;7名领导班子成员有5名直接参与办案工作。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有60%以上干部参与办案工作。1月至10月,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电话15246件(次),比去年同期上升4.64%;初查核实线索3141件,上升8.53%;累计办案1374件,其中新立案1208件;结案1171件,结案率为96.9%;受到政纪处分的591人,查结的案件中有地(厅)级干部4人,县(处)级干部23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129人。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173.2万元。

重点查处腐败案件 1997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0164件(次),初查核实4070件,立案查处1577件,其中新立案1420件,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的案件96件。在立案查处的案件中,结案1349件,依照党纪政纪处分党员干部1434人,其中地(厅)级干部7人,县(处)级干部89人;开除党籍的223人,留党察看的145人,撤销职务的33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81人。查处的大案要案主要有:兰州钢铁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张斌昌贪污受贿案,兰州连城铝厂原厂长魏光前内外勾结大肆收受贿赂、严重失职渎职的窝案串案,还组织查处7名地(厅)级干部违纪违法的问题。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328.4万元。在查办案件中,注意发挥惩处和保护两种职能,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从严执纪、严肃惩治腐败分子,又立足教育帮助,为举报失实的1291名党员干部澄清是非,其中县(处)级干部178人,地(厅)级干部16人,还帮助一些有一般性问题的干部改正错误。

1992年至1997年,全省纪检监察机构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104569件(次);立案查处9037件;结案7831件,主要违纪问题是贪污类;共处分人员7904人(受双重处分357人)。其中地(厅)级干部19人,县(处)级干部386人,乡(科)级干部2317人,一般干部2699人,其他人员2483人。

1998年,突出重点,扩大案源。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电话20300件(次),初查核实1552件,立案查处1148件,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的案件123件。查结处理969件,依照党纪政纪处分党员干部1091人,留党察看的115人,撤销职务的23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53人。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184万元。办案中还为433名举报失实的党员干部澄清是非。

1999年,坚持把查办案件作为深入反腐败的重要环节来抓,查处一批违纪违法案件。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信访举报18184件(次),立案查处1207件,其中涉及县(处)处级以上干部的案件110件;查结处理853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945人,其中地(厅)级干部7人,县(处)级干部39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51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860.7万元。

实行分级办案 2000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是加强信访举报,扩大案源;二是签订办案责任书,试行办案协作区(组)制度,强化自办案件;三是加大大要案查办工作的协调力度,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严肃查处一批违纪违法案件。到年底,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信访举报17454件(次),初核案件线索1296件;新立查案件1233件,比上年增长19.01%,其中涉及地(厅)级干部的6件,县(处)级干部的103件;结案1150件,处分党员干部1261人;其中地(厅)级干部3人,县(处)级干部63人;移送司法机关65人,刑事处理107人,组织处理78人,挽回经济损失5389万元。

2001年,省纪委监察厅加强案件激励机制,建立和实行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激励机制。建立办案情况通报制度,重点案件督办制度,加强纪检监察与公安、检察、审计、工商、税务、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重要案件线索。

省纪委监察厅总结和推广办案协作区制度的经验,实行执法监察、纠风专项治理、廉洁自律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移送制度,限期办结,对案件久拖不办、久查不结的,实行责任追究。在加大对经济违法案件、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和国有企业改革中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的同时,根据实际,严肃查处严重侵犯群众利益、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方面的案件。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受理群众信访18008件(次),初核1739件(次),当年新立案1165件,结案1136件,对违反党纪政纪的1298人作出处理,其中地(厅)级干部10人,县(处)级干部90人,给予党纪处分937人、政纪处分537人,党、政纪双重处分176人,挽回经济损失2667.39万元。

扩大案源查处案件 2002年,省纪委监察厅集中力量查办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重要线索和案件,实行跟踪督办。建立健全与工商、司法、审计执纪执法机关重要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制度,扩大案源。总结推广办案协作区制度和加强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经验,采取确定办案目标、领导包片抓点、加强重点督察的办法,加大省、地、县三直机关办案工作力度。建立和实行办案工作激励机制、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度,同时加强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纠正有案不查和执纪偏宽偏软的问题。结合反腐倡廉、维护稳定及撤地设市、换届选举和机构改革,把敷衍塞则、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用人失察的;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因为失职渎职发生重大事故、恶性案件和群体上访,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作为重中之重,加大追究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新形势下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对一些重大典型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从中发现体制、机制、管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预防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对策。

2002年,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职责,严肃追究一批领导干部的责任。全省共有179名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其中县(处)级干部48人,乡(科)级131人;纪律处分97人,组织处理33人,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49人。通过责任追究,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也教育和警示各级领导干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受理群众信访18740件(次),初核1457件(次),当年新立案1069件,结案1178件,对违反党纪政纪的1284人作出处理,其中地(厅)级干部3人,县(处)级干部119人,给予党纪处分955人,政纪处分482人,党、政纪双重处分153人,挽回经济损失1829.09万元。

附表33 1992年至2002年全省查处案件统计表

不断加大办案力度 2003年,省纪委监察厅办案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严肃查处一批违纪违法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突出办案重点,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督促检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信访举报17133件(次),新初核案件线索2349件;立案查处1556件,其中新立查1269件,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的99件;结案1349件,处分党员干部1418人,其中地(厅)级干部6人,县(处)级干部80人,挽回经济损失4083.7万元。在抗击非典斗争中,查处临危退缩、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72人。建立和实行办案情况通报制度。

2004年,省纪委监察厅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加大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144件,处分1190人,其中涉及党员956人,监察对象558人,地(厅)级干部1人,县(处)级干部63人,乡(科)级干部353人,一般干部349人,其他人员424人。给予党纪处分836人,其中警告304人,严重警告249人,撤销党内职务26人,留党察看100人,开除党籍157人。给予政纪处分495人,其中警告148人,记过89人,记大过87人,降级37人,降职2人,撤职54人,开除留用察看24人,开除54人。受党纪政纪双重处分141人,经过审理免予处分146人,移送司法机关58人,刑事处理125人。

2005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265件,其中涉及党员1034件,监察对象535件,地(厅)级干部9人,县(处)级干部56人,乡(科)级干部303人,一般干部414人,其他人员563人。给予党纪处分886人,其中警告245人,严重警告335人,撤销党内职务20人,留党察看77人,开除党籍209人。给予政纪处分623人,其中警告115人,记过157人,记大过194人,降级39人,降职4人,撤职55人,开除留用察看11人,开除48人。受党纪政纪双重处分164人。经过审理免予党纪处分61人,免予政纪处分15人,移送司法机关26人,刑事处理116人,组织处理160人,责任追究138人。

2006年,省纪委监察厅新立案件14件,查结6件,党纪政纪处分6人,其中地(厅)级干部1人、县(处)级干部3人。按照中央的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纠正经营活动和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530多个,查处兰大二院领导干部借工程建设收受贿赂和其他收受商业贿赂案件177件,刑事处理50人,纪律处分36人。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信访举报13219件(次),初核1697件,立案878件,结案726件;党纪政纪处分830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51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30人,挽回经济损失4355.15万元。

2007年,省纪委监察厅和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12613件(次),经初步调查、核实,筛选后初核1974件,立案1243件,结案1091件;党纪政纪处分1307人,其中地(厅)级干部6人,县(处)级干部71人,追究刑事责任189人,挽回经济损失3523.24万元,同时为738名党员干部澄清问题。

附表34 2003年至2007年全省查处案件情况统计表

典型案件

兰州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张斌昌贪污、受贿案

1.违纪人基本情况:张斌昌,男,汉族,1939年出生,山东省淄博市人,中共党员,原任兰州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正厅级)。

2.基本案情:(1)贪污公款36万元。1996年1月,张斌昌指示副总经理王某以优惠价格供给甘肃省飞天金属材料中心价值36万元的钢材。同年底,张斌昌给该中心经理潘某某打电话索要货款,该中心即开出两张各18万元的支票交给了张斌昌。张斌昌将支票拿到招商银行兰州支行,办了一张“一卡通”信用卡,将36万元公款存入自己名下,据为己有。(2)索要贿赂20万元。1992年,张斌昌在任酒钢公司副经理期间,酒钢公司与张家港金柳集团各投资700万元成立酒钢钢丝绳厂,张斌昌兼任董事长,金柳集团派缪某某任厂长。1993年11月,张斌昌以亲戚急需用钱为名向缪某要钱,缪某通知金柳集团的潘某某准备。同年底,潘某某将15万元带到嘉峪关,按照张斌昌提供的名字存入银行后将存单交给张斌昌。1992年底,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顺明(澳门)有限公司和兰钢合资成立甘肃陇明钢铁有限公司。1995年8月,张斌昌调任兰钢集团公司总经理。同年11月,张斌昌在广州同澳门顺明公司董事长李某某商谈陇明钢铁有限公司经营事宜期间,向其要钱。第三天,李某某给张斌昌5万元人民币。1997年5月,张斌昌得知检察机关正在调查此事,即将这5万元交给兰钢财务处处长刘某,让其放入财务处保险柜保管,企图掩盖索贿事实。(3)收受贿赂10万元及健伍牌音响一套。1991年至1993年,张斌昌在任酒钢公司副经理期间,多次收受在镜铁山矿承揽工程的福建工程队两名负责人所送现金5万元、国库券5万元、健伍牌音响一套。(4)道德败坏、腐化堕落。1986年以来,长期与数名情妇搞淫乱活动,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3.处理结果:1997年11月21日,经中共甘肃省委常委会讨论认为,张斌昌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贪污巨额公款,收受巨额贿赂,还与数名情妇搞淫乱活动,错误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同意给予张斌昌开除党籍处分,建议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1998年,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刑。

兰钢集团公司总经理李昆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

1.违纪人基本情况:李昆木,男,汉族,1946年3月出生,福建省南安县人,大学文化程度,1968年12月参加工作,1985年3月入党,原任兰钢集团公司总经理(正厅级),1995年8月被任命为甘肃省科委副主任(未到任)。

2.基本案情:(1)贪污公款36万元。1992年底,原兰钢职工韩某某向李昆木提出借钱经商。李昆木答应后让冶金部所属钢铁研究总院从冶金部拨给兰钢的科研经费中拨款30万元,进到李昆木提供的一个私营公司账户。1993年5月,此款被韩某某用于个人经营活动。1994年8月,李昆木从韩处要回此款,交给自己的情妇包某某用于经营活动。1992年10月,兰钢和澳门顺明公司合资成立甘肃陇明钢铁有限公司,李昆木兼任董事长。1993年5月至6月,李昆木父亲去世,李昆木以借款为由从陇明公司“小金库”拿走现金6万元。(2)收受贿赂32万元。1988年8月,甘肃兰东房地产公司经理斯某某找李昆木帮助借款,李昆木即批示兰钢财务处借给斯某某300万元,借期半年,年息9厘。借款过期后兰东公司分12次还清本金300万元(李昆木离职后,兰钢追回利息50万元)。1995年5月,李昆木给斯某某打电话称自己有事要用钱,让斯某某“借”给他几十万元。斯某某答应后,李昆木让包某某去具体办理。同年6月9日,包某某未办任何手续,从斯某某处拿回32万元的转账支票,进到其所办公司的账户用于经营活动。(3)挪用公款80万元。1992年,兰钢与广东中山市物资局共同出资成立兰中物资公司,李昆木兼任董事长。1993年,原兰钢职工马某某在深圳办公司缺少资金,求李昆木帮忙。李昆木答应并打电话给兰中物资公司副董事长程某某,说他的朋友在深圳经商,让其从兰中公司借款。程某某即安排该公司经理与马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借给马50万元人民币。1996年5月,李昆木也去深圳经商,并入股马某某所办新冠电子公司,自任董事长。马某某借兰中物资公司的50万元,仅在1998年还款7万元,其余43万元未还。1994年3月,包某某在兰州经商缺少资金,李昆木即打电话给兰中物资公司经理林某某,称兰钢欠某公司的款一时还不上,让兰中公司打30万元。林某某将此事向公司副董事长汇报后,按李昆木提供的收款单位和银行账户,给包某某所办兰州冶金炉料公司汇款30万元用于经营活动。1995年12月,李昆木指示包某某将30万元还回兰中物资公司。

3.处理结果:2002年3月28日,经中共甘肃省委常委会讨论认为,李昆木身为企业主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贪污公款36万元,收受贿赂32万元,挪用公款80万元,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同意给予李昆木开除党籍处分,建议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2001年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

甘肃省财政厅副厅长郑卫民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基本情况。郑卫民,男,汉族,1960年9月出生,山西省万荣县人,大学文化,1978年3月参加工作,1992年8月入党,1995年10月起先后任省财政厅工业交通处处长、建设处处长,2001年10月任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2.基本案情。经查,郑卫民的主要违纪违法问题有:(1)贪污公款30万元。2003年4月,郑卫民为使其子到中央美术学院附中上学,让甘肃省石油总公司驻北京办事处(挂靠于北京陇兴集源石油公司)主任王某某从陇兴集源石油公司开出一张30万元转账支票,由郑卫民交给该校校长金某某。同时,郑卫民在北京与王某某及甘肃省经贸委企业处处长刘某商量后,刘某找甘肃3家企业向省财政厅打报告申请企业技改资金共计70万元。3家企业按照刘某安排,各留5万元后,将余款汇给陇兴集源石油公司,王某某安排财务人员冲平给郑卫民30万元的账,剩余25万元作为收入记账,同时给汇款企业出具销售油品的虚假发票,并将此情况告诉郑卫民。同年7月初,金某某打电话告诉郑卫民教育部在清查“赞助”,让郑把30万元支票倒成现金。郑卫民即让王某某收回支票后将30万元现金交给金某某。同年10月,金某某得知北京市朝阳区教委调查其乱收费问题后,电话告诉郑并提出退款。郑电话安排王某某收下金某某退回的30万元现金,王某某在公司入账。(2)收受他人现金32万元。1998年至2003年7月,平凉普业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李某某、蒙某,平凉电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张某某为争取财政资金,先后6次向郑卫民行贿15.1万元;1999年底至2003年1月,原甘肃省干酪素厂(后改制为兰州同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厂长胡某某为感谢郑卫民为企业安排资金,先后5次给郑卫民行贿现金5万元;1999年9月—2003年春节,省石油总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主任王某某先后两次给郑卫民行贿现金4万元;郑卫民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多人所送现金。经查实,郑卫民受贿共计32万元。(3)在其拥有的财产中,有2338019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调查期间,侦查机关查扣郑卫民家庭财产共计2985096元,除去郑卫民受贿的32万元和查证说明合法来源的327077元外,还有2338019元郑卫民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3.处理结果。经中共甘肃省纪委讨论并报经中共甘肃省委批准,给予郑卫民开除党籍处分。经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报省政府常务会议2005年8月26日第72次常务会议批准,给予郑卫民行政开除处分。2005年12月3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郑卫民有期徒刑16年。

兰州市原市长张玉舜受贿案

1.基本情况。张玉舜,男,1943年3月11日出生,甘肃省白银市人,大专文化,1965年8月参加工作,1971年6月入党,1992年4月任兰州市政府副市长,1999年1月任兰州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2000年1月任兰州市代理市长,同年3月任市长,2002年1月任甘肃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2003年3月任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正地级),系甘肃省第十届人大代表。

2.基本案情。(1)收受贾某某送给的25万元人民币。张玉舜任兰州市副市长期间,与兰州黄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贾某某相识。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在兰州市一家咖啡屋内,贾某某为感谢张玉舜在任市长时对其公司的支持,提出给张玉舜买一套住房,并与张玉舜相约到深圳、上海、北京、杭州地看房(实际未去)。同年七、八月的一天下午,贾某某携带现金到省人大机关张玉舜的办公室,对张玉舜说:“上次说买房子的事,你自己去看着办,我给你带了些钱。”张玉舜收下贾某某送给的25万元人民币。(2)收受赵某某送给的10万元人民币。张玉舜与浙江省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经理赵某某相识后,赵某某于2003年6月至8月先后请张玉舜出面,分别给兰州市财政局负责人、交通银行兰州分行基建主管人介绍该公司的情况或让其在本单位办公楼工程招标中给予照顾(该公司未承揽到有关工程)。2004年春节前,赵某某携带10万元人民币到张玉舜家提前拜年时,在张玉舜家客厅里,赵某某将10万元人民币送给张玉舜。(3)收受侯某某送给的6万美元。2000年5月间,甘肃大陆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某某和股东侯某某为取得兰州市第十六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两人在亚欧吃饭时,林某某提出由其准备美元,让侯某某送给已任兰州市市长的张玉舜。两人商议后的一天傍晚,侯某某按照林某某的安排,携带包装好的6万美元,到张玉舜家中送给张玉舜。事后张玉舜问是谁的钱时,侯某某说是他自己的钱。2000年8月20日,兰州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决定,兰州市第十六中学整体迁建项目由甘肃大陆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城关区教育局承建。2001年7月8日,双方签订《兰州市第十六中学整体迁建项目合同书》。(4)张玉舜妻子、女儿收受张某某送给的人民币共20万元。2002年春节期间,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某某为了与张玉舜搞好关系,有事多帮忙,约请张玉舜和妻子及儿子、儿媳、女儿、女婿到国芳百盛八楼鲍翅馆吃饭。饭后,张某某将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手提袋送给最后离开包厢的张玉舜妻子。2001年1月,张玉舜妻子在女儿和女婿陪同下,带儿子到北京治病。张某某得知后约张女到北京香格里拉饭店相见。当日晚饭后,张女和张婿到香格里拉饭店与张某某见面。张某某在该饭店电梯内将一张存有10万元人民币的招商银行一卡通储蓄卡送给张女。事后张女未将此事告诉张玉舜。2001年1月23日至2002年7月1日,张女先后将一卡通储蓄卡上的10万元取出用于炒股。在调查张玉舜案件过程中,张女向调查组交出10万元人民币。

3.处理结果。经中共甘肃省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并报经中共甘肃省委常委会2005年6月22日会议批准,给予张玉舜开除党籍处分。依法撤销其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职务,依法罢免其甘肃省第十届人大代表职务,给予行政开除处分。2005年11月18日,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兰州市政府副市长杨在溪受贿案

1.基本情况。杨在溪,男,汉族,1950年8月出生,河北省遵化县人,大学文化,1968年11月参加工作,1971年3月入党,1987年1月起先后任兰州市西固区政府副区长,兰州市建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兰州市七里河区区委书记,1997年3月任兰州市政府副市长。

2.基本案情。2000年到2004年,杨在溪在担任兰州市副市长期间,利用主管城市建设工作之机,为兰州黄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协调解决市场拆迁补偿、改扩建征地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和缓缴问题,收受该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贾某某所送人民币50万元;帮助兰州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调解决道路征地拆迁问题,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田某某所送人民币25万元;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因请求杨在溪帮助解决其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人防配套工程面积减少问题,先后送给杨在溪人民币16万元;兰州中安公司经理查某某为公司报废招手停更新挂牌问题,先后送给杨在溪30万元人民币和2000美元;杨在溪还利用为他人协调解决银行贷款事宜,先后收受多人所送钱物。经查实,杨在溪共计收受多人所送的人民币131万元、美金4000元、港币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和收受礼金性质的错误。

3.处理结果。经中共甘肃省纪委讨论并报经中共甘肃省委批准,给予杨在溪开除党籍处分,经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报省政府2005年8月26日第72次常务会议批准,给予杨在溪行政开除处分。2005年9月8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杨在溪有期徒刑14年。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毛郁生受贿违纪案

1.基本情况。毛郁生,男,1946年12月出生,甘肃省山丹县人,大学文化,1970年7月参加工作,1974年7月入党,曾任张掖地区行署副专员、张掖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1995年7月任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1998年4月任甘肃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2003年2月任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党组书记。

2.基本案情。经查,毛郁生的主要违纪违法问题有:(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1931239.25元人民币(其中物品折价185289.25元)、51800美元,以及一套高尔夫球杆、两块欧米茄手表。1997年到2004年,毛郁生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陈某送给的47万元和土制金元宝、金条、青铜器物(折价91729.25元),为对方企业划拨国家西部外贸发展促进资金1000万元,并争取到陇南地区矿产品检测实验中心项目;收受潘某某送给的42万元和价值67660元的金银币38枚,为对方企业划拨国家西部外贸发展促进资金200万元;收受完颜某送给的35万元,为对方企业划拨国家西部外贸发展促进资金300万元,并使其承揽到省质监局办公楼的装修工程;收受王某送给的2万美元,为对方企业争取到援外贷款600万元,并支持其开办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甘肃中非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收受王某某、傅某某送给的2万美元,为对方企业谋取到招投标项目;收受刘某送给的10万元,为对方企业谋取到招投标项目;收受郭某送给的7.5万元、2000美元和一套高尔夫球杆,以及价值2万元的两件古旧家具,为对方企业经营牟利提供方便。毛郁生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所送钱物。(2)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接受有关单位、企业、个人送给的礼金(券),折合共计13.2万元、1800美元、20万日元。(3)严重失职,对省外贸厅划拨给相关企业的2112万元国家西部外贸发展促进资金被挪用,负有重要领导责任。(4)在澳门参与赌博活动;与5名女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

3.处理结果。2005年3月,省委、省政府决定免去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2006年1月10日,政协甘肃省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撤销毛郁生政协甘肃省第九届委员会委员资格。经中共甘肃省纪委讨论并报经中共甘肃省委批准,给予毛郁生开除党籍处分。经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报2006年6月5日省政府第八十四次常务会议批准,给予毛郁生行政开除处分。2006年4月12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毛郁生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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