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信 访
信访工作是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机关通过接受群众来信、接待群众上访,接听举报电话渠道,受理对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按照监察机关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是监察机关主要业务工作的第一道程序。信访工作也是与群众联系最广泛、最经常、最容易做到的“热线”。
20世纪50年代信访纠举
开辟信访渠道 1950年至1951年,省监委因为人员少,对信访工作没有安排专人负责,群众来信大都转到有关机关部门去处理,又无专职人员操办,更没有必要的工作程序、制度、措施,公民控诉和惩戒工作大多处在就事论事和盲目应付的状态之中,导致少数信访件在层层转办中责任不清,不了了之。
1951年12月,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和后来的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资财、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斗争中,省人民监察委员会与省委监委、检察署联合对全省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进行检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设立意见箱和公布栏,及时收集和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而且定期公布匿名群众来信的处理情况,及时回复有地址的署名群众。通过讨论,集思广益,划分各级处理信访的职权范围,研究制定处理信访举报相关制度和措施。
1952年8月28日,省人民监察委员会向全省发出通知,要求建立人民检举接待室。
1953年,经过“三反”和“五反”斗争,各级干部对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重视,较前大有转变。各级监察机关明确人民来信来访是自己的日常业务之一。在反官僚主义斗争中,省监委与省委纪委、省检察署联合检查兰州市13个单位的51个意见箱,同时对这些单位的处理人民来信工作也进行一次深入的检查,发现有些单位的意见箱不按时开取,对人民来信也没有专人负责,在报纸上公开揭露这种错误,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接着省监委与省委纪委联合召集一次省级机关、兰州市、皋兰县负责处理人民来信干部的会议,对人民来信工作,进行一次深入讨论,对制度和办法也作出研究,对职权范围也作出较明确划分。经过这一次会议后,各机关对人民来信工作有所改进,各专署和县市也对人民来信工作有所重视,领导亲自阅批人民意见,并想各种办法吸收群众意见,利用黑板报、广播公布处理结果,根据15个监察机关的统计,共设有意见箱85个。
1953年,省监委和全省监察机关受理人民来信1096件,结934件。
改进工作加强信访 1953年,省监委共收到人民来访来信为289件,其中贪污13件,浪费3件,官僚主义19件,强迫命令19件,违反政策法令28件,违反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19件,无组织无纪律3件,利用职权欺压人民群众1件,检举坏分子(奸商、反革命、反动会道门)18件,合理化建议10件,要求解决个人问题(要求工作、要求救济、不服法院判决)46件,报告28件,未处理82件。自行查处67件,交其他监察机关或非监察机关处理222件。上述案件表明,广大人民群众经过“土改”“肃反”各种运动,加之政府对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重视,人民觉悟日渐提高,对一些坏人坏事积极地向人民政府检举、申诉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改进政府的工作,提高党和人民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增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1953年3月25日,省监委设专职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及处理人民来信工作,通过监察通讯员和各机关职工组织广大群众,监督和揭发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行为。
1954年8月11日,省监委报告,全省人民检举控告和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工作有进展。省监委半年来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152件,处理结案667件,未结案464件。兰州市监委半年来受理的人民检举控告案件,超过1953年全年总数的一倍以上。人民银行甘肃分行共受理人民来信180件,截至6月底,结163件,占来信总数的90%。这主要是由于各级领导及全体干部对人民来信比较重视所致。同时随着广大人民群众觉悟的逐渐提高,来信内容也逐渐改变。大多反映的是建设性的意见,问题大都是真实的,诬告、有意陷害者,占很少数,无理取闹者,更为少数。全省这一年受理来信来访3432件,其中来信1960件,来访1472件。转办1420件,自办2012件,自办率达55.3%。
1954年9月,省监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下发《甘肃省各级人民监察机关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意见》。之后,各级监察机关处理来信来访的组织机构相继建立,工作人员相继配备到位,各项制度、规定及措施也逐渐完善,人民来信来访工作逐步走向正规。监察机关从中发现和处理了一大批行政监察案件。
1954年,省监委在处理案件的同时,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85件,其中除120件因不属监察业务范围转有关单位查处外,构成案件已结者有27起,计官僚主义1起,违反政策法令6起,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5起,无组织无纪律1起,另外诬告者13起。
1955年,受理公民控诉1846件,除不属于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657件转有关单位处理外,监察机关自行处理1189件,当年处结845件,占自行查处总数的71%。受处分的干部992人,其中记大过以下的564人,降职、撤职228人,开除200人(撤职和开除中建议法办的56人)。以案件性质分:违反政策、法令、规章制度395人,贪污盗窃302人,工作失职146人,腐化堕落、欺压人民、打击报复、失职泄密、反革命破坏149人。对已经改正错误,经监察机关审议撤销处分的316人。对挽救事故有功或勇于向坏人坏事作斗争受到表扬奖励的16人。从全年处理案件情况看,违法乱纪行为在个别地区和个别行业中是比较严重的。贪污盗窃人数占犯错误人数的30%。吴忠、张掖、定西、武都、银川、天水、临夏等地监察处及城市建设局监察室10个监察机构统计,共受理公民控诉1104件(其中监察通讯员报告110件),接待公民449人次。
1956年1月9日,省监察厅报告:1955年,各级国家监察机关加上前一年遗留案件,共受理公民检举控诉案件3295件,办理结案2340件。从已结案件情况看,犯错误人员共1482人。本着严肃慎重、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分别进行适当处理。从受各种处分的1031人的情况看,其中记大过以下处分的594人,降职、撤职处分的253人(内撤职建议法办者68人),开除处分的184人(内含建议法办者29人)。对错误较轻给予批评教育免予处分者451人。
1956年,省监察厅召开全省公民控诉和惩戒工作专门会议。各地县都先后召开处理公民控诉与惩戒工作专门会议,传达全国和省上的专业会议精神,研究和分析本单位的工作形势。通过传达和讨论,大家充分认识到处理公民控诉和惩戒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业务分工和职权范围,明确政纪处分的种类和正确执行的尺度与政策界限。
1956年6月,制定《甘肃省监察厅对有关公民控诉工作几项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全省监察机关负责处理公民控诉的组织机构、人员、职权范围、工作程序、业务分工、工作责任、办案期限均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使此项工作逐步走上正轨、有序的发展轨道。但公民控诉处理工作中,也存在着拖延积压,甚至丢失信件的严重现象,定西专区监察处对定西县监委的工作检查中,发现积压人民来信44件,其中大多拖延2年以上,还丢失3件查无下落。在惩戒工作中,除一般的拖延积压外,还存在着对个别开除处分处理不当,对在工作中已改正错误人员的撤销处分的工作重视不够,由于存在以上缺点,使犯错误人员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处理,甚至拖延很久,在一些干部和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产生上述缺点的原因,除监察干部力量单薄、业务面宽复杂外,主要是监察干部主观努力不够,对政策理论、业务学习不深入,以及监督检查中坚持原则的斗争性不强,因而使监察工作不能适应新任务和要求。省监察厅对处理公民控诉和惩戒工作总结出经验教训是:1.加强工作针对性,才能争取主动性。2.将案情查深查透,并加强集体研究。3.加强督促检查,才能更好地推动工作。经过督促检查,全省监察机关受理各种控诉案件981件,当年办结691件,尚有290件正在处理。共处分犯错误干部455人,其中记大过以下283人,降职、撤职11人,开除56人,同时对某些国家机关处理人民来信工作和执行惩戒政策情况进行32次检查。通过案件检查和处理,对教育干部、改进工作、正确贯彻惩戒政策、维护国家纪律起积极的作用。省监察厅加强对处理信访举报的督促检查,以便处理问题。以往由于人力所限,对所属监察机关,很少深入了解,特别是各县监委撤销后,处理公民控诉和惩戒工作情况掌握不够,更谈不到帮助改进。省监察厅先后直接派人共检查2县、1市、1省级机关及1专署监察处的公民控诉和惩戒工作,发现很多问题,引起被检查单位的重视,采取积极措施,改进工作。如检查平凉、固原两县的公民控诉和惩戒工作后,发现拖拉、积压现象相当严重,意见箱15个月没有人开取、钥匙不知去向问题后,引起平凉专署领导的重视,不但及时进行通报,而且向所属各县发出关于加强公民控诉和惩戒工作的通知,以及行政处分,撤销处分提纲,要求所属各县重视,特别是积极支持监察处对所辖17个县(市)的公民控诉和惩戒工作进行一次普查,帮助建立制度,改进工作。
1957年1月5日,省监察厅对1956年公民控诉和惩戒工作进行总结,健全制度和机构,抓紧对公民控诉和惩戒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一年接受公民控诉530件,来访190人次,不属国家监察机关职权范围的公民控诉、申诉、建议、讯问498件。其中自行查处446件,转交其他有关单位并督促处理的118件,转交有关单位自行查处的654件(包括遗留案件),结案207件。
正确处理公民投诉 1957年3月,省监察厅印发《甘肃省各级国家监察机关处理公民控诉工作细则(草案)》《监察部关于加强处理公民控诉工作的报告》《监察部关于国家监察机关处理公民控诉工作的暂行办法》《甘肃省各县(市)委处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试行办法(草案)》。
1957年5月5日,省监察厅转发监察部公民控诉处理同受理公民控诉案件的职责范围,要求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处理人民群众信访职权范围。
1957年,全省监察机关共受理各种公民控诉9904件,其中来信9331件,来访573件,自办7408件,转办465件。处结5307件,占受理总数的53.4%。
1958年,全省监察机关共受理公民控诉5476件,其中来信3389件,来访2087件。处结5107件,占受理总数的93%。公民控诉与惩戒工作主要是纠举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与主观主义作风;纠正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挥霍浪费,对各种费用开支不当以及因计划不周,造成损失浪费国家财产的现象;揭发和惩处少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盗窃、打击报复、乱搞两性关系、强迫命令、捆绑群众、非法搜查公民住宅违法乱纪行为。对于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克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官僚主义作风,加强人民内部团结,密切党群、政群关系,提高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带领全体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发挥重要作用。
附表26 1953年—1958年全省监察机关信访统计表
省监察厅恢复后信访举报
建立举报中心 1988年7月27日,省监察厅根据监察部要求,建立举报中心,并通知县以上各级监察机关设立举报中心。1.各级监察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以信访工作机构为基础,两块牌子,一套机构。2.举报对象即为监察对象。举报的重点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3.举报中心受理案件的范围是:贪污、贿赂、弄权渎职、敲诈勒索、挪用公款、出卖国家秘密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其中突出对贪污、贿赂、弄权勒索问题的查处。4.结合实际,搞好规划,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事先报批、落实有关经费。举报中心建立后,做到“五公开”,即公开办事规则、公开工作守则、公开举报对象、公开举报方式、公开直通电话。注意落实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新闻发布会形式,大力宣传其意义和作用,造成一种气候,取得广大群众的关心、支持和拥护,为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创造宽松环境。
信访五公开 1988年8月10日,省监察厅印发《甘肃省行政监察机关举报中心工作规则》,对举报中心的职权范围,举报对象,案件的查处,举报方式,建立举报专用登记卡片、电话记录、信件处理登记单,实行工作规划、工作人员守则、举报对象、举报方式、举报电话“五公开”作出具体的规定。
1988年8月10日,省监察厅制定《甘肃省行政监察机关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守则》。1.尽心尽责为群众监督创造条件;2.调查处理案件;3.秉公办案;4.及时处理信访,做到不推诿、不拖拉、不积压;5.加强上下联系;6.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1988年底,省监察厅和12个地、州、市监察局设立举报中心,15个县监察局设置举报电话,共接受群众举报的各类问题4576件,其中省监察厅机关受理的问题占62%,91.5%的来信来访得到处理。
1989年,全省监察机关共接受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12823件次。
其中来信11892件,来访743人次,电话举报188人次。属监察业务范围的问题9289件,占反映问题总数11519件(次)的80.6%。其中提出批评建议、申诉和要求落实政策的244件,占2.6%;检举控告的9045件,占97.4%。在检举控告问题中,贪污735件,占8.1%;行贿受贿829件,占9.2%;以权谋私2098件,占23.2%;违反财经纪律740件,占8.2%;违反政策规定724件,占8%;倒买倒卖586件,占6.5%;其他问题3333件,占36.8%。以上共涉及行政干部4818人,其中厅(局)级干部82人,县(处)级干部1065人,科级以下干部3671人,企事业干部2037人。这一年全年信访工作情况,有以下特点:一是与上年相比,来信大幅度上升,来访和电话举报下降。1989年的信访总量比上年增加1.38倍,其中来信增加1.92倍,而来访和电话举报却比上年分别下降24%和47%。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随着监察机关知名度的提高,各部门将反映行政干部问题的来信纷纷转给监察机关,加大监察机关受理群众来信的上升幅度。另一方面群众有“举报热已过”的错觉。加之各级举报机构编制不落实,信访工作人员未配齐,不能督促有关部门对举报的问题及时查处和反馈,影响部分群众的举报热情,以致有的群众埋怨举报中心没有体现出“快速、高效”的特点。因此,大多数群众反映问题,仍然采取传统的写信方式。二是匿名举报居多,重信重访仍占相当比例,增加工作难度和工作量。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监察机关受理的群众来信中,匿名和署假名的占75%左右,重信重访率占10.2%。尽管各级监察机关一再强调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仍缺乏有效的具体措施,群众举报时有顾虑,怕遭打击报复。少数群众由于对举报问题的事实真相不甚了解,又分不清检举失实和诬告的界限,怕检举问题一旦查不实被认为是诬告,不敢署真实姓名。部分群众对一些部门能否认真查处举报问题的信心不足,怕单给某一部门反映不能引起重视,出于多方反映,总有人重视的心理,而一信多投,以致产生大量的重信。三是涉及干部层次高,要信要访增多。省监察厅信访处1989年摘报领导阅批的要信达446件,占问题总数的20%,比上年的157件增加289件,上升8.6个百分点。其中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620人,占涉及干部总数的50.6%,比1988年的27.6%上升23个百分点。四是反映以权谋私和贪污受贿问题的信件仍在上升。从全省的情况看,反映的问题中以权谋私问题比上年增加1447件,贪污受贿问题比上年增加1115件,占问题总数的比例比上年上升8.8个百分点。
1990年6月20日,省监察厅印发《甘肃省监察厅重要举报信访(件)处理暂行办法》,提出对重要举报信访件认真查处,回报结果。省监察厅印发《甘肃省监察厅关于报送举报信访件“查报结果”的暂行规定》,要求上级监察机关转交下级监察机关的举报信件,查办单位应在3个月内查清结案并上报结果。
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和申诉制度。”
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按照管辖权限对受理的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经复审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办理。”
1990年,全省各级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数量减少,反映以权谋私问题比例增加。全省各级监察机关共接到来信来访和举报电话9785件(次),比1989年的12823件(次)少3038件,下降近四分之一。其中来信9025件,占信访总量的92.2%;来访666次,占6.8%;举报电话94次,占1%。信访举报中匿名5278件(次),占总数的53.9%。信访举报中反映监察业务范围内问题5923件,比1989年9289件减少近三分之一。其中检举控告类5647件,占总数的95.3%;申诉类103件,占1.7%;其他类173件,占3%。
1990年,省监察厅接信访举报数为815件,较1989年信访举报数1068件减少253件,下降23.7%。从全省看,以权谋私、弄权勒索仍然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每月均列检举控告类之首,全年共1423件,占检举控告总数的25.5%,比1989年的23.2%增加2.3个百分点。检举控告中列第二至第五的问题分别是:贪污561件,占9.93%;贿赂560件,占9.91%;违反财经纪律384件,占6.8%;非法经营259件,占4.6%。检举控告类中涉及各级领导干部的问题与1989年相比,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1990年,举控告中反映厅(级)部的120件,占检举控告总数的2.1%,比1989年的112件增长7.1%;反映县(处)级部的有1205件,占21.3%,比1989年增长13.1%;反映乡(科)级部的2431件,比1989年2647件减少8.1%。反映这三级领导干部问题数占检举控告总数的66.5%,比1989年的53.5%上升13个百分点。
1990年,访举报中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干部的问题4818件,比上年有所减少;涉及企事业单位干部的问题为2037件,数量增加,二者比例为2.4∶1。省监察厅要求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干部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信访举报检举控告类涉及企事业单位干部的多于国家行政机关干部,而立案和结案的数量却与上述情况正相反。检举控告类中,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干部的有2759件,占总数的48.9%;涉及企事业单位干部的有2888件,占51.1%,比前者多2.2个百分点。而在立案案件中,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干部540件,占总数57.4%;涉及企事业单位干部401件,占42.6%,比前者少14.8个百分点。查结案件中,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干部436件,占总数的52.8%;涉及企事业单位干部390件,占42.7%,比前者少5.6个百分点。
1990年底,省监察厅对信访情况进行分析,信访举报和实际受理数量有所下降的主要原因有:1.全省各级监察机关成立之后,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工作,共查处违法违纪案件2000余起,公开处理一批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腐败行为得到震慑和遏制,国家工作人员受到教育,违法违纪行为有所减少,信访举报和实际受理数量自然有所下降。2.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使浮在面上的、违法违纪行为比较明显的多数已被群众揭发,有的已受到处理。而遗留下来的多为手段隐蔽、狡猾,藏得比较深,难以被群众发现并对其检举揭发。3.现行的省、地、县三级行政监察机关的设置和人员编制,基本上是20世纪50年代的模式,实践证明已不能适应当前违法违纪案件,别是经济案件日益增多和执法检查、廉政建设任务逐年加大的局面。4.因监察机构恢复时间不长,监察机关工作条件差,办案经费不足,办案工具和设施落后,个别地方或单位查处案件不够得力,还有一些地方由于缺乏经费,一些案件不能及时查处,挫伤部分群众检举揭发违纪行为的积极性,致使举报信访数量下降。
经过两年的反腐败斗争,虽然各种不正之风有所遏制,政风政纪状况有所好转,但在一些部门和单位,少数干部违法违纪腐败行为时有发生,有的问题甚至屡禁不止。一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比较典型。一些领导干部不是把自己当做人民的公仆,不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为党工作,而是依靠自己的官位,千方百计地为自己和亲友谋取私利,如用公款改造装修住房。二是贪污受贿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是一些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包和流通领域中收受、索取回扣和好处费,以权换钱,而且手段越来越隐蔽,数额越来越大。三是私设小金库,截留私分。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事业单位的基层部门,采取建两本账或在银行多设户头的手段,为个人和小集团谋取私利。四是大吃大喝问题有所抬头。一段时间内,于中央和地方对此问题强调的比较多,也抓一些反面典型,一些单位用公款宴请的行为有所收敛,但这股歪风并没有真正刹住,又有抬头趋势。主要原因是有些领导干部亲自参加,有请必到,助长这股歪风的发生。
1991年,全省监察机关举报信访工作座谈会之后,各地、市、州监察局抓机构、人员和职责的落实,凡编制在12人以上的县(市)局配备一名专职举报信访干部,10人以下的县局配备一名以举报信访工作为主的兼职干部。年底有7个县级监察局建立举报中心。全省监察机关共设立举报中心(站、室)66个,举报电话67部,配备举报信访工作专职干部61人,兼职干部94人,共155人。占全省监察机关总定编1246人的12%,基本上形成举报信访工作网络。省监察厅信访处共接受群众举报信访1164件(次),其中来信1044件(次),来访91人(次),举报电话29次。反映监察业务范围的问题696件。从性质上看,属于贪污受贿171件,占24.57%;以权谋私弄权勒索229件,占32.9%;违反财经纪律30件,占4.31%;挥霍浪费、请客送礼14件,占2.01%;投机倒把非法经营15件,占2.16%;违反有关经济政策10件,占1.44%;官僚主义失职渎职19件,占2.73%;违反外事纪律1件,占0.14%;腐化堕落、道德败坏11件,占1.58%;检举控告其他问题181件,占26.01%;提出批评建议和申诉15件,占2.16%。上述问题中,涉及厅(局)级干部83人,占12.19%;县处级干部233人,占34.21%;乡科级干部209人,占30.69%;一般干部156人,占22.91%。涉及行政机关干部279人,占40.97%;企事业单位干部402人,占59.07%。本着向群众、国家和被反映人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筛选、及时转办、经常过问、严格审核”的要求,分别情况,逐件进行处理,对其中反映问题具体、线索较清晰的161件重要举报信访件,及时摘呈厅领导批阅,对反映问题一般、干部层次较低的1054件举报信访件,均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进行办理,并根据厅领导的指示,对21件反映问题单一,线索较为具体、干部职务层次较高、易查、易结的举报信访件,进行及时认真查处;对110件反映问题复杂,涉及的干部职务层次高的重要举报件,及时移交省监察厅监察处处理;对37件反映问题比较重要、干部职务层次较低的举报信访件,及时函转下级监察部门和有关省直部门的监察室进行调查处理,并要求尽快将处理结果回告。此外还将筛选出的42件重要举报信访件,分别以重要便函形式转有关地、州、市和省直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健全机构完善信访 1991年,14个地、州、市监察局全部配有举报信访专职人员。其中12个地、州、市设立举报信访机构。全省86个县、市(区)中有80个县(区)均设立举报信访机构,配有兼职和专职干部179人(其中专职115人)。全省监察机关设立举报中心71个。举办信访干部培训班,高政策水平与业务素质。抓规章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原来制订的《信访举报中心工作职责》和《重要举报信访件的处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补充,明确职责、任务和重要举报信访件的处理程序。同时,还制订《举报信访档案借阅制度》,加强保密工作。
1991年,省监察厅共收到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各类问题涉及行政机关干部279人,占40.9%;企事业单位干部402人,占59%。其中对反映厅(局)级干部问题的来信,由专人管理、登记和摘报;对线索较为具体、易查易结的信访件,由信访部门及时进行初查;对反映一般性问题、干部层次较低的信件,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1992年,加强督办检查,信访结案率有所提高。省监察厅举报中心对1988年以来转交各地、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查处并要求告知结果的290件重要举报信访件,采取电话了解、发函催办、请来汇报和派人检查方法进行督办。截至1993年1月,结案192件,结案率为66.2%。未结98件,占查报结果件总数的33.8%。其中1988年至1990年68件,占未结总数的69.4%,1991年30件,占未结总数的30.6%。
省纪委监察厅所获奖牌、奖杯(部分)
附表27 1988年—1991年信访举报结果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续表
续表
合署办公拓宽信访渠道
拓宽信访渠道 1993年4月,省纪委监察厅制定《对反映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问题来信的处理办法》。对涉及省委常委、正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省政协正副主席、省纪委常委、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来信,以《要信摘报》并附原信送省纪委书记阅批。涉及省委、省纪委委员,省委、省政府各部、委、办、厅、局正副部长、主任、厅局长、纪检组长,各地、州、市委正副书记、专员、纪委书记,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中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纪委各室主任的来信,以《要信摘报》送分管的省纪委书记、常委阅批。对涉及反映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来信,信访室与其他来信分别登记,妥善办理。凡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接到反映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来信,先交信访室登记后再按阅批意见转检查室或审理室办理。涉及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来信,凡经信访室转检查室的,检查室每季度向信访室通报查处进度及结果,以备查。涉及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提出的申诉,经过复查复议,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或经过复查、复议原处分不变的,审理室通告办公厅综合处和信访室,以备查。各室对经领导批示的“要信摘报”、“信访反映”的情况,将有关材料送信访室一份,以便备查。对反映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问题来信,承办室或部门单位对信中反映的问题应一一核实清楚,一般要在3个月内报告查办结果,并经分管书记、常委、厅长审核同意后,由书记办公会、厅长办公会审定或提交省纪委常委会审定。需要向上级上报结果的,由承办室办理。核实材料由承办室保管。每季度由信访室综合上报资料,做一简要分析,报呈书记、常委、厅长。在处理涉及反映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信件、材料的整个过程中,要做好严格的保密工作。
1993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5793件(次),其中检举控告19073件(次),比上年分别增长48.02%和53.55%。对反映比较具体的重要信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排除干扰,下大气力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1569件,处分党员961人。
1994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5864件,初查核实涉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28件,初查了结14件,直接立案查处28件,查结处理21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15人。
1995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19464件(次),初查核实4301件,立案1535件。到年底查结1544件(包括上年)。(www.xing528.com)
1996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电话15246件(次),比上年同期有所下降。初查核实线索3141件,比上年上升8.53%。
1997年,抓信访查案件。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0164件(次),初查核实4070件,立案查处1577件。
1992年至1997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104569件(次),立案查处9037件,结案7831件。主要违纪问题是贪污类,共处分7904人(受双重处分357人),其中地厅级干部19人,县处级干部386人,乡科级干部2317人,一般干部2699人,其他人员2483人。
1998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电话20300件(次),初查核实1552件,立案查处1148件,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的案件123件。
附表28 1993年—1998年省纪委监察厅受理信访情况
注:信访案件全部办结
1999年,加强信访举报,扩大案件线索,坚持领导包案,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信访举报18184件(次),立案查处1207件,其中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的案件110件;查结处理853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945人。
2000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信访举报17454件(次),初核案件线索1296件;立案查处1233件,比上年增长19.01%。
2001年,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受理群众信访18008件(次),初核1739件(次),初核当年的1400件(次),从中筛选立案1576件,当年新立案1165件,结案1136件,对违反党纪政纪的1298人(其中地厅级干部10人,县处级干部90人)作出处理。
2002年,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受理群众信访18740件(次),初核1457件(次),初核当年的1044件(次),从中筛选立案1509件,当年新立案1069件,结案1178件,对违反党纪政纪的1284人(其中地厅级干部3人,县处级干部119人)作出处理。
2003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信访举报17133件(次),新初核案件线索2349件,立案查处1556件。
加强督办核查 2004年,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17660件(次),其中涉及党员的10853件(次),涉及监察对象的10922件(次)。反映政治类的14件,组织人事类的1040件,贪污受贿经济类8810件,工作失职722件,打击报复侵犯权利类的1056件,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的251件,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的626件,其他检控类的3498件,申诉类的477件,批评与建议类248件,其他类918件。
2005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15897件(次),其中反映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34件,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1126件,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1736件,贪污贿赂行为的4058件,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的707件,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1285件,失职渎职行为的1607件,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行为的1006件,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的238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753件,其他检控类的2010件,申诉364件,批评与建议176件,其他类797件。
2006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信访举报13219件(次),初核1697件,立案878件,结案726件。
2007年3月,省纪委监察厅贯彻落实2007年2月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反映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加强督办核查的意见》,建立健全信访件统一归口管理制度、重要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督办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督办结果集体审核把关制度。督促有关单位逐步推行案件受理权、检查权、审理权的分离,建立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建立与信访、组织、审计和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联系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排查和汇总涉及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线索。建立督办工作评价考核体系。对办理进度快、质量高、落实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办理质量差或超过办理时限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造成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加强对督办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督办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效能管理和工作水平。建立健全督办机构,地市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明确督办机构,落实专职或兼职督办工作人员。加强督办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和网络优势,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实行科学化管理,努力提高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严格保密,加强网络管理,确保督办信息安全。
2007年4月,省纪委监察厅贯彻落实2007年3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尤其是干部作风建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组织协调,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形成做好信访工作的强大合力。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听证办法,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及时妥善地处理信访问题。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处理好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问题。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和信访部门的综合协调指导作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运转高效、综合施治的工作机制。
2007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严格程序,靠实责任,通过来信、来访、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多种形式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5507件(次),其中来信2801件,来访85批(次),电话举报294件,网上举报及其他方式举报496件,署名举报1421件,重复来信来访1136件(次),集体访23批(次)858人。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解决群众信访突出问题作为工作的着力点,筛选案件线索,及时提供信访信息,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排查和化解集体访和信访老户问题,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和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附表29 1999年—2007年省纪委监察厅受理信访情况
举报线索管理
举报线索受理 1994年,省纪委监察厅在受理来信来访工作中,对举报线索的受理,包括处理来信中的阅信、登记、办理、复信;处理来访中的登记、接谈、办理;处理举报电话的接听、记录、整理,都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加强监督,做到专人管理,严格履行手续。举报线索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分级处理,层层负责,应由哪一级处理的问题就由哪一级负责处理,不得拖延;各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解决应由本部门处理的问题,不得互相推诿。督办举报线索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定期催办、跟踪调查、限期报告结果、直接参与协调方式,认真开展举报线索督办工作。督办各负其责,坚持谁交办谁督办。对省管干部的信访举报问题,经初核属轻微违纪构不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本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作出说明后,送党风廉政建设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2002年,省纪委监察厅对举报线索管理作出规定:1.按照党章和法律法规处理问题原则。2.实事求是原则。3.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5.保密原则。
2004年2月25日,为了及时公正地协调处理全省企业的投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省纪委监察厅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对被投诉人在处理投诉工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04年3月4日,为了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及时、公正地处理外商投资投诉,依法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省纪委监察厅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外商投资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受理投诉的部门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时解决,不得推诿拖延;条件不具备,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向投诉人和有关部门说明情况。
举报线索评估 1995年,省纪委监察厅建立省纪委监察厅领导参与的举报线索评估工作小组,作为研究论证举报线索的专门机构,在省纪委常委会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对重要举报线索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举报线索的立案查处,须报书记办公会或常委会讨论决定。举报线索评估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是:分管和主管信访工作、案件检查工作的省纪委领导,信访室和举报中心负责人,相关业务室负责人。1.评估工作小组的任务是:(1)评估上级领导及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举报线索。(2)评估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范围的重要举报线索。(3)评估交办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重要举报线索。评估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由信访室负责,主要是安排日常会议,做会议记录、纪要,落实评估工作小组布置的任务。2.举报线索评估从受理开始即进入评估程序,具体分三步进行:(1)初审评估。由信访受理人负责,对受理的举报线索做最初的筛选分类,能办理的直接办理,确定的重要举报线索作出摘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进入下一程序。(2)价值评估。由信访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两级负责,对初审评估的举报线索再进行综合分析和筛选,区分重点线索和一般线索,研究确定交办、移送和承办意见。一般线索直接办理,重点线索提交评估工作小组审议。(3)决策评估。主要由评估工作小组负责,对提交的重要举报线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讨论意见不一致时,提交常委会作出最后决定。特殊举报线索的处理方式,主要指案情重大、保密程度高、时间要求紧迫的举报线索,可不经过以上评估程序,经分管领导并报纪委书记同意后,直接处理。3.举报线索评估的时限:初审评估一般为1天,最长不超过3天;价值评估一般为3天,最长不超过7天;决策评估由评估工作小组每月召开1次评估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举报线索移交 省纪委监察厅举报线索移交包括交办、承办、移送、转办形式。1.交办。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党的组织和派驻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举报线索为交办。凡交办要结果的举报线索必须限时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要责成承办机关作出说明。2.承办。办理上级领导及领导机关交办的举报线索为承办。承办的任务应按时按要求完成,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应作出书面说明。3.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对举报线索的交接为移送。一般举报线索由信访室直接移送,重要举报线索经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后移送。4.转办。向有关部门交转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线索为转办。涉及一般问题的举报线索直接按归口办理原则转办。涉及干部职务犯罪问题的举报线索,经评估审议后,由指定的部门负责向检察司法机关转办,转办时要做到手续完备、责任明确。5.举报线索移交的要求是:(1)举报线索的移交要及时迅速,严格报结期限。举报线索的承办、交办一般应以3个月为期限。(2)举报线索的移交,要做到进出有登记,交接有手续,开会有记录,当事者有签字,结果有反馈。(3)对举报线索移交后的查办结果反馈情况要严格审核,造册登记,信访案件的结案要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并按规范要求立卷归档。
举报线索管理责任追究 省纪委监察厅对处理举报线索中的违纪行为,如以信谋私、压信不办、私毁信件、不依法办信,查清问题,给予严肃的党纪政纪处理。对处理举报线索中的失职行为,如遗失、误信、办信不到位,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对举报线索管理评估移交中的泄密问题,视其具体情节追究责任。对移交办理的举报线索,不能按时完成而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1953年4月2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签发任命人民监察通讯员的通知书
2006年,省纪委监察厅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一是加大微机处理群众来信和网上举报的力度。按照“每信必录”的要求,全年共受理群众信访6129件,其中来信3414件,来访297件,电话举报661件,网上举报195件,上级交办1562件,与上年相比,信访总量略有下降。二是重视处理一批疑难上访问题。6位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接待群众来访15批18人次,处理和落实4件,占46.67%;共有5名特邀监察员接待11批18人次;共组织召开信访协调会20次,协调处理14件,占70%。三是提供大量的信访信息和案件线索。向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呈报《要情摘报》和向省纪委监察厅领导呈报《要信摘报》34件;共收集、摘编各类信访信息94篇,其中《信访反映》12期,向有关部门和纪检监察各室提供案件线索1268件。
来信来访督办
重视公民控诉惩戒 1956年6月11日,省监察厅在对1955年到1956年上半年的公民控诉和惩戒工作进行总结,结合监察工作中所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加大督查:1.加强公民控诉与惩戒工作的具体领导。各级国家监察机构和各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必须重视公民控诉和惩戒工作,定期检查或让主办人员上报处理公民来信、来访工作情况,加以指导并建议在各县民政科内增加一专管惩戒工作的编制名额;各县办公室内指定专人监管公民来信、来访工作。各监察处设立派驻公民控诉和惩戒工作组或指定一二人专管这两项工作;各重点县派驻监察室及派驻企业监察室也指定专人监管,对这些人员尽量不要经常抽调、流动,使他们逐渐熟悉本身业务,并能摸索出一些经验。监察机关对公民控诉和惩戒工作,每年定出具体计划。省监察厅选择重大的公民控诉案件,每年直接检查处理5~10件,各专署监察处检查2~3件。同时还按季每月具体安排与组织。对各级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处理公民来信、来访和惩戒工作,各级国家监察机构每年重点进行监督检查1~2次,并主动召集各级行政部门管理这两项工作的干部举行座谈会,交流经验,对他们的业务加以指导和帮助。2.为克服处理公民控诉与惩戒工作中的拖延积压现象,凡是转办的案件不得超过3天,自行查处者一般不得超过1月,重大案件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1956年以前未结的公开控诉和惩戒案件,在1956年第三、四两季度内,抽出专人,分类排队,进行清理。凡不属监察职权范围者移交其他有关机关查处;凡属下级处理者即转下级查处;属本身业务范围者,除应根据案情分别用电话催办、调人上报、派人检查,重点抽查办法督促承办单位处理外,分三类清理:(1)对有教育意义并估计有可能查清者,可派人查清处理。(2)虽有教育意义,但因时间过长无法调查者,就以现有材料适当处理。(3)教育意义不大,又无法调查者即存查。处理后,向来信人或有关机关说明其理由。对县上所积压的公民来信、来访和惩戒案件,各地方国家监察机构应建议县的行政领导抽出专人迅速清理。3.划清职权范围与转办方向。各地方国家监察机构受理公民对违反纪律的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告,并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凡是公民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犯法律已构成犯罪行为者以及控告公安、司法干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敲诈勒索、非法拘捕、刑讯逼供、错捕错判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凡是检举各行政、司法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一般干部思想作风问题,移交主管单位处理。对国营企业(包括厂矿、铁路、交通、邮电、商店)一般职工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由该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或劳动行政机关解决。国营企业职工因辞退产生争议,由劳动行政机关解决。合作社职工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由行政机关解决。凡属机构的债权和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时,一般转甲乙双方主管上级机关协商解决,或转法院。一方或双方有严重官僚主义或其他违法失职行为,造成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监察机构应该检查或督促处理。
健全制度督办信访 1990年3月27日,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关于受理检举控告党政干部来信来访的办法》。凡检举、控告党政干部的来信来访,信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呈报、转办、查办、结案、归档工作制度,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对检举、控告县(处)级以上党政干部的信件,要一律呈报主管领导阅批,按照批示意见及干部管理权限和问题性质,转被检举、控告者的上级有关部门处理。不转给被检举、控告人的所在单位,绝不允许转到被检举、控告人手里。对检举、控告人及其检举、控告的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准压制、刁难。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者,必须从严查处,以确保检举、控告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对举报揭发重大案件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与奖励。对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诽谤他人的信件,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检举、控告党政机关干部的信访案件,各级党政领导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及时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如有无故拖延不办或有意袒护包庇,致使案件不能及时公正处理而造成不良后果者,对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1991年12月14日,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对领导和机构、信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工作原则和方法、基层信访工作、制度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1991年12月14日,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党政机关各部门归口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办法》,对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的章程和党规、党纪的问题;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的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均由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凡属党员党籍、党龄的审查处理,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使用及党政领导机关领导班子调整方面的问题,由各级组织部门受理。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国营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贪污、受贿、以权谋私,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违反政纪行为的问题,由各级监察部门处理。
多方协调积极督办 2006年,省纪委监察厅多方协调、积极督办,信访案件工作取得新进展。一是协调处理一批中央纪委要结果的信访案件。中央纪委重点抓包括甘肃在内的10个省区信访督办案件的落实工作,认真落实中央纪委2003年以来要结果的19件,特别是点名要到中央纪委直接汇报的11件信访案件全部作出了结。二是加大信访室自办和督办信访案件的力度。重点围绕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贪污贿赂,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谋取私利以及严重侵害群众权益问题,选择一批要结果的信访案件,采取发函、电话、派人、跟踪督办以及请相关单位汇报多种形式开展督办,共向各市、州、各单位督办58件。三是认真清理和落实2000年以来督办的信访案件。完成中央纪委信访督办案件68件,报结50件。发函督办182件,报结151件。
2007年3月,省纪委监察厅认真贯彻2007年2月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反映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加强督办核查的意见》,对收到的信访件和其他机关移交件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办理。登记汇总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及时转交有关处室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举报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转交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的,摘要抄送案件管理部门备案;对转交派驻机构反映驻在部门地(厅)级领导干部问题的,同时抄送相关纪检监察室备案。对转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并要结果的,信访室要加强跟踪督办,确保件件有回音,并将办结情况每半年向常委会报告。加强对信访件的综合分析,及时把握一个时期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成因、特点和发展趋势,围绕领导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为督办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
信访绩效考核 2007年8月30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信访局印发《甘肃省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要将信访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制定科学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逐级签订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信访工作目标考核由各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级信访部门承办,每年一次。考核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由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给予表彰,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通报表扬、奖励。需要追究责任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加大督办信访案件 2007年,省纪委监察厅把党员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打击报复举报人以及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问题和中央纪委要结果的信访案件,采取发函督办、电话促办、派员督办、召开协调会议等多种形式督办606件,其中将中央纪委查报结果的39件和省纪委查报结果的13件,共计52件信访案件作为重点,集中督办,结案率为53.8%。张家川县工商局以违法为由扣压该县残疾人福利皮革厂营业执照达1年零3个月,致使企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省纪委监察厅组成调查组深入当地调查取证,查清问题,责成工商部门赔偿企业经济损失30万元,追究县工商局主要领导行政责任,该厂送来一面锦旗,以示感谢。
加强基层信访
畅通信访举报渠道 管好基层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获得信息和案件线索的主渠道。2003年至2007年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通过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受理来信、接听举报电话、接待来访以及网上受理举报形式,共受理信访举报76522件(次)。
2003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行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各市、州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基层乡镇和街道、社区开展不同形式的访问活动。一些地方运用现代通信、网络技术,开辟信访举报渠道,受理举报。
重点下移延伸 2003年,各纪检监察机关在农村和城市社区建立信访接待室或接待点,方便群众就近反映问题。
增强解决信访能力 2004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实行首办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解决初信初访。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包案领导对自己负责的信访问题包调查、包督办、包协调、包处理,一抓到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信访举报部门不断加大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力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查处一批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发挥案件线索渠道作用 2004年,各纪检监察机关为了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访举报在揭露腐败、提供案件线索乃至澄清问题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级信访举报部门牢固树立为查处大案要案服务的意识,围绕每年确定的反腐倡廉工作重点,从群众信访举报中心精心筛选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和问题具体的案件线索,进行查处。
2005年,随着“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和省纪委监察厅信访举报网站的开通,省纪委监察厅在办理基层案件线索评估工作中,共受理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上举报、上级交办6147件,其中来信4284件,电话举报292件,网上举报262件,上级交办1132件,群众来访170批人次,与上年相比,信访总量上升10.8%。促进信访和案件查处工作。一是围绕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向领导和有关部门纪委监察室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案件线索760件(其中要信摘报、信访信息83件;其他重要案件线索677件),为领导决策和查办案件提供重要依据。二是定期搞好信访分析、统计和通报工作。完成信访分析共12期,加强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息沟通,及时为领导提供信息和依据。三是加大督办信访案件的力度,督办数量较往年有所上升。解决信访问题155件,较上年多55件,上升55%。其中直接协调督办和自查48件,办结45件。发函督办60件;电话催办60次;召开信访协调会议14次;派人督办11件(次)。重视重复访和信访老户问题的解决。重点抓13件重复访和信访老户问题。调查解决白银市靖远县糜滩乡胜利村王拜社村民吕某私人房屋被乡村两级干部强行推倒霸占,并将其兄弟3人非法拘留共达45天的问题。吕某给省纪委监察厅赠送一面“严肃公正、情系人民”的锦旗,以示感谢。
2005年9月5日至7日,全省纪检监察基层信访举报工作座谈会在白银市召开,会上有20个单位向大会介绍基层信访举报工作依法行政、依法信访,全面推进基层信访工作法制建设的经验,对榆中县纪委、监察局16个单位进行表彰,推动基层信访工作的深入开展。
2006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中,有46.2%来源于基层信访举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采取谈话、发信访通知书的方法,对群众反映有一般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实施信访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支持基层信访工作。
强化措施抓好基层信访举报 2006年,省纪委监察厅采取措施,抓好基层信访举报工作。一是指导基层信访举报部门推行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克服信访专职人员少、条件差的困难,公开受理渠道、受理程序、办事过程和处理结果,致力于建立和完成信访举报办事公开,为拓宽信访举报渠道,解决群众诉求,构建依法有序和谐的信访秩序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抓好信访举报联系点工作,加强和指导已确定的5个信访举报联系点工作。通过抓受理来信来访、信访案件的处理和落实、信访举报理论研究以及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多项制度的健全和落实,促进联系点工作的全面发展。各联系点结合各自实际,摸索新的经验,发挥实验、示范和引导作用。三是抓好基层信访网络建设。把“健全基层信访举报网络、及时掌握信访动态、有效化解群众矛盾”作为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信访监督员、信访信息员的作用。
2006年到2007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基层信访举报工作放到重要位置,采取措施,加大对基层信访工作的指导与检查,改进和加强基层信访干部队伍和软硬件建设,帮助基层信访部门认真解决集体访、越级访和重复访疑难问题,促进基层信访举报工作水平的提高,收效明显。1.加强对基层信访工作的指导与检查。利用召开会议、案件督办、工作督查、理论研究以及案件初核机会指导基层信访举报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注重帮助业务水平差、工作问题较多的基层部门,完善工作制度,提升工作水平。发挥联系点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2.推进基层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全省各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多措并举,练就一支“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的基层信访干部队伍。持续抓好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培养一批讲学习、懂政策、精业务的基层信访干部。共培训信访干部4129人次。委托中央纪委对137名信访干部进行业务培训,促进全省基层信访干部业务水平的提高。经多方协调,全省市(州)、县(市、区)基层信访举报部门已配备信访干部1506名,其中专职干部231名,兼职干部1275名。3.狠抓硬软件建设,夯实基层信访工作基础。根据基层信访工作头绪多、业务繁杂的实际,结合来信受理、来访接待、信件转办以及日常学习、内部管理、信访保密环节,制定596种措施和制度,使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改善办公自动化条件,有7000余份群众来信实现微机管理,受理630余件网上举报。4.以解决集体访、越级访、疑难访为重点,提升基层信访举报工作水平。针对来兰进京上访人数、次数增多,疑难复杂问题不断增多,集体访、上访老户问题持续增多的情况,纪检监察信访部门统一部署,上下联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制定预案,严格责任,注重预防,采取措施各个解决。全省各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共处理群众集体访826起,越级访2404起,疑难访及突出事件69起。
2006年11月,靖远县农民为感谢省纪委监察厅专程送来一面锦旗
2007年,省纪委监察厅委托中央纪委北戴河培训中心培训17名基层信访干部。先后5次派人到外地和省内学习信访业务,利用调研、检查工作、督办案件对基层信访工作进行指导,排查出因干部失职、渎职,违纪违法和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1029件,化解677件,调查处理35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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