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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志监察志(1950-2007):健全制度并加强监督工作

时间:2024-10-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制定《监察委员会办事细则》,对召开委员会议、查处案件、受理控诉、举报作出规定。监察厅内设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性质,制订职责范围和制度,要求每一个工作人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奋工作,忠于职守。督查通知发出后,承办单位要将承办情况列入省监察厅室季度工作运行计划。

甘肃省志监察志(1950-2007):健全制度并加强监督工作

第四节 健全制度

建立健全监察机关的工作制度,是监察机关自我约束的重要内容,是防止行政监察权力任意扩张,避免监察工作主观随意的有效措施。1950年,省监委、监察厅结合实际,建立过一些制度,但毕竟是有限的,不完善的。1987年监察体制恢复以来,省监察厅总结20世纪50年代工作经验教训,规范监察工作,建立并健全工作制度、会议制度、保密制度、请示汇报制度、文书管理制度、上下业务联系制度、来信来访受理制度和执纪办案一系列制度。合署办公后,建立并完善监察信息制度和执法监察办法,行政监察制度逐步健全规范起来。

工作制度

监察工作议程细则 1950年8月,省监委制定实行组织条例。同时制定《监察委员会办事细则》,对召开委员会议、查处案件、受理控诉、举报作出规定。

1952年2月,省监委制定《人民监察委员会内部分工签发公文试行办法》,对主任签发的文稿、秘书主任代主任签发的文稿、各室主任签发的文稿作出具体规定。

1956年9月7日,省监察厅制定暂行工作细则,对省监察厅工作任务及其范围、工作权限、检查工作程序作出规定。工作细则要求,省监察厅在检查中确认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有违法失职、违反纪律的行为时,按照行政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程序提出处分意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1958年2月,省监察厅制定《工作人员参加体力劳动制度》,对干部参加生产劳动作出具体规定。

工作规范 1988年4月13日,省监察厅制定工作规范,规定厅长、副厅长职责。1.厅长领导监察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2.厅长召集和主持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3.监察厅上报下达的带有全局性、政策性的重要文件以及厅机关有关人事任免意见的文件,由厅长签发。4.副厅长按照分工做好工作,对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和厅长商量研究,并提出解决的方法和措施。受厅长委托处理有关重要问题、签发有关文件。5.根据工作需要,厅长、副厅长要亲自处理重要来信和接待重要来访。6.厅长和副厅长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按政策办事,按法律、法规办事;要注意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倾听不同意见,关心和爱护干部;要以身作则,改进机关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

1988年4月13日,省监察厅为了使行政监察工作制度化、正规化,制>定《甘肃省监察厅工作规则》《甘肃省行政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守则》《甘肃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规定》《甘肃省行政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甘肃省监察厅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监察厅内设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性质,制订职责范围和制度,要求每一个工作人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奋工作,忠于职守。

1992年4月,省监察厅修订印发《印章使用保管制度》。

1992年5月,省监察厅修订印发《财务管理制度》,对预算管理、现金和支票使用、借款制度、预算外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报销审批制度、医药费、福利费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1992年6月,省监察厅修订印发《机关办公用品管理办法》《机关长途电话管理规定》《机关液化气管理规定》。

督促检查实施办法 2000年5月,为了加强和改进机关内部的督促检查工作,促进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省监察厅机关内部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1.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1)省纪委监察厅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包括省纪委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厅长办公会议以及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2)省纪委、监察厅及省纪委办公厅下发的重要文件、电报的贯彻落实情况;(3)省委、省政府交由省纪委、监察厅机关督办的事项和省人大、省政协交省纪委监察厅机关的提案、议案办理情况;(4)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示或交办的事项;(5)下级纪委、监察局和有关部门向省纪委、省监察厅的重要请示办理情况。2.督促检查的分工。(1)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促。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示或交办的事项,由办公厅秘书处或监察综合室督查办理。(2)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省纪委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厅秘书处督查办理;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监察综合室督查办理;省纪委、监察厅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厅室督查办理;省纪委常委、监察厅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该常委、厅领导分管厅室督查办理。(3)省委交由本机关督办的事项,由办公厅秘书处督查办理;省政府交由本机关督办的事项和省人大、省政协交本机关的提案、议案,由监察综合室督查办理。(4)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向省纪委、监察厅的重要请示,由办公厅秘书处或监察综合室督查办理。(5)日常文件的督查。上级机关和省纪委、监察厅及省纪委办公厅文件涉及督查的事项,在省纪委、监察厅领导交办督查任务或由办公厅、监察综合室提出督查建议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按其内容由有关厅、室、处督查办理。(6)有关纪检监察案件方面的督查,由办公厅综合处督查办理。3.督促检查的程序。(1)由督查单位根据问题的性质,按类分解,提出立项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列入督查事项。凡列入督查的事项,均应进行登记。凡列入督查的事项,督查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拟办意见,包括承办单位,督查的内容和要求、办结时限。及时将拟办意见送省纪委、监察厅有关领导审定。立项一经批准,应尽快填写转办单通知承办单位。(2)催办检查。立项后,要根据督查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催办检查,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督查通知发出后,承办单位要将承办情况列入省监察厅室季度工作运行计划。督办单位要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和要求定期督促检查。凡文件中有具体要求的,要督促其按时办理;凡文件中未规定报告日期的,在文件下达2个月后或按实际情况及时催促报告。承办单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申请延期,并按新批准的期限抓紧办理;对于久拖不结的,要将详细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如实上报,便于省纪委常委会掌握情况,加强指导。对于弄虚作假,顶着不办而造成延时误事的,要视情节给予批评或必要的处分。每次督办情况都要认真做好记录。(3)审核报告。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审核报告。承办单位在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一事一报。对省纪委常委会重要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写出综合性报告,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对承办单位的办结报告要及时进行审核。凡是符合督查内容和要求的,提出办结意见报送主管领导审阅。对不符合督查内容和要求的,要及时与承办单位联系,必要时应修改或重报。对内容单一、情况简明的督查事项,可将承办单位的报告和审核意见报送领导;对情况比较复杂或涉及几个单位承办的督查事项,可在承办单位报告的基础上汇总整理连同审核意见报送领导,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了结。当年按期办结率要达到90%以上。督查单位应将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和结果定期综合向领导反映。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档案部门归档。4.工作原则。(1)督促检查工作要在省纪委常委会的统一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进行。(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认真负责地反馈情况,不能敷衍塞责,更不能弄虚作假。(3)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督办事项做到有回音,有结果。

2004年6月1日,省纪委、监察厅制定机关公务移动通讯工具及通讯费用管理办法。移动通讯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按照“谁在岗,谁享受”的原则增加补贴。

2004年7月1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纪委、监察厅制定机关接待工作规定。接待工作原则:热情礼貌,节俭规范,对应接待,归口管理。同时,本着严肃财经纪律、控制经费开支,厉行节约、防止铺张浪费的原则,根据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和省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的精神和要求,结合省纪委、监察厅实际,省纪委、监察厅制定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对借款、报销作出具体规定。因公出差人员应按规定乘坐各种交通工具。出差乘坐飞机必须从严控制,并于事前报请委(厅)主管或分管办公厅的领导审批。因特殊工作任务出差到外省期间,除按有关规定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须经委(厅)主管或分管办公厅的领导审批后,财务予以核报。因公出差人员住宿和补助标准按规定办理,超支部分自理。其他有关经费的开支,均按省财政厅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凡因工作调动,应清理办妥个人财务借款手续后,方予办理相关转供关系。

固定资产管理 省纪委、监察厅制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1.固定资产指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的设备。2.固定资产原则上由办公厅统一购买配备。凡各厅室需自购的办公用物品,须事先报告,由办公厅加注意见,报请委(厅)主管领导批准。3.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厅行政处统一建总账、核算,统一登记、入库、管理,由各使用单位领用。4.接收赠送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须报办公厅备案,由办公厅行政处统一建账、登记、管理。5.各厅室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各厅室内勤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并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分账。6.办公厅行政处负责定期对机关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登记,各厅室应予以积极配合,保证总账与分账相符,账物相符。对财账不符、账物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7.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由责任人如实填写真实过程,厅室负责人签注意见,办公厅审定,视情况由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8.固定资产的报废,须由领用单位出具说明,由办公厅核实后,分别在总账、分账上予以登记注销。9.机关工作人员调整或调动工作单位或离退休时,须在确保其所保管或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完好无损的前提下,及时移交固定资产管理手续,并在固定资产分账上予以注明,由办公厅加注意见,方予办理手续;若其所保管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出现损坏或丢失,须视情况予以赔偿。

办公用品管理 2004年7月1日,省纪委、监察厅制定机关办公用品管理办法,规范机关办公用品管理,厉行节约、制止浪费,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1.机关办公用品由办公厅统一购买、保管和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办公用品。2.办公厅对公用物品建立总账,各厅室将各种办公用品登记建立分账,总账目与分账目须一致。3.办公用品按计划发放,各厅室于领取物品前半个月报送领用计划,办公厅行政处按计划购置办公用品,各厅室内勤根据计划领取办公用品,非内勤人员、超计划或临时性要求一般不予解决。特殊情况特殊办理。4.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填写办公用品领用登记簿,载明所领取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位、金额、领用人内容。5.各厅室应厉行节约,制止浪费,在保证正常办公的前提下,提高办公用品的使用效率。6.建立办公用品领用通报制度,每年12月由办公厅行政处统计,通报各厅室领用办公用品情况。

车辆管理 2004年7月1日,为保障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机关工作用车,建立良好的车辆运行秩序,省纪委、监察厅制定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机关所有车辆出勤一律实行行车卡片制度,驾驶员凭卡片作为领取补助和计算油料消耗的凭证。驾驶员驾驶车辆必须遵守驾驶操作规程,熟知车辆技术性能。做到出车前认真检查,行驶中遵守交通规则。长途车坚持途中检查,不带危及行车安全的故障行驶,回场后及时保养。车辆维修实行定期和定程维修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对奖惩和事故处罚做出具体规定。

专项经费管理 2005年7月1日,省纪委、监察厅制定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1.办案专项经费是指省财政为省纪委、监察厅直接查处的厅级领导干部或影响重大的违法违纪案件而专项拨付的经费。2.办案专项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办案人员的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办案设备购置费、查证费,监管“两规”、“两指”人员费用,工作夜餐费、工作误餐费、房租费及其他费用,从严控制,经分管该专案的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转,省纪委秘书长审批后,由办公厅行政处核销。省纪委、监察厅在兰州市办案原则上选择省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作为“两规”、“两指”办案工作点。

外出参加公务活动规定 2005年7月1日,为加强机关自身建设,严肃工作纪律,促进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机关实际情况,省纪委、监察厅制定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1.公务活动是指根据省纪委、监察厅工作安排、工作需要和领导指示,参加的有关公共事务性活动。2.外出是指不在机关内进行的活动,既包括省纪委、监察厅统一组织的活动,也包括接受外单位邀请或通知参加的活动,既包括市内、省内、国内的活动,也包括赴国(边)境外的活动。3.机关统一组织外出的专项活动,由分管专项工作的省纪委、监察厅领导商省纪委秘书长确定参加人员。4.机关各厅室接到邀请或通知省纪委、监察厅工作人员参加公务活动的函电后,均应报送省纪委秘书长批示办理意见。5.省纪委、监察厅领导在兰州市内参加公务活动,由省纪委秘书长协调安排;省纪委、监察厅领导赴兰州市外参加公务活动,由省纪委秘书长提出意见,省纪委、监察厅主要领导协调安排。省纪委、监察厅领导参加的重要公务活动和机关统一安排的各类会议,均须列入《省纪委监察厅领导一周活动安排表》,一般日常工作不再列入。6.厅室主任、厅级纪检监察专员外出参加公务活动,由省纪委秘书长商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副厅级以上干部赴兰州市外参加公务活动,须在办公厅备案并由办公厅书面报告省纪委、监察厅主要领导。7.处级和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公务活动,由厅室主任审批,并报告主管或分管领导。8.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办案,由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9.机关统一组织的外出学习培训、参观考察活动,由办公厅、监察综合室、干部室、职能厅室列出年度安排计划后,经省纪委秘书长提出意见,省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决定后执行。10.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授课、辅导报告须从严控制,由省纪委秘书长商分管领导确定参加人选,省纪委常务副书记审批。省纪委、监察厅领导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凡代表省纪委、监察厅所作正式讲话的稿件须经省纪委秘书长审核,参加活动的领导本人审批;省纪委、监察厅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公务活动的讲稿须经省纪委宣传教育室审核,省纪委秘书长审批。11.工作人员赴兰州市外参加公务活动,严禁携带亲属,或者擅自增加行程、变更路线

专项资金使用 2005年7月1日,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制定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1.专项经费。专项经费指省财政厅在每年预算内拨付给省纪委、监察厅各专项工作而明确单列的各经费科目、经费数额以及年度预算外为完成专项工作任务而单独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的专项费用。2.使用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保证专项工作需要。勤俭节约,讲求实效,统一审批,专款专用。3.经费申拨。预算内经费申拨,由办公厅于每年年底向省财政厅申报下年度预算报告,经省财政厅审定后与年度预算内经费一同下拨使用。预算外经费的申请,应根据专项工作任务需要,预先编报预算计划,经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审签后,以办公厅名义上报省财政厅审批。4.开支范围。专项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完成该专项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和与其工作任务相关且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费用。5.经费使用。(1)凡由省财政厅拨付的专项经费,应根据工作需要,在预算计划批准的开支范围内使用。(2)专项经费开支由厅室主任提出意见,分管该专项工作的领导批转,省纪委秘书长审批。(3)办公厅财务部门应为专项经费设立专项支出项目,并在省财政厅批准的预算计划项目和开支范围、标准内予以核报。(4)专项经费预算计划批准购买的各种设备、器材,须经分管该专项工作的领导批转,省纪委秘书长审批,由办公厅通过省政府招标采购办统一购置,列固定资产账目,专项活动结束后由办公厅统一调配使用。

会议制度

1952年7月,省人民监察委员会规范全省监察系统各种例行会议,研究制定并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会议制度试行办法》,比较详细地规定委员会议、委务会议、室务会议和生活检讨会议的召开时限、方法、参加人员、会议内容及研究讨论的事项,为规范全省监察系统的会议制度起到榜样和示范作用。

委员会议 委员会议由省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召集。委员、秘书主任出席,各室主任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机关有关人员与指定本机关有关人员列席。主要讨论:1.省监委年度、季度工作总结及重大专题总结。2.省监委年度、季度工作计划。3.省监委向所属监察机关布置的重大工作任务。4.听取和讨论下级监察机关特别重要的工作报告与计划。5.传达全国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讨论或决定召开全省监察工作会议事项。6.对省人民委员会及上级机关任命人员记大过以上处分的讨论。7.监察机关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意见的讨论。8.主任认为需要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项。监察委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或减少。

委务会议 委务会议由监委会主任召集,各室主任出席并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主要讨论的问题:1.讨论送请委员会议讨论的各项问题取得认识一致。2.讨论委员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办法。3.听取和讨论工作汇报。4.研究省监委干部的任免和奖惩事项。5.讨论省监委向所属监察机关布置的工作任务、时间安排意见或通报、重要通知。6.研究总结监察工作经验。7.讨论和布置有关业务学习问题。8.讨论其他重要问题。委务会议每半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或减少。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做好准备工作。

室务会议 室务会议由室主任召集和全室干部参加。主要内容:1.研究讨论疑难案件或重大复杂案件。2.讨论本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3.听取出外人员的工作汇报。4.研究总结监察工作经验。5.讨论其他有关本室之重要工作。

生活检讨会 1952年,省人民监察委员不定期召开生活检讨会,制定生活检讨制度:1.干部对自己的工作进行检查、总结。2.对其他干部的工作、思想和学习可提出意见或批评。3.检讨其他有关生活、作风、工作、学习方面突出的问题。

厅务会议 1988年4月13日,省监察厅对20世纪50年代的会议制度进行修订,制定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制度。厅务会议由厅长、副厅长,各处(室)处长(主任)组成。由厅长或厅长委托副厅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1.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监察部、省委和省政府的有关重大方针、政策,讨论贯彻措施。2.研究监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3.研究上报监察部、省政府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4.研究各地、市、州监察局正、副局长,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监察处(室)正、副处长(正、副主任)以及厅机关科级、处级干部的任免、调整意见。5.研究违纪、申诉案件的处理意见。6.研究分析厅机关干部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措施。7.讨论制订和修改厅内有关规章制度。

厅长办公会议 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有关处(室)正、副处长(正、副主任)组成。由厅长或副厅长召集、主持。议事内容:1.研究甘肃省行政监察工作安排、部署、总结及重要工作进展情况;2.研究贯彻落实监察部、省人大、省政府和省纪委常委会有关工作意见;3.审议报送监察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4.审议报省政府批准的行政法规、决定,代省政府起草有关的行政法规和决定;5.审议省监察厅发布或与其他单位会签的规范性文件;6.研究省监察厅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7.研究分析甘肃省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法规案件查处情况,按规定审议讨论对政纪处分不服的复审、复核,解除行政处分有关事宜;8.研究讨论派出监察机构负责人的提名任免、交流,并对下级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免提出意见;9.讨论行政应诉案件有关事宜;10.听取有关行政监察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对下级监察机关监察业务工作的指导意见;11.讨论研究拟作出的监察决定、监察建议;12.讨论决定监察学会有关重大事项;13.研究决定特邀监察员的聘任和解聘,安排特邀监察员的工作,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向特邀监察员通报行政监察工作的有关情况;14.研究决定各地、市、州行政监察机关、省直派出行政监察机构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15.其他需要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行政监察工作事项。

厅党组会议 1955年10月,省委决定成立省监察厅分党组。省监察厅分党组建立党组会议制度。厅党组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有关重大案件方面的事项。1957年以后,厅党组会议主要研究政治运动方面的事项。1989年3月,厅党组会议主要讨论人事任免、干部选拔、组织机构设置、编制和组织建设,优秀监察干部、优秀党员评审方面的事宜。

1993年2月,省纪委、省监察厅合署办公后,重大事项由省纪委常委会和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不再设省监察厅党组。

保密制度

保密规定 1951年,省监委根据工作性质制定保密规定。1952年进行过修改。

1956年4月12日,省监察厅对1952年省监委制定的保密制度进行修改,制定印发《暂行保密制度》。1.保密范围:(1)档案、印信、电报、指示、报告、总结、内部书刊、机密公文、信件、统计表格。(2)组织机构、内部材料、人员数字及一切重要会议,已召开但未经公布之会议内容,决议与记录、密件收发、传阅。2.清理、保管、印刷和销毁:(1)一切机要文件、电报、资料,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发和保管,建立严格登记、传阅、清退、存档、焚毁制度。凡须抄录的电报务必由专人抄在电报抄录簿上。(2)凡绝密文件之打印、校、装、发过程与手续及阅读范围应尽量缩小;印好后须将原稿、校样、蜡纸,均由主办人员检查,分别存档或二人监烧。(3)密件之发出,须按规定分发,登记、编号、装封。并注明秘密级及亲启字样,交机要部门派送。亲启信件,非指定的专人,不得开拆;凡发出之密件须定期收回者,应按期催收清理。如焚烧文件时,事先列具清册,报请厅长批准。所有因工作形成之字纸或发件,均应焚毁,不得乱用和流散遗失。(4)收文时须逐件对证发文清单或送文簿,并将包封口查对确实后签收;打字人员应建立打印文件目录及份数的登记,以便清查。3.印信保管与使用:(1)印信指定专人保管,并须妥为存放。(2)凡用印时均须由厅长或各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方能使用,用印时应注意清点份数。印信不得转借或通过私人关系借盖,并严禁加盖任何空白条签。4.档案保密:(1)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立卷、定期归档。建立严格收文、登记、调阅、催交、清退、销毁制度,定期检查清点(半年1次)。(2)档案人员除直接受厅领导管理外,不得与任何人谈论机密,更不得摘记文件内容。凡调阅有关案卷时,须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否则不得外调。5.人事工作管理及保密:(1)凡接收新人员,须有一定机关团体之介绍信或证明,统由人事部门审查,报请上级批准后录用;人员调动时须持有正式手续,否则不予分配工作。(2)干部档案材料指定专人保管,一切工作人员之任免、升降、调动,在未正式公布前不得外传和泄露。6.办公室之保密:(1)办公室不得悬挂或张贴任何机密文件或统计图表。(2)办公室内一切废纸集中烧毁,不得乱扔、乱抛、丢弃或当做手纸用。(3)离开办公室时应将一切文件清点收藏,不得将机密件放在桌上。下班时须严锁抽屉、门户。7.个人保密:(1)非因公外出时,不得携带文件、资料,非工作场所不得谈论任何机密问题。个人笔记应与工作笔记分开,不得混用;私人信件不得涉及国家机密事项。(2)凡未正式公布的问题不得随意泄露、传播并严禁自由主义小广播,发给个人之枪支弹药、工作人员证应严加保存,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及时上报,并设法寻找或呈报补发。(3)凡工作人员调动,须将自己所经办之全部文件及一切工作手续,认真移交清楚。凡违犯以上制度者应根据情节给予适当处理。

1988年4月13日,省监察厅制定保守机密规定。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法规和制度,自觉养成“保守机密、慎之又慎”的良好习惯。主动担负起维护制度、严守机密的责任。2.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被调查人的姓名和问题,不准透露尚未公布的处理意见或结果,不准在不合适的场合和环境谈论有关违纪案件及查处的任何内容。3.加强机密文件、资料和案件材料的管理,建立借阅、传阅登记手续。一切工作人员,原则上都应在办公室阅办文件,不要将机密文件和材料带回家里。禁止携带机密文件和材料到公共场所或走亲访友。4.不该说的机密,不说;不该问的机密,不问;不该看的机密,不看;不该记的机密,不记。

案件保密制度 20世纪50年代的监委、监察厅时期和1988年恢复设立监察机构以来,都对查处案件作过保密规定。

2004年2月,省纪委、监察厅制定《中共甘肃省纪委、省监察厅保密工作暂行规定》,对检举、控告党和国家领导人或省、部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重大问题的事项,未公布的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立案查办的违纪案件的具体案情及查处的具体情况,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违纪发生严重、情节恶劣、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调查方案及案件材料(包括举报材料、中央领导批示、会议决定、初核材料、立案报告、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调查报告和证据材料、审理报告、结案报告、处理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以及与有关执纪执法部门联合办案或协调案件时的工作计划、内部讨论意见、会议纪录和会议纪要);对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及重要涉案人员采取“两规”、“两指”措施呈批表,“两规”、“两指”的时间、地点;涉及“绝密”级内容的密级电报及磁介质的磁盘、磁带、光盘;纪检监察系统密码通信的总体规划、保密安全措施及装备使用情况;纪检监察系统使用的密码、密码机,均要严格保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表扬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厅室和个人,批评教育不注意保密的行为,并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及时给予纠正,对泄密的厅室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岗位保密制度 2004年3月,省纪委、监察厅制定《中共甘肃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重要岗位保密规定》。1.领导岗位:(1)阅批文件要认真做到“人离文入柜”、“人离门上锁”。(2)阅批完毕的文件、资料,要随时退机要、秘书人员或承办人。密码电报及绝密级文件要当日退机要档案室。对记载有秘密事项的笔记本、办公用纸、数据磁盘,要妥善保管,定期清理。(3)参加会议领到的秘密文件、涉密资料,用后要及时交机要、秘书人员登记保管,不准擅自扩大传阅、传达范围。(4)不准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按照有关规定确需在家中办公、阅读文件的领导,要有存放文件的保密设备,不准让家属、子女、亲友阅看秘密文件、资料,取送文件由秘书或机要人员负责。(5)审核、签发文件、刊物稿件时,要同时审核标密情况,把好定密关。(6)不准在无线移动电话(手机)中谈论国家秘密事项。(7)本人发生失泄密问题后,要及时向组织和机关保密委员会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下级发生失泄密问题后,要及时上报,设法补救,不准掩盖包庇。2.机要、秘书岗位:(1)严守纪律,忠于职守,认真执行各项保密制度和规定。(2)一切秘密文件、电报、档案、资料、刊物、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和领导的笔记、信件,必须严加保管。密件与普通件要分开存放,密件要存入保险柜,离岗时要上锁,关好门窗。(3)因特殊情况代收秘密文件、密码电报和档案材料时,不得私自拆阅,并及时办好移交手续。(4)收到密件后要认真核对登记,及时送领导阅批或妥善处理。(5)凡领导亲启密件,送亲启者签收,如亲启者不在,要交领导指定的专人代收。(6)寄发密件要通过机要部门,急件或成捆件要加贴密封条,夜间发送实行2人专车护送制度。(7)传阅秘密文件、资料要严格实行签收制度,按规定范围单线传阅,不得横传,随时挂号销号,及时催阅;不得擅自翻印、摘抄、转载、公开引用。(8)收发文件要履行严格手续,认真校对、清点、登记、分发、签收。(9)秘密文件的成文草稿或多印件,一律视同正式文件进行登记、保管、归档或销毁。(10)发现密件丢失或下落不明,要立即报告机关保密委,并抓紧查找,采取补救措施。(11)尚未公开的领导讲话、谈话和批示,以及尚未公开的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内容及会议文件、资料、记录、录音、录像、光盘,不得向外泄露。(12)严格遵守“明电明复、密电密复”的规定,严禁明密混用。(13)公章必须存放在安全保密的铁皮柜内。使用印章要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不得在空白纸和空白介绍信上用印。(14)定期检查、清理、清退、销毁文件。销毁文件要执行登记、审批、监销制度,严防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件底稿随同废旧报纸出售。(15)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机要室、保密室。(16)对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要严加保管,及时立卷归档。(17)工作调动时,应将负责保管的文件、电报、资料、涉密笔记本、数据磁盘涉密载体移交给组织指定的人员接收,不准带走。3.档案工作岗位:(1)严格遵守、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维护档案文件、资料的安全、完整和统一。(2)保密范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甘肃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省监察厅印发的归档文件,党委会议记录以及涉及人员处理的案卷和其他涉密文件资料。(3)机密档案要妥善保管,加强保密措施。(4)机密档案、资料的借阅,必须履行严格的领导审批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场所阅读,不得外借。(5)机密档案不准摘抄和复制。(6)档案员和查阅人员对档案的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档案内容,不准携带档案文件回家、探亲、访友。造成失密、泄密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4.文印岗位:(1)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密级文件不得私自复印。(2)复印材料必须填写复印单,并有厅、室领导签字。(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打印、复印的文稿内容不得传播,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不得私自多印留存。(4)严格保管承印的秘密文稿、资料及有秘密内容的磁盘、光盘。(5)打印的密件废页要妥善保管,定期销毁,防止丢失。(6)打字文印室、计算机房内,禁止无关人员逗留、参观,严禁会客。5.机要收发岗位:(1)做好秘密文件的登记、传递和管理工作。(2)对收件要认真进行核对,及时登记、分发并履行签收手续。(3)分发文件要直送有关机要、秘书人员或领导签收,不得找人捎带或代收。(4)取送机要文件要直达取送单位,不得托人捎带;不得捎带他人,严禁携带机要文件到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5)外出递送绝密文件要坚持2人同行,做到文件不离人,人在文件在。(6)禁止无关人员在收发室停留、翻阅文件、信件和其他收发件。(7)办公室内无人和下班时,要关好窗户,锁好门。6.办案岗位:(1)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或透露正在承办的案件内容。(2)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或透露来信来访中的举报、控告内容,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3)外出办案确需要携带的密件、保密笔记本,要采取保密措施,严防丢失,严禁向无关人员透露执行任务的内容及其他秘密事项。(4)不得委托宾馆或招待所工作人员代为保管案件材料和秘密文件、资料。(5)发生失密、泄密事件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加入中央纪委、监察部电子信息网络系统及组建计算机局域网的单位,必须使用加密机,由中央纪委保密委和信息中心统一定购、安装、培训。上网计算机、传真机所配的密码卡、数据加密机属绝密级设备,加密机的密钥及进岗口令,要有专人管理、使用,不得泄漏。如发现设备密钥失控、丢失,要及时向中央纪委保密委、省保密委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密码卡、数据加密机管理使用人员工作调整调动时,要按机要人员要求办理设备、密钥、技术手册交接手续。不准向任何无关人员介绍保密机的使用方法和所采用的技术手段。

密码保密制度 2007年,省纪委、监察厅印发《甘肃省纪委、监察厅保密密码工作要点》《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在国际互联网刊载信息加强保密管理的通知》,转发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密载体保密管理杜绝在互联网上泄密的通知》,制定《中共甘肃省纪委、监察厅电视会议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甘肃省纪委、监察厅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规定》管理办法。

请示汇报制度

工作报告制度 1952年,省人民监察委员会制定《关于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对季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检查工作报告、案件调查报告、情况简报、专题报告、临时报告都作出具体规定。

1953年11月28日,省监委印发《关于请示、报告制度指示的补充规定》,要求各单位将请示和报告要严格分开,不要把请示和报告混在一起。

1955年12月9日,省监察厅制定请示报告制度。1.各专署(州)有关监察工作重大问题抄报省监察厅。2.派驻监察机构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省监察厅。3.各派驻县监察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在报告各专(州)监察处的同时,抄报省监察厅。4.各专(州)监察处受专(州)和省监察厅双重领导,有关监察业务问题应向省监察厅请示。

1958年5月5日,省监察厅修订请示报告制度。规定:1.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和其他有关监察业务问题,要请示报告省监察厅。2.各专署监察处向专署、州市人民委员会报告年度、季度工作,同时抄送省监察厅。3.各专署、州市监察处对重大案件抄送省监察厅。4.各专署、州市监察处受理的公民控诉案件和奖惩案件,每半年向省监察厅报告一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1988年4月13日,省监察厅制定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1.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省政府和主管副省长及监察部汇报工作,一般半年内写一次书面报告,遇到重大问题要随时请示。办理省政府、省政府领导以及监察部交办的重要案件时,要加强联系,及时汇报进展情况,并按期上报结果。2.各处室在工作中遇到一些自己职责范围以外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厅长或分管的副厅长汇报,由厅长或副厅长决定处理办法。3.对各地县监察局电话请示需要答复的问题,接话人按有关规定能予答复的,即可答复;尚未明确或拿不准的问题,要做好电话记录,待请示有关领导研究,再行回复,不可自作主张或含糊其辞。

2005年3月25日,省纪委、监察厅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坚持监察机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工作制度。凡属重大监察事项,经省监察厅长办公会议和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后,都要以监察机关的名义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涉及全局性的监察工作部署,要提请本级政府批准。建立并落实监察厅长参加或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向上级监察机关报送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情况,建立健全行政监察信息综合制度。

日常监察工作请示制度 2005年7月1日,省纪委、监察厅制定机关请示汇报工作实施办法。1.请示汇报。(1)每年第一季度,各厅室根据省纪委全委会议对全年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省监察厅室工作实际,拟定工作计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逐人签订目标责任书。办公厅负责及时汇总、制定并印发省纪委、监察厅机关目标责任书和全年工作计划。(2)各厅室每半年向省纪委、监察厅领导班子集中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办公厅根据省纪委监察厅主要领导指示进行跟踪督查,各承办厅室在落实领导指示的同时,须将完成情况反映到季度工作计划或专题报告中。(3)省纪委、监察厅领导班子成员要主动向主要领导汇报分管工作的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汇报;厅室主任既要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也要直接向主要领导汇报重要工作。(4)副厅级以上干部每年年终须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总结汇报工作并述职述廉,接受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和评议。(5)应请示汇报而不请示汇报,自作主张且处理不当,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轻则批评教育,重则追究责任。2.文电处理。(1)凡送省纪委、监察厅的文件、电报,要结果的信件,一律由办公厅或监察综合室机要秘书拆阅、登记、编号、分送。(2)所收文件电报,均应附收文处理单,由办公厅或监察综合室主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呈秘书长审定后,呈送主管领导批示。中央纪委各类会议、调研、办案、考察单项任务通知均须报经主要领导批示。(3)领导传阅后的各种文件、材料,须直接退机要秘书保管和传递,不得横向传阅、交办。(4)省纪委、监察厅领导在文件上的批示,由办公厅或监察综合室有关人员摘记备案后,交有关厅室办理。3.督促检查。(1)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指示、批示或交办的事项,由办公厅秘书处或监察综合室督查办理,有关违纪案件检查方面的工作,由办公厅案件管理处督查办理。(2)督办厅室接到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指示、批示或交办的事项后,应先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呈省纪委秘书长审定后,通知相关承办厅室。(3)承办厅室要将承办事项列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并将办理方案和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分别送分管领导和办公厅或监察综合室,一事一报。(4)督办厅室要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和要求定期督促检查。文电或指示、批示中有具体要求的,须按要求、按时间督促承办厅室办理;文电或指示、批示中未作具体要求的,视具体情况督促办理。(5)督办厅室须及时将承办厅室办理结果的报告直送有关领导,每季度报送一次督办工作落实情况报告。(6)对办结的督查事项,由督办厅室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整理、汇总,按时移交档案室归档。

文书管理制度

监察文件处理制度 1956年9月11日,省监察厅制定《文书处理工作试行规定》。1.文件的收发登记和运转;2.文件的批办、催办、拟办、审批和签发;3.文件的打印、缮写、校对、装订和用印;4.文件的立卷、保管、归档、调卷。

1988年4月13日,省监察厅制定文件处理制度。1.凡以监察厅名义上报的各种正式文件,由厅长或厅长委托副厅长签发;下达的文件,根据具体内容,有关全局性的重要文件,由厅长签发,一般属于某一方面工作内容的,由分管副厅长签发;厅机关办的《甘肃监察》《监察信息》《监察通报》内部刊物,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有些内容特别重要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厅长或分管副厅长签发。文稿送签前,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核把关,力求做到内容准确、观点鲜明、条理清楚、文字简洁。2.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发来的各类文件,应及时送厅长、副厅长阅知。有关监察工作或与监察工作关系密切的重要文件,要及时组织有关处室或全体干部学习,并召开一定的会议,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办法。3.各地、市、州,各县、市、区监察局向监察厅的请示和报告,根据内容和性质及时分送厅长或分管的副厅长审批,然后由有关处室抓紧办理。一般应在文到一周内答复处理意见或结果。紧急文电,随到随办,贻误者,要追究责任。

1989年1月5日,省监察厅实施《甘肃省监察机关政纪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试行办法》,对《调查报告》《错误事实材料》《对本人意见的说明》《案件审理报告》《处分决定》《处分决定的通知》按文书档案规定存档。

监察公文处理办法 2003年4月,在1988年、1995年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基础上,省纪委、监察厅修订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草拟公文的基本要求。(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2)情况真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精练,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洁。(3)用词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不用不规范的简称,不写不规范的字。(4)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时间应写明年月日。引用公文应注明发文时间、机关、标题和文号。(5)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6)一般不直接引用领导未公开发表的讲话、指示。(7)草拟公文和签批公文,一律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不能使用圆珠笔、红蓝铅笔。(8)草拟请示的公文应当一文一事。2.公文的基本格式。公文一般由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级、紧急程度、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单位、附注、主题词部分组成。(1)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和种类,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标题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或特殊提法加引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2)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时,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3)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加盖公章。上报中央纪委、监察部、省委、省政府的公文应加印签发人。(4)保密公文应根据保密法规和文件内容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字样。(5)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加急”、“急”字样。(6)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注明附件名称。(7)发文机关应写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3.行文。(1)以省纪委、监察厅名义所发文件,主要是给中央纪委、监察部、省委、省政府的请示和报告,省纪委、监察厅的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省纪委主要领导的重要讲话,对下级纪委监察局有关请示的重要批复,涉及机构设置、撤销或变更,对所管干部的任免、奖励和处分,转发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指示。(2)以省纪委办公厅、省监察厅办公室名义发的文件(电、函),主要是给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厅室局(处)的报告,省纪委监察厅领导的讲话;有关会议及重要事项的通知。(3)以省纪委监察厅、省纪委办公厅、省监察厅办公室名义发的文件(电、函),应使用统一印制的发文稿纸拟稿。稿件拟定后抄写清楚、签名。先送省监察厅室(处)主要负责人初审,加注意见并签字后送呈有关领导签发,再由办公厅或监察综合室按文种、密级统一登记编号,规范行文格式,安排印发。(4)以省纪委、监察厅两家名义合发(包括会签)的文件(电、函),由书记、副书记、监察厅长签发;以省纪委名义发(包括与其他部门会签)的文件(电、函),由书记、副书记或秘书长签发;以省监察厅名义发(包括与其他部门会签)的文件(电、函),由监察厅厅长、副厅长或秘书长签发;以省纪委办公厅、省监察厅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电、函)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监察综合室主任签发。(5)外发文件(电、函),由主办厅室(处)负责送印、校对、装订。除铅印(胶印)套头文件不盖印章外,其他文件一律由办公厅机要秘书加盖公章后发送。各厅室的一般文函,由厅室负责人审稿、签发,加盖省监察厅室印章。(6)所有打印、复印和铅印(胶印)材料,都必须按照行文程序履行完备的手续,由办公厅统一安排,严格控制文件份数,做到及时、准确、保密和便于使用。同时对发文、报送、收文、印章使用管理、归档作出规定。

监察档案管理办法 2003年5月,在1988年、1995年文书档案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省纪委、监察厅修订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档案工作管理办法(试行)。1.纪检监察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的基本任务是:(1)对机关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2)集中统一管理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便利,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3)按有关规定,对本机关的档案定期进行鉴定,向省档案馆移交。(4)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系统管理体制和档案工作专业管理体制,负责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2.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省纪委办公厅设综合档案室,配专职档案工作人员,由省纪委办公厅秘书处分管。机关各厅室要确定一名副主任分管档案工作,明确兼职档案工作人员,把档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纪检监察机关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认真学习档案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纪检监察机关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凡符合档案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者,本人提出申请,由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地方同级档案工作管理机关评定专业职称资格,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业职务。3.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前所形成的档案,分别由原机关做好归档、保管、清理、移交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后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作为新的全宗,集中统一管理。通常可采用年代—问题或年代—组织机构统一分类整理。凡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会议、检查、案件、审理、信访、法规、研究、教育、执法监察、党群、干部人事、财务会计、机关事务、基建和图书、期刊、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磁盘、磁带),均由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整理、立卷。立卷工作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即集中处理文书的,由兼职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立卷;分散处理文书的,坚持“谁经手的材料谁负责整理”立卷;机要文件、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磁盘、磁带,由专门人员负责立卷。文书档案材料要依据甘肃省档案局印发的《甘肃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从归档文件的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订、装盒一系列具体整理方法入手,按照《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对照表》,进行文书立卷归档。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长期为16至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4.案卷质量要求:(1)案卷标题的拟写要简明确切,准确地反映卷内文件材料的内容,案卷标题一般应包括作者、问题和名称三个部分。(2)卷内文件目录置于卷首,目录中的文件标题应与卷内文件的标题一致,卷内文件目录应按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并按规定录入微机。(3)卷内文件要按照排列的顺序编页号,正面编在右上角,背面有文字、图表的编在左上角,每份文件均从“1”开始编写页号。(4)对破损的文件材料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托裱。(5)卷内文件排列后,材料上的订书针、大头针、曲别针金属物均应拆除。5.移交案卷:(1)纪检监察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将归档的案卷,应在翌年的6月底以前向本机关综合档案室归档,归档时须按案卷目录清点核对,履行签收手续。同时,将卷内文件目录、案卷目录和有关文件录入光盘,建立光盘资料库,一并归档。(2)凡装订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装订。装订案卷不得将文件放倒、放反、放斜。文件(材料)纸用16开(包括各种会议记录),不得使用热敏纸。(3)文字一律从左至右横排、横写。只能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不能用纯蓝墨水、红墨水和铅笔、圆珠笔、各种色笔(油笔)书写,也不能用复写纸复写,要求工整、清晰、规范。凡书写不符合要求的存档材料,一律退回重新抄写。(4)对存档资料不全、分类编号不当、保管期限划分不准、装订不美观、卷内文件页码不规范的要逐卷进行整改。卷内文件目录必须一式三份。一份移交案卷时经综合档案室签字后退回留存,两份连同案卷一并向综合档案室移交保存。填写案卷封面、排列案卷、编制案卷目录统一按照中央纪委JJOA2000档案管理软件格式进行。(5)每个案卷的文件数量要适当,一般以200页为宜,避免过厚或过薄。(6)一个年度的案卷,应先按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不同保管期限分开,同一种保管期限的案卷,按组织机构或问题,并依照案卷之间的有机联系,结合重要程度统一编排顺序。案卷目录要填写清楚,一式三份,一份档案室留存,两份连同案卷移交省档案馆。6.档案保管。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设置必需的档案专用库房和铁柜;库房要坚固,并配备防盗、防光、防火、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防虫设施,做到“三铁一器”,即铁门、铁窗、铁柜或密集架和报警器。纪检监察机关档案管理现代化应纳入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自动化。纪检监察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增置微机、复印机、切纸打孔机、温度计、灭火器、防盗报警器、吸尘器、空调、扫描仪、收录机、摄像机、照相机和卡片橱、声像柜、小型梯架档案用品和装具。7.档案利用。纪检监察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借阅档案审批手续和借阅登记制度。外单位借用纪检监察机关档案,须经本机关主管领导人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借阅手续。8.档案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档案应按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移交工作应按国家档案局印发的《档案工作条例》的“省级以上机关应将永久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20年左右;省直辖市(州、盟)和县级机关应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10年左右,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的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有关的档案馆移交。一个机关的全部档案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应统一向一个档案馆移交”规定办理。

监察档案考评办法 2003年5月,省纪委、监察厅制定机关年度档案工作考评办法。1.考评工作于每年5月份进行。机关各厅室应在每年5月底以前,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档案工作考评评分标准》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上一年度各种文件材料(包括会议、检查、案件、审理、信访、法规、研究、教育、执法监察、党群、干部人事、财务会计、机关事务、基建和图书、期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磁盘、磁带、照片)的立卷归档。2.考评工作由省纪委、监察厅档案鉴定考评小组负责,组织全机关兼职档案人员对纪检监察机关各厅室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考评。3.考评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纪检监察机关档案工作考评评分标准》,采取听汇报、查案卷、看内容方法,对所立案卷逐项对照打分,按所得总分依次排出考评名次。4.考评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考评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或表彰奖励。5.考评活动结束后,各厅室按规定向办公厅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

1951年甘肃省人民监察委员会卷宗

信访制度

来信来访受理范围 1954年9月18日,省人民监察委员会制定《甘肃省各级人民监察机关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工作意见》。1.各级人民监察机关必须根据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具体情况,设置专门管理此项工作的专职干部或指定专人兼管此项工作。负责人应亲自领导,经常或定时检查督促此项工作。2.各级人民监察机关在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时应分清职权范围与交办路线和性质,大体规定:(1)控告政府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来信,如系犯有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失职、曲解政策造成群众损失,需要政纪处分的案件,按情节轻重,分别由监察机关查处,但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分工:凡控告一般工作人员的案件,可直接交其所在单位的监察室或同级人民监察委员会受理;如系控告机关负责干部者,则视情节轻重,分别交由其所在机关的同级人民监察机关或其上一级政府人民监察机关处理。但专署及省的监察机关接到控告区、乡(村)干部的案件时,应交由县人民监察委员会处理。(2)控告政府机关干部的来信中,如系贪赃枉法、欺压人民、包庇坏人、违法乱纪、构成刑事处分的案件,或控告法院干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非法拘捕、刑讯逼供,以及判处不当之刑事案件;检举不法地主、不法资本家的案件均分别交由各级监察机关查处。(3)人民来信中,如系民事纠纷案或不服法院判决者,则交法院或分别交上一级法院查处。(4)人民来信中检举反革命、土匪、特务、反动会道门头子的案件,一般交由各级公安机关查处。(5)有关各单位主管工作业务之来信,均交由各主管机关负责查处。(6)不属上述范围的来信,交秘书部门查处。3.各级人民监察机关,要经常对群众控告案件加以分类排队,分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处理,特别应抓住其中有关经济建设或其他重要的案件,及时予以处理,处理时必须深入群众详细调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研究,弄清事实,分清是非,做出结论。切忌偏听偏信、主观臆断。对检举、控告中的确实部分,应根据政策认真处理,对不实者,应分清界限,分别对待,如系由于道听途说不了解情况者,应予说明或教育;如确系无理取闹者,经教育批评无效时,应采取适当办法予以制止;对于涉嫌诬告,陷害好人或挑拨离间、趁机破坏者,则应由相关机构予以适当处理。4.省监委和专署监察处应加强对县监委的领导,县监委应具体帮助区、乡政府搞好信访工作。对人民检举控告案件,要结合中心工作和日常工作进行处理,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重大案件,则应当选择典型,有准备地通过县、区、乡人民代表大会或其他群众性的会议进行处理,以教育干部,改进工作。5.各级人民监察机关应建立与健全登记、统计、检查、总结制度,每半年总结一次逐级上报(总结时,着重研究存在的主要倾向和重大问题,以及所收到的效果),另外应不定期地向领导报告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定期从中综合研究有关生产、政策和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从而发现工作上,特别是有关国家经济建设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正在萌芽的主要倾向。6.不定期地召集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当事人座谈会,发现问题,推进工作。7.各级人民监察机关接到转来信件后认为确实不能在短期内查处或本单位不能直接处理,而转交或请示有关机关者,应向转交单位及当事人说明理由,不得借故拖延不办或屡催不理。8.各级监察机关转交信件时,务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以供该机关参考。处理后,如系一般问题可由查处机关用书面或黑板报直接答复来信人;重要问题可由转办机关答复。

公民控诉受理 1956年6月,甘肃省监察厅对有关公民控诉工作的具体问题作出几项暂行规定。1.省监察厅设公民控诉受理处,负责公民直接向省监察厅控诉或其他机关转办的公民控诉的检查或处理工作;并对全省各级地方国家监察机关处理公民控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其他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情况重点地进行监督。2.各专区(自治州)监察处、兰州市监察局应设立专人负责管理人民控诉工作,省级各派驻监察室、重点县派驻监察室也应指定专人兼办公民控诉工作。3.甘肃省各级地方国家监察机关受理公民对违反纪律的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告,并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根据前政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批准程序的规定》,处理公民控诉时,监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应适当分工:(1)省监察厅收到控告国务院任命的甘肃省工作人员的案件,可直接调查处理;如情节严重或处理有困难时,可要求监察部协助调查处理。省监察厅收到控告省人民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及县长或其他相当人员的案件,应直接调查处理;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交由专区(自治州)监察处调查处理(但对省人民委员会任命工作人员记大过以上处分,应报监察厅审议)。(2)各专区(自治州)监察处收到控告县人民委员会科、局长的案件,应直接调查处理(但对省人民委员会任命的科、局长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案件,报省监察厅审议);并应直接调查处理控告区、乡干部的重要案件。(3)各省级派驻监察室及重点县派驻监察室应对控告本单位及本县一般干部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4)甘肃省各地方国家监察机关收到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一般干部的案件,应移送各单位自行处理。(5)省监察厅及各专区(自治州)监察处收到按分工应由下级监察机关或其他单位自行处理的案件,如认为情节严重,得派员直接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4.甘肃省各级地方国家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属职权范围内的公民控诉或公民来信来访,应迅速移交有关单位处理:(1)对公民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确已构成犯罪行为者,以及控告公安、司法干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敲诈勒索、非法拘捕、刑讯逼供、错捕错判的案件应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2)对公民检举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不法资本家的破坏活动问题,一般均交公安机关查处。(3)对不服法院判决的人民来信,应移送上级人民法院或检察院处理(对不服一级法院判决者可交上级法院处理;对不服终审法院判决者可交检察院处理)。(4)对要求救济或寻找工作的公民来信,应移送社会救济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解决。(5)对有关各单位主管工作或业务的公民来信,均移送各单位自行议处。(6)对国营企业(包括厂、矿、铁路、交通、邮电、商店)一般职工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应移送该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或劳动行政机关解决。对国营企业职工因辞退发生争议的问题,亦应由劳动行政机关解决。(7)对供销合作社职工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应移送上级合作社解决。(8)对学校一般教职工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应移送教育行政机关解决。(9)对于机关、企业单位请求协助督促清理债务和解决合同纠纷的来信,应说明由其双方主管单位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报告上级机关解决。监察机关一般不应受理这些案件。如果一方或双方有严重官僚主义或其他违法失职行为,造成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监察机关应检查处理或邀集主管方面会商并督促其处理。5.凡属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案件,必须负责查处,不得转交下级或推给别的机关处理;不属本机关范围内案件,应负责转交主管机关并通知检举人,绝不容许置之不理。6.转办材料一般不得超过三天,自行查处的公民控诉案件,一般应于一月内结案,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7.凡属检举机关首长或机关的公民来信,必须转交主管上一级机关处理。8.各级地方国家监察机关对检举人的姓名,负有保密的责任;对匿名信件应与一般信件同样看待、处理,不得追究来信人的字迹或姓名。9.对公民控诉处理后,必须以书面或口头答复检举人;对匿名无法答复者,根据其性质,可在报纸或意见箱旁公布或存档。10.对上级交办并要处理结果的公民控诉,应按期将处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如确有困难到期不能结案者应将原因上报。对不属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公民来信来访,转办与通知原来信来访人后即可结案,不必再要处理结果。11.对公民控诉或公民来信的原件一般应由处理机关存查,如转办单位需要参考者可存抄件。12.为了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甘肃省各级地方国家监察机关可在城市、镇、市区及本部门内部设置若干意见箱(省级派驻监察室只能在派驻单位内部或所属部门内部设置意见箱)以便收集人民控诉案件。意见箱应定期开取,最少每周应开取一次。13.甘肃省各级地方国家监察机关收到公民控诉后,应按来信来访、通讯员反映分别进行登记、编号;对处理结案的材料也应专册登记、编号,分类归档。14.甘肃省各级地方国家监察机关在处理公民控诉时,必须要公正负责,坚持原则,不得有徇情舞弊与失职行为。

1957年3月,省监察厅印发《甘肃省各级国家监察机关处理公民控诉工作细则(草案)》,对各级监察机关处理公民控诉的职责和任务,处理公民控诉的基本原则,处理公民控诉工作的程序,监察机关直接检查处理的公民控诉案件的内部分工作出具体规定。

1957年9月23日,省监察厅印发《关于处理公民控诉工作细则》,对处理公民控诉的范围、程序、基本原则以及直接处理、转办、催办、回报提出38条规定。

1957年10月12日,省监察厅加强和改进来信、来访和控诉工作,提出:认真学习毛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报告和中央、省有关指示规定,提高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党、政领导和所有干部,特别是处理来信、来访的干部和监察干部必须在思想上要有高度的认识。要认识到处理来信、来访和控诉工作是联系群众的一种有效方法;要认识到公民向国家机关提出控诉和反映意见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种神圣权利。要积极正确地做好它。对以往工作中的一些缺点和问题要通过整风运动,检查加以改进。加强对来信、来访和控诉工作的具体领导。(www.xing528.com)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1988年5月23日,省监察厅制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1.基本原则:(1)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对管辖范围以内的信访问题,由各级监察机关分级归口处理。对案情重大的来信来访问题,必要时上级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处理。对管辖范围以外的信访问题,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理。(2)坚持群众路线。保障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申诉或提出批评建议的民主权利不受阻挠和损害。(3)实事求是,秉公办理。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依政策办事,依法规办事,讲真理,不讲“面子”。(4)以受理督办为主,密切协作配合。用主要精力抓好受理、督办两个环节,积极同纪检、司法和有关业务监督部门以及各地县监察局、省级有关部门监察室(处)密切协作配合。反对推诿、敷衍、拖拉的不良作风。2.主要任务和职责:(1)受理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2)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的信件。(3)向各级监察局(处、室)交办信访案件,并督促检查办理结果。(4)及时向厅领导反映群众来信来访中的重要问题和对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5)对全省监察机关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3.方法和要求:(1)对每件来信,及时启封,简要登记,仔细阅读,认真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查询有根据。及时、准确、无误,不积压、不错转、不丢失。(2)对于反映一般问题的来信,填写“来信处理转办单”,转交地县监察局或有关部门处理。(3)凡是群众揭发、控告某一级组织或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的来信,不能将原件转给被揭发单位或本人。由于特殊原因需要下转时,可采取抄转或摘要抄转的方式办理。(4)对署名并有详细地址的来信,都须复“来信回执单”,说明处理情况。为保护来信人,复回执单时,不要用印有监察机关名称的信封,落款可写代号或机关所在地门牌号。4.接待来访:(1)对来访者,先填写“来访登记单”。接谈中认真记清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2)接谈中,要态度诚恳,说话和气,文明礼貌。所反映的问题解决与否,都要耐心做好思想工作,注意克服简单急躁情绪。(3)接谈中,不准许愿,不准泄露机密。(4)对来访群众进行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教育和法制教育。要求遵纪守法,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许诬陷他人,不得无理取闹。5.重信重访处理。凡群众来信来访半年内连续达3次以上者,即谓重信重访。对其中要求合理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处理;要求不合理的,要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做好耐心的说服教育工作。非经办单位查阅来信来访材料,一律不予提供。因工作需要查阅时,必须持机关介绍信,经处长批准,方可查阅。6.重要来信来访的范围:(1)检举、控告县(处)级以上监察对象的比较重要的问题;(2)检举、揭发监察对象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3)检举、揭发监察对象贪污、索贿受贿、出卖情报及其他重大问题;(4)检举、揭发监察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问题;(5)县(处)级以上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7.重要来信来访的处理:(1)对书写清晰和内容重要或不宜扩散的信件,将原信呈送厅领导阅批。(2)对书写潦草的信件以及来访者口述的笔录,摘要整理《信访摘报》,送厅领导阅批。(3)对直接办理或转办并要结果的案件,三个月内要结案上报,不得按期结案的应说明原因,限期结案。(4)凡立案检查的案件结案后,承办单位应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立卷归档。归档的案卷,要有来信(访)原件(或摘记卡片)、领导批示、交办或转办函稿、调查报告、旁证材料,本人意见、审查结论或处分决定。8.受理信访案件范围的划分:(1)凡是申诉、控告的历史老案,除特殊情况外,均由原处理部门处理,监察厅不再复查。(2)对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案件,如处分有改变,其改变后的善后问题,均由申诉人现所在单位处理。(3)已由有关部门受理或正在查处的案件,仍由原受理部门处理。(4)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是否查处、要结果,由信访处商有关监察处并请示分管副厅长确定,凡要结果的,由信访处统一交有关监察局(室、处)办理,有关监察处负责催报;一般信件,由信访处转交有关监察机关处理。省监察厅向上级机关呈报结果的案件,由信访处统一办理。(5)由信访处交办、转办的案件,一般采取发函或发“信访摘报”的方式办理。(6)对需省监察厅直接查处的案件,经监察厅领导批阅后,交有关监察处办理,或由信访处协同有关监察处办理。同时,省监察厅印发《甘肃省行政监察机关举报中心工作规则》,对举报中心的职权范围、举报对象、案件的查处、举报方式,建立举报专用登记卡片、电话记录、信件处理登记单,实行工作规划、工作人员守则、举报对象、举报方式、举报电话“五公开”等作出具体的规定。

1988年8月10日,省监察厅制定《甘肃省行政监察机关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守则》。1.尽心尽责为群众监督创造条件;2.调查处理案件;3.秉公办案;4.及时处理信访,做到不推诿、不拖拉、不积压;5.加强上下联系;6.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监察信访查报 1990年4月,省监察厅制定《报送举报信访件查报结果的暂行规定》。1.上级监察机关转交下级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要求报告结果的举报信访件,查办单位应在3个月内查清结案并上报结果。逾期不能结案上报的,应说明原因,并报告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2.上报结果时,对经过初查属举报失实或属一般性问题不予立案的,只报调查报告和承办单位(包括转办单位)意见;对正式立案的举报信访件,结案后只报调查报告、审理意见和处理决定,各一式五份。3.对上级监察机关要求上报结果的举报信访件转交下级监察机关查报的,交办单位可采取电话、信函、带案下去或请人上来汇报形式抓紧了解和督办,并帮助查办单位解决办案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查结速度。4.对转交下级监察机关查办的举报信访件,查结后向上级监察机关转报结果时,交办单位要认真进行审核,如发现案件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理不当或材料不全时,应及时向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并责成其复查、复议或补报材料。5.各监察局(室、处),对要查报结果的举报信访件,不论是自查的还是督办的,在上报结果时,应一案一报并以监察局(室)的名义上报。6.凡是查报结果的举报信访件,查办单位查清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先要征求上级交办机关的意见,上级交办机关同意后,再按处理程序正式结案处理。

监察重要举报处理 1990年6月20日,省监察厅制定《重要举报信访件处理办法》。1.及时、准确地处理好人民群众通过举报信访反映的重要问题,严肃认真地查处大案要案,充分发挥举报信访机构的职能作用,积极有效地搞好廉政监察。2.重要举报信访件的范围:检举控告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和正、副县(室、处)级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比较重大的;控告其他监察对象贪污受贿、倒买倒卖、挪用公款、失职渎职、违法违纪数额较大,情节恶劣或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上级机关要求查报结果和领导批示省监察厅立案查处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重大问题。3.凡属重要的举报信访件,均由信访处“摘要”后提出意见或建议呈主管副厅长阅批,并根据主管副厅长批示情况呈厅长或其他副厅长阅批。4.厅领导批给各地和有关单位办理的举报信访件,一律由信访处直接转办、催办和对回报结果进行审核。其中要求查报结果的举报信访件,承办单位应在3个月内查清,并将结果(一式五份)直接报送省监察厅信访处,由信访处提出审核意见送厅领导审阅同意后,办理结案手续。逾期不能查清的,承办单位应向省监察厅信访处说明原因及查处进展情况。5.对群众反映问题单一、线索清晰、时间紧迫、易查易结的举报信访件,信访处报经厅领导同意后,可以举报中心的名义直接进行查证。经过查证,问题属实或失实,即可结案的,经厅领导同意后就此结案;如果反映的问题涉及面广、问题重要需要正式立案的,提出意见呈厅领导阅批后,转有关监察处或其上级主管单位立案调查。6.信访处在转办厅领导批示省监察厅有关监察处负责自查的举报信访件时,应将“要信(访)摘报”的复印件送办公室备案,由案件管理人员负责督办。分管监察处应在3个月内查清,并将结果告诉办公室和信访处。逾期不能查清的,分管监察处应向办公室和信访处说明原因及查处进展情况。7.监察厅领导批给有关监察处初查和提出办理意见的举报信访件,分管监察处应及时将查证结果和经厅领导同意的办理意见告知信访处。经初查属于一般性问题的,由分管监察处报厅领导审阅批准后销案;经初查认为需要正式立案的案件,要及时办理立案手续,结案后应及时将结案材料分送办公室和信访处备案。8.对上级机关转来要求查处并上报结果的举报信访件,结案后均由信访处审核拟文上报。其中监察部要结果的,以省监察厅名义上报,省上有关部门要结果的,以厅举报中心名义上报。9.对署真实姓名和详细地址的举报信访件,转办时应注明“请保护举报人”或“请为举报人保密”字样。结案后由主办单位负责回复举报人。回复函不得用署有监察机关名称的信封。10.凡各业务处室自办案件的有关人员来访,均由各分管处室负责接待。重信由信访处登记后直接转分管处室处理。

反映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问题来信处理 1993年,省纪委办公厅印发《甘肃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反映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问题来信的处理办法》。1.涉及省委常委、正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省政协正副主席、省纪委常委、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来信,以《要信摘报》并附原信送书记阅批。2.涉及省委、省纪委委员、省委、省政府各部、委、办、厅、局正副部长、主任、厅局长、纪检组长,各地、州、市委正副书记、专员、纪委书记,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中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纪委各室主任的来信分开登记,妥善处理。3.对涉及反映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来信,信访室应与其他来信分开登记,妥善办理。4.凡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接到反映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来信,应先交信访室登记后再按阅批意见转检查室或审理室办理。5.涉及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来信,凡经信访室转检查室的,检查室每季度向信访室通报查处进度及结果,以备案。6.涉及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提出的申诉,经过复查复议,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或经过复查、复议原处分不变的,审理室应通告办公厅综合处和信访室,以便备案。7.各室对经领导批示的“要信摘报”“信访反映”的情况,要将有关材料送信访室1份,以便备查。8.对反映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问题来信,承办室或部门单位,对信中反映的问题应一一核实清楚,一般要在3个月内报告查办结果,并经分管书记、常委、厅长审核同意后,由书记办公会、厅长办公会审定或提交常委会审定。需要向上级上报结果的,由承办室办理。核实材料由承办室保管。9.每季度由信访室综合上述材料,做一简要分析,报呈书记、常委、厅长。10.在处理涉及反映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信件、材料的整个过程中,做好严格的保密工作。

举报线索受理 2002年10月10日,省纪委、监察厅印发《关于举报线索管理的试行办法》。举报线索的受理,包括处理来信中的阅信、登记、办理、复信;处理来访中的登记、接待、办理;处理举报电话的接听、记录、整理,都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加强监督,做到专人管理,严格履行手续。举报线索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就是分级处理、层层负责,应由哪一级处理的问题就由哪一级负责处理,不得推诿拖延;归口办理就是各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解决应由本部门处理的问题,不得互相推诿。举报线索评估小组在省纪委常委会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对重要举报线索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举报线索的移交,包括交办、承办、移送、转办形式。对处理举报线索中的违纪行为,如以信谋私、压信不办、私毁信件、不依法办信,要给予严肃的党纪政纪处理。对处理举报线索中的失职行为,如遗失、误信、办信不到位,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对举报线索管理评估移交中的泄密问题,要视其具体情节追究责任。对移交办理的举报线索,不能按时完成而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2007年,省纪委、监察厅针对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信访突出问题,分析查找因干部失职渎职、侵害群众利益引发越级访、集体访、疑难访深层次原因,在认真落实信访室十项制度的同时,制定《信访案件督办办法》,该办法共6章22条,具体规定信访督办案件办理程序、时限、报结标准,为规范工作程序,加大信访案件督办起到作用。

执纪办案制度

案件处理办法 1951年12月,省监委印发《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处理监察案件暂行办法》,对查处案件的工作方法、处理程序、给什么处分作出具体规定。

1953年9月25日,省监委印发《对有关干部行政处分几个问题的批复》,对行政处分作出具体规定。

1953年10月6日,省监委同省人事厅制定印发《关于干部惩戒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控诉惩戒制度 1956年6月3日,省监察厅提出建立和健全公民控诉和惩戒工作的制度。除各级领导人员定期召开会议,专门研究公民控诉和惩戒工作有关问题外,必须健全与贯彻公民控诉专门登记、移办、定期催办、批阅、批复、归档制度,特别是对匿名来信处理后,在不影响保密的原则下,分别在黑板报与意见箱旁边答复。各级监察机关必须每年作出关于处理公民控诉和惩戒工作的专题总结,于每年底送监察厅。省监察厅于次年元月报送监察部及省人民委员会。各级监察机关推行联合办公制,即以监察机关为主,联合有关处理公民来信、来访的单位。定期召开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综合研究每个时期各单位、部门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进行检查与解决,并讨论有关重大案件,借以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在报批手续中必须按照中央政务院所颁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批准程序》规定精神办理。在报送处分材料时,应包括本人简历、错误事实及本人书面检讨材料。在错误事实内,要抓住关键问题,根据错误性质,举出人证、物证。并说明经调查应保留的、继续查对以及否定的问题。然后根据错误事实,加以全面分析,考虑主客观条件,肯定错误大小轻重,再参考本人日常表现及对错误的认识,提出适当的处理意见。同时,在检查和处理案件时,必须坚持原则,“对事不对人”,反对应惩不惩、姑息迁就,以感情代替政策的右倾思想,并防止干部不注意教育,滥用处分的惩办主义,特别对开除处分要严格控制,能不开除者,尽量不要开除。对受过行政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长期未取消处分者,建议其单位应统一做一次排队。对工作表现好够撤销条件者,本人虽未提出申请但任职机关也可提出让本人申请其撤销处分的手续,按照政务院规定《关于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办理。

1958年12月6日,省监察厅召开全省监察工作评比会议后,对执纪办案工作作出规定:1.必须经过党政领导批准,并在党政直接领导下进行;2.必须做好准备,掌握材料,分类排队,明确辩论重点和目的;3.必须随时掌握犯错误人员和群众的思想动态,采取各种办法,消除顾虑;4.适当结合调查对证;5.必须坚持以理服人,并允许犯错误人员申辩。

案件检查处理程序 1988年4月13日,省监察厅制定案件检查程序:

1.案件调查前的准备。(1)明确主要线索。组织检查组通过介绍案情和看有关材料,掌握其中的主要问题、涉及的范围,需要索取的证言证据,明确主要线索,合理调配力量。(2)制订调查方案。在熟悉情况的基础上,制订较为详尽的调查方案,包括指导思想、方法步骤、时间要求。(3)拟定调查提纲。对已掌握的线索,按主次列出调查细目。(4)做好被调查人的思想工作。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行政领导人或监察机关负责人出面,与被调查人谈话,向其讲清道理,阐明利害,提出要求,促使被调查人主动配合,积极协作。2.调查取证。(1)调查取证时,可采取询问当事人、知情人,到发现问题的现场考察,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方法进行。(2)索取证言时,事先要通过组织了解证人的情况,取证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必要时可请证人所在单位配合。(3)对证人提供的证言,当面不得表示肯定和否定,也不准把证人提供的情况透露他人。(4)证言要以一人一证。证言材料要使用统一纸张。(5)证言材料由证人用钢笔书写。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他人或取证人代笔,但必须反映证人的原意,并向证人宣读,在征得证人同意后,由证人签字或盖章。如果证人要求改变原证言时,必须有正当理由,方可改变。(6)索取物证时,有原物者,尽量索取原物,不能索取原物时,可搞复制件,并说明原物、原件保存的单位和地方。(7)证人的证言材料,如无特殊情况,应由出证人所在单位注明证人的身份,并加盖公章,两页以上的材料,要盖骑缝章,证言材料一经写好,并完成必要的手续后,任何人无权删改或弃毁。3.掌握政策。(1)调查案件过程中,要注意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允许对调查的问题说明情况,也允许对交代的问题补充和更改。(2)严禁采取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3)对需要停职检查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4.案件的定性处理。(1)认定性质。案件调查结束后,依据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对问题的性质作出正确的结论。对证言证据进行鉴别,证据不足或有矛盾的,要予以补充或再行调查,直至把问题搞清。根据问题的情节、背景、主客观原因和造成的后果,准确定性,对一时难以定性的,可采取写实的办法处理。掌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暂时难以分清的,先按人民内部问题处理。(2)提出处理意见。研究对违纪人员的处理意见时,要本着既严肃又慎重的原则。历史地、全面地看问题,达到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对错误的性质、后果、本人的态度及一贯表现,联系起来看,防止片面化。对涉及范围广、牵涉人员多的复杂案件,会同有关部门一起协商,统一认识,稳妥处理。5.写出调查报告。(1)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立案检查的根据和调查核实的简要情况;主要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和后果;被检查者的一贯表现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结论意见。(2)调查报告形成后,应将其中认定的错误事实,用口头方式同被检查人进行核对,听取其意见和申辩理由。(3)写审查结论和处分决定要注意做到:事实清楚、情节完整、表述准确、文字精练。(4)审查结论或处分决定,要和被检查者见面,并由被检查者签署意见。

案件报告制度 1989年11月10日,省监察厅制定《加强案件报告制度》,要求一般案件可报书面材料,案情简单的用电话报告,案情重大的要派专人汇报。副县级以上的干部违纪案件和一些重要的案件线索,经初查需要立案的,在向当地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及时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不得拖延和隐匿。

1990年3月27日,省监察厅印发《关于对县(处)级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在结案前进行内部审理的通知》。

案件审理制度 1990年6月28日,省监察厅制定《关于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人审理案件的规定》。1.省监察厅厅长、副厅长审核省监察厅立案调查涉及副厅(地)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所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和证据材料。2.省监察厅案件审理处正副处长审理或审核,需要经审理处提交省监察厅厅务会议讨论处分的违犯政纪案件的错误事实和全案证据材料。3.省监察厅各监察处正副处长负责审核本处牵头调查的违犯政纪案件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和全案证据材料。4.各地、市、州监察局局长、副局长负责审核本局立案调查涉及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犯政纪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所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和证据材料。5.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人亲自审理案件,主要是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二十字办案要求,严格审核对违犯政纪人员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和证据材料。

1990年12月6日,省监察厅印发《关于在办理政纪案件中收缴的赃款赃物处理办法》,提出“无论行政执法机关或政法部门办理的案件,凡是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都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连同赃款赃物移送人民法院,由法院审判”。

1992年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省监察厅制定《甘肃省监察厅案件审理暂行办法》,对受理审理的案件、受理范围、违反政纪案件的审理、复查案件的审理、备案案件的审理作出明确规定。

2000年4月12日,为加强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完善工程建设监督机制,遏制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省纪委、省建设委员会、省监察厅印发《关于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

案件管理制度 1992年8月1日,省监察厅制定甘肃省监察机关案件管理办法(试行)。1.为搞好全省监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办案工作和领导决策服务。2.监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职责是:负责对全省各级监察机关办案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时掌握重要案件线索和办案工作动态;对重要案件进行跟踪、协调、督办;对案件发生的规律、特点、趋势及办案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3.案件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省监察厅案件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厅机关自办案件(包括初查、协查案件)和各地、市、州监察局及派驻机构查办的县处级以上干部违纪案件;各地、市、州监察局和驻省政府各部门监察室案件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本部门的自办案件和下级机关、部门查办的科级以上干部违纪案件;各县、市、区监察局案件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和有关部门查办的案件。省监察厅各业务处应主动掌握分管地区、部门的办案情况,共同做好案件管理工作。4.加强队伍建设,逐步形成案件管理工作网络。省监察厅在办公室配备专职案件管理员。地、市、州以下监察机关和派驻机构应配备1名以案件管理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案件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5.案件管理实行统计月报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认真做好案件统计填报工作。各地、市、州监察局、驻省政府各部门监察室及省监察厅有关业务处务必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上月汇总表分别报送省监察厅办公室和分管业务处。省监察厅案件管理人员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的统计报表要认真核对、汇总,并于20日前报送监察部。6.坚持案件备案制度。凡地、市、州监察局和驻省政府各部门监察室查处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违纪案件,县、市、区监察局查处的科级以上干部违纪案件,都在立案和结案当月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报送立案或结案备案表。备案数与统计数相一致。各级监察机关的所有自办案件(包括初查、协查案件),从初查到结案,其中每经过一个环节,都必须向本机关案件管理人员备案。案件管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地了解、掌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7.案件管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地做好案件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省监察厅案件管理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各地、市、州监察局每半年进行一次案件分析,并写出分析报告送省监察厅办公室。在分析中,应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抓住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对违纪案件的特点、发案规律、趋势以及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

2003年3月1日,省纪委监察厅提出加强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

1.案件管理统计报送范围。坚持谁主办、谁报送和有案必报、有线索必报的原则。省纪委办公厅综合处为省纪委监察厅机关案件管理部门,承担汇总上报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办案情况的职责。各案件检查室、审理室、信访室和执法监察室、纠风室、党风廉政建设室与查办案件工作有关的厅室,均属案件统计报送单位。省纪委监察厅受理的群众信访举报情况,由信访室汇总报送;各案件检查室直接受理的群众信访举报由各案件检查室报送;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收到的群众信访举报以及其他室受理的群众信访举报和业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由信访室统一汇总报送。初核案件、立查案件情况由具体承办的各案件检查室、信访室、执法监察室、纠风室、党风廉政建设室报送。结案后人员处分情况和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案件情况由审理室报送。2.案件管理统计报送方法。经省纪委常委会或书记办公会、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批准的所有初核案件、立查案件、人员处分、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案件情况及受理的所有信访举报件,有关承办室必须填写《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统计表》《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违纪线索登记表》《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登记表》《纪检监察机关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案件登记表》,及时向办公厅综合处报送。凡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省委、省政府领导机关、领导和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办、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举报件,统一归口信访室登记后转有关室作为初核案件办理,由承办室填报《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违纪线索登记表》;转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报结果的,相关室要负责督促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列入本级案件统计,案管室不再重复填报。省纪委监察厅组织、参与调查,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州地)、县(市区)和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有关违纪案件,由处理机关逐级统计上报。所有立查案件原则上必须办理初核案件审批和填报手续。3.案件管理统计报送时间。案件管理统计实行月报制度。当月受理群众信访举报情况,在次月5日前汇总报送办公厅综合处。初核案件线索、立查案件、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案件情况,由具体承办室在会议决定、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于次月5日前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违纪线索登记表》《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登记表》《纪检监察机关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案件登记表》,报送办公厅综合处。初核案件线索核实了结后,具体承办室在填写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违纪线索登记表》的同时,应将“核实意见”一并报送办公厅综合处备案;初步核实后转立案调查的,承办室要填写《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登记表》报送办公厅综合处。案件审理后人员处分情况及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案件办理结果,在正式作出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后,由审理室填写《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登记表》中处分情况内容连同“处理决定”、《纪检监察机关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案件登记表》,在次月5日前报送办公厅综合处。4.案件管理统计报送责任。办公厅综合处对省纪委监察厅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对案件统计报送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加强与各室的工作协调和沟通,及时了解案件查办情况,督促各室完成案件统计报送工作。各室都要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案件统计报送工作,并严格实行案件统计报送责任制,对不及时上报案件统计数据或因统计数据不准影响工作的,要给予批评,并由直接责任人和室主任向省纪委监察厅领导作出说明;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这个意见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党纪政纪处理规定 2000年10月12日,省委印发省纪委《关于违犯党纪的党员处分批准权限若干规定》。1.对各地(市、自治州)县(市、区)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按《党章》第四十条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由同级党的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给予上述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委备案。2.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这个人所在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同级纪委批准,报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3.对各地、市、自治州,省直单位及企、事业单位的正、副厅(局)级党员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纪委审核决定,报省委批准(其中省直正部、厅、局长,委办主任,地、市、州委书记,人大主任,专员、市长、州长,政协主席报中央纪委备案),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省纪委批准,报省委备案。4.对县、市、区委书记、人大主任、县、市、区长、政协主席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纪委批准,报省委备案;对上述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地、市、自治州委批准,报省纪委备案。5.对地、市、自治州所属县、市、区委书记、人大主任、县、市、区长、政协主席以外的其他正、副处级党员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地、市、州纪委批准,其中正处级干部报省纪委备案;对上述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地、市、州纪委批准,报地、市、自治州委备案。6.对省直部门的正、副处级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党的关系隶属省直机关工委的,由省直机关工委批准(其中对正处级党员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报省纪委备案);对党的关系不属省直机关工委管理的省直部门的副处级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正处级干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本部门党委批准,报省纪委备案;给予正处级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由省纪委批准。7.对企、事业单位的正、副处级党员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由其上级党委或主管部门党委批准(其中事业单位的正处级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须报省纪委备案);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其上级纪委或主管部门纪委批准;对上述单位的正副科级党员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由其上级纪委或主管部门纪委批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同级党委批准。8.对省直单位的正、副科级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由各单位党委或机关党委批准。对各地(市、自治州)直属单位的正副科级干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直属机关党委或同级党委批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由各地(市、自治州)纪委批准,报同级党委备案。9.对县(市、区)直单位、乡(镇、街道)的正副科级党员干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县(市、区)纪委批准,报县(市、区)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由县(市、区)委批准,其中正科级党员干部报地(市、自治州)纪委备案。10.对一般党员干部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由县级党委或县纪委批准;给予其他党纪处分,由基层党委批准。11.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事实证明已改正错误的,由党支部大会作出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或上一级纪委批准。坚持错误不改,当开除党籍的,按其现任职务履行批准手续。12.对给予党纪处分时已被免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按其原任职级履行批准手续。13.对离退休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按其原任职务履行批准手续;离、退休后经批准提高职级待遇的,按提高后的职级报批。14.对党员和党组织的处分,如需改变或取消的,由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办理。如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已撤销,由本人现所在党组织办理。

2002年3月19日,省纪委监察厅和甘肃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

2003年2月14日,省纪委监察厅和省环境保护局印发《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2003年6月17日,省纪委、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监察厅制定《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

案件奖惩办法 2003年10月29日,省纪委监察厅制定机关查办案件奖励办法(试行)。1.充分调动省纪委监察厅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干部职工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勤政。2.对在查办案件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办案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3.机关厅室案件调查组在办案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给予奖励:(1)在规定时限内查办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政治、经济效益的案件;(2)查办的案件对全省的党风廉政建设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产生良好的警示效果的;(3)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挽回重大损失的;(4)查办案件受到上级嘉奖的;(5)在办案中政治坚定,团结一致,协作精神、工作作风好,纪律严明,有改革创新精神的;(6)有其他功绩的。4.办案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予以奖励:(1)忠于职守,忠于党和人民利益,实事求是,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在办案工作中成绩显著的;(2)纪检监察专业基础知识扎实,业务能力强,办案工作效率高和质量好的;(3)遵守纪律,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敢于向违法乱纪、玩忽职守、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作斗争,事迹突出的;(4)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勇于同违法违纪人员作斗争,以及在紧要关头,舍己为公,舍己为人的;(5)不畏艰苦,任劳任怨,团结协作,表现突出的;(6)保护党和国家机密有功的;(7)有其他功绩的。5.办案集体的奖励分为:先进集体、集体三功、集体二功、集体一功以及通令嘉奖。其中通令嘉奖可以同其他奖励同时并用。办案人员的奖励分为:先进工作者、三功、二功、一功以及通令嘉奖。其中通令嘉奖可同其他奖励同时并用。6.凡授予办案工作先进集体、记集体功的可以发给奖状或奖旗。凡授予办案工作先进工作者的,发给奖状或证书;个人记功的发给奖章和证书;给予上述奖励可同时发给奖品或奖金(先进集体2000元、集体三功3000元;集体二功4000元,集体一功5000元。先进工作者500元,三功1000元、二功1500元、一功2000元)。7.奖励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执行。8.给予奖励的办案集体和个人,都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经过群众评议产生,一般情况下,由有关厅室报请省纪委监察厅批准;必要时也可以由省纪委监察厅直接给予。

案件统计报送制度 2004年5月,省纪委监察厅制定机关案件统计报送制度。1.报送内容:县以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原则上要求统一使用中央纪委研制开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软件进行统计报送工作。向省纪委监察厅报送统计资料的单位必须使用软件进行报送。报送内容包括《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统计表》《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违纪线索登记表》《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纪检监察机关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案件登记表》。报送情况为当月查办案件情况。2.报送途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统计数据实行逐级汇总、上报。各市、州纪委、监察局,省直机关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省国防纪工委,省高校纪工委,省纪委监察厅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部分企事业单位纪检组(纪委),在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数据后上报省纪委;省纪委监察厅4个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信访室、党风廉政建设室、纠风室、执法监察室单位查办案件的情况直接报送省纪委办公厅。3.报送时间:案件管理统计实行月报制度。4.报送原则:坚持谁主办谁统计报送的原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群众信访举报件,由信访室统计汇总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转下来的信件,下级机关收到后不再统计报送。上级机关批办、委托下级机关初步核实的违纪线索,由具体进行核实的机关统计;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参加核实的违纪线索,由其中批准核实的机关统计,协办单位不再统计报送。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案件的统计报送,由受理单位报送。5.报送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案件统计数据报送工作,严格实行案件统计数据报送责任制,分管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不得迟报、虚报、瞒报,不得随意更改统计资料,对上报的统计数据中存在上述问题而影响全省统计工作的,要给予严肃批评,并由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作出说明,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6.案件通报:省纪委办公厅在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对上年、一季度、上半年、前三个季度全省查办案件情况,各市、州自办案件情况,省直各部门查办案件统计情况进行通报。

案件考核办法 2004年5月,制定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统计考核办法。1.考核对象:各市、州纪委、监察局案件管理部门,省直机关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省国防纪工委、省高校纪工委、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案件统计的部门,部分企事业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案件管理部门。2.考核办法:每月考核1次,满分100分。全年累计满分1200分,逐月平均计算考核成绩。实行零报送制度。各报送单位当月确无数据,须在规定的报送日前通过电话形式告知上级单位,但季度、年度统计报表为空表的也必须按期上报。零报送单位当月无考核分数。3.考核结果通报:考核成绩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

一案三报告制度 2006年12月18日,省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查办案件中实行“一案三报告”制度的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重要案件中提交“案件调查报告”的同时,提交“案件剖析报告”和“案件总结报告”(简称“一案三报告”制度)。“重要案件”是:1.查处的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并且当事人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或记大过以上政纪处分的案件。2.省纪委监察厅及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的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市、州纪检监察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的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及乡镇纪委查处的涉案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3.案件性质严重、涉案问题比较典型、对党员干部有明显的教育意义的案件。4.涉案问题复杂、查办案件难度较大,需要总结办案经验的案件。5.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剖析和总结的其他案件。“案件剖析报告”包含内容:(1)发案单位、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2)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3)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源头治理的意见建议。“案件总结报告”包含内容:(1)案件特点;(2)查办案件的主要做法;(3)吸取的教训;(4)对加强办案工作的意见。

监察信息制度

监察信息工作细则 1998年4月23日,省纪委办公厅制定《甘肃省纪检监察信息工作细则(试行)》。1.全面提高全省纪检监察信息工作水平,推进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服务。2.纪检监察信息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部署,全面反映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中的重大情况,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为领导机关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3.坚持准确、及时、全面、典型的基本报送原则。(1)准确。信息真实,实事求是,不夸大成绩,不回避问题,上报的重要信息要认真核实,做到内容客观真实,数字准确,情况清楚。(2)及时。信息收集快,处理快,时效性强。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和重要案情及查处情况及时反映;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能够及时发现,早收集、早报送;对重大突发性事件随时报送有关情况。(3)全面。喜忧兼报,报喜不虚假,报忧敢于反映真实情况,特别对重要的负面信息,要及时、准确上报。(4)典型。加强信息筛选,突出地区、部门、行业特点,突出代表性和典型性。4.本着精干、高效、运作灵敏的精神,搞好信息网络、信息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1)信息点建设。中央纪委在甘信息点由省纪委办公厅根据工作实际与需要提名,报中央纪委办公厅审定。省纪委信息点基本条件:主管领导明确,重视对信息工作的检查指导;信息网络健全,上下连接,左右贯通,反应灵敏,运作高效;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及时、准确地向省纪委提供重要情况和信息,信息量较大,有一定的采用率;信息员队伍健全、稳定,布点合理。各地、市、自治州纪委原则上为省纪委信息点;除嘉峪关市外,其他13个地、市、州纪委选择1至2个县(市、区)为省纪委信息点;在省直机关以反腐败工作牵头单位为骨干,选建10个省纪委信息点;在国有大中型企业选建5至8个省纪委信息点,共布点50个左右,保持一定的覆盖面。信息点实行动态管理。中央纪委信息点由省纪委办公厅代管。凡不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不明显,年被采用信息数为零的,省纪委办公厅及时提出调换意见。省纪委信息点实行备案考核制度。设立及调换的,及时填写《省纪委信息点备案表》,报省纪委办公厅备案。省纪委办公厅负责对地市一级、省直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信息点每年进行一次工作考核和指导,对任务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进行调换。省纪委县一级信息点由地、市、州纪委提名,报省纪委办公厅审定,其日常管理、考核由所在地、市、州纪委负责,并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纪委办公厅负责报告考核意见。(2)信息员队伍建设。信息员的基本条件: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较高;精通纪检监察业务,热心信息工作;甘于奉献,吃苦耐劳;反应敏锐,观察分析、文字综合能力较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信息员的基本条件,配齐配强信息员队伍,并不断调整充实。中央纪委信息配备1至2名以信息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地、市、州纪委配备1至2名兼职信息员;省纪委县一级信息点和在省直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选建的信息点配备1名兼职信息员;省直其他单位和不是省纪委信息点的县、市、区纪委,都相对固定人员从事信息工作。信息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及时补上缺额。确定的信息员,均填写《纪检监察信息员备案表》,报上一级纪委办公厅(室)备案。省纪委信息点信息员一律向省纪委办公厅备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信息员提出明确的信息工作年度任务量与质的要求,并加强管理与考核,对不发挥作用、完不成任务、违反纪律的及时调换。(3)硬件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视并加强硬件建设,不断改善打印、信息传递条件。中央纪委信息点创造条件,使中央纪委、省纪委实现微机联网;中央纪委信息点与省纪委实现传真联网;其他部门、单位努力完善传递手段。5.严格规章制度,规范信息工作,调动和发挥信息点和信息工作者的积极性。(1)信息报送制度。中央纪委信息点向中央纪委办公厅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5条,以报送大案要案、经验做法、情况分析、工作建议为主,不要报送一般性动态信息;地、市、州纪委向省纪委办公厅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10条,以报送全面、综合、高层动态信息为主,其中综合、调研信息不少于1篇;省纪委选建的省直单位和县、市、区信息点向省纪委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5条,国有企业信息点不少于2条,其他省直单位不少于3条,注意反映带有基层和行业、企业特点的重要信息。中央纪委信息点报送中央纪委的信息,同时报送省纪委,但省纪委不负责转报。各地各单位报送的信息总数中负面信息不少于30%。(2)信息专报制度。凡上报信息,一律实行一事一报,格式统一规范,文字要简练。(3)限时审签报送制度。上报信息由各级纪委分管领导或办公厅(室)主任把关审签。不同层次的信息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审签、报送手续。(4)实行积分考核制度。

2001年1月1日,根据中央纪委对信息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加强甘肃省纪检监察信息工作的实际需要,省纪委监察厅制定甘肃省纪检监察信息工作制度,主要是:1.信息直报点管理制度。2.信息员配备制度。3.信息报送制度。4.重要情况必报制度。5.信息专报制度。6.限时审签报送制度。7.信息积分制度。上报信息按上报条数及中央纪委、省纪委信息刊物采用情况计分。8.信息工作考核制度。9.信息工作会议制度。10.信息通报制度。11.信息报送责任制度。12.信息员工作基本保障制度。

监察信息奖励制度 2002年7月1日,省纪委监察厅制定纪检监察信息奖励制度。奖励对象以省纪委信息直报点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专兼职信息员为主。凡被中央纪委、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信息刊物采用的纪检监察信息,根据考核计分给予不同次的现金奖励。

2004年,省纪委监察厅重视抓好调研信息工作,及时反映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明确要求“人人搞信息,个个出成果”,并对信息质量、数量、采用率、时效性提出具体标准,形成全员搞信息的良好局面。共上报信息92条,其中“甘肃省开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问题专题调研”、“甘肃省委书记苏荣代表省委常委作出‘四项承诺’”、“韩忠信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三点要求”、“甘肃省制定实施违反‘三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80条信息,被中央纪委《研究与动态》《西部望》《法治时空》《党风廉政之窗》采用。

监察信息工作制度 2005年1月1日,制定甘肃省纪检监察信息工作制度:1.信息工作责任制度。2.信息报送制度。3.重要情况必报制度。坚持“五个必报”:(1)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重大决策和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存在的问题、建议必报;(2)事关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执政建设、人民生活的苗头性、倾向性、政策性问题必报;(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及正反典型必报;(4)查处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和影响较大的其他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必报;(5)发生的并造成政治影响的集体上访、游行、罢工、灾害、人员伤亡突发性事件、重大事故及重大社情民意必报。4.信息专报制度。凡上报信息,一律实行一事一报,要求格式规范、情况清楚、事实准确、文字简练。5.限时审签报送制度。上报信息由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分管领导或办公厅(室)主任把关审签。6.信息直报点管理制度。7.信息员配备制度。8.信息工作考核制度。9.信息通报制度。10.信息工作会议制度。11.信息员工作基本保障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从信息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为信息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列席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和参考资料,参加必要的检查和调研活动,参加与信息工作有关的学习、培训、研讨、考察活动。加强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网络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和通讯设备。从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对信息员给予关心和爱护,经常分析研究信息工作情况,及时解决信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执法监察办法

2001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甘肃省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办法(暂行)》。1.开展执法监察事项的立项依据:(1)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统一部署;(2)政府作出的重大改革措施和行政、经济决策的实施;(3)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或领导交办的事项;(4)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5)行政管理中的突出问题;(6)行政监察机关决定的其他事项。2.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方法:(1)独立监察与联合监察相结合;(2)自查与组织抽查相结合;(3)重点监察与全面监察相结合;(4)惩戒与教育相结合;(5)事前监察与跟踪监察相结合。3.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程序:(1)立项。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统一部署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或领导批示交办的执法监察事项,可直接立项;办法第四条(二)、(四)、(五)款规定的事项,须提交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立项。对涉及全局性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执法监察事项的立项,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监察机关批准或备案。(2)成立执法监察工作组。(3)制订实施方案。(4)组织实施。对要进行执法检查的内容、要求事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单位。根据情况可要求被监察单位进行自查。执法检查组对被监察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综合分析后提出执法监察评估意见。(5)形成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执法监察基本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问题性质的认定、责任的确定、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6)向被监察单位反馈意见。(7)对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程序立案查处。4.执法监察组的主要职责:(1)研究制定执法监察工作方案及其实施计划;(2)组织实施执法监察工作;(3)撰写执法监察工作情况报告;(4)完成执法监察工作有关文件、资料的组卷归档工作。5.行政监察中可采取的措施:(1)要求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2)要求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3)责令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6.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

1953年7月3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发出有关违纪案件报告制度规定的通知第五节 探索创新行政监察

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行政监察制度和监察工作需要进行创造性的艰苦探索,与时俱进;在加强廉政监察的同时,加强对监察对象依法行政和勤政高效情况的监督检查;改进和完善对地方行政监察机构的双重领导体制,加强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监察业务领导;贯彻群众路线,改进和完善信访举报制度(包括有效保护举报人)和特邀监察员制度,拓宽依靠群众开展监察工作的渠道;加强和完善行政监察机关的办案制度,加大惩治腐败行为的力度;加强和健全执法监察制度,加大效能监察力度;建立和健全监督检查有效机制,对监察对象做到全程、全面和及时的监督;改革行政监察机关内部的机构设置,以适应强化监察职能的需要;建立、健全对监察对象进行廉政、勤政、依法行政的宣传教育制度,探索行政监察机关进行宣传教育的有效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对各级监察干部的培训制度和管理制度,提高监察干部队伍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建立健全行政监察机关的调查研究制度,加强行政监察战略问题、方针政策和理论的研究,提高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水平和工作质量;修改并制定各项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建立比较完备的行政监察法律体系;改革创新,使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转到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的轨道上来;在党的纪检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条件下,履行两个机关的职责,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在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研究、探索和创新。

教育监督并重

用发展创新和改革办法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2003年,省纪委监察厅探索创新监察机制,把握行政监察工作指导思想。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抓紧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以廉政勤政建设的实际成效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2.坚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把行政监察工作寓于改革和发展进程之中,围绕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政府中心工作发挥监察职能,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研究解决在廉政勤政方面严重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问题,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3.坚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放在重要位置,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行政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促进政府机关“为民、务实、清廉”。4.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发挥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综合效能。针对行政过程中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结合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研究完善法规和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制度,不断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5.坚持依法监察,严格规范行政权力。依法行使监察职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约束行政权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对权力的监督缺失和滥用,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6.坚持以监督促管理,促进政府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充分利用监察机关属于政府序列、参与政务活动的优势和特点,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有针对性地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督促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制定整改措施、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7.坚持把行政监察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形成党政监督的整体合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基本职责,明确行政监察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在行政监督方面的督促和协调作用,加强同政府其他部门的配合,共同抓好廉政勤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废弃旧规 制度创新 2004年至2007年,省纪委监察厅进行制度创新,在坚持和完善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的同时,针对反腐倡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规制度,及时废止已经过时的100多个规章制度。

转型职能定位

2004年4月,省纪委监察厅围绕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通过强化行政监察职能来维护政令畅通,保证省委、省政府有关改革与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转型职能定位,统一思想,发挥行政监察在反腐倡廉和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1.行政监察工作紧密结合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抓住行政监察的重点,围绕政府经济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能,抓好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纠风专项治理几个方面的重点工作,着力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保证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经济建设发展战略的顺利实现。2.积极争取政府的领导,主动协调好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加强工作的交流和沟通。向政府勤汇报,主动争取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广泛深入地了解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环节,更好地发挥监督保障职能。3.增强履行纪检、监察两种职责的责任感。履行好各自的职能,解决好认识问题,监察机关领导自身提高认识外,还加强宣传,提高各地各部门领导的认识。4.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推进行政监察机制体制的改革。如监察对象的问题,原来规定的有些监察对象,由于企业性质的变化,脱离了行政监察的范围,对这部分人由谁监管,怎样监管?以前的国有企业,改制后变成了股份制企业,在这样的情况下,国有资产怎样保值增值,不导致流失?对政府任命的国有资产的管理人员怎样监督?在合署办公体制下,怎样根据变化了的新形势、新任务,充分发挥行政监察的职能,从工作职能、工作重点和工作手段方面进行探讨,明确工作职能和工作重点,把新形势下的行政监察工作做好。

改进监察职能

完善行政监察制度 2002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以改革的精神,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监察理论探讨,使行政监察制度逐步完善。1.贯彻群众路线,改进和完善信访举报制度(包括有效保护举报人)和特邀监察员制度,拓宽依靠群众开展监察工作的渠道。2.加强和完善行政监察机关的办案制度,加大惩治腐败行为的力度,制定出违反行政纪律处分的有关规范。3.加强和健全执法监察制度,加大效能监察的力度,制定统一的行之有效的执法监察规章制度。4.作为政府的专职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建立和健全对监察对象尤其是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检查的有效机制,对监察对象做到全程、全面和及时的监督,使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到位有效。5.改革行政监察机关内部的机构设置,适应强化监察职能的需要。6.建立、健全对监察对象进行廉政、勤政、依法行政的宣传教育制度,探索行政监察机关进行宣传教育的有效方式方法,建立必要的制度,提高工作实效。7.建立健全对各级监察干部的培训制度和管理制度,提高监察队伍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8.建立健全行政监察机关的调查研究制度,加强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战略问题、方针政策问题和理论问题的研究,提高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水平和工作质量。9.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为基础,结合全省实际,修改并制定各项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监察法规体系。10.改革创新,使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转到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的轨道上来。

创新监察职能机制 2004年,省纪委监察厅创新机制,发挥监察职能作用。1.加强廉政监察,促进政风建设。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权力观教育为重点,加强从政道德和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廉洁从政。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着重查办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中利用行政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力度,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转变部门和行业的工作作风。2.加强执法监察,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观,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颁布和重大改革决策的实施,认真研究在执行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以此确定执法监察项目。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优化发展环境、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执法监察。重点加强对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查处违规违法乱上项目、滥铺摊子和破坏环境行为。制止能源开发中滥采乱挖和严重浪费现象。纠正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违法排污、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大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3.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执法机关运用权力、履行职责、执法程序的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赋予监察机关的职责,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投诉的受理工作。4.加强效能监察,改善行政管理。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是否合法、合理行政,公平、高效执法,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加强对行政决策、行政执行施政过程和行政行为的监督。督促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与评估制度、决策听证与公示制度以及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决策,严肃追究责任。探索新的监督方式,强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逐步建立绩效评估和考核的制度。发挥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投诉中心作用,严肃查处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行为,解决一些机关和单位效率低下、办事推诿、资源浪费问题。加强对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监督,推进政务公开,促进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勤政高效。5.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发挥行政监察在预防腐败工作中的作用。针对政府机关和行政权力的特点,加强对各职能部门抓源头工作的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政府投资监管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方面改革。严格规范和管理土地市场,完善并认真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结合重大改革措施出台,提出防范和治理腐败的对策,着力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

惩治和预防腐败长效机制

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 2002年,省纪委监察厅对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负总责。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按照省纪委常委会的统一部署,结合政府工作,研究和确定监察工作的重点。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根据监察工作的需要,按照有关程序决定监察工作事项。省纪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并认真帮助解决。监察机关自觉接受本级政府的领导,认真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行政监察法规建设和监察理论研究 2003年,省纪委监察厅认真贯彻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不断完善与行政监察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逐步使行政监察职能、权限、任务和程序法制化。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实施细则,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完善。加强对有关监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主动适应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加强对反腐倡廉重大问题的研究,创新行政监察理论。重视发挥监察学会、纪检监察专门研究机构以及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作用。加强与国外监督检查机构的联系,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

2003年,省纪委监察厅以提高监察工作能力为重点,加强监察专业人才的培养,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全面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树立坚持原则、秉公执纪、敢于碰硬的作风,谦虚谨慎、联系群众、勤政廉洁的作风和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作风。

探索纪检监察工作 2003年7月25日,省纪委监察厅提出积极探索纪检监察工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服务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着眼于新的实践,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不断探索有效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明确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政策界限,坚持从严治党、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决查处打着改革发展旗号以权谋私、侵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实事求是,对为了加快发展勇于创新、大胆改革的党员干部,旗帜鲜明地给予支持和保护,区别对待和妥善处理招商引资、合作开发、项目建设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效果。加强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抓紧制定和完善,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体系。

2005年3月29日,全省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工作座谈会讨论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2003年8月23日,省委办公厅印发《甘肃省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暂行实施办法》,成立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纪委、省委政法委、省直机关工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结合甘肃实际,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2.协调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3.在推进反腐败三项工作的过程中,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和部位,有重点地进行体制改革和机制制度创新,组织和落实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强化监督和健全法制各项措施。4.组织协调执纪执法机关查处重大复杂案件,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办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侦察权和审计监督权。5.组织实施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对反腐败工作进行专项、全面督查和具体指导。6.向同级党委综合反馈一个时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经验及建议。

纪检监察工作新思路 2005年,省纪委监察厅提出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思路。1.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围绕发展这个主题,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共甘肃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教育党员干部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着力解决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努力培育符合时代要求的新作风。认真开展对中央“决定”和省委“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行为,保证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认真思考和研究如何适应新形势把纪检监察工作做得更好、更有成效的问题,继承和发扬党风廉政建设的好传统、好作风,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规律,改进纪律检查工作的方法和手段,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在解决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要结合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正确认识和处理党风建设和经济建设、总体部署与阶段性工作、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责任主体与监督主体、严肃执纪与宽严相济关系,履行好纪检监察职能。2.坚持反腐败斗争工作格局,不断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发展,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政情况定期报告和民主测评制度,督促领导干部解决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力度,积极推进乡镇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城市街道、社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加强办案工作。坚持立足全局,讲究策略,综合考虑办案工作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坚持以查处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加强案件多发领域的查案工作,尤其对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干部人事纪律,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西部开发环境,严重以权谋私、侵犯群众利益,严重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坚决查处。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拓宽揭露腐败问题的视野和渠道,加强对新形势下违纪违法特点和规律的研究,不断改进办案方法,依纪依法办案。坚持在纪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都必须严肃查处,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狠刹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坚持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针对影响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深入开展纠风工作。问题突出的,要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治理;已治理纠正的,要巩固成果。要减轻农民负担和企业负担。要不断探索通过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深化纠风工作的新路子,把纠风工作同部门、行业管理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加大群众对行风建设的参与程度和监督力度,把纠风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要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西部开发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和解决影响开发建设的突出问题,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建设环境和干事创业环境。3.突出抓源治本,努力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适应新的形势,确立从标本兼治、更多地注重治标向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转变的思路,把抓源治本的工作摆上突出位置。深化体制、机制和制度改革,重点加强对权力的制约、资金的监管和干部选任工作的规范。深入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销减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健全和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深化财政制度改革,推进和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加强财政监管。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不断扩大任前公示、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的适用范围,推行干部考察预告、差额考察、考察结果通报、任免票决、领导职务任期、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有效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规范和落实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制度,逐步推行民主评议和质询听证制度,扩大基层民主政治,加强群众监督。4.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深入开展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学习教育,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和宗旨,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筑严思想政治防线。围绕解决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个根本问题,认真开展权力观的教育,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把扶持正气和鞭挞腐败结合起来,认真总结和大力宣传勤政廉政的先进典型,利用重大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对反腐败斗争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和成果经验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反腐败舆论氛围。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的新方法,充实教育内容,丰富教育形式,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党内监督。重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以权谋私。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有效办法,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监督效果。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充实和完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认真加以落实,防止和纠正有章不循、执行规定制度不严的倾向。推行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和完善巡视制度,加强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廉政勤政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进行各类制度创新,逐步把反腐败工作推向制度化、法制化轨道。5.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要按照党中央确定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反腐败的整体合力。6.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实践“三个代表”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纪检机关的作风建设,坚持把思想作风建设放在第一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做到思想方法、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工作方法,人员素质、工作作风与时俱进。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认真研究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创造性和有效性。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严肃工作纪律特别是办案纪律。加强干部培训,加大干部交流力度,优化纪检监察队伍结构。要按照中央的部署,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认真落实对派驻派出机构统一管理的措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完善纪检监察领导体制 2007年,省纪委监察厅坚持和完善行政监察工作领导体制。正确处理省纪委常委会领导和对政府负责的关系,坚持向省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工作制度,落实双重领导体制。凡属重大监察事项,经监察厅长办公会议和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后,都以监察机关名义及时向省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涉及全局性的监察工作部署,提请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坚持和完善监察厅长办公会议制度。按照纪检监察工作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由省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按职权处理的原则,坚持落实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制度,修订完善监察机关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对政府交办的事项、监察业务工作的部署和监察干部的任免、政纪案件的处理、监察决定、监察建议的提出,以及向人大、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都按规定召开省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进行研究,重大事项按照程序提交省纪委常委会决定。

2007年,省纪委监察厅对“2002年—2007年甘肃省违纪违法案件特点、规律和防治对策”课题进行研究,通过外出调研考察,结合全省实际,提出开展惩治腐败长效机制课题研究。

2007年,省纪委监察厅对党的十六大以来反腐倡廉建设进行探讨性地研究,发表的主要文章有:《中国反腐败工作的经验总结》《廉政建设回顾与方向》《十六大以来反腐倡廉的基本思路》《十六大以来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纪检体制五年变革:监督力度在探索中强化》《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形成》;针对纪检监察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探讨的理论文章有:《积极探索有效预防腐败的新思路》《制度深化预防之途径探析》《落实“三个更加注重”——深化反腐败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建设中纪检监察工作的创新思维》《机关哲学原理对反腐倡廉工作的启示》《严治官,善待民——中国体制改革趋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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