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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志监察志(1950-2007):工作职责与职能发挥

时间:2024-10-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工作职责监察机关职能的发挥、任务的完成,是通过履行职责来实现的。省监委职责纠举惩处教育保护1950年省监委成立后,按照中央规定和指示精神,主要履行四种职责。省监委把职责确定为:监察政府所属业务部门和其下级机关及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是否执行其工作任务和政府的决议,如发现有犯错误者,追究责任并给予适当纠正或惩戒处分。

甘肃省志监察志(1950-2007):工作职责与职能发挥

第一节 工作职责

监察机关职能的发挥、任务的完成,是通过履行职责来实现的。20世纪50年代初的工作职责是“监督”和“纠举”。1954年确定的职责是加强监督检查党和政府过渡时期各种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检查贪污浪费与违法失职行为,与错误思想作风作斗争。1987年恢复行政监察以后,主要职责确定为: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省监委职责

纠举惩处教育保护 1950年省监委成立后,按照中央规定和指示精神,主要履行四种职责。一是纠举职能。省监委和全省监察机关通过履行职责,纠正监察对象在行政决策、行政执行、遵纪守法、廉政勤政方面偏差,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二是惩处职能。监察机关通过履行监察职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惩处,表现为政纪处分与财产处罚。三是教育职能。监察机关通过履行监察职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教育。四是保护职能。通过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纪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正常的行政秩序和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举报但经查实并不存在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澄清事实,挽回名誉。通过受理申诉,正确行使处分权,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受到不当的行政处分,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监督和纠举 1950年8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各级政府组织通则,规定监察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是“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省监委把职责确定为:监察政府所属业务部门和其下级机关及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是否执行其工作任务和政府的决议,如发现有犯错误者,追究责任并给予适当纠正或惩戒处分。

监察与检查并重 1951年3月,根据全国监察会议西北区预备会议精神,省监委确定监察工作总的方针是:“思想教育为主,纪律惩处为辅;事故检查为主,事先监察为辅;事先监察与事故检查并重;经常检查为主,结合事故检查。”省监委有重点地进行工作,即看中对财经机关、生产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在财经管理和生产建设方面与政法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执行社会改革(包括土改、减租、反霸)方面,以有重点的检查工作和商处问题的方法,进行监督(包括对政策、法令、制度之执行及工作作风),并适当地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者。其次,经过监督与必要的纠举,使各级政府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确实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对保守国家机密的指示。

1951年10月25日,政务院公布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省(行署、市)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同年12月18日,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省人民政府专员公署人民监察处几项具体问题指示》规定,其职责是:监督管辖境内各级政府机关、企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履行职责,有无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或损害人民及国家利益的行为,并纠举其中违法失职的机关、部门或人员,予以惩戒或纠正;指导所属各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工作,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情况;接受及处理人民和人民团体对政府机关、企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

1952年2月,省监委根据全省工作实际和监察职责,提出“结合中心工作,抓住主要倾向,集中力量,有重点地检查处理,取得经验,推动一般”的工作方法。

职责和任务 1954年4月,根据全国第三次监察工作会议所指示的方针任务,结合甘肃省情况,省监委确定监察工作的职责和任务:1.加强监督检查国家在过渡时期各种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检查不积极支援,以致阻碍实行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政策的现象;检查各种合作经济领导中的放任自流与急躁冒进偏向;检查巩固工农联盟政策贯彻中的偏向及执行民族政策方面的偏向;检查财政、贸易、税收、文教、卫生各项政策的执行;检查国家各机关与合作社人员的贪污浪费与违法失职行为。防止和克服一切阻碍和破坏总任务的行为,使监察工作既真正起到发出警告、预防错误发生的作用,又达到教育干部联系群众的目的。2.做好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上访工作,把它看成是人民政府联系人民群众与开展自下而上批评和监督的重要方法。对人民来信、来访,必须以热烈欢迎的态度对待,绝不能表示厌烦以至拒绝的态度。必须及时正确地处理人民群众所反映的意见,经常对群众意见加以分类排队,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处理,特别应抓住其中有关经济建设及其他重要案件,及时予以处理。对人民检举控告中所反映的问题要加以综合研究,从而发现工作上,特别是有关国家经济建设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尚在萌芽的主要倾向。这样既能及时向领导反映情况,又能起到报警的作用。3.各级监察机关还注意事故问题的检查与处理。并对检查的结果、好坏范例与工作经验,及时总结,并予以通报(重要案件由政府通报),召开小型专题会议方式,交流经验,以便教育各级干部。典型案件处理后,还应广泛地在全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进行教育,以防止错误的重复发生。4.省监委有计划地领导好一个县监委工作,从中吸取经验,推动一般(各专署监察处也选择一个县监委作为重点)。并选择基本建设单位,对建设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兰州市监委、省级监察室也找出重点检查。专、县监察机关还以农业生产、粮食统购统销为重点,检查供销合作计划的工作。

1954年12月17日,省监委根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省监委的职责和工作任务提出具体意见: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的违反政策法令、规章制度、贪污盗窃国家财产、官僚主义、不负责任的违法失职行为及错误思想作风进行斗争,防止和克服一切阻碍和破坏总路线的行为,以保证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贯彻实现。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认真地接受与处理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失职、官僚主义行为的检举控告,解决人民群众的正当要求。贯彻群众路线是监察工作的重要方法之一。

省监察厅职责

监督检查 1955年8月,省监察厅明确今后监察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即监督检查1955年下半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紧缩编制,精简机构的情况;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企业工作人员遵守宪法规定的国家纪律。坚决反对各种严重损失浪费现象,贪污盗窃、强迫命令、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官僚主义、不负责任现象。为了完成上述任务,保护国家资财,制止各种不良倾向,省监察厅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具体情况,围绕正在开展的反对反革命集团和扫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反浪费斗争,以及以农业增产为中心的互助合作运动,妥善地安排监察工作。有准备、有计划、有重点地集中力量,反对主要偏向,要求查深查透,取得检查效果,达到改进工作的目的。

1956年9月7日,省监察厅在暂行工作细则中规定:1.执行监察任务,监察厅派适当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2.对有关单位有权进行有计划的或随时的检查。3.对被查单位国家资产的使用、支付情况进行审查。4.根据检查结果,向被查单位提出改进建议。

监督监察过渡时期总任务执行情况 1956年3月20日,省监察厅根据第五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的精神,提出地方国家监察机关的任务是:监督省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财经企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前完成国家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并以监督农业生产为中心,相应地监督地方工业建设、交通运输、商业贸易、文教卫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计划、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反对右倾保守思想、反对损失浪费、反对违法乱纪不利于总任务完成的各种恶劣行为。基本上消除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的重大不负责任、严重的损失浪费和违法乱纪行为。发挥监察工作的作用,在“全面规划,加强领导”的方针下采取有计划、有步骤、有准备集中力量,对同一项目于同一时期在数个或数十个县的范围内以专题检查的方法进行,以便集中地、系统地研究和分析问题实质,集中地向党政领导反映某一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搞好监察工作做到查深查透,不查清不收兵,坚持到底。

省监察厅恢复后职责

任务和权限 1988年1月18日,省政府在《关于成立甘肃省监察厅的通知》中,规定其职责范围、主要任务和权限:1.省监察厅的监察对象,是省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地行政公署和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省人民政府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2.检查监察对象贯彻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3.监督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4.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5.受理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6.审议经省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的纪律处分事项。7.办理省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业务。8.省监察厅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省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地、州、市监察机关进行工作。

1988年1月,根据国务院文件和1987年12月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省监察厅对机关内部职责做出规定:第一监察处分管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第二监察处分管兰州、白银市,甘南州、临夏州;第三监察处分管嘉峪关、金昌市,酒泉张掖武威地区;第四监察处分管庆阳、平凉、天水、陇南、定西地区。

地、县监察局机关工作职责不作统一规定,不要求对口,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由各地各单位决定。

1988年4月13日,省监察厅制定工作职责和任务。1.监察厅是省人民政府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和监察部双重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2.监察厅监察对象是:省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地行政公署和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3.检查监察对象贯彻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4.监督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5.受理个人和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6.受理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7.审议经省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的纪律处分事项。8.办理省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9.监察厅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与省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地、市、自治州监察机关进行工作。10.对模范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和省政府的各项决定、规定、成绩优异或有立功表现的监察对象,监察厅可建议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11.根据工作需要,监察厅可商请省检察院,并会同省审计、物价、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工作。12.省监察厅的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手段进行打击报复。

1988年,省监察厅制定厅长、副厅长的职责:1.厅长领导监察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2.厅长召集和主持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3.监察厅上报下达的重要文件由厅长签发。4.副厅长按照分工做好工作,对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和厅长商量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法和措施。受厅长委托处理有关重要问题,签发有关文件,召集有关会议。5.厅长、副厅长要亲自处理重要来信和接待重要来访。6.厅长和副厅长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按政策办事,按法律、法规办事;要注重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倾听不同意见,关心和爱护干部;要以身作则,改进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行政监察 1988年,省监察厅加强行政监察,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监察机关的管理、监察机关的职权、检查程序和规则作出详细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执行纪律。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受上级监察机关领导。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的原则。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的行政监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规定,监察部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省长、副省长、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进行监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察厅(局)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州长、副州长、市长、副市长、直辖市辖区(县)长、副区(县)长,进行监察。自治州、设区的市的监察局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县(市)长、副县(市)长、区长、副区长进行监察。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监察局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还具体规定,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1.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2.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查、控告。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上述这些规定,成为省监察厅和全省各级监察机关的工作准则和纪律法规,标志着行政监察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省监察厅根据实际,制定监察机关履行监察职责:1.根据监察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2.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决定,或者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对被监察部门的工作进行专项检查;3.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www.xing528.com)

1992年2月,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正确履行监察机关职责,保证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甘肃省监察厅制定《甘肃省监察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具体规定法律依据、目的任务、检查内容、组织领导、工作纪律以及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

1992年2月29日,甘肃省监察厅通知,各地、市、县监察局,各派驻监察室,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监察室实行《甘肃省监察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合署办公监察厅职责

两种职能 1993年2月,省纪委、省监察厅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其主要职责是:1.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2.主管全省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决议、命令的情况。3.负责检查并处理省直各部门,各地、州、市党的组织和省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4.负责调查处理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5.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7.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订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8.研究分析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9.会同省直各部门党组以及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省纪委、监察厅派驻各部门纪检组、监察室的领导干部职务的任免;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1995年11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甘肃省监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沿袭1993年的规定,省纪委监察厅的主要职责增加了承办省委、省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2001年6月,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甘肃省监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规定省纪委监察厅主要职责是:省纪委机关与省监察厅,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省委全面负责,监察厅仍属于省政府序列,接受省政府的领导。1.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2.主管全省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3.负责检查和处理省直各部门,各地、州、市党的组织和省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4.负责调查处理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5.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省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7.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8.调查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9.会同省直各部门党组以及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派驻(出)省直各部门纪检组长人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考察工作,做好省直各部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的任免、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10.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授权承办其他事项。

1951年8月,省人民监察委员会向中央监委报告下半年工作计划

地县监察机关职责

1957年9月25日,省监察厅根据监察部规定和全省具体情况,提出县(市)监察机关的工作任务主要是:1.受理来信、来访、公民控诉工作。对不属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来信、来访转有关单位处理,并对当地行政、企业、事业部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自己受理的(包括监察通讯员反映的、意见箱收到的、群众直接检举的、检查中发现的)和当地党政领导及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公民控诉案件进行检查处理。2.在决议、建议、评议、复议的范围内,管理干部惩戒的审议工作,监督检查当地行政、企业、事业部门对干部惩戒政策的执行情况。3.对违反国家政策、强迫命令、违法乱纪和农业生产的政策、措施执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检查处理;领导本县(市)内的监察通讯员工作。

1988年以来,地县监察机构行使监察职责,主要通过:1.履行检查职责;2.受理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违法违纪的政纪案件;4.复审、复核政纪案件;5.受理当事人维护有关自身的权益,不服原处理机关的决定,依法依纪提出申诉,请求给予重新处理的案件。

省直监察部门职责

检查纠举 1953年4月,全国第二次监察工作会后,省监委对省直监察部门的职责和任务进行规范要求。监督检查财经企业部门,对国家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省级各财经企业部门监察室,以监督生产活动、经济活动、财务活动为工作的主要内容,熟悉有关部门的业务。工矿部门,主要检查安全生产、计划及合理化建议的执行。商业贸易部门,主要检查财务计划经营管理仓库设备,物资调拨以及贪污浪费。基本建设方面,主要检查设计施工,工程质量,以及防止返工浪费。省市监委依据本身力量,选择重点,配合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各监察室,根据自己的业务性质,选择重点,确定自己的检查对象。省直各监察部门根据自己的力量,在每一季度配合中心任务,选择重点部门与重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组织和推动各有关部门的力量去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各监察室依自己的业务性质,对所在部门的所属单位选择问题较多者进行检查。

1954年5月30日,根据第三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所确定的工作任务,省监委结合甘肃省具体情况,提出监察省直单位时主要监督检查生产、财务、工程建设的业务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工矿监察部门主要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生产计划、产品质量以及对工人的劳保福利工作的执行情况。财政贸易监察部门主要监督检查财政制度、业务经营、仓库设备、物资调拨中存在的问题。农业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执行农业生产,互助合作政策中的放任自流与急躁冒进偏向,检查粮食统购统销、粮食的保管工作。各级监察机关积极正确地处理人民群众的检举控告,做好日常事故案件的查处工作。

1956年3月20日,省监察厅提出省直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监督各机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提前完成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对国家计划、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中存在的右倾保守思想、损失浪费、违法乱纪、不利于总任务完成的各种恶劣行为,坚决反对,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查处。

1988年4月,省监察厅对省直监察部门的职责进行界定:1.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2.主管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决议、命令的情况。3.负责调查处理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5.研究分析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6.做好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监察厅派驻各部门监察室干部职务的任免;组织和指导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省属企业监察机构职责

1952年,省监委按中央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财经机关与国营财经企业部门监察室的基本任务确定为“着重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执行国家计划情况以及国家资财的收入、使用、保管、统计和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同时通过对国家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国家政策是否贯彻,并与干部的各种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斗争”,以保证“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和国家建设计划的贯彻,保护社会主义财产、积累资金、维护国家纪律”。

1954年5月30日,省监委提出企事业单位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设计施工、工程质量、推广先进经验、不注意安全生产问题。

1956年3月20日,省监察厅提出各企事业监察部门的职责是:提前完成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监督地方工业建设、交通运输、商业贸易、文教卫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计划、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反对右倾保守思想,反对损失浪费,反对违法乱纪和不利于总任务完成的各种恶劣行为。

1957年8月31日,省监察厅提出,工矿企业监察部门的设置应以行政领导关系为转移,即应以中央财经部门的监察局和所在局、企业行政的双重领导;省领导为主的企业,其监察部门应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和企业的双重领导。双重领导关系均应以企业行政领导为主。

自1988年省属各企业恢复监察机构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门的职责主要是:检查守法、执法情况;受理控告、检举;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违纪案件;受理申诉案件。企业监察部门的惩处工作,一是教育违纪者及其他工作人员,发挥预防违纪的作用。二是通过对违纪者的惩处,告诫那些可能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抑制违纪行为的发生。三是通过惩处违纪者,促进廉政勤政,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政风建设,同时清除腐败分子,纯洁党员干部队伍,促进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四是通过惩处违纪者,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利益。五是通过惩处违纪者,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和正常管理秩序,使企业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

1993年以来,省属企业监察部门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符合国有企业特点的监督管理新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发挥职能作用,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放到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大局中统筹考虑、统一安排。根据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通过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行为,促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不断深入,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政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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