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甘肃省志监察志(1950-2007)-人员编制达83人

甘肃省志监察志(1950-2007)-人员编制达83人

时间:2024-10-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54年初,省监委人员维持36人。其中行政干部31人,勤杂人员5人。但实际工作人员并未达到编制人数。1957年4月24日,经省第十二次编制委员扩大会议通过,省监察厅编制为83人。

甘肃省志监察志(1950-2007)-人员编制达83人

第三节 人员编制

1950年3月,省监委建立后,选调部分老解放区来的干部和部队转业干部,选用部分旧工作人员,选拔“三反”、“五反”运动中有工作经验的干部从事监察工作。随着全省监察机构的建立和充实,监察编制人员得到加强,1953年底达到236人,1955年增加到310人。1958年,按照省委精简机构、压缩编制的决定,全省监察干部减少到176人。随着行政监察机构的恢复,监察人员编制也逐步增加,1988年达到813人,1990年增加到1110人。1994年,纪检监察机构合署后,全省纪检监察干部达到6680人。

省监委人员编制

机构简人选精 1950年,省监委工作的干部实有15人。

1951年,根据省委指示精神,抽调部分干部参加“土改”中心工作,省监委干部减少为7人。

1952年,省监委实有干部调整增加为12人。

1952年6月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主席邓宝珊,副主席王世泰、张德生、马鸿宾签发关于建立和健全监察机构的命令,指出:根据西北军政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关于《1952年上半年工作简情和下半年工作要点的报告》中“机构要简,人选要精”的原则,健全和充实已建立之各级监委,并将未建立之专区监察处和县(市)监委建立起来,选拔“三反”、“五反”运动中有经验的干部参加监察工作,并根据“三反”运动的经验,建立健全监察工作制度。命令指出,全省各级监察机构建立者为数不多,且不健全,为了开展监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健全已经建立的各级监察机构,未建立者迅速建立。

1952年10月,省监委编制定员23人,其中干部20人,勤杂3人。

1953年,省监委人员增加为36人。专职副主任、秘书主任各1人,财政经济、政法文教两科各配科长1人,副科长1人,一般干部19人,勤杂5人。

1954年初,省监委人员维持36人。其中行政干部31人,勤杂人员5人。

1954年,甘肃省和宁夏省合并后,省监委人员增加为40人,9个专区、4个自治区和兰州市配备监察干部236人。

1955年1月31日,统计报表载1954年省监委在编人员44人,其中主任1人,处长1人,科长2人,一般干部40人。

监委时期全省监察系统人员 1954年10月,省编委规定全省监察干部编制名额为290人,其中省监委65人,专县145人,兰州市25人,各财经部门45人,商业系统10人,另可使用勤杂人员20人。但实际工作人员并未达到编制人数。

1954年5月10日,根据政务院关于精简县人民政府财政税务监察机构和编制名额的通知,加强县监委和省直各部门监察室的工作,将县财政科和税务局的监察机构、编制名额和监督财政收支的人合并到县监委,扩大县监委编制为3至5人。

省监察厅人员编制

紧缩编制 1955年,省编委下达省监察厅编制正副厅长2人,工作人员分配是:办公室,正副主任2人,科长、科员、办事员若干人。农业监察(指导)处,正副处长2人,主任监察员、监察员、助理监察员、办事员若干人。城市工矿监察(指导)处,正副处长2人,主任监察员、监察员、助理监察员、办事员若干人。公民控诉处理处,正副处长2人、监察员、助理监察员、办事员若干人。商业监察(指导)处,正副处长2人,主任监察员、监察员、助理监察员若干人(其编制人数计算在商业系统人员内)。

1955年7月8日,省监察厅统计年报,在编人员27人,其中厅级干部3人,处级干部3人,一般干部21人。

1955年11月3日,省监察厅根据省编委会关于“制定整顿机构、紧缩编制方案工作报告”,提出关于“甘肃省地方国家监察机关编制方案”。全省(不包括各财经部门监察干部)编制名额311名,新编255人,比原编制减少56人。

人员编制增加 1955年底,省监察厅编制增至75人。

1956年3月,省监察厅实有干部43人,其中正副厅长3人,正副处长7人,主任监察员3人,监察员4人,助理监察员及办事员26人。

1956年4月,根据监察部座谈会意见,“乙省监察厅编制名额为65至75人”,甘肃省为乙省,宁夏合并于甘肃省后,地域更为辽阔,又为工业基地,故仍按乙省计算,编制干部名额为70人,勤杂人员7人,共计77人。除正副厅长外,办公室20人,农业监察指导处14人,城市工矿监察指导处14人,商业监察指导处13人,公民控诉受理处7人。

1956年上半年,根据第五次全国监察会议精神,省监察厅增设厅属人事科。同年9月,省监察厅制定暂行工作细则,明确各处室的人员配备及职责范围:农业监察指导处,设处长1人,副处长、监察专员、监察员、助理监察员、办事员、工程师、技术员若干人,负责甘肃省农、林、牧、粮食、水利系统的监察事项,并负责对专县、自治州有关农业工作的检查和粮食、农林系统派驻监察室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城市工矿监察指导处,设处长1人,副处长、监察专员、监察员、助理监察员、办事员、工程师、技术员、会计师、审计员若干人。商业监察指导处负责甘肃省商业,外贸系统内部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公民控诉受理处,设处长1人,副处长、监察员、助理监察员、办事员若干人。负责公民控诉工作的检查处理、干部处分审议。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秘书、办事员及勤杂人员若干人,负责收发、档案、统计、校对、会计、事务事项,并负责会议的组织和内容安排,督促决议的贯彻执行和公文催办。人事科,设科长1人,副科长、科员若干人,负责省监察厅及所属机构的人事工作

1956年3月20日,省监察厅请求省委、省政府按新的编制方案调配监察干部,在1956年内将监察机构的缺额按编制配齐,监察机构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大胆选拔一批新生力量以适应监察工作发展需要,对不适合继续做监察工作的干部逐步予以调整。

1956年9月,省监察厅制定暂行工作细则,明确各处室的人员配备及职责范围。

1956年底,省监察厅实有干部增至57人,其中厅级干部3人,处级干部11人,监察员15人,一般工作人员28人。

1957年4月24日,经省第十二次编制委员扩大会议通过,省监察厅编制为83人。为适应工作的需要,拟在原人数配备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调整为厅长3人,办公室增至20人,撤销人事科,由原3人减为2人并入办公室。依据全国第六次监察会议精神,结合省监察厅具体情况,加强综合研究工作。增设研究组,干部3人,属办公室领导。农业监察指导处减为17人;城市工矿监察指导处减为15人;商业监察指导处按中央要求增加财政税收检查业务,增设机构,暂不增设干部,仍为10人;为加强公民控诉受理工作,由原12人增至13人。省监察厅编制干部仍为75人,勤杂人员仍为8人。

1958年3月10日,省监察厅在关于《精简机构下放干部工作总结报告》中指出,省监察厅1957年年初确定编制83人(实有74人),设四处、一室、一科。在省级农林、工业、交通、粮食、城市建设5个厅(局)设置监察室,编制46人。省级监察机构共编制129人。

1958年4月15日,省编制委员会对监察厅编制同意不增不减,在编干部仍为75人。

精简人员 1958年10月24日,根据省委关于精简机构、下放干部的决定,经多次研究后确定将1957年编制83人精减23人,占原编制人数的27.71%。厅长编制3人;办公室:正副主任各1人,秘书2人,打字收发文印合并,2人,机要档案1人,会计1人,人事干部1人,司机1人,公务员3人;监察处:由农业处、工矿处、商业处3个处合并成立,设正副处长4人、一般干部(监察员、助理监察员)和办事员23人;公民控诉处:设正副处长各1人,一般干部8人。省监察厅实有53人。

1958年11月19日,根据党中央批转并同意的监察部党组《关于务虚的报告》中提到将监察部合并到中央监察委员会,采用一套机构、两个招牌的办法,省委监委和省监察厅党组报告省委,省监察厅合并到省委监委。省委监委编制32人,实有29人(其中下放劳动锻炼3人,下放基层工作1人,参加种植试验田3人),在岗22人。监察厅编制40人,实际预算供给52人,其中下放劳动锻炼14人,在武威先锋农场张掖农场劳动3人,因病长期休养的处长2人,省委办公厅统一管理使用5人(内勤杂3人),在职学习的3人,参加试验田的4人,厅内实际工作的21人。合并人员编制比原来减少22人。监察厅的干部除配齐省委监委外,剩余干部由省委组织部统一研究分配。

1959年1月1日,省委监委、省监察厅机构合并,并正式开始办公。两个单位合并后,编制50人(比原编制减少22人)。

20世纪50年代全省监察人员 1955年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和1954年11月监察部召开的六省二市监察部门负责人座谈会上《关于全国监察机构和编制名额的初步意见》及1955年全国第四次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本着紧缩编制、精简机构、集中力量、加强领导的原则,在监察部未下达监察部门编制名额前,为了不影响监察工作,在县级监察机构撤销的同时,急需加强省、专署(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监察机构。全省监察干部原编制名额311人,撤销县级监察机构后,省、专署(自治州)、设区的市监察机关暂编265人(包括勤杂人员在内),较原编制减少14.5%。其中甘肃省监察厅78人,兰州市监察局22人,庆阳专署监察处13人,银川专署监察处15人,平凉专署监察处15人,天水专署监察处18人,武都专署监察处15人,定西专署监察处14人,临夏专署监察处12人,武威专署监察处16人,酒泉专署监察处17人,甘南自治州监察处8人,西海固自治州监察处7人,河东自治州监察处8人,蒙古自治州监察处4人,皋兰县重点派出监察组3人。

1955年10月1日,国务院工资编制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全国国家监察机关新的干部编制名额分配的联合通知,规定甘肃省监察干部编制名额290人。其中省监察厅65人,兰州市监察局25人,张掖专署监察处15人,平凉专署监察处13人,天水专署监察处13人,定西专署监察处10人,银川专署监察处12人,临夏专署监察处10人,武都专署监察处10人,甘南自治州监察处7人,西海固回族自治区监察处7人,吴忠自治州监察处8人,蒙古自治州监察处4人,省工业厅派驻监察室8人,省交通厅派驻监察室8人,省城市建设局派驻监察室12人,省粮食厅派驻监察室8人,省农林厅派驻监察室9人,省商业系统监察干部10人。

关于勤杂人员的编制,根据国务院工资编制委员会、监察部1955年10月11日的联合通知规定:“勤杂人员的编制,由各监察厅(局)按各地区的规定,根据精简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方案,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报监察部并转报国务院工资编制委员会备案,并入国家监察机关的总编制数内。”依此规定,本着精简精神,按干部十分之一的比例和部分监察机关及部分派驻监察机关可以不设置勤杂人员的具体情况,全省监察机关编制勤杂人员20人。

1955年12月31日,甘肃省地方国家监察机关编制方案规定,全省监察机关编制干部290人(含蒙古自治区4人),自编制下达后,截至1956年11月底配备监察干部255人。

附表5 1955年全省地方国家监察机关编制人数表(www.xing528.com)

续表

1955年12月,根据监察部“全国监察机关的编制方案”和国务院工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国监察机关新的干部编制名额分配的联合通知》,省编委规定省监察干部编制名额290人,专署(自治州)及重点县145人,兰州市监察局25人,各财经部门(工业厅、交通厅、农林厅、粮食厅、城市建设局)45人,商业系统10人(设在监察厅内,为商业监督检查指导处)。另外,根据国务院和监察部“关于可按监察干部总人数十分之一的比例编勤杂人员”的通知精神,编制勤杂人员20人,两项合计为310人。

1956年5月4日,根据国务院与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全省监察编制人员310人,实有干部218人,均为中共党员文化程度初中以上,尚缺干部72人。几年来虽配备一些干部,但因各级行政领导对监察工作重视不够,造成干部调动频繁。

1956年,按照中央和省上规定,各专署(自治州)监察处,设正副处长1至2人(编制名额少的地区不设副职)。皋兰县为省直辖县,由监察厅派出监察组,并由省监察厅直接领导。兰州市监察局设办公室和检查处。办公室设正副主任各1人,科员、办事员若干人,负责文印、档案、事务、公民控诉等项工作,并兼管郊区工作的检查。监察处设正副处长各1人,监察员、助理监察员、办事员若干人,负责工业、建筑、公用市政建设、商业重大事件的监督监察。

1956年底,全省配备监察干部255人,缺编31人,工程技术人员没有配备。

1957年8月,省监察厅制定全省监察部门组织机构暂行方案,将全省310名(干部290人,勤杂20人)编制重新分配,其中省监察厅75人。

1958年3月29日,省编委公布的正式方案确定省监察厅较原编精简43人。到1958年上半年,全省监察干部共编制206人,实有176人(不包括未处理的“右派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其中党员138人,团员32人。按当时实际情况共缺正副处长级干部12人,县监察室主任17人。机构设置为省监察厅、5专署(自治州)监察处,2市监察局,25县监察室(局)。

附表6 1958年6月全省各级监察机构设置、干部编制统计表

续表

1952年4月,省监委检查了全省人民意见箱后向西北局监委的报告

省监察厅恢复后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从有关部门调剂 1987年8月1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指出:“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受所在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双重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监察厅(局),人员配备数额为60至100人;设厅(局)长1人,副厅(局)长若干人。厅(局)长领导省监察厅(局)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监察会议,审议、决定重大监察事项。副厅(局)长协助厅(局)长工作。省辖市设立监察局,人员配备数额一般为20至50人,非农业人员100万以上的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略多一些;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盟、直辖市辖区设立监察局,人员配备数额为20至40人。县(市、区、旗)人民政府设立监察局,人员配备数额为10至15人。

1987年12月9日,贾志杰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省政府同意核定甘肃省监察厅行政编制70名,其中从省纪委调整10名,带10名编制;从省委政法委员会调整5名,带5名编制;从省人事局调整4名,带4名编制。不足部分从省直机关现有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各级监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一定要从全省实际出发。县监察局可与其他部门合署,不要求对口单独成立。人员配备要少而精,逐步配齐。监察机关进人按照监察部的规定严格要求,严格把关。监察机关开头就要打好基础,树立好的作风。

1987年12月,省监察厅坚持边组建边工作的方针,抓全省县以上各级监察机构的组建工作。

1988年底,全省14个地、市、州和应建立监察机构的84个县、市、区,全部建立监察局。总定编1227人,调入工作人员813人,占编制总数的66.3%。其中省监察厅机关设2室7处,定编70人,调入63人,占90%;14个地、市、州监察局定编313人,省、地、县各级监察机关调入216人,占69%;84个县、市、区监察局定编848人,调入534人,占63.0%。调入的工作人员中,地级3人,处级50人,科级243人,一般干部484人,工人33人。在干部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28%,中专、高中的占37%,平均年龄为36岁。调进的干部大都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知识和年龄结构也基本合理。

1988年9月7日,根据国务院文件和省政府1987年12月9日常务会议决定,省编委通知,省监察厅机关70名编制,其中办公室18人(正副主任3人、秘书6人、办事员9人);研究室5人;干部处5人;信访处5人;4个监察处32人;厅领导4人,机动1人,安置转业干部追加5名事业编制,共编制75人。后增设审理处,实有办公室22人(正副主任3人、秘书6人、办事员13人),第一监察处10人,第二监察处8人,第三监察处10人,第四监察处9人,案件审理处5人,研究室7人,信访处5人,机关党支部1人,厅领导3人,共85人(含占编临时工2人)。另有不占编临时工3人。

1988年9月22日,经甘肃省编制委员会审批,省监察厅内部增设案件审理处,县级建制,人员编制自行调剂解决。

1989年,省、地、县三级监察机关配备监察干部人员1060人,占编制总数的85.1%。

1989年6月2日,省政府发出通知,决定在省政府32个部门设置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2个部门配备派驻监察员,其他部门的行政监察业务由该部门主管人事的机构承担。当年有11个部门正式成立监察室,并配备领导干部,正式开展工作。还有一些厅局加紧筹备成立监察室的工作。省政府直属的一些企事业单位成立内部监察处。地、县两级在政府部门设置监察室(科)149个,配备专职监察员46人,兼职173人,配备街道和乡镇的专职监察员271人,兼职435人。

1990年初,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同意省监察厅设立举报中心,和省监察厅信访处合署办公,增加行政编制5名。

选调干部 1990年,为适应监察工作需要和形势发展的要求,各级监察机关选调干部、充实力量。截至1991年底,全省监察机关的实有人数已达1110人,占编制1268人的87.54%。其中监察干部1005人,占实有人数的90.54%;党员736人,占实有人数的66.31%。

1991年,根据甘肃省是多民族聚居的特点和监察业务需要,在组建中注意选配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全省有51名少数民族监察干部,其中19人担任地、县监察局的领导职务。各级监察机关调入干部89人,有1人担任地区监察局局长,3人担任县监察局副局长。横向机构组建方面,先在省政府41个厅局和11个实体公司中确定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处室和分管的领导,使一般的行政监察业务工作有人管理。部分地县在政府部门已设监察室(科)33个,配备专职监察员158人。一些县市还在部分乡镇配备行政监察员,负责反馈党风廉政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及信访信息,协助办案。

合署办公后人员编制

人员减少职能充实 1993年3月,省纪委、省监察厅合署办公后,内设机构是1厅、4处、12室、1个机关党委。省纪委编制90人,精减9人,省监察厅编制94人,精减9人,两机关的编制共为166人。省纪委常委领导成员为9名(含监察厅党员副厅长);监察厅设厅长1名(省纪委副书记兼)、副厅长4名,设秘书长(省纪委常委兼)1名、机关党委书记(省纪委常委兼)1名、副地级室(厅)主任13名;设正处级室副主任(处长、机关党委副书记)35名,设副处长5名。同时,省纪委监察厅机关设2个事业单位,即纪检监察杂志社和干部培训电化教育中心。

1994年,全省各地县和省直部门、大中型企业都设纪检监察机构,据统计3806个,纪检监察专职干部达到6680人。

增加人员编制 1995年11月16日,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甘肃省监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省纪委、监察厅机关设13个厅室和1个机关党委。行政编制为133名,其中省纪委67名,省监察厅66名。领导职数:省纪委常委领导成员9名(含监察厅党员副厅长);省监察厅厅长1名(省纪委副书记兼),副厅长4名。秘书长1名。室(厅)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4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为便于机关后勤工作向社会化过渡,成立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县级事业单位,另核定事业编制20名,省纪委、监察厅各占10名。核定服务中心正副主任各1名。

2001年6月15日,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甘肃省监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内设机构增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甘肃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省纪委机关、监察厅行政编制144名,其中省纪委常委领导班子成员11名(含监察厅党员副厅长);监察厅厅长1名(省纪委副书记兼),副厅长4名;秘书长1名(省纪委常委兼);(厅)室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共5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根据有关规定,单列编制3名。核定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人员编制6名。保留原核定的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0名。

1999年至2002年,省编委办公室和省转业干部领导小组核定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16名。

增加人员 2003年1月8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核补部分省(区、市)省级纪检、监察派驻编制的通知》,核补甘肃省纪检、监察派驻编制50名。至此,省纪委监察厅机关编制共计206名。

2003年,为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省纪委、监察厅对机关7名室主任、副主任职位进行竞争上岗;面向全国招录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40名;通过公开竞争,选调10名纪检监察系统的年轻干部到省纪委、监察厅工作。

2004年,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实有干部职工216名。

监察建议书

【注释】

[1]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决定撤销宁夏省建制,与甘肃省合并为甘肃省。1954年9月,宁夏省建制正式撤销,并入甘肃省。1958年10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正式成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