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宾税实施细则
1.税制类型及其特征
托宾税在具体实施中,依据税率高低和征税范围大小[4],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全球统一低税率税、全球统一高税率税、区域性统一低税率税及区域性统一高税率税。每种类型的税收特征如表5.1所示:
表5.1托宾税类型及其特征
表5.1中“低税率”和“高税率”都是指基本税率,不包括下文述及的惩罚税税率。表5.1中反映的是静态特征,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变化,托宾税政治可行性问题也呈动态过程,目前存在向全球统一托宾税体系演变的趋势。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单纯从技术上看,托宾税可以采用任何一种税制形式。如果考虑政治可行性,在托宾税建立初期,采用区域性统一低税率税制比较可行且符合现实情况。
2.征税税基的确定
征税税基应该涵盖外汇市场所有类型的货币交易:既包括零售交易也包括批发交易;既包括原生工具交易也包括衍生工具交易;既包括场内交易也包括场外交易。值得强调的是,由于当今国际金融市场充斥着大量的货币交易替代工具,如信用互换、债券互换、利率互换等,它们名义上标的资产是跨国交易,事实却是外汇交易的等价物,最终都会用本币交割,也应纳入征税范围,不能放任场外交易衍生工具的发展。只有征税税基包括所有的货币交易,才有可能解决托宾税实施中的“避税问题”。
(2)不同交易类型征收统一税率
不同类型货币交易可能是效果相近的替代品,如交割期限为3天的远期合约与交割期限为2天的即期合约是极为接近的替代品。从税负公平角度而言,应该按照统一税率征税。因此,对即期交易征税税率同样适用于所有远期交易、掉期交易、期货交易和货币互换。
(3)不同交易类型应税价值标准不同
即期交易可以简单地按照交易价值征税,即按交易价值一定比例征收交易税,类似于增值税。确定衍生工具应税价值标准就复杂得多,很难迅速确定货币交易应税价值。如期货合同,若按照合同价值征税则不能完全反映标的资产价值,若按照标的资产价值征税,除非征税税率比即期交易低很多,否则税收负担很重。本着不同交易类型征收统一税率的原则,不同衍生工具应确定不同应税价值:期货交易,可以合同价值的倍数作为应税价值;对调期交易,为避免重复征税,应按一次交易征税;期权较为复杂,由于期权买方不一定行权,按照标的资产价值征税显然不合理,因此,可以先对期权费征税,在期权被行权时再按标的资产价值征税;其他衍生工具也可按照此类标准征税。
3.纳税主体与征税主体的界定
托宾税征税主体有两种选择:一是以交易发生地所在国政府,即国际金融中心所在国政府作为征税主体,税款应付给交易发生地所在国政府;二是以交易者注册国政府作为征税主体,交易者总部应收集并整理应税必需资料,并向其注册地所在国政府缴纳税款。上述两种方式在现代化电子信息系统支持下,都可以便捷地实现。(www.xing528.com)
托宾税纳税主体分两种情况:如果交易双方都来自托宾税区,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税收;如果交易双方有一方来自非托宾税区,应由来自托宾税区的一方缴纳托宾税。凱南(Kenen,1996)建议应该由银行完全承担托宾税,因为银行可以将这部分负担转移给客户。但考虑到目前国际金融市场中基金和跨国公司的强大力量,无论是在批发市场还是零售市场,由买卖双方平均地承担这部分赋税更为合理。
(二)化解“避税问题”与提高征税效率的路径
托宾税实施的主要困惑之一就是存在避税问题,反对者曾认为[5],在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中,征收交易税是对市场的扭曲,市场必将自动寻找避税途径。避税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利用替代性金融工具避税,即开发与应税交易效果相当的金融新产品来避税;二是转移“战场”,将交易移往非托宾税区。就避税问题,必须澄清以下事实:第一,避税问题不是起自技术原因,而是政治因素所为。征税关系到不同利益集团,需要各方在政治上磋商达成一致。第二,实施托宾税前,不可能穷尽所有细节问题,就托宾税的具体规则、相关机构安排等问题,应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不能因噎废食,裹足不前。将“避税”作为反对实施托宾税的依据,其逻辑站不住脚。存在避税的可能性并不意味着逃税正确,也不意味征税不道德。而且,可以找到有效对策化解避税问题。
化解“避税问题”的措施包括以下四种:
第一,事前控制与事后控制并举。这是应对替代性金融工具的监管措施,核心是确保征税范围涵盖所有货币交易,主要通过以行政管制为基础的事前控制和以市场为基础的事后控制两种途径达到。事前控制是指建立一个国际性授权机构,由该机构确定合法交易者和可交易产品,没有得到授权的交易者和交易工具都属不合法。该措施不仅规范了交易品种,从更宏观的角度讲,也能起到稳定金融市场的作用[6]。事后控制是根据市场情况及时扩大征税税基,使之涵盖所有替代性金融工具。这种方式较为保守,是直接运用现有制度和机构设置,根据出现的新问题,弥补漏洞,使税基自动涵盖新的金融工具。这两种方式并不相互排斥,最好以事前控制基础体系,同时辅以事后控制,才能做到较好地控制避税。
第二,启用电子化手段监控货币交易。目前“过度高效”[7]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可以利用电子经纪系统监控全球货币交易,防止替代性金融市场对托宾税体系的侵蚀。具体做法是:根据征税体系建立簿记和报告制度,采用标准化、自动化系统向所有交易者征税,并向监管部门提供检查报告。例如:由于大部分外汇交易都通过电子经纪系统,可将征收原则添加到电脑程序中,系统在交割时实现自动式强制征税;对所有应税交易信息建立电子路径,直到这项交易最终交割。监控电子交易的手法非常简单,只需向现有交易系统添加相应的代码,就可周期性检查电脑记录,确定其是否按规定行事。这样,所有交易就无法通过表外业务“避税”。
第三,严惩不合作离岸交易中心。由于存在不合作的离岸交易中心会干扰正常的托宾税征收,应该加大对此类市场的惩戒,具体措施是:首先列出黑名单,包括所有可疑的或者不合作的提供离岸便利的经济体,禁止托宾税区交易者与之往来,并向所有进出黑名单市场的资本征收高额惩罚税。一旦发现有交易者违反禁令,政府将暂时取消对其作信用担保,或者由中央银行出面向其征收惩罚税;其次,将离岸交易中心系统排除在全球电子经纪系统和正式清算交割体系之外,离岸中心的交易者必须自担风险;最后,实现全球性信息共享并强制离岸中心交易透明化。对于那些提供免税交易场所的政府进行严惩。这样,利用离岸中心避税的机会成本大大增加,交易者会多方权衡。
第四,以交易者注册地所在国政府为征税主体。如前文所述,由交易地所在国和注册地所在国征税都不存在技术障碍,如果考虑实际情况,后者更具优势。在以注册地所在国政府为征税主体的体系下,每个交易者应自动收集整理外汇交易信息,并向注册地政府缴纳税款。电子经纪系统会自动向政府提供外汇交易信息。该体系的优势在于:因为外汇交易税由交易者注册地政府征收,交易者无法转移交易来实现避税。
托宾税通过何种路径来提高征税效率呢?托宾税初衷要达到三个目标:一是抑制短期投机活动,减少金融资源浪费,提升金融市场稳定性,提高经济效率;二是向跨国资本收入征税,不仅能阻止资源从非金融部门向金融部门转移,更能体现全球政治经济的公平和民主;三是为国内实施经济政策提供一定的空间。在这三大目标中,托宾税能否实现提高效率问题受到最大质疑。这些质疑表现为:托宾税对汇率波动的熨平作用到底有多大?它是否能够有效抑制投机?
从理论上论证,托宾税的确可以严惩频繁的短期交易,因为交易者必须为每次交易付税。若税率为0.2%,设定每交易日交易一次,一年累计税率达48%;若每周交易一次,一年累计税率将达10%;若每月交易一次,一年累计税率将达2.4%。可见,按照不同的交易状况,对贸易者和长期投资者而言,交纳税金较少,而对短期投机者而言则是很大的付出。当然,在市场波动剧烈、投机明显的情况下,托宾税不足以控制局面,甚至是杯水车薪。例如:如果预期短期内一次性交易利润空间足够大,按年累计税率是无效的。1992年索罗斯量子基金冲击英镑时,货币交易额高达150亿美元,即使征收3 000万美元交易税,其仍然存在高达10亿美元的利润。鉴于此,对简单托宾税进行改进,以利于解决其效率问题。主要路径有:
第一,建立两级托宾税制。两级托宾税制由施潘(Spahn,1995)首次提出。在该体系中,托宾税区汇率需采用爬行盯住汇率制度,如同当年的欧洲货币体系一样,包括目标汇率以及针对特定货币的浮动区间。当汇率在浮动区间内,对货币交易只征收较低税率的基础交易税,一旦汇率超出预先设定区间,系统将立刻自动对货币交易征收高额附加税,税率可能高达到2%—3%,甚至更高。具体如图5.1所示。图5.1中第一、第二、第三部分属于附加税税区,附加税税率不一定是固定值,根据施潘建议,一旦市场汇率走势突破汇率区间的上下限,汇率上下限与实际汇率差额可视为交易某一方的“横财”,该差额可作为附加税征收,交易者“横财”全部“充公”,以使货币投机无利可图。可见,两级制相当于爬行盯住汇率制,中央银行除一般性干预外,通过征收附加税防止投机、稳定市场。
第二,建立全球干预基金。用托宾税收入作为基金的资金来源,帮助各国中央银行控制汇率剧烈波动。全球干预基金与中央银行合作,共同抑制市场对币值变动的预期,维持托宾税区货币汇率的稳定,抗击投机冲击。当一国外汇储备下降至某一临界值时(可以是三个月进口额),全球干预基金将自动开始运作。以上两种路径可以稳定外汇市场,至少可以稳定参加托宾税区国家的外汇市场。
图5.1 两级托宾税理论税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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