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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与现代经济问题:归纳与综合

时间:2024-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归纳与综合:伊斯兰教与现代经济问题的讨论经济发展需要哲学的透视,这是由经济发展的深刻内涵和哲学的本质双方所决定的。对此,各国伊斯兰学者在《古兰经》、“圣训”和前辈经注学家以及后世的教法创制学家意见的基础上作了新的诠释,形成了权威性意见,成为正确对待伊斯兰教与现代经济问题的指南。对此,伊斯兰教法学家作了详尽的解释。伊斯兰教法学家们确认银行及其利息的合法性是有历史根据的。

伊斯兰教与现代经济问题:归纳与综合

第五节 归纳与综合:伊斯兰教与现代经济问题的讨论

经济发展需要哲学的透视,这是由经济发展的深刻内涵和哲学的本质双方所决定的。一方面,经济发展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经济发展的深刻内涵远远超出经济本身,无论是经济发展的作用、影响还是经济发展进程中所显现的问题,都包括更高层次的深刻意蕴,需要高层次的理论分析加以解读。另一方面,哲学正是一种深远的、高层次的理论思维,它以最高层次、最一般的概念范畴体系来揭示事物的本质、事物之间的联系以及事物的发展过程和规律;以最高的理性境界审视社会现象,展望人类未来。无疑,只有它才能承载起对经济现象作深层次理性分析的神圣使命。传统的伊斯兰经济思想为解决早期伊斯兰社会的问题提供了总的原则,但时至今日,全球经济迅猛发展,出现了许多过去不曾存在的新事物,如银行股票债券保险业、经纪人、房地产开发与交易证券交易等等。类似的问题常常使穆斯林迷茫,不知该如何处理与对待。对此,各国伊斯兰学者在《古兰经》、“圣训”和前辈经注学家以及后世的教法创制学家意见的基础上作了新的诠释,形成了权威性意见,成为正确对待伊斯兰教与现代经济问题的指南。

(一)银行与利息

现今银行对存贷款都有一定的利息,并且贷款的利息要高于存款的利息。但在伊斯兰世界人们常把这一问题与伊斯兰教严禁高利贷的原则相联系,产生了许多迷惑和误解。对此,伊斯兰教法学家作了详尽的解释。指出,银行特别是商业银行的作用之一是集资和投资,并不仅仅是借贷。借贷的职责属于社会银行或其他类似社会银行的机构。这里需要对“借贷”、存款、贷款这三个概念应当搞清楚。在伊斯兰教中,借贷一词有施舍的含义,“谁以善债借给真主,他将以许多倍偿还他”(2:245),专指富人帮助穷人的一种方式,一种向临危受难的人发放借款,这样的借款不应加利息。债务人应尽量如期如数偿还,倘若实在无力偿还,债权人应作为向贫困者或需求者的施舍,放弃索还。但如果需求者个人向社会银行借贷,银行要向债务人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和手续费(大约为3%)。与社会银行相比,商业银行的对象不是穷人和需求者,大多是为准备进行各项投资经营的有钱人,存款的储户不论穷富都出于自愿,因此银行与客户的关系不存在《古兰经》中所指的借贷关系,而是集资(存款)与投资(贷款)的关系。所有在银行储蓄的客户都可拿取存款利息,因为他们存入银行的钱被利用向他人或某个单位贷款,进行投资开发与建设,或用于商业贸易,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会产生直接的利润。因为储户是为投资开发而存钱,相当于委托银行代为投资,并对银行确定的利息认可,这样的交易关系以及获取利息是完全合法的。银行通过存款进行集资,又通过贷款一方使资金得到开发利用,确保了项目的完成,赢得更多的利润,这样,对个人与国家都是有益的。至于贷款利息高于存款利息的部分,则是银行中介作用及相关工作的报酬。埃及爱资哈尔大学宗教学者谈及专业银行的作用时说:“政府通过农业银行鼓励合作社增加和改善生产,向农民提供资金、种子、化肥、牲畜等必需品,而只收3%的利息,这利息不是高利贷,只是银行职员的管理费用。这种贷款是《古兰经》倡导的‘善债’。”伊斯兰教法学家们确认银行及其利息的合法性是有历史根据的。他们认为这种交易方式与伊斯兰教早已承认的蒙昧时期“合伙经营”(穆达拉白)方式是相似的。正如有些学者所说,这种新的交易关系,与传统的“合伙经营”原则并不矛盾,只要是投资利用合法,所得到利润及提取的利息也均合法。

银行及其利息既然属于合法交易方式与合法收入,那么对于存款利息的收入也应该缴纳天课。部分经济学家认为其课税率应与商品相同,定为2.5%。有的人认为无论存款多少,应该为利息收入的1/10。1990年代,埃及一家报纸发表了国家穆夫提对海外穆斯林的声明,就他们在外国银行的存款问题发表意见,其中说明穆斯林在外国银行存款是伊斯兰教法所允许的事情,获取的利息也是合法的。如果不拿利息,对本民族是不利的,应当把这些收入捐助给本国贫穷的穆斯林兄弟。另一方面也不容否认,关于高利贷与现代金融活动中产生的利息是否是一回事,仍然存在着争议。有相当一部分伊斯兰学者认为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有称谓和利率的不同,它们都是一种未经付出劳动的、按一定比例的、超过原借贷金额之外的收入,是一种不公道、不正当的收入。根据类比原则,“经训”中禁止高利贷的规定完全可以运用于当今的金融利息。双方的争执一直在持续着。据统计,目前世界各地的伊斯兰银行和财政金融机构有69家,其中中东占33%、远东占23%、欧洲占14%。

现今伊斯兰银行资金利用的形式主要有“合伙经营”(Mudarabah)与“合资经营”(Musharak)两种。所谓合资经营即银行一方以资金、技术、人力参加企业经营,赢利分红,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银行职能由放贷变为合资经营一方,相当参加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形式一般为五年至十年的大型项目投资。对于许多中小穆斯林商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所需要的短期贷款,银行采取的办法是代购转销合同(Murabahah)与租赁合同(Ijarah)。前者为银行以客户名义购买商品,再转销给客户,索取一定的酬金。客户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出售预付的商品,偿还银行信贷和酬金。这样的银行从事的并非有息信贷,而是正当买卖。后者是银行代客户购买设备与货物,按预定的期限与租金租赁给客户使用,客户可以分期支付租金,期满后可以买下设备也可由银行再转租另外的客户。这两种合同方式与常规银行的同类实践没有区别,学者们认为它正是为了绕过利息这一敏感问题的一种变通手段。而伊斯兰银行真正与常规银行有所区别的一项资金利用活动是“善债”(Gard Hasan),即为福利机构或慈善团体以及有特殊需要的穷困者提供无息借贷。

经贸活动不是地区性的,在今天已经是全球化的了,只要参与其中,就不可不免地要融入有存贷利息的金融运作之中。因此,阿拉伯学者也认为伊斯兰银行应当改变其基本交易方式,应当有战略性的革新。无论如何,伊斯兰银行与金融制度在伊斯兰世界还会有进一步的发展。但它需要对传统的经训原则作出一个新的诠释,让所有的穆斯林得到理解和知晓,只有改革创新才能发展与进步。

(二)证券交易与经纪人

证券交易所的活动分为证券交易与合同交易。证券包括股票、投资债券、国库券等等。由于买卖双方都在场,价格公开确定,自愿认可,因而这种交易是合法的。伊斯兰教法学家认为这种交易没有欺骗性和风险,是被允许的。在交易所内的经纪人,只要办事公正、如实介绍商品,其身份与行为就是合法的。这是穆罕默德时代就已流行的一种方式,“圣训”曾警告经纪人不能与人共谋,使买主陷入圈套。

(三)奖券与彩票

彩票一般是大量发放,价格有高有低,筹办人提取管理费用后,另一部分作为利润分给彩票购买者。利润值依彩票而定,多少不一。这种方式完全靠运气。另一种彩票与赛马有关,它带有赌博的性质,在伊斯兰社会是不允许的。伊斯兰教法学家们一致反对这种行为。他们解释说,先知时期赛马,对优胜者也有奖励,目的是鼓舞士气,弘扬骑士精神。而当今的彩票的发行人是让参赌者把赌注下在马匹上,只是冒险求得利润。为了利润,有人不惜大搞阴谋,它最终导致嫉恨、仇视和犯罪,从而造成社会的失范与道德的堕落。

至于有奖募捐,由需要资助的项目单位发起,特别是一些福利事业单位,如清真寺、医院等单位,在政府批准和管理下,开展募捐活动,筹集有需资金。对这样是活动,穆斯林应当积极参与,尽力购买,如果获奖,也不违背伊斯兰教法。

(四)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与银行的体制有所不同,资金属于股东自己,而不属于银行,经营者开发也由自己管理调整,它所发行的股票价格随着公司经营的地位和状况有跌有涨。最终的利润分成及股票利息的支付都由股东们指定的管理机构进行。资本是共同的,每个股东又是合作的伙伴,管委会主席则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伊斯兰教法家们认为,这样的公司没有不符合伊斯兰教义之处,而是恰恰体现了伊斯兰精神。在伊斯兰教中,公司(合伙)的含义指两个人或几个人之间的协约合同,而股份公司则是资本与经营两股力量的协作,这相当于伊斯兰传统的“合伙经营”中的两大要素,因此,可以说它是对伊斯兰教合作思想的具体实践。埃及宗教学者马哈茂德·舍勒图特认为:“今天的股份公司不属于穆斯林教法学家在过去的时代所熟悉的那种‘合伙经营’方式,传统的合伙经营是一次性合同,出资一方与经营一方随时可以解约,或在经营结束后即可结算分成,而股份公司则是长久性的,不易经常计算盈亏,确定利润,但是由于公司是全体的财产,利益与每个人相关,利润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因而不存在剥削,彼此平等,也容不得投机与冒险,它的合法性虽然不应套用传统的‘合伙经营’原则,但却是符合公益的。”

(五)保险业

1965年,埃及伊斯兰教研究会就保险问题发布了决议,认为由合作团体组建和参与的保险事业,其目的在于实现所有成员之间的相互帮助与服务,属于合作性保险,是合法的。政府实行的生活补贴制度、社会保证金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都属于伊斯兰教法所允许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办的各类保险,伊斯兰教法学家及经济学家、社会学家还在不停地研究探讨之中。由于保险种类繁多,需要逐个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特别是伊斯兰教各教法学派都没有关于允许保险公司的先例,因此有的学者持反对意见,其理由是,未来发生的一切事件都是真主的意愿,企图给未来事件保险,就意味着真主的权力套上了保险,侵犯了真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如沙特阿拉伯官方禁止一切保险公司在其国内注册登记。另外,保险公司利用客户存款的长期利息进行保险,这种方式不符合伊斯兰教法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保险公司中存在虚假、蒙骗、赌博性和碰运气的成分,签订这样的合同不是善行。不过大多数学者表示对保险业没有异议,希望能在伊斯兰教法许可的范围内,从符合民众生活利益出发尽快作出教律上的裁判。支持者从两个方面肯定了保险业的意义,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储蓄与合作的方式,在并不相识的保户之间形成一种明显的互助关系。保险公司成为各保户之间的中介人,集中管理和使用保险费用,对身遭不测的保户,可以提供经济补偿,缓解危难和困境。风险不可能人人都有,但谁也不敢说自己一生中没有任何风险。保费永远都是少数,并且总是来源于保户的资金。因此,保险公司利润越高,就越能发挥为民众服务的作用。参加保险对个人及家庭,对保险公司乃至对全社会和国家都是有益的。尤其是在当今社会中非常需要这种经济活动。另一方面,他们还从伊斯兰教法学方面努力寻找根据。保险业在伊斯兰世界是个新兴的行业,它与早期的海上运输、汽车工具保险还有所不同,别的国家都采纳的社会保险,而在伊斯兰世界这类问题没有什么明文规定,也没有前辈教法学家的意见,那么只能遵循教法判断的总原则。一般原则是,只要经文没有明确禁止的,就是可行的。有人提出保险合同含有虚假、欺骗和赌博的性质,其违反了《古兰经》(5:90~91)精神。他们认为保险业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不存在这些违法违禁现象。由国家承担保险责任,这是双赢的事业,是作为执政长官应当履行的职责,不仅合法,而且行为可嘉。

总之,哲学意识最集中地体现了人文精神,它内在地包含了人文精神的主体意识和文化意识。而经济发展离不开以主体意识和文化意识为主要内容的人文精神。经济发展的人文追求提出了用人文精神加以透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社会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既包括经济发展、政治发展,同样也包括思想、文化、教育和交往等方面的发展。但是任何发展只有与人的发展内在地结合在一起,使其与人的本性和生活的发展相一致时,才具有现实意义。发展不仅仅是一个经济范畴,它同时也是一个社会范畴、人文范畴,经济发展的实质是人的发展。哲学透视是对经济发展深层次的理性分析的一个重要侧面。而哲学透视的首要方面则是对主体意识的分析。(www.xing528.com)

【注释】

(1)郭应德:《阿拉伯史纲》,第74页,经济日报出版社1997年版。

(2)阿里·玛扎海里:《丝绸之路:中国—波斯文化交流史》,第329页,中华书局1993年版。

(3)哈穆达·阿布德拉提:《伊斯兰教精义》,第251~258页,伊斯兰文化资料汇编2006。(邮寄资料)

(4)《伊斯兰文明百科》,第4册,第76页。

(5)《伊斯兰文明百科》,第4册,第58页。

(6)同上书,第311页。

(7)《伊斯兰文明百科》,第4册,第318~335页。

(8)《伊斯兰文明百科》,第6册,第110页。

(9)黎瑞刚:《阿拉伯商人》,第38页,江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0)同上书,第150页,

(11)参见《世界首富》,第340页,世界知识出版社1991年版。

(12)参见秦惠彬主编:《伊斯兰文明》,第22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13)同上书,第272~27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14)参见李波编译:《第四种管理模式——阿拉伯管理模式》,《阿拉伯世界》1997年第4期。

(15)参见李波编译:《第四种管理模式——阿拉伯管理模式》,《阿拉伯世界》199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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