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住宅工程质量的“兴奋点”
韦 强
摘要:以往我们提到的“住宅工程质量”,往往是一般性的技术要素和指标,大部分基于施工质量和材料质量的演算。而今天,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在强烈的社会诉求下,人们对工程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环境质量提出了新要求。因此,“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也就演变为一个综合性、广泛性的概念。
随着“衣、食、住、行”排序向“住、行、食、衣”的大调换,住宅工程已经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为了避免引发居民的质量投诉,保护住户的切身利益,政府主管部门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将住宅工程质量提上议事日程。可见,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有效克服住宅质量通病,多建优质精品住宅工程,其公共和社会功能及其重要。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工程实践,就住宅工程的质量体系问题做一简单探索,以期抛砖引玉。
要高度重视住宅工程的质量内涵和使命延伸
以往我们提到的“住宅工程质量”,往往是一般性的技术要素和指标,大部分基于施工质量和材料质量的演算。而今天,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住宅消费需求趋于多样化,对住宅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公共需求,特别是在强烈的社会诉求下,人们对工程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环境质量提出了新要求。因此,“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也就演变为一个综合性、广泛性的概念。它既包括施工质量、材料质量,也包括设计质量、环境质量。随着住房从满足生存需要向舒适型转变,住宅的采光、保温、隔热、隔声、自然通风等因素成为衡量住宅工程质量的重要指标。
要高度重视解决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重要意义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是工程质量的顽症,也是群众反映最多的问题。因此必须采取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法,严格控制质量通病演变为“流行病”。根据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克服课题研究”的要点,各地质监总站应组织设计、监理、科研院所、工程质量监管等单位编制相应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在地基与基础工程、地下防水工程、砌体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地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给水排水和采暖工程、电气工程、通风与排烟工程、电梯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和建筑节能方面,形成系统性、针对性、实用性的业务指导。
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住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积极性,通过完善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推进机制,加大科技投入和攻关,集中解决影响住宅工程质量的问题。鼓励采用先进、适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通过不断提升住宅建设的科技含量和整体效益,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要高度重视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合作意识
实践证明,提高住宅工程的建设质量需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共同努力。作为住宅工程质量的各方责任人,各方都应承担起各自的责任。(www.xing528.com)
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履行相关质量职责,对住宅建设过程及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并督促采取措施进行修缮;对每个住宅工程项目都要建立完整的“住宅工程质量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设计单位应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为居民提供经济、安全、合理和舒适的住宅空间。设计单位所提供的设计文件必须满足抗震、建筑节能、日照、采光、隔声、通风等需求,必须按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中相关设计措施进行优化设计,并向相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从源头上消除质量通病。在住宅建设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重新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对项目实施定期、有效的质量检查和管理,确保高素质的项目经理和施工管理人员在一线工作,并按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中相关施工控制措施,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详细的工艺标准和质量通病的防控措施,然后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进行有效实施。
监理单位应依照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包括重大设计变更重新审查后的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有效监管。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艺标准和质量通病防控措施进行审查,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监管过程中,应将住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住宅节能和建筑材料对室内环境的污染作为监控重点,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质量通病控制措施是否到位、效果是否达到要求进行专项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做好蓄水实验、通球实验、管道水密气密实验、电气接地接零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
要高度重视强化住宅质量监管力度的权威性
政府监管部门应着力强化提高住宅质量的工作标准,严格按《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及相关规范要求,结合本地住宅质量现状和发展要求,以求真务实、量体裁衣的原则,从设计、施工、材料、管理等方面健全和完善监管机制,同时采取有效手段,加大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
各级质监站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监督职能,加强住宅工程建设中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抓好执行强制性规范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结构实体和使用功能质量,强化对竣工验收前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同时,在保证对所辖区域工程质量有效监督的基础上,实施差别化管理,建立动态的重点监控名单,加大检查频次、检查深度和专项巡查力度。对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的工程,要责令其暂停施工并要求立即整改。特别是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住宅工程和城乡结合部住宅工程,以及质量通病投诉严重的住宅工程,逐步建立起质量信用档案,全面推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将住宅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予以量化分析,形成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住宅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住宅质量科技体系创新的探索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广开活力之源,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进一步鼓励创优的才气和创新的锐气,使一切有利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活动得到肯定、支持和推广。应加强对住宅工程创优活动的引导与管理。通过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进一步鼓励和保护企业的创优积极性和创优能力,不断提高住宅工程的质量水平,不断改进完善创优评选办法和标准,积极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在确保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的前提下,在改进和提高住宅使用功能上下工夫,创造出更多、更好的,无愧于人民和时代的住宅优质精品。
作者简介:韦强,高级工程师,国家一级项目经理。由他参与主持的广厦经典住宅小区获“鲁班奖”;重庆江北商业城A区工程获重庆市文明施工工地称号。曾先后荣获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建设工程优秀项目管理工作者”称号;2001年、2002年连续两年当选重庆市优秀共产党员、集团公司优秀共产党员、集团公司劳动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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