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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防控示范区创建指南

时间:2024-09-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评审细则要求,评审内容包括保障措施、社区诊断、慢性病监测、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高危人群发现和干预、慢性病患者管理等七个方面。

慢性病防控示范区创建指南

第三节 示范区创建申报、评审、命名与管理

根据《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要求,对示范区创建申报、评审、命名与管理规定如下:

一、申报

1.申报原则。国家示范区遵循自愿申报和逐级申报的原则。

2.申报单位。县(市、区)行政区划或行政独立、参照行政区划管理的单位,已命名1年以上的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可申报国家示范区。

3.申报程序。

(1)拟申报国家示范区的县(市、区),以当地县(市、区)政府的名义,将申报表和工作报告提交至所辖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集中统一上报至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本省份拟申报国家示范区的单位进行自评,评估合格者于每年5月31日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申报材料按要求统一上报至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区办公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评审

1.评审时间。每年6-11月对申报国家示范区创建工作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按照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评审细则要求,评审内容包括保障措施、社区诊断、慢性病监测、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高危人群发现和干预、慢性病患者管理等七个方面。

3.评审专家。组建评审专家库,由各相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推荐的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工作。

4.评审程序。(www.xing528.com)

(1)材料评审: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材料进行评审,材料评审合格者进入现场评审程序。

(2)现场评审:听取工作汇报,抽查相关文件、资料,按照随机抽查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评估。

(3)综合评审:对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完成评审报告。

(4)社会公示:对通过综合评审的拟命名国家示范区的名单及有关情况,卫生部疾控局在卫生部网站进行为期2周的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有争议的示范区,由属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实解释,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卫生部疾控局。

三、命名

根据综合评审和社会公示,由卫生部公布评审结果,对评审合格者,授予“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称号。

四、管理

1.卫生部疾控局负责国家示范区创建评审工作,不定期对已建成的国家示范区进行抽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示范区创建的经验和模式。国家示范区办公室负责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质量控制和材料的收集整理。

2.未通过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的申报单位,经整改后可进入下一年的申报程序。同一年申报5个以上(含5个)示范区评审有60%以上未通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停止其下一年的申报资格。

3.国家示范区每满3年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者,限期半年整改,再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国家级示范区称号。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加强辖区内国家示范区的日常管理和经验推广,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完成“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动态管理年度报表”上报国家示范区办公室。

5.示范区的申报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要公正廉洁,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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