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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之创新思维

时间:2024-09-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节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一、普通逻辑基本规律的概述逻辑规律有两大类,一类是只适用某一思维形式的特殊规律。相对于特殊规律而言,还有逻辑的一般规律,即基本规律。逻辑的基本规律有四条: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在思维过程中,既要遵守逻辑的特殊规律,又要遵守逻辑的基本规律,它们都是正确思维的基本前提。客观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和必然联系,就是逻辑基本规律的客观基础和客观原型。

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之创新思维

第六节 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

一、普通逻辑基本规律的概述

逻辑规律有两大类,一类是只适用某一思维形式的特殊规律。例如,我们前面提到的各种逻辑形式,都有各自的特点和各自的特殊规则。定义的规则,划分的规则是明确概念时必须遵守的。假言推理的规则用来规范假言推理,三段论的规则用来制约三段论推理。这些都不是人们运用概念组成判断,运用判断进行推理时普遍遵守的。它们是逻辑的特殊规律。

相对于特殊规律而言,还有逻辑的一般规律,即基本规律。它们适用于各类思维形式,是人们运用概念,作出判断,进行推理和论证时必须遵守的起码的规则,是保证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逻辑的基本规律有四条: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遵守这些逻辑规律,就可以使我们的思维首尾一贯,保持同一和确定。从而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有逻辑性和论证有说服力。违反这些规律的要求,我们的思维和论证就会含混不清,自相矛盾,模棱两可和无论证性,从而也就不能达到正确地表达思想,交流思想和正确地认识事物的目的。

逻辑的基本规律与特殊规律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基本规律对特殊规律具有统摄作用。在思维过程中,既要遵守逻辑的特殊规律,又要遵守逻辑的基本规律,它们都是正确思维的基本前提。

逻辑基本规律不是事物本身的规律,而是思维领域的规律。事物本身不存在是否遵守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的问题,这些规律是人类对思维活动一般规律的概括与总结,对所有的思维形式和思维过程都具有客观的制约作用,人们在思维活动中必须遵守。它们虽然只在思维论证中起作用,但却都是客观事物的一定的规律、方面和关系的反映,否认这一点必然陷入唯心主义。千变万化的客观事物,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条件下,总是具有质的规定性,并处于必然联系之中。客观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和必然联系,就是逻辑基本规律的客观基础和客观原型。人们只能发现、认识它们,并在思维实际中加以运用,但不能改变或废除它们。一旦人们违反了这些规律的要求,思维就要发生混乱。

四条基本规律有着各自不同的内容、要求和作用,从各自不同的角度规范人们的思维活动,保证人们能正确地表达思想。同一律保证思维的确定性,不矛盾律避免自相矛盾,保证思维的首尾一贯性,排中律保证思维的明确性,充足理由律则保证思维的论证性。

二、同一律

(一)同一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自身都应保持同一性。即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所使用的概念或判断要保持自身的同一性。同一律要求的同一是指对象、时间、关系的同一。

同一律的公式是:“A是A”,或“如果A,那么A”。也可用符号表示为:

  “A→A”

“A”代表任一思想。“A是A”表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概念或判断要前后保持一致,是确定的、同一的。某一思想是真的,就是真的;是假的,就是假的。

同一律要求思想有确定性,必须保持自身同一,不能任意变换。

1.概念必须保持自身同一

在运用概念时,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概念必须保持同一,不能任意变更,一个概念要在确定意义上使用。这里概念的确定性是指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必须是确定的,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同一个概念无论使用多少次,其内涵和外延都应该是相同的、确定的。只有概念保持了确定性,运用概念构成判断进行推理和论证才能有确定性,人的思维才会有确定性。

2.判断必须保持自身同一

在运用判断时,同一律要求判断的同一性。所谓判断的同一性也就是判断的确定性,是指每一个具体的判断,它所断定的内容应该是确定的。确切地说是:任何一个判断对同一对象、同一时间、同一方面的断定应该是确定的。即一个判断如果断定某一事物的某种情况,那么断定的就是某事物的该情况,即必须在一个确定的意义上使用,必须保持同一,不能随便转移。

(二)违反同一律的逻辑错误

1.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

在运用概念时,随意变换某一概念的含义或把不同概念当作同一概念使用,就犯了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

例如:

在这个三段论推理中,两个前提中的“物质”不是同一概念。第一个“物质”是集合概念,第二个“物质”是非集合概念,指物质的具体形式。所以犯混淆或偷换概念的错误。

偷换概念是诡辩论者常用的手法。亚里士多德曾列举过古希腊诡辩派的一个诡辩实例:你有一条狗,它是有儿女的;因此这条狗是父亲。因此你有一个父亲,他的儿女是狗;因此你本身是那些狗的一个兄弟,并且本身是一条狗。这里诡辩论者使用偷换概念的手法,把一条作为小狗父亲的狗,偷换成辩论对方的父亲。

2.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

在运用判断时,不能保持判断确定的内容,而用另外的判断代替,就犯转移论题或偷换问题的逻辑错误。例如:有这样一段文章,

席勒歌德的友情

席勒和歌德,并称“德国文坛双璧”。他们在魏玛的友情,更是千古美谈。席勒的诗才逊于歌德,但席勒的剧才则胜于歌德——在舞台艺术方面,有高度成就,对德国的戏剧发展有重大的贡献。不过,他们在道德方面却有分别。席勒努力求进的生活,气质高尚的道德,以及追求崇高理想的精神,成为德国青年的模范。

标题是《席勒与歌德的友情》,但是,文中除提了一句“他们在魏玛的友情,更是千古美谈”之外,谈的全是二人各自的特点,根本没有具体谈他们到底有什么友情,显然是文不对题。

1860年6月30日,英国威伯福斯主教策划了一次有千余人出席的企图围攻达尔文进化论的辩论会。主教指责达尔文进化论与“神意”不相容,触犯造物主。他说:“谁看见而且正确地证明过一些物种转化为另一些物种呢?难道可以相信菜园里的芜菁都能变成人吗?”他攻击达尔文学说的支持者、宣传者赫胥黎说:“坐在我对面的赫胥黎先生,你是相信猴子为人类祖先的,那么请问你,你自己是由你的祖父,还是由你的祖母的猴群中变来的?”

这里主教使用偷换论题的诡辩手法,把达尔文“物种进化”的正确论题,偷换成其“物种转化”的错误论题。根据达尔文的理论,物种进化是经历漫长年代的自然过程,而主教的所谓物种转化,是不能实现的一个人用肉眼观察到的短期过程,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论题。主教还把“人类由猿进化而来”的正确论题,偷换为“某个人是由猴群中变来”的错误论题。

(三)同一律的作用

同一律的主要作用是保持思维的确定性。其具体作用如下:

1.遵守同一律是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

人们在反映世界的过程中,离不开对概念、判断、推理和论证的运用。人们正是通过概念、判断、推理和论证的运用,构成知识体系,建立科学理论的。如果我们在思维过程中,不能准确地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就不能保持思维的确定性,就会思想模糊,概念混乱,而无法进行有效的交流。

2.运用同一律有助于提高语言的表达效果

特别是外交场合,巧妙机智的语言能够活跃氛围,变被动为主动。例如,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西方记者问周恩来总理:“中国人民银行有多少资金?”这句话的实质是讥笑中国贫穷。总理幽默地答道:“中国人民银行的资金嘛,有十八元八角八分”。这一回答,使全体记者为之愕然。接着周总理又有条不紊地解释道:“中国人民银行有面额值为十元,五元,二元,一元,五角,二角,一角,五分,二分,一分的十种主辅人民币,合计为十八元八角八分整。中国人民银行是由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金融机构,有全国人民做后盾。信用卓著,币值稳定,实力雄厚,是世界上最有信誉的一种货币,在国际上享有盛誉。

再如,在一次招待非洲外宾的宴会上,客人见到“什锦汤”中放着的去壳整鸡蛋,洁白,光滑,滚圆,就问“这是什么?”陪客的同志一时想不起阿拉伯语里“整鸡蛋”这个词来,灵机一动答道:“这是公鸡夫人的孩子。”客人们听了开始发愣,接着捧腹大笑,夸奖主人“翻译得好,富有风趣”。

3.遵守和运用同一律,有助于反驳谬误和揭露诡辩

谬误和诡辩常常表现为思想模糊、概念混乱,或故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使之真假难辨。掌握同一律,运用同一律,就可以从思想的确定性方面反驳谬误、揭穿诡辩。

(四)正确运用同一律

同一律的作用仅仅局限于思维领域,它强调的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要保持自身的同—性。并不否认事物的发展变化,以及反映这些事物的概念和判断的变化。历史上有人形而上学地歪曲了同一律,把同一律变成了永远与自身绝对同一,而贬低了同一律的科学性。为了正确理解和运用同一律,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能把同一律等同于形而上学世界观

历史上,—些形而上学者,曾把同一律与形而上学混为一谈,把同一律要求概念、判断在思维中要保持自身同一,断言为世界上的事物是绝对的永恒的同一,显然是荒谬的。对同一律的正确解释是,它不是世界观,而是思维规律,它只在思维领域里起作用,它不否认客观事物的发展变化。

2.要恰当地掌握同一律的适用范围

同一律要求人们的思想要有确定性,是有条件的,即必须是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对同一对象而言。时间改变了,反映事物的概念、判断发生变化并不违反同一律。

3.同一律要求的同一是思维内容的同一,并不是语词的同一。

表达同一概念的不同语词可以指称同一对象,例如,“神州”、“华夏”完全可以反映同一对象“中国”。但是,语词形式相同,思维内容不同,则不能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使用。例如,“群众是真正的英雄,我是群众,所以,我是真正的英雄。”“群众”虽然语词形式相同,可并非同一概念,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混同起来是违反同一律的。

三、不矛盾律

(一)不矛盾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不矛盾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思想不能都真,必有一假。

不矛盾律的公式是:“A不是非A”。也可用符号表示为:

“A不是非A”表示,任一思想不能既是真的,又是假的,要求思想无矛盾性。即对于同一对象不能既肯定又否定,不能同时断定“A”与“非A”都真。

不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用两个互相矛盾的概念或互相反对的概念指称同一个对象,同时,对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或互相反对的判断,不能都肯定,否则,就会出现逻辑矛盾。根据不矛盾律的要求,可以引申出以下两点要求:

1.在概念方面的要求

在运用概念时,不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概念不能既反映某一事物,又不反映某一事物,即不能用相互否定的概念反映同一事物。这里的相互否定的概念包括相互矛盾的概念和相互反对的概念。例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用“马克思主义者”和“非马克思主义者”指称同一对象。它们不能同时是真的。根据上述要求,不矛盾律自然还包含这样的意思: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用“马克思主义者”和“反马克思主义者”指称同一个人。因为“反马克思主义者”真包含于“非马克思主义者”,即反马克思主义者必然是非马克思主义者。所以,互相反对的概念蕴涵着互相矛盾的概念,它们不能同真。因此,不矛盾律对概念的要求具体地说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用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概念指称同一个对象,否则就会出现逻辑矛盾。

2.在判断方面的要求

在运用判断时,不矛盾律要求,一个判断不能既断定某一事物的某种情况,同时又不断定该事物的该种情况,即不能用互相否定的判断同时判断某一事物的情况。这里的相互否定的判断包括相互矛盾的判断和相互反对的判断。

什么是互相矛盾的判断呢?如果两个判断,既不可能同时都是真的也不可能同时都是假的,那么就叫互相矛盾的判断。互相矛盾的关系,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在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中,不是这个真,就是那个真,二者必居其一,没有第三种可能。

比较常见的有下面几类具有矛盾关系的判断:

①性质判断对当关系中的A判断与O判断、E判断与I判断。

A判断与O判断,如:

  所有的人都是有思维的。

  有些人不是有思维的。

E判断与I判断如:

  所有的人都不是有思维的。

  有些人是有思维的。

②在性质判断中,素材相同的单称肯定判断与单称否定判断,如:

  鲁迅绍兴人。

  鲁迅不是绍兴人。

③假言判断与它的负判断,如:

  如果天旱就减产。

  并非如果天旱就减产。

  后者等值于:天旱而不减产。

④选言判断与它的负判断,如:

  做此事的或是甲或是乙。

  并非做此事的或是甲或是乙。

  后者等值于:做此事的不是甲也不是乙。

⑤关系判断与它的负判断,如:

  黄河长江以南。

  并非黄河在长江以南。

  后者等值于:黄河不在长江以南。

什么是互相反对的判断呢?

如果两个判断,不可同真但可以同假,那么二者之间的关系叫反对关系,此判断叫互相反对的判断。

具有反对关系的判断,常见的有下面几种:

①性质判断对当关系中的A判断与E判断,如:

  所有的物体都是运动的。

  所有的物体都不是运动的。

②两个主项相同、谓项是反对概念的单称肯定判断,如:

  屈原是诗人。

  屈原是数学家

③两个主项相同、谓项是反对概念的全称肯定判断,如:

  所有的物体都是固体。

  所有的物体都是液体。

(二)违反不矛盾律的逻辑错误

违反不矛盾律的逻辑错误是,自相矛盾。自相矛盾也叫逻辑矛盾,即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两个相互否定的思想都断定为真。例如,《韩非子·难一》中有这样一个故事:(www.xing528.com)

人有鬻矛与盾者,誉其盾之坚:“物莫能陷也。”俄而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人应之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以为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为名不可两立也。

这个故事的大意是:有一个卖矛和盾的人先吹嘘他的盾如何坚固,什么东西也不能刺穿它;一会儿又吹嘘他的矛如何锐利,什么东西它都能刺穿。从逻辑上分析,这段话实际上蕴涵了如下判断:

①任何矛都不能刺穿我的盾。

②我的矛(有的矛)能刺穿我的盾。

这是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二者不能同真。所以,别人以“用你的矛,陷你的盾”的问题反问他,他不能自圆其说,陷入了自相矛盾。“自相矛盾”一词就出自这个典故。

契诃夫变色龙》中的见风使舵的警官对同一条小狗,先说“完全是个贱胚子”,后又说是“名贵的狗”、“娇贵的动物。”

这位警官对同一条小狗,做出截然不同的判断,前后自相矛盾,出尔反尔。

有一段医生与病员的对话:“看什么病?”“眼睛不好。”“怎么不好?”“那边墙上有个钉子,你能看见吗?”“能看见。”“我就看不见。”

这里病员的话包含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能看到墙上的钉子”,“不能看见墙上的钉子”,对这样两个不能同真的判断都肯定了,犯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

(三)不矛盾律的作用

不矛盾律的主要作用是保持思维的无矛盾性。它有以下具体作用。

1.发现并排除逻辑矛盾,对完善和创建科学理论体系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任何一门科学的理论体系都应具有无矛盾性,即它的原理体系中不能包含逻辑矛盾。如果包含逻辑矛盾,人们就会对它的科学性产生怀疑。某种理论体系中存在逻辑矛盾,就说明该体系有不完善的,甚至有谬误的地方。及时发现并排除这些逻辑矛盾可以使该理论体系趋于完善,甚至会使某些学科取得突破性进展。

例如意大利大物理学家伽利略提出的“自由落体定律”就是在发现原有的落体理论的逻辑矛盾后,经过反复实验创立的。

古代有一种落体理论认为:物体从高空落下时,它下落的速度和物体的重量成正比,即物体越重下落速度越快。在一千多年中,这种落体理论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没有人对它发生过怀疑。到了16世纪80代,伽利略发现这种理论自相矛盾。他想:假设有大小不同两块石头从高空落下,按照原来的理论,大的石头下落速度快,小的石头下落速度慢。如果把大小两块石头捆绑在一起,让它们从高空落下,那么它们将以怎样的速度下落呢?一方面,大的石头捆绑上一个小的石头,它的重量增加了,按照原来的理论,大的石头下落的速度应该加快。另一方面,运动快的大石头捆绑上一个运动慢的小石头,就又使大石头下落速度变慢了。因为一个快速运动的物体叠加上一个慢速运动的物体,就会使快速运动的物体变慢。这样按照旧的落体理论就能推出两个互相矛盾的结论:一方面把两块石头捆绑在一起,可以使大石头下落的速度变快;另一方面又使大石头下落的速度变慢,造成不能自圆其说的逻辑矛盾。这就使伽利略开始怀疑传统落体理论的正确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589伽利略在罗马比萨斜塔做了著名的自由落体实验。他把五千克重和一千克重的两个铁球从高塔上同时抛下,实验结果两球同时落地,证明了在空气阻力相同的情况下,不同重量的物体下落的速度是相同的,即:下落速度同物体的重量没有关系。从而推翻了旧的落体理论,创立了“自由落体定律”(自由落体运动可以看做近似匀变速直线运动,其加速度为重力加速度)。由此可知,发现并排除某种理论中存在的逻辑矛盾,可以使谬误转化为真理,有时还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2.不矛盾律有助于从逻辑上揭露谬误和诡辩

在机会主义者或反动派的言论中常常出现自相矛盾。由于他们总想玩弄阴谋诡计而又怕暴露自己,既想极力回避事实而又无法完全不顾事实,因而他们常常对同一件事时而承认,时而否认,或者表面上表示肯定,实际上又加以否定,从而不可避免地、陷入自相矛盾之中。揭露对方言论中的逻辑矛盾,是一种重要的反驳方法。所以在论战当中,人们常常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法,指出对方议论中的逻辑矛盾,以反驳错误观点。同时,不矛盾律还是间接反驳的逻辑根据。

(四)正确运用不矛盾律

1.逻辑矛盾有别于辩证矛盾

逻辑矛盾是人们在思维活动中违反了不矛盾律而产生的一种逻辑矛盾。而辩证矛盾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矛盾,是任何事物、任何时候都普遍存在的。辩证矛盾就是事物的对立统一体,它是指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既互相依赖又互相斗争的对立统一过程。如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工业和农业的矛盾、生产和消费的矛盾、高速发展和稳步前进的矛盾、中央和地方的矛盾、全民和集体的矛盾等。逻辑矛盾是可以避免和排除的,辩证矛盾是无法避免和排除的。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分属于不同的研究领域,前者属于形式逻辑的研究领域,后者属于辩证逻辑的研究领域,研究它们有不同的目的和作用。

2.逻辑矛盾有别于现实矛盾

不矛盾律是思维的基本规律,它排除逻辑矛盾,但是,并不否认客观事物存在现实矛盾。不矛盾律只是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即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对同一对象的认识不能自相矛盾。如果在不同时间,或从不同方面,对同一对象作出两个相互反对或相互矛盾的判断,并不违反不矛盾律。例如:

①虽死犹生。

②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

③煮熟的鸭子飞了。

④为了忘却的纪念。

以上这些例子,表面看来似乎矛盾,其实是不违反不矛盾律,因为是对同一对象不同方面的断定。例①“死”是从肉体上讲的,“生”是从精神方面讲的。同样,例②也是对同一对象从精神和肉体两方面的断定,都是不违反矛盾律的。例③“煮熟的鸭子”这个概念的内涵在这个判断里已转化为另外一种意义,不是单纯指可以吃的“煮熟的鸭子”,而是指事情已大功告成,而却毁于一旦。因此也是不违反不矛盾律的。例④“忘却”的是悲哀,“纪念”的是烈士的革命精神,也是从事物的不同方面说的,也不能看作违反不矛盾律。

四、排中律

(一)排中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排中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或具有下反对关系的思想不能都假,至少有一真。

排中律的公式是:“A或者非A”。也可用符号表示为:

“A或非A”表示,某一思想或真或假,二者必居其一,要求思想具有明确性。对于同一对象,或肯定,或否定,不能同时判断“A”与“非A”都假。

排中律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概念方面的要求

在运用概念时,排中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即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某一概念或反映某一事物,或不反映某一事物,即不能同时否定两个相互矛盾或具有下反对关系的概念。例如,反法西斯战争,或者是“正义战争”,或者是“非正义战争”,二者必居其一。

2.在判断方面的要求

排中律在判断方面的要求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于同一对象所做的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必须肯定其中有一个是真的,对于两个具有下反对关系的判断至少有一个是真的,不能同时否定两个相互矛盾或具有下反对关系的判断。

关于相互矛盾的判断,不矛盾律中已做过说明,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具有下反对关系的两个判断不可同假,可以同真,因此具有下反对关系的判断也受排中律制约。

(二)违反排中律的逻辑错误

1.两不可

如果对两个互相矛盾或具有下反对关系的判断同时予以否定,就违反了排中律,犯了“两不可”的错误。例如,鲁迅在《这个与那个》一文中揭露那些反对进步,反对改革的反动文人时讲过的一段话:

我也曾有如现在的青年一样,向已死和未死的导师们问过应走的路。他们都说:“不可向东,或西,或南,或北。”但不说:“应该向东,或西,或南,或北。”

要选择前进的方向,不是“向东”,就是向其他方向(即:或西,或南,或北),二者必居其一,没有其他选择。而自称导师的顽固党既反对向东,又反对向其他方向,实际上是叫人们“老死在原地方”。从逻辑上讲,自称导师的顽固党的话是违反排中律的,犯了“两不可”的错误。再如:

有人说“可能有鬼”,有人说“可能无鬼”,我对这两种观点都不赞成,这种争论没有多大意思。“可能有鬼”和“可能无鬼”是两个具有下反对关系的判断,二者必有一真,同时否定也违反排中律。

2.不置可否

不置可否是指在重大的原则问题上不表明态度。在鲜明的是非面前含糊其辞,顾左右而言他,或寻求第三种可能,采取似是而非的态度。

请看一则寓言:

狮子当着老虎的面问狐狸:“我是不是山中之王?”狐狸如果回答“是”,就会得罪老虎,被老虎吃掉;如果回答“不是”就会得罪狮子,被狮子吃掉。狡猾的狐狸想了想,笑着说:“狮子先生,您和老虎的雄威早就令人钦敬,你们俩的宽宏大量又无人可比。我愿为你们二位效劳。河边还有两头小鹿也自愿供你们享用,我现在就去把它们带来。”说着就逃开了。

狡猾的狐狸巧言花语,骑墙居中,说了一番恭维话,却没明确表态,避免了—场杀身之祸。

(三)不矛盾律与排中律之间的区别

不矛盾律与排中律之间的区别是:

1.适用范围不同

排中律只适用于一切不能同假的判断(包括矛盾关系的判断和下反对关系的判断),不适用于可以同假的反对关系的判断。而不矛盾律只适用于一切不能同真的判断(包括矛盾关系的判断和反对关系的判断),不适用于可以同真的下反对关系的判断。

2.要求不同

排中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两个矛盾关系或下反对关系的判断不能都否定,必须确定一个是真的;而不矛盾律则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两个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判断不能都肯定,必须确定一个是假的。违反排中律的逻辑错误叫“模棱两不可”,而违反不矛盾的逻辑错误叫“自相矛盾”(或“模棱两可”)。

3.作用不同

运用排中律可以由假推真,运用不矛盾律可以由真推假。

(四)排中律的作用

排中律的作用在于保证思维的明确性。对于二者必居其一的论断应该是旗帜鲜明,“是”就是“是”,“非”就是“非”,不能非“是”又非“非”。排中律就是通过“排中”以保证思维的确定性。遵守排中律是人们认识现实,发现真理的一个必要条件,因为任何正确的认识都同思想上的左右不定,含糊其词相排斥。如果对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含混,支吾,既不承认那个,又不承认这个,摇摆不定,是不会得到正确认识的。

与同一律、不矛盾律相比,排中律在间接证明中有着特殊的作用。在论证过程中,人们常常证明与论题相矛盾的反论题虚假,运用排中律,从而确定论题的真实性。

(五)正确运用排中律

1.由于认识欠缺作不出抉择,不违反排中律。

由于对问题缺乏深入地认识而不能明确地作出抉择,不能视为违反排中律。特别是对自己不了解、没有把握的事情,暂时分不清真假是非,不能表态,不算违反排中律。例如有人问:“这里地下有没有金矿?”你回答:“我不知道”。虽然你没有在“有”与“无”之间作出明确地抉择,但并不违反排中律。

2.因问题复杂而无法在“是”与“不是”之间作抉择,不违背排中律。

对特别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多方面作客观地具体地深入分析,不适宜在“是”与“不是”之间作简单地抉择,这也不违背排中律。如:

癌症的病因是不是物理因素造成的?

对这个问题,就不能简单地回答“是”或“不是”,而需要作全面地具体地深入分析。如果在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中,简单地肯定其中一个为真,就会把非常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不利于人们认识事物的复杂性。避免这样做,并不违反排中律。

3.反驳“复杂问语”也不违背排中律。

复杂问语是有隐含前提的问语,问话人在问话中包含着对方不能接受的前提。例如“你是否已经改掉了偷东西的毛病”这句话就是复杂问语,它隐含着“你早有偷东西的毛病”这个前提,不管你回答“改掉了”或是“没改掉”,都意味着你过去有偷东西的毛病。对复杂问语不应该直接回答,而应该予以反驳。对上述问话就可以这样反驳:“我从来没有偷东西的毛病,也谈不上改与不改的问题。”反驳复杂问语,不是在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中作出抉择,但这并不违反排中律。

五、充足理由律

(一)充足理由律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充足理由律的基本内容是:在论证中,论题的成立必须有充足理由,即论据真实,并且从论据能推出论题。这就是说,在论证中,如果支持论题的论据不真实,或者论据推不出论题,则论题自身即使是真实的命题,也不具备充足理由,这样的论证违反充足理由律。

充足理由律是对于论证而言的。需要说明的是,论证是推理的应用。一个推理,如果把它的结论看做论题,前提看做论据,推理也可看做论证,则充足理由律也适用。

充足理由律的公式是:A真,因为B真,并且如B则A真也可用符号表示为:

  “B∧(B→A)→A”

它的涵义是:在一个论证中,要确定论题A为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论据B真;第二,从论据B能推出论题A,即理由B与推断A之间有逻辑的必然联系。

(二)违反充足理由律的逻辑错误

根据充足理由律的要求,违反充足理由律的逻辑错误有两种:

1.“虚假理由”

所谓“虚假理由”就是用作理由的判断是虚假的判断。

例如,曾有人不赞成控制人口的增长,用所谓“人手论”反对所谓的“人口论”,理由是人有一张嘴,两只手,嘴来吃饭,手来生产,手生产出来的东西总要超过嘴消费掉的东西,人口增长越多,生产出来的产品越多,社会财富越多,人民生活越好。既然人口增长快是件好事,那么当然就不要控制人口了。

这是—种脱离了中国具体社会实际的,对于中国的现状来说,不仅其主张“不必控制人口增长”是错的,而且这种主张的理由“人越多产品越多”也是虚假的。

2.“推不出”

所谓“推不出”就是作为理由的判断虽然是真实的,但是与推断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从理由的真推不出论断的真。正如胡适在《治学方法》一文中所说:“譬如你说某人偷了你的表,你一定要拿出证据来。假如你说因为昨天晚上某人打了他的老婆,所以证明他偷了你的表;这个证明就不能成立。因为打老婆与偷表并没有关系。”“就算你修辞得好,讲得天花乱坠,也是没有用的。因为不相干的证据不算是证据。”

例如,有个傻子,一日早起,对他的婢女说:“你昨夜梦见我了吗?”回答说:“没有”。傻子大声斥责道:“我昨夜梦见了你,你为什么要抵赖?”并告诉他的母亲说:“这个傻痴的婢女该打,我昨夜梦见了她,她却不承认梦见了我,难道有这种道理吗?”

傻子也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从“我昨夜梦见了你”推不出“你昨夜梦见了我”。因为,“梦见”是表示非对称性关系。

(三)充足理由律的作用

充足理由律主要保证思维和语言表达的论证性。只有遵守充足理由律,思维与表达才富于论证性,才能“言之成理,持之有故”。违反充足理由律,任何学说、理论,都无法建立。充足理由律是逻辑证明与反驳的逻辑基础,一个思维,一篇文章,一次讲话是否合乎逻辑,充足理由律是它的重要的衡量标准。

充足理由律主要是关于逻辑论证的规律,但同概念、判断和推理等其他思维形态,也有不同程度的联系。这是因为论证是概念、判断和推理的综合运用。如果论证违反了充足理由律,那么,就可能是由于概念混乱,或判断虚假,或推理无效造成的;如果论证违反充足理由律,那么,就可能使论题与论据失去逻辑联系,或者判断不必然为真,或者不能获取明确的概念。

逻辑的基本规律,都是思维形式方面的规律,同思维内容无关。但是,充足理由律所规范的对象、范围,主要是思维内容问题。理由是否真实,理由是否充分,理由与推断之间是否相干,是否具有客观实际的本质联系,这些都是思维内容的问题;只有理由与推断之间是否存在形式上的逻辑联系才应是作为思维形式的基本规律的充足理由律所管辖的范围。必须把关于思维内容方面的东西全部撇弃,充足理由律才能与其他基本规律相一致,才能成为名副其实的逻辑的基本规律。

充足理由律和前三条规律(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是有密切联系的。前三条规律是它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如果思想不确定,自相矛盾,模棱两可,那就根本谈不上有论证性。如果概念和判断本身的确定性尚成问题,那就无法讲清判断与判断之间的联系是否合乎逻辑。

充足理由律是前三条规律的必要补充。在前三条规律的基础上,保持了概念和判断的确定性之后,还要求更进一步,指出判断与判断之间的联系具有必然性,具有论证性。在指出事物是什么以后,自然要进一步解释事物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只有遵守四条逻辑规律,才能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有逻辑性和论证有说服力,才能判定一个思想是否合乎逻辑。任何正确的思想体系,都必须同时遵守这四条逻辑规律,缺一不可。任何一个科学思想体系都要求推理有逻辑性和论证有说服力。推理无逻辑性和论证无说服力的思想就不是正确思想。

以上四条逻辑规律都是思维中必须遵守的起码条件,不遵守是不行的。但只是遵守它们还不足以认识事物。它们只是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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