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模式探讨
石晓华 职明星 王云霞
(河南科技学院)
摘要 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可分割的促进农业发展的两种组织形式,科学合理对接是两者共同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为了使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科学合理对接,本文在分析两者主要区别和对接难点的基础上,提出农技协可以通过修改章程,增加新的会员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会员的身份加入到农技协,实现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接,并列举了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对接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一些事项。
关键词 农技协 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接模式
1980年以四川郫县养蜂协会成立为标志,出现了以不同于以往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986年,政府为了适应经济改革和形势发展的需要,正确引导和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中国科协的组织下,成立了中国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全面指导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具体工作。经过三十年的不懈努力,农技协得到了大发展,并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管理机构、健全的制度体系等。2007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农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各级政府为其发展制订了许多扶持政策,短短两年多时间内,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数十万个。
纵观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现和发展的历程不难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促使了农技协成立,农技协的发展促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够依法成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为社员创造的经济效益得到法律保护。在农技协成立三十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三周年之际,探讨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对接模式,是农技协管理部门、农技协的广大会员,及众多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
1. 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实现科学合理对接
我们通过对农技协与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较分析发现:在当前法律、政策及经济发展背景下,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能够科学合理对接,是关系到两者是否能够继续相互促进、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键问题。为了使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科学合理对接,首先需要明确两者主要的不同点。
1.1 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任务目标不同
农技协是非营利的社团组织,以科技为纽带,为广大会员提供服务,作为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科普社团,是联系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发展我国农业和农村科普事业,推进农村科技进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社会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相同或相似的经济活动为基础,通过互助,为广大社员争取更多经济效益。两者的任务目标的差异,决定了两者的运行方式、管理体系的不同。
1.2 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机制不同
两者依据的法律不同。这就决定了两者设立和登记、成员构成、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法律责任、监督管理等体系的不同。由于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按照不同目的建立的两种农业组织,不能简单的采用“一套班子、两个牌子”的对接方式,否则,两者均难以实现其任务目标。
1.3 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费来源及用途不同
农技协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挂靠单位的拨款、会员会费、社会捐赠、政府部门资助、中国科协拨款、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经费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www.xing528.com)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社员出资、收益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社员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1.4 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历史使命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使当地分散经营的农民实现了集中的联合,实现集约化的生产,增加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加快农业产业化的进程,是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的主体;而农技协在这一个进程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起到科学引导、合理促进、无私帮助、协同发展的作用,是实现这一历史进程健康发展的协作者和引导者。
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存在一些不同,但是,两者之间又是密不可分的。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进行科学合理对接,才能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目标。
2. 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接模式
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虽有交融,但不为一体,两者的联系与合作必须采用自愿的原则。这种自愿的合作机制也必然是今后长期存在的,能促进农业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主要方式。显然,建立一种新的自愿的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模式将是适应农业发展所必要的。
我们在2009年12月到2010年5月对新乡、焦作、济源、濮阳、鹤壁、安阳等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中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建立的一种新型实体组织,由于其自身的独特性,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障碍和困难。农业行政部门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机构,主要是从农业生产的角度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行政部门不能代替其制定具体的经营行为,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引导。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技术、管理的储备。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经济实体,首要任务是为社员获得经济利益,其技术引进投入少,遇到技术难题时缺乏有效解决的途径,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后劲不足,当其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多因缺乏技术、管理的储备,难以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跃上新台阶;而农技协作为纽带和服务的主体,可以成为一个很好的引导组织,可以通过修改章程,增加新的会员方式——“合作社会员”实现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接要求和目标。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员通过加入农技协,利用农技协已建立的组织网络和丰富农业技术推广经验,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发展的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经济活动的实体,有明确的经济活动内容和技术需求目标,并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能够成为农业科技的实践者,并为农技协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更好的空间,其自愿对接的运行模式及主要任务如图1所示:
图1 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接模式
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接模式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明确了最为关键的一点,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自愿加入农技协为基础的。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是合作、共进、共赢的关系。其次,明确了两者之间的合作方式与服务内容。农技协作为纽带和服务的主体,利用农技协已建立的组织网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发展的引导,提升和强化社会团体的公益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自身的发展特点加入到农技协的队伍中,利用农技协的组织解决发展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难题,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实现社员的发展愿望。第三,明确了两者的任务和目标。农技协的任务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技术指导,协助解决技术难题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涉农科研院所的交流平台,目标是成为促进农业发展的加速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任务是使从事同一产业分散经营的社员实现联合集中,使其生产规模扩大,并协调相关产前、产后及产中的经营、管理任务,追求社员的共同经济利益,其目标是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最主要的主体之一,成为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的引擎。
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愿对接模式具有极强的可行性:首先,农技协已经具有较完善的组织体系,并积累了丰富农业技术推广经验,能够完成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业发展主体这一任务。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经济活动的实体,有明确的经济活动内容和技术需求目标,并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在获得有效途径引导下,能够成为农业科技的实践者,并为农技协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更好的空间。
3. 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任何的合作都有共同的目标,也必然伴随一些矛盾。在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问题: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是自愿地加入到农技协的团体中,必须享有进退自由的权利。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费必须根据规模大小,设置不同的会费标准。第三,对农技协举办的交流平台,需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员的分布情况及会员的需求,建立常态化的交流平台,包括年会、专题会议等,以满足不同会员的不同需求。第四,农技协需要踏实做好政策引导、技术服务,信息收集发布、技术及管理培训的工作,不可安排强制性命令。
总之,农技协要进一步突出特色,依靠科技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更大的作用,充分利用已建立起的组织网络,加强各类会员之间的交流。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充分认识到农技协的作用,在为社员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发挥合作社的优势,提高社员的综合竞争力。只有双方真诚合作,形成利益共同体,才能共同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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