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会计核算的账务系统设置
按照对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会计事项进行单独建账并明细核算原则,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会计核算总体目标为:将属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投入与产出事项列为单独建账会计对象,并明细核算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会计对象,做到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筹资活动的投入与产出相区分,做到入账依据真实、充分、合规,在账务系统内生成的会计信息能单独直接反映会计期间整个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投入与产出总额及其明细构成情况;期末能根据账务系统内生成的会计信息,编制并提供反映整个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投入与产出情况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汇总表及其具体科研项目研发支出明细表、科研组织机构管理费用明细表等科技创新活动专项财务报表。对生产经营活动与科技创新活动一体化运作的企业而言,应围绕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会计核算工作总体目标,进行合理与恰当的账务系统设置。
一、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投入会计事项
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投入发生的会计事项,涉及资金来源、款项结算、形成资产以及费用化支出去向等具体会计处理,应作如下相对应的账务系统设置:
(1)在涉及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投入会计事项的资产类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科技创新活动”二级分类账与三级明细账,与生产经营等活动投入形成的资产相区分,按资产类别与使用管理部门归集核算反映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投入形成的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对企业日常购入的资产,如果购入时未明确用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或生产经营与科技创新通用的,则先纳入生产经营活动投入会计核算范围,待实际用于科技创新活动时再纳入科技创新活动投入会计核算范围。
(2)在涉及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投入会计事项的负债类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科技创新活动”二级分类账与三级明细账,与生产经营等活动投入形成的负债相区分,按负债类别与债权人归集核算反映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投入形成的长、短期负债。对企业日常借入的款项,如果借入时未明确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则先纳入生产经营活动投入形成的负债会计核算范围,待实际用于科技创新活动时再纳入科技创新活动投入会计核算范围。
二、企业科研组织机构管理活动经费支出会计事项
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必须设立相关科研组织机构(如技术研发部、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或研究院、实验室、研究所、技术工程中心、检测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并形成以技术中心(研究院)为核心的科研组织体系,由这些科研组织机构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对属于非独立企业法人的这些企业内设科研组织管理机构,其开展日常管理活动发生的经费支出,应在账务系统内单独建账归集核算。
对科研组织机构组织开展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发生的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人员人工、办公费、折旧费、水电费、无形资产摊销、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长期待摊费用、其他等,通过“研发支出”会计科目核算,按科研组织机构与管理费用开支范围进行二级分类账与三级明细账进行核算;对各个科研组织机构及其人员发生的费用,可直接计入其相关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费的,直接计入该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费。期末,按照各个科研组织机构发生的管理费用与科技创新活动会计核算办法,转入相关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费开支范围中的“其他费用”反映(在实践中发现不少企业将企业内部科研组织机构及其人员发生的费用计入公司性管理费用,这是不恰当的),结转后,期末各科研组织机构管理费用余额为零。
三、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费支出会计事项
企业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过程中,对拟研究开发的技术研发项目,通过论证后进行立项,对研究开发项目研发技术目标、经费预算、人员配置以及研发时间等规定明确,由企业内部科研组织机构与科研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对科研项目在研发期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通过“研发支出”会计科目归集核算,区分资本化与费用化科研项目,并按立项的科研项目与研究开发费开支范围进行三级明细核算。
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费开支范围一般划分为:人员人工、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费、研发场所折旧费、研发设备折旧费、研发场所租赁费、研发设备租赁费、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专家咨询费、委托外部研究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长期待摊费用、其他费用等。
企业财会部门对科研组织机构及其人员在实施技术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直接认定属于某科研项目的,应直接计入该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费支出;认定属于相关科研项目共担的科研经费支出,应按企业制订的科技创新活动会计核算办法中规定的分摊方法,在相关的科研项目之间进行合理分摊。这些由科研项目共担费用,包括同一会计期间参与多个科研项目研发的研发人员人工费用(包括工资、奖金、补贴、五险合一等)、多个科研项目共用的科研场所与科研设备的费用(包括折旧费或租赁费、能耗费、维修费等)、科研组织机构日常管理费用等。应由科研项目共担的科研组织机构日常管理费用,计入同一会计期间在实施研发的科研项目“研发支出——其他费用”。
四、科技创新活动产出会计事项
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产出,包括科技创新有形产品产出与科技创新无形产品产出。其中企业科技创新无形产品产出,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以及接受委托科研收入。对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产出会计事项,在账务系统内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科技创新活动”二级分类账,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出的非科技创新活动产出相区分核算,并按科技创新活动产出的产品、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服务以及接受委托科研设置三级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
五、接受政府补助的研究开发活动财政专项资金收支会计事项
为了推动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建立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机制,着力改变经济与科技“两张皮”的状况,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大力资助企业开展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以对立项科研项目分期补助或事后补助方式进行政府补助。对接受政府补助的研究开发项目,除了上述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支出会计事项会计核算要求外,应区分立项科研项目分期补助与事后补助两种情形,作如下特别账务处理:
1.政府部门分期补助的科研项目
通过“递延收益”会计科目核算政府分期补助的财政专项资金收支会计事项。收到政府部门拨入的财政专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递延收益”会计科目按接收资助的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递延收益,按折旧或摊销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费用化研究开发费,待该科研项目完成并验收后,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值得注意的是: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资本化支出或费用化支出,在入账依据上必须资料完整、手续齐全,包括用款申请单、发票等审批、资产交付验收等手续上能认定属于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2.政府部门事后补助的科研项目
对经企业申请,政府部门对企业业经研发完成的科研项目进行补助,收到政府部门拨入的专项财政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www.xing528.com)
接受政府部门分期补助的研究开发活动,在实务工作中存在两种情形:(1)接受政府部门分期补助的研究开发活动,虽然尚未完成研发,但企业早已正式立项研发,且在财务上已单独建账核算。在这种情形下,即使企业先前正式立项研发的科研项目研发内容与本次政府资助研发科研合同规定的研发任务存在差异,在研发技术内容基本相同的前提下,企业财会部门不应再以与政府部门签订的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为由,将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作为一个单独科研项目进行单独建账会计核算,只需在原先已单独建账的科研项目延续会计核算就行了,避免同一研发内容的科研项目在账务系统内设置多个科研项目进行归集核算。(2)接受政府部门分期补助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以往未立项研发。在这种情形下,企业管理层应根据与政府部门签订的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办理企业内部正式立项研发手续,企业财会部门以企业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作为单独建账依据,确保单独建账会计核算的科研项目不重复、不遗漏。
表5-1 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会计核算体系和精细化核算目标
六、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品会计核算精细化程度把握
(1)由于各个政府部门对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会计信息归集核算口径不同,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财会部门按上述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内涵以及单独建账并明细核算原则,在账面直接反映的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会计信息和政府部门要求企业按其政策口径编制并报送的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会计信息归集表之间存在差异,不一定完全吻合,属归集核算口径不一致形成的正常差异。企业财会部门对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会计核算精细化所形成的账面会计信息,是企业向不同的政府部门、不同的政策口径编制并报送科技创新活动投入与产出会计信息归集表的原始依据,企业不应以台账或辅助账代替账务系统内单独建账归集核算科技创新活动投入与产出;企业不能因为不同的政府部门归集核算口径不一致形成的差异,而对同一内容的科技创新活动投入与产出,按不同政府部门归集核算口径进行单独建账并明细核算;按不同政府部门的政策口径编制并提供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会计信息归集表时,完全可以根据企业单独建账并明细核算后账面直接反映的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精细化会计信息,按照不同政府部门规定的归集范围口径,通过梳理、认定与加减后加以编制(在企业账务系统内单独建账并明细核算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所生成的会计信息基础上,设置台账或辅助账加以编制,也是一种编制方法),有根有据,既快又正确,符合会计核算成本效率原则,并经得起相关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的审计与监督。
(2)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满足企业精细化管理(包括全面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需要,有些企业要求财会部门提供年度企业内部各个科研组织(研究所、实验室、研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经费支出与运作效益情况。是将企业内部各个科研组织列为二级会计核算主体进行单独建账核算,还是通过辅助账或台账对各个科研组织发生的收支进行归集核算?鉴于已对整个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进行单独建账并明细核算,企业内部科技创新体系中的各个科研组织发生的收支均已纳入整个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投入与产出中归集反映,基于会计核算成本效率原则,对企业内部各个科研组织会计期间经费支出与运作效益情况,依据企业账面现成的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投入与产出精细化会计信息,通过辅助账或台账进行归集核算比较恰当。当然,在企业财会部门力量与电算化系统满足更高层次精细化会计核算水平条件下,为了满足企业精细化管理与全面推行预算管理需要,企业财会部门应将企业内部各个科研组织列为二级会计核算主体,进行多层次、多维度精细化核算各个科研组织会计期间发生的科研经费支出(包括管理费用)与实现的科研收益。
(3)对企业科技创新活动产出会计核算,通过设置二级分类账单独归集核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成本以及税费,再通过设置三级明细账按产品(服务)明细核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成本及税费,已符合单独建账并明细核算原则,可谓已达到对企业科技创新活动产出会计核算精细化要求。至于进一步编制并提供企业科技创新活动产出中属于新产品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服务)收入、成本以及税费会计信息归集表,完全可以根据上述单独建账并明细核算所形成的企业科技创新活动产出账面精细化会计信息,再按照相关政府部门规定的认定新产品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标准与条件,搜集并整理相关证据,由财会部门协同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并归集编制;基于成本效率原则,在账面或账务系统内不必再设置更精细化账目进行单独建账并明细归集核算新产品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收入、成本及税费。
第二节 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会计核算模式选择
在《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按照单独建账与明细核算原则,对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进行规范并精细化会计核算,根据企业经营管理要求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管理体制,确定恰当的会计核算模式,可有效提高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与精细化水平。
从目前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会计核算实务情况看,对生产经营活动与科技创新活动一体化运作的企业而言,按会计核算组织体制划分,可划分为“集中核算、单独建账”和“独立核算、合并报表”两种会计核算模式。
一、“集中核算、单独建账”会计核算模式内涵及操作要求
(1)企业对科技创新活动的人、财、物投入,由企业(集团)财会部门统一集中会计核算,在财务部门内指定相关财会人员或设立专门核算小组负责具体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对科技创新活动投入与产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不受企业内部科技创新活动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领导,直接由企业(集团)财务部门负责人领导。
(2)在企业统一账务处理系统内,以同一会计主体为边界,涉及对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投入与产出,区分科技创新活动投入与生产经营性投入,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产出与非科技创新活动产出;区分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支出与日常科技创新活动经费支出,按科研机构和科研项目与研究开发支出范围明细核算科技创新活动经费支出。
(3)期末根据二级分类账与三级明细账,编制反映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投入与产出的年末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投入累计总额及其明细表、年度科研组织机构管理费用明细表、年度科研项目研发经费支出汇总表及其具体科研项目研发支出明细表、科技创新活动产出汇总表及其明细表等财务报表。
“集中核算、单独建账”会计核算模式,适用于符合下列特征的企业:(1)企业未建立专门负责整个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组织机构,如技术中心或研究院等;(2)虽然企业成立了专门负责整个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组织机构,如技术研发部、技术中心或研究院等,但这些组织机构仅仅负责组织整个企业科技研发活动,研发队伍的人事权归企业劳动人事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如人力资源部),不具有对研发活动发生的经费支出财务审批权,事权与人事权、财权相分离;(3)企业年度投入的人、财、物,生产经营活动与科技研发活动混合交叉使用,不易分割或区分,在会计核算上仅能通过分摊方法归集反映企业科技创新投入情况。
二、“独立核算、合并报表”会计核算模式内涵及操作要求
(1)对企业内设的科技创新组织体系中的核心组织管理机构——技术中心(或研究院等)视同下设分公司,在技术中心(或研究院等)组织架构内单独建立会计核算机构,单独配备专职会计与出纳等财会专业人员,并开设归科技创新活动组织机构如技术中心(或研究院等)专用银行账户,由技术中心(或研究院等)会计机构负责对整个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在工作上接受技术中心(或研究院等)负责人和企业总部财会部门负责人双重领导与监督。
(2)企业技术中心(或研究院等)会计机构按照适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与企业总部保持一致)规定要求,在同一会计主体边界内,对整个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区分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支出与具体科研项目研发经费支出及科研组织日常管理费用支出;区分企业内部科研经费支出与委托外部科研经费支出;区分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区分科技创新活动有形产品产出与无形产品产出,按科技创新活动产出产品或服务单独归集反映科技创新产品(服务)收入。
(3)对企业总部拨入技术中心(或研究院等)的科技创新活动自有资金或资产以及与企业总部其他资金往来,在账务上均作“内部往来”处理。
(4)对企业总部将向外部借入用于科技创新投入的资金与政府部门拨入的资助科技创新财政专项资金转拨给技术中心(或研究院等),通过“银行存款”、“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应付利息”、“递延收益”等会计科目核算。
(5)期末编制技术中心(或研究院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技术研发项目研发经费支出汇总表及其具体科研项目研发支出明细表、科技创新活动产出明细表等财务报表,并上报企业总部,由企业总部合并后编制企业总部对外财务报表,涉及技术中心(或研究院等)管辖的科技创新组织体系及其科研人员税费,由企业总部申报计缴。
“独立核算、合并报表”会计核算模式,适用于符合下列特征的企业:(1)企业建立了专门负责整个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核心组织机构(如技术中心或研究院等),且由该组织统辖企业内部其他科技创新组织如研究所、工程中心、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或院士工作站等;(2)企业对科技创新活动投入的人、财、物,均由企业内部负责科技创新的核心组织机构统一管理,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财权及科技创新活动事务管理权,事权与人事权、财权相统一;(3)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投入的人、财、物,与科技创新活动投入的人、财、物基本分开,在会计核算上区分单独核算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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