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政府部门对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会计信息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1)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通过“研发支出”会计科目进行归集核算;应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月末,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研究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研究费用”科目,贷记“研发费用——费用化支出”科目;期末“研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的无形资产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2)企业已经收到、应在以后期间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通过“递延收益”科目进行归集核算,应按照已收到政府补助的相关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递延收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发生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未来期间,应当按照应补偿的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文件中明确:(1)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样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工作指引》“四、(二)条款”]。(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以及接受委托科研收入[《工作指引》)“五、(三)条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其中第九条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第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实施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20日起施行)文件中附件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规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与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产出直接相关的评价经济指标有: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利润、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与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
2006年,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共同制定出台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2011年9月14日,财政部、科学技术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上述财政部、科学技术部联合下发的《经费管理办法》和《通知》规定,明确:(1)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2)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合作单位应当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课题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第二节 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会计核算原则
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会计核算目标,在于满足政府部门与企业管理层对反映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情况会计信息的需求;使用这些会计信息,有效评价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绩效,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而推动企业更好更扎实地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有效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拥有更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做到不断提质增效,实现企业向产业链中高端转型升级发展和增强核心竞争力的目标。
按照政府部门与企业管理层对反映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会计信息的需求,使提供的这些会计信息符合有用、完整、真实、合规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会计核算工作应遵守下列会计核算原则:
1.单独建账
企业应在账务系统内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投入与产出进行单独建账会计核算。对企业会计期间投入的人、财、物,账面应有效区分科技创新活动投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投入;对企业会计期间生产经营产出,账面应有效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产出与非科技创新活动产出。辅助账、台账或归集表不能代替账务系统内单独建账核算;为了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情况的特定会计信息需求,提高编制这些特定会计信息归集表工作效率,企业财会部门可根据账务系统内单独建账生成的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会计信息,设置辅助账或台账方式,编制并提供这些特定会计信息归集表。
2.明细核算
(1)对企业会计期间科技创新活动的投入,账面应有效区分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支出与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及科研组织机构管理费用支出;对企业会计期间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账面应有效区分资本化支出与费用化支出,同时应按科研项目与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开支范围明细核算;对会计期间企业立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账面应有效区分政府资助资金支出与自筹资金支出。
(2)对企业会计期间科技创新活动产出,账面应有效区分有形产品产出与无形产品产出;对企业会计期间科技创新活动有形产品产出,账面应按产品明细核算;对企业会计期间科技创新活动无形产品产出,账面应区分反映技术转让产出、技术承包产出、技术服务产出以及接受委托科研产出。
(3)对政府部门拨入资助科研项目研发的财政专项资金,账面应按资助的项目明细核算;按专项财政资金使用形成的资本化支出或费用化支出,分别体现“营业外收入”。(www.xing528.com)
3.专门会计科目归集核算
对会计期间企业立项科研项目及科研组织机构管理费用支出,应通过“研发支出”会计科目归集核算;对期末确定为费用化支出的研究开发费,转入“管理费用——研究费用”会计科目反映。对会计期间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产出,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等会计科目归集核算。对会计期间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收到的政府资助,应通过“递延收益”会计科目归集核算。
4.入账依据具有相关性、真实性与合规性
对会计期间企业财会部门计入科技创新活动投入与产出的入账依据,必须具有相关性、真实性、合规性,做到从入账依据源头即把好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投入与产出会计核算规范性、真实性与合规性关口,从源头依据认定上即能对号入座核算科技创新活动投入与产出。
5.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活动投入与产出会计核算标准
企业应建立健全规范、合规的符合本企业实际且管用的科技创新活动投入与产出会计核算标准,使得对本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投入与产出会计核算工作规范有序,做到企业账面生成的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会计信息及时、正确、真实并全面完整,确保企业管理层能随时了解与掌握本企业会计期间科技创新活动的投入与产出情况,且经得起相关政府部门监督检查。
6.成本效益
企业财会部门在遵守上述5项原则对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同时,应兼顾会计核算工作成本效益原则,不能为了核算而核算,不能为了追求过度的会计核算精细化而耗费无谓的人力与物力,做到会计核算精细化水平与企业管理精细化要求相匹配即可。
第三节 企业技术研发活动的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对进行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资本化支出”、“费用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具体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及其成本。
研究,是指为获取新的技术和知识等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研究活动的例子包括: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研究阶段基本上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在这一阶段不会形成阶段性成果;其研究能否在未来形成成果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开发活动的例子包括: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含新技术的工具、夹具、模具和冲模的设计,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新的或改造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所选定的替代品的设计、建造和测试等。由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开发阶段相对于研究阶段更进一步,且很大程度上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如果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应当资本化。
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企业自行立项研究开发项目,在立项环节,企业管理层与内部科研职能部门应明确立项研发的研究开发项目性质,是属于研究阶段的研究开发项目,还是属于开发阶段的研究开发项目,并出具相关证明资料;在研究开发项目研发完成后的验收环节,企业管理层与内部科研职能部门应明确该研究开发项目研发科技成果是否属于企业无形资产,并出具相关证明资料;对研究开发过程中研发失败或中止研发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管理层与内部科研职能部门也应出具相关证明资料;对同一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连续研发的,企业管理层和内部科研职能部门应及时划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间节点,并出具相关证明资料。
企业财会部门应根据企业管理层与内部科研职能部门对企业自行立项研究开发项目确定的立项性质和研发完成后取得的科研成果是否归属无形资产鉴定意见,在《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按研究开发项目,区分“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归集核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属研究阶段的立项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研究经费支出,全部作为“费用化支出”处理,期末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对属开发阶段的立项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开发经费支出,应根据企业管理层意见,会同企业内部科研职能部门确定该研究开发项目在开发阶段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开发阶段研发经费支出全部作为“资本化支出”处理,否则全部作为“费用化支出”处理;对跨年度完成研发的原先按“资本化支出”进行会计核算的开发阶段研究开发项目,若在研发完成验收环节确定不符合资本化条件,则该研究开发项目原先在“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全部列入当期损益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在实务工作中会碰到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究开发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研究阶段的研究费用或部分开发阶段开发费用已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情形,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究开发项目以往已计入当期损益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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