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题材属性批判与文本客观要素追寻
说来真是让人吃惊,我们向来认为文学作品是主、客观的统一体。在我们的文学理论中,有不少表示文本主观要素的概念——主题、思想、情感、理想等,但是,竟然从来没有一个表示作品客观要素的概念。需要指出,第一,我们必须找到这个概念,否则,难掩我们文本理论半壁缺失、体系不严的尴尬,也就无法解释“作品是主客观统一”的命题。其二,这个“文本要素”不能是“素材”,因为素材不在文本之内。第三,有人会说,是“题材”吧?可惜我们的理论界向来不这么认为。且看有史以来理论界和教科书对题材的解释。
以群主编的《文学的基本原理》曰:
“题材是指作家从客观现实生活中选择出来,经过集中、提炼和虚构而成为文学作品的材料的一组生活现象,即作品中所描绘的具体事物。”[1]
题材在抒情性作品中是“最富有特征、最能发人深思的某些生活片断。”[2]
“作为叙事文学作品内容的构成因素,人物、事件、环境实际上就是题材的内涵,而不是题材以外或与题材并立的东西。”[3]
新时期以来,在社会上传播很广的刘叔成主编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材”《新编文艺学概论》和曹廷华主编的“中学教师培训教材”《文学概论》也持大致相同的观点。并且明确指出题材是主客观因素的统一体。前者曰:
“题材经过了作家的选择、加工,打上了作家思想感情的印记,是主客观统一的观念形态的东西,属于精神现象的范畴。”[4]
曹廷华主编的《文学概论》曰:
“狭义的题材是指作家从现实生活中选择出来,经过集中、提炼、加工,写进文学作品,用以构成艺术形象、表现主题思想的一组有机联系的具体生活材料。包括人物、事件、环境、场景等。”[5]
“题材是在素材的基础上加工提炼而成的。题材包含着现实生活的客观因素,又包含着作家思想感情的主观因素,是主[6]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体。”
2002年版的童庆炳的《文学概论新编》曰:
“题材是作品中所描写的,由人物、景物、情节、情感等组成的一组特定的生活材料。”是经过作家整合、升华、去粗取精的结果,因而具有了整体性、深刻的蕴涵性和独特的艺术[7]魅力等特点。
综上所述,各家都认为,其一,题材是作品人物、情节、景物等的总和。其二,题材是写进作品的生活现象和生活材料,由于经过提炼、加工,就包含了主观色彩,因而是主客观统一的要素。可见,我们理论界向来不认为“题材”是客观的,因而它不是文学文本的客观要素。这样,我们的文本理论就没有了表示文本客观要素的概念,半壁残缺。
其实,上述教材中似成定论的关于题材的结论是站不住脚的。在笔者看来,其一,题材确实是写进文本的事件和生活情景,但它不是“文本事件和生活情景”的全部,而是它们中的客观的那一部分;题材不是作品的人物、情节、环境的总和,而是人物、情节、环境等形象世界中除去作家思想、情感等主观因素之后剩下的“生活原生状态”;因而,题材不是主、客观统一的观念形态,而是客观的,它就是文本的客观要素。其二,不是题材包含着文本人物、事件、环境,而恰恰相反,是文本的人物、事件、环境等一方面包含着作家主观的思想、情感、理想等要素,另一方面包含着生活的客观的题材要素。(www.xing528.com)
让我们从文学文本的构成说起吧。大家知道,文学文本是作家主观意识对客观生活的能动反映,那么,任何文本,都既有主观要素,又有客观要素,还有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统一之后形成的新质要素,它们共同构成作品的现象世界。所有要素及其层次间的关系可用下图表示:
这是一张将现在流行的文学文本三层次分析法和传统的作品内容、形式两分法统一起来的结构图。分析如下:作家把处于底层的“客观要素”(姑且先不管它是否叫题材)和“主观要素”融合处理,就形成第二层主客观统一的新质要素——叙事作品的人物、情节、环境、场景等,抒情作品的意象、意境等。这一层再借助顶层的语言、结构、表现手法等符号和手段(形式要素)表现出来。无论是结构主义的层次论,还是王弼的言、象、意层次论,乃至我们将英伽登的语音层与意义单元层合并之后所得到的层次论,恐怕都对上图和以上分析不会有太大争议。问题和争论集中在上图的下左框里:一是题材能否摆在这个位置?二是“客观要素”是否就是“题材”?
先看前一个问题。如果按一般所说,题材是主客观的统一,是作品人物、环境、情节等的总称,那么,在上图中,“题材”就不应该处在下左框的位置,而应处在中层之上、表层之下,那就得在中、表层之间再添加一个层次,那样,作品就变成四层了,结果出现了两个表示主客观统一的层次,即“题材”层和“人物、情节、环境、意象”层,从而造成逻辑悖谬——文本怎么会有两个主客观统一层?有人会说,就把“题材”放在已有的中间层,而给“人物、环境”等加上括号。但这样一来,“人物、情节、意向、意境”等就成了二级概念,而谁都知道,它们是作品最重要的概念,怎能“二级”呢?可见,将“题材”看做“主客观统一层”摆在中层之上、顶层之下或者现有的中层,都是不合适的。既然如此,就说明把题材看成人物、情节等的总和的观点有问题。其次,也是更重要的,当把“题材”从下左框拿走之后,那谁是作品的客观要素呢?前文已经否定了“素材”担当此任的资格,这样,在我们的文学理论中,就没有了表示文本客观要素的概念了。
那么,如何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呢?很简单,只要把“题材”放在下左框的位置,上述两个问题就同时迎刃而解了,阐述如下。笔者认为,“题材”不是主、客观的统一,而是客观的,它就是文本的客观要素。这又绝不是硬性地派定和想当然地拉郎配。首先,这是逻辑决定了的。众所公认,文学文本的内容是主、客观的统一。这就意味着,文本中必然既有主观要素,又有客观要素。二者缺一不可。文本的主观要素有思想、情感、理想等,这是已成的共识,那么,表示作品客观要素的概念倘若不是“题材”,又能是什么呢?其次,更主要的,从词源学来看,题材,顾名思义,就是“话题和材料”,而话题和材料自然是来自生活的客观性东西。
对于这一观点,笔者曾就教于同仁朋友,辩论之后,反对者承认我们现行理论中没有表示作品客观要素的概念,是一个很大的漏洞。但又认为,将“题材”看成作品的客观要素,这是硬性派定,没有道理。他们说:“你说题材不是作品的人物,情节、环境,那它是什么?请拿出来看看。”我说:“它是人物、情节、环境、意象、意境中除去作家的思想情感等主观成分剩下的客观部分,因为不是独立存在的形态,所以只能抽象,不能拿出。你若要我拿出来,那好,你把作品中主观的情感、思想、理想拿走,剩下的就是我所说的客观题材。而且,所剩的客观部分倘若不叫题材,又能叫什么?”反对者接着说:“我不知道它该叫什么,但是,你承认题材是作家对素材进行选择、加工、乃至虚构的结果吧?经过作家加工后的题材,就必然打上了主观的色彩,就成为主客观的统一体,怎么还能是纯客观的呢?”这种观点连同形成这种观点的思维方式,正是传统教材把“题材”看成主客观统一要素的根源,也正是问题的症结所在。让我们深入地辨析吧。
我们知道,文学创作是主客体的双向运动,它不仅是一个客体材料的主体化过程,而且是一个主体情思客体化的过程。不可否认,凡是主体化了的客体,必然打上主观的色彩,成为“主客体的统一”,这是没有异议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个“主客观统一的东西”就是“题材”吗?答案其实是否定的。题材进入作品的主体化过程,实即作家把自己的思想、情感、理想融合进客观材料,按照自己的创作意图对客观材料进行加工、改造,直到能表达意图的过程。这个过程得到的结果,在叙事作品中就是人物、情节、环境、场景等,在抒情作品中就是意象、意境。为了表述的方便,姑且称这些为广义的形象吧。这时,主体的思想情感融入了上述形象,不再以独立的形态出现;同样,客体的题材也融入了形象,不再以独立的形态出现。在这里,进入作品的“题材”与作品之外的“生活中的素材”的关系,完全等同于进入作品的“思想情感”与作品之外的“生活中的思想情感”的关系,都是前者经过了选择、过滤、改造,成为“精致”而更有价值的东西,但是,其各自本身的性质并未发生任何变化。即是说,作家“生活中的思想情感”进入作品以后,成为“作品中的思想情感”,它仍然是主观的。并不因为与客体的结合使它自身变成了“主客观的统一”, 它只是形态发生了变化——由创作前的独立形态变成了创作后融入作品形象的不独立的潜在形态。完全同样的道理,生活中的素材经过选择、加工进入作品以后,成为作品的“题材”,它也仍然是客观的,性质也没有发生变化,也不因为它与主观的思想情感结合而使它自身变成为“主客观的统一”,它也只是由创作前的独立形态变成了创作后融入作品形象后的不独立状态。正因为是不独立的状态,所以不可能拿出来看看。也可见,许多人说素材一旦进入作品就成为主客观的“统一体”,这话没有错,错误在于把这个“主客观的统一体”当做“题材”,而其实这个“统一体”是人物、情节、意象等作品形象,“题材”只是这些形象中的客观成分,只是构成这些形象的客观的话题和材料。
还是让我们将这个客观成分分解出来给持反对意见的朋友“看看”吧。既然任何叙事作品中的人物、情节、环境、场景和抒情作品中的意象、意境等形象世界都由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构成,那么,当我们从这个形象世界中拿走思想、情感、理想等主观要素之后,剩下的就是客观的要素了,它就是题材——话题和材料,它也只能是“题材”,否则,它叫什么呢?我们能从作品人物、情节等形象要素中抽象出主观的思想、情感要素,也就能抽象出客观的题材要素。这也再一次说明,题材隐含在作品的深层,不是独立的形态,不可以直观,就像思想、情感、理想要素一样,只有分析才能得到和“看”到。
于是,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题材是作品的客观话题和材料,是作家为了表达主观意图和结构形象而对素材进行选择、加工的社会生活事象。它是叙事作品中人物、情节、环境和抒情作品中意象、意境等形象世界中除去作家主观情思剩下来的生活原生状态,是作品的客观要素。或曰,题材是作品形象世界中除去作家主观色彩所剩的那一部分生活事件。它与作家的相关思想、情感、理想共同构成了作品的形象世界。它处于作品的深层,是作品的深层意蕴,包含着丰富的社会内容。
其实,并不是从来没有人认为题材就是客观材料。现象学就称题材为作品的“题材意蕴”,意在强调它蕴涵着社会历史内容。这也是“题材是客观要素”观点的一条“外援”式证据——其一,正因为题材是“客观”的,它才与“主观”的思想情感等在文本的意蕴层并列。其二,也因为题材是客观的,才蕴涵着社会历史内容。倘若它是主客观的统一,那情况就复杂了。
新版《辞海》的如下解释也很耐人寻味:
题材即作品中具体描写的、体现主题思想的一定社会历史的生活事件或生活现象。
其中,“具体描写的”云云,似乎同样在说题材就是作品所写的人物、事件,那它就是主客观统一的了,因为“具体描写”的东西,不可能不带进作家的主观情思。但是,这段话不仅没有“主客观统一”和“人物、情节、环境总称”的字样,而且强调是“体现主题思想的一定社会历史的生活事件或生活现象”,似乎更多地认为题材是客观的。或许注释者就认为题材是客观的,只是表述的问题。
另外,许多明哲先贤也常常在“客观材料”的意义上使用题材一词。兹举几例并分析如下:恩格斯在《诗歌和散文中的德国社会主义》一文中说:“同样的题材,在海涅的笔下会变成对德国人的极辛辣的讽刺;而在倍克那里仅仅成了对于自己和无力地沉溺于幻想的青年人看做同一个诗人本身的讽刺。……前者以自己的大胆激起了市民的愤怒,后者则因自己和市民意气相投而使市民感到慰藉。”[8]在恩格斯看来,两位诗人之所以将同样的题材会处理成不同的结果,就因为各自给客观的题材加入的主观的思想情感不同。而倘若“题材”就是作品中的人物、意象、情节等的总称,那么,不同的诗人在不同诗作中会有“相同的题材”即相同的人物、情节吗?即使有,那么,相同的人物、情节能表现不同的思想情感吗?鲁迅在《关于小说题材的通讯》中告诫两位青年作家:“两位所问的,是写短篇小说的时候,取来应用的材料的问题。……我想两位是可以各就自己现在能写的题材,动手来写的。不过选材要严,开掘要深,不可将一点琐屑的没有意思的事故,便填成一篇。”[9]在《给罗清桢》信中又说:“我想,先生何不取汕头的风景,动植,风俗等等,作为题材试试呢?”[10]“材料”是客观的,应该没有争议。而鲁迅在这些地方显然是将“题材”与“材料”当成同义语使用的。而且,“汕头的风景、动植、风俗”,“作为题材”,不可能已经打上画家的主观色彩而变成主客观统一的“精神性的东西”了。夏衍在《题材·主题》一文中就说得更明确了:“同一题材,可以写成表现各种不同主题的作品,相同主题,也可以用各种不同的题材来表现。”[11]即是说,同一的客观题材,由于作家渗入不同的主观情思与理想,从而结构成不同的人物、情节、环境或意象、意境,才表现出不同的主题。毫无疑问,一篇作品的人物、情节、意象等是已经写就了的,它们所表现的文本主题也是确定了的。那么,如果把题材看成文本人物、情节、意象等的总称,则何谈“同一题材可以写成表现各种不同主题的作品”呢?可见,题材只能是客观的话题材料。
把题材看成文本的纯客观要素,不仅还了题材本来的科学面目,而且,使我们有了表示作品客观要素的概念,结束了作品论“半壁缺失”的尴尬,健全了文本理论。另外,有利于创作。这起码可以让作家懂得,相同的题材,之所以可以处理成不同的结果,关键在于作家对于题材的认识、开掘和渗入什么样的思想、情感与理想,因而,作家应当不断磨炼和提高自己的审美意识,包括思想、情感、理想等,一方面,关注重大题材;另一方面,对一般的生活题材尽可能作出新颖的、深入的开掘和艺术处理,融入高尚的情感、理想和深刻的思想,繁荣和丰富我们的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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