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这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道德人格,即政府与主权者;因而也就有两种公意,一种是对全体公民而言的,另一种是仅只对行政机构的成员而言的。因此,尽管政府可以随自己的意思规划自己内部的政策,但是除非是以主权者的名义,也就是说除非是以人民本身的名义,政府是决不能号令人民的;这一点必须永远不能忘记。
最初的社会是以贵族制来治理的。各家族的首领们互相讨论公共事务。年轻人服从着经验的权威,毫不勉强。因此才有了长老、长者、元老、尊长②这些名称。北美洲的野蛮人到今天还是这样在治理他们自己的,并且治理得非常之好。
②“长老、长者、元老、尊长”(prêtres,anciens,sénat,gérontes)这四个字在字源上都指年龄而言。——译注
但是,随着制度所造成的不平等凌驾了自然的不平等,富裕或权力①也就比年龄更为人所看重,于是贵族制就变成了选举②的。最后,权力随着财产由父子相承,便形成了若干世家,使政府成为世袭的;于是人民就看到有二十岁的元老了。
①十分显然,古人用optimate(“贵族”)这个字并不是指最好的,而是指最有势力的。
②此处“选举”一词系指选择、挑选、择贤而任,而不是指在会议上投票选举。——译注
从而,便有三种贵族制:即自然的、选举的与世袭的。第一种只适于纯朴的民族;第三种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坏的一种。第二种则是最好的;它才是严格说来的贵族制。
第二种贵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区别两种权力③的这一优点而外,并且还具有可以选择自己成员的优点;因为在人民政府④中,全体公民生来都是行政官,而贵族制则把行政官只限于少数人,他们只是由于选举才成为行政官⑤。用这种方法,则正直、明智、经验以及其他种种受人重视与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为政治修明的新保证。
③“两种权力”即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译注
④“人民政府”即民主制的政府,见本书第3卷,第4章。——译注
⑤十分重要的是必须用法律来规定行政官的选举形式;因为若是把它委之
还有,集会也更便于举行,事务也讨论得更好,实行起来也更有秩序、更加迅速;可敬的元老们比起不知名的或者受人轻视的群众来,也更能够维持国家的对外威信。
总之,最好的而又最自然的秩序,便是让最明智的人来治理群众,只要能确定他们治理群众真是为了群众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决不应该徒劳无益地增加机构,也不应该用上两万人来做只需挑出一百个人便可以做得更好的事情。但是也必须指出,共同体①的利益在这里也就开始更少按照公意的命令来指导公共的力量了;而同时,另一种不可避免的倾向②又会从法律夺走一部分执行的力量③。
①“共同体”指政府共同体。——译注
②卢梭《圣彼得修道院长的多元宗教会议》:“局部的利益之分裂国家、之为害于共和国,绝不亚于个人的利益;并且由于人们不惜任何代价要维护自己是其中一个成员的那些集体的权利和好恶而自以为荣,所以这种不利就来得更大了;对于损人利己的那种羞耻心,由于偏爱一个自己构成为其中一部分的、人数众多的社会而消失不见了;由于当一个好议员的缘故,人们终于变成了坏公民。正是这一点就使得贵族制成为最坏的一种主权。”——译注
③可参看本书第3卷,第1章。——译注
就其特殊的便利着眼,则一个国家④必须不能太小,人民也不能太简单、太率直,以致于法律的执行竟可以由公共的意志直接来决定,就像在一个好的民主制国家里那样。同时,一个民族也必须不能太大,以致因治国而分散的首领们得以在各自的辖区内割据主权,由闹独立开始而终于变成了主人。
④“国家”原文是大写,指贵族制国家。——译注
但是,如果说贵族制比起人民政府来不太需要某些德行的话,它却更需要另外一些为它本身所特有的德行,比如富而有节和贫而知足;因为彻底的平等在这里似乎是不合时宜的,那是就连在斯巴达也不曾见过的。
此外,如果这种形式带有一定程度的财富不平等的话,一般说来,那只是为了可以把公共事务的行政托付给那些最能供献出自己全部时间的人,而并非像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那样①,是为了要使富有者可以常常占先。反之,更重要的倒是,相反的选择有时候会教导人民认识到,人的优点要比财富更有理由值得重视。
①作者在这里关于亚里士多德的叙述是不正确的,见亚里士多德《政治论》第3卷,第14章;第4卷,第10—11章;第6卷,第5章。——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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