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法律的人要比任何人都更清楚,法律应该怎样执行和怎样解释。因此看来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②了。但也正是这一点才使得这种政府在某些方面非常不够,因为应该加以区别的东西③并没有被区别开来;而且由
②“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即民主制。——译注
③“应该加以区别的东西”指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山中书简》第8书:“民主制的体制迄今还不曾很好地被人考察过。谈论民主制的人,还不曾有一个是充分区别了主权者与政府以及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有人想像民主制就是全体人民都是行政官或司法官的那样一种政府,”“又有人认为自由只不外是选举首领的权利,并且既然他们仅只服
④这里的“君主”指执政者,亦即统治者的共同体。——译注
以制订法律的人来执行法律,并不是好事;而人民共同体把自己的注意力从普遍的观点转移到各别的对象上来,也不是好事。没有什么事是比私人利益对公共事物的影响更加危险的了,政府滥用法律的为害之大远远比不上立法者的腐化,而那正是个人观点之必不可免的后果。这时候,国家在本质上既然起了变化,一切改革就都成为不可能的了①。一个从不滥用政府权力的人民,也决不会滥用独立自主;一个经常能治理得很好的人民,是不会需要被人统治的。
①“本质”指主权,亦即公意。此外意谓:滥用法律还可以通过新的法律来补救,但立法者自身的腐化则是无法弥补的。——译注
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并且我们也很容易看出,人民若是因此而建立起来各种机构,就不会不引起行政形式的改变。
事实上,我相信可以提出这样一条原则,那就是,只要政府的职能是被许多的执政者所分掌时,则少数人迟早总会掌握最大的权威;仅仅由于处理事务要方便的缘故,他们自然而然就会大权在握。
此外,这种政府还得要有多少难于结合的条件啊!首先,要有一个很小的国家,使人民很容易集会并使每个公民都能很容易认识所有其他的公民。其次,要有极其淳朴的风尚,以免发生种种繁剧的事务和棘手的争论。然后,要有地位上与财产上的高度平等,否则权利上和权威上的平等便无法长期维持。最后,还要很少有或者根本就没有奢侈①,因为奢侈或则是财富的结果,或则是使财富成为必需;它会同时腐蚀富人和穷人的,对于前者是以占有欲来腐蚀,对于后者是以贪婪心来腐蚀;它会把国家出卖给软弱,出卖给虚荣;它会剥夺掉国家的全体公民,使他们这一些人成为那一些人的奴隶,并使他们全体都成为舆论的奴隶。(www.xing528.com)
①《科西嘉制宪拟议》:“有必要使人人都能生活下去,但没有任何人能发财致富。”《纽沙代尔手稿》:“剩余唤起贪心,一个人获得愈多,欲望就愈大。”——译注
这就是何以有一位著名的作家②要把德行当作是共和国的原则了;因为所有上述这一切条件,如果没有德行,就都无法维持。但是,由于这位优秀的天才没有能作出必要的区分,所以他往往不够确切,有时候也不够明晰;而且他也没有看到,主权权威既然到处都是同样的,所以一切体制良好的国家就都应该具有同样的原则,——当然,这多少还要依政府的形式而定。
②“一位著名的作家”即孟德斯鸠,见《论法的精神》第3卷,第3章;第5卷,第1章和序言。——译注
还应当补充说:没有别的政府是像民主的政府或者说人民的政府那样地易于发生内战和内乱的了;因为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那样强烈地而又那样不断地倾向于改变自己的形式的,也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需要以更大的警觉和勇气来维持自己的形式的。正是在这种体制之下,公民就特别应该以力量和恒心来武装自己,并且在自己的一生中天天都应该在自己的内心深处背诵着一位有德的侯爵①在波兰议会上所说的话:“malopericulosamlibertatemquamquietemservitium”(“我愿自由而有危险,但不愿安宁而受奴役”)。
①波兹南侯爵,即波兰国王的父亲、洛林公爵。[1]
[1]“波兰国王的父亲、洛林公爵”系指斯丹尼斯拉斯一世,即斯丹尼斯拉斯·列青斯基(stanislasier,leczinski),初为波兰国王(1704—1735年在位),后逊位为法国洛林公爵(1735—1766年)。伏汉认为卢梭这里所称引的,实际上是斯丹尼斯拉斯一世祖父的话。——译注
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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