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律与艺术的对峙》被端上“法学家茶座”(第九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之后,厦门大学教授李琦先生以《法律:对人的理性有限性的理性克服——与喻中君商榷》(载《法学家茶座》第十一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为题,惠予评论,感谢之余,特撰此文,再求教于李琦先生并诸位茶客。
在李琦先生看来,理性之外或理性不及的领域,不宜笼统地称为“反理性”,而是可以划分为“反理性”与“非理性”两大部分。譬如,暴力、吸毒、强奸、嫖娼之类,就属于“反理性”;至于宗教信仰、志怪传奇、神话故事、狂欢活动之类,则属于“非理性”。其中,“反理性”的行为都是应予否定的恶行;与之不同的是,“非理性”的行为“在价值判断上未必是否定性的,甚至是人类必须加以肯定的”;“艺术是非理性的,而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界定的)反理性,艺术可以怪诞(非理性),却不能表达暴力、色情(反理性)”。
按照李琦先生的这种划分,艺术所对应的“非理性”,依然在理性之外,就像暴力所对应的“反理性”处于理性之外一样。即使这样,艺术与暴力依然处于理性之外或理性所不及的地方。表达理性的法律既处在艺术的彼岸,也处于暴力的彼岸,既与艺术对峙,也与暴力对峙。换言之,即使按照李琦先生的逻辑,“法律与艺术的对峙”也是可以成立的,因为,法律代表理性,艺术代表非理性,两者始终在一条泾渭分明的界线两侧相互对峙。
至于李琦先生着意强调的“反理性”与“非理性”的差异,倘若要从语义上细加考究,肯定是存在的。譬如,在英文中,作为前缀的“反”经常用“anti”表示,但作为前缀的“非”,则主要由“non”表示;在逻辑上,“反”与“非”分别表达的逻辑关系也是有区别的;在现代汉语中,“反革命”似乎直接站在了“革命”的对立面,是在积极地“反对革命”,至于“非革命”——如果这个词组能够成立的话,也许可以表达“旁观”、“消极”的态度……
然而,“反”与“非”之间的差异是一回事,“反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差异则是另一回事,尤其是,能否在“反理性”与“非理性”之间划出一条非此即彼的实质性界限,笔者则心存疑虑。因为,无论是“反理性”还是“非理性”,其实都是对理性的背离,都处于理性的彼岸,都有“不赞同理性”的意思。某个主体的“非理性”想法,只要表现出来,也许就具有“反理性”的外形。
其实,拙稿《法律与艺术的对峙》,原是一篇读书笔记,是对陈炎的《反理性思潮的反思》一书的延伸。在陈著中,作为两种并行的思潮,理性的对立面就是反理性。如果说,康德、黑格尔是理性思潮的代表性人物,那么,叔本华、尼采就是反理性思潮的代表性人物。在思想史上,将理性思潮与反理性思潮并举,大概是可以成立的。至于完全独立于“反理性”之外的“非理性”,完全与“反理性”无关的“非理性”,我不知道它能否称得上是一种思潮。倘若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我更不知道谁是它的代表性人物,也不知道他们的代表性著作有哪些。(www.xing528.com)
李琦先生还将“反理性”与“非理性”分别对应于“恶行”与“善行”,对于这种论断,笔者更不敢苟同。譬如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屠杀,当然可以称之为“反理性”的行为。但是,称之为“非理性”或“失去理性”的行为,似乎并无不妥,这就意味着,“反理性”与“非理性”都可以指向暴力犯罪。再譬如,《金瓶梅》、《九尾龟》、《查太莱夫人的情人》之类的著作,既可以说是“反理性”的色情作品,但是,也可以视为“非理性”的艺术作品。这就表明,“反理性”与“非理性”的差异并不能完全对应于“色情”与“艺术”的差异。这两个方面的事例说明,“反理性”与“非理性”也许有一些语义上的细微差异,但把两者的差异提升到“恶”与“善”之间的对立,似乎还比较生硬,似乎还需要交代更多的环节才能令人信服。
事实上,从李琦先生大作的标题即可看出,李琦先生的基本观点是:人的理性是有缺陷的,法律就是以理性的方式或手段克服这种“理性方面的缺陷”——这种观点,恰好是笔者在“对峙”一文中试图表达的一个核心观点:法律对应于理性。针对笔者试图表达的另一个核心观点:艺术对应于反理性,李琦先生从“反理性”与“非理性”的区别着眼,提出了异议:艺术对应于非理性,暴力对应于反理性,对于这样的“商榷”,上文已经作出了初步的回应。在此基础之上,本文还想以理性作为尺度,从正面立论的角度,就法律与艺术的关系,作出以下两个方面的再考察。
一方面,从人的属性来看,任何人都同时具有两重性质:群体属性与个体属性。任何人都必须生活在某个群体之中,任何人都对他人具有一定的依赖性,这就是人的群体属性。这种群体属性,是法律产生的根源。因为,只有通过法律,才可能调整群体内部的相互关系,才可能规定每个人在群体中的适当位置。试想,一个群体中如果没有法律来规范每个人的行为及其相互关系,这个群体必将陷于混乱、解体,甚至不能生存下去。荒岛上的鲁滨孙迫于无奈,不得不离群独居,最后都还是与“星期五”结成了一个小小的“群体”。即使在这个“二人组成”的小群体中,也离不开法律,因为,只有通过某种法律规则,才能调整鲁滨孙与“星期五”之间的相互关系。然而,任何人除了群体属性,还必然具有个体属性,即任何人都是个体的人。个体的人意味着,每个人都是独立的。正如天底下找不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天底下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人类个体。正是这种个体的独特性,甚至是“独一无二”性,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原因很简单:“我的想法”与“你的想法”绝不可能完全一致,他人总是让自己失望,“他人就是地狱”,“群体就是牢房”。正是人的这种个体独特性,导致了形形色色的“冲破枷锁”。在易卜生的《玩偶之家》中,是娜拉的出走;在巴金的《家》里,是“三少爷觉慧”的出走,诸如此类的文学意象,其实都表达了个体试图走出群体的强烈愿望。在这种愿望与冲动的背后,其实就是人的个体属性。然而,正是娜拉的出走、觉慧的出走,构成了东西方文学艺术的经典画面。记得鲁迅曾经专门发表演讲,谈“娜拉走后怎样”。迅翁的意思是:生活很现实,也很残酷,“出走”代表觉醒,当然很好,但有一个条件,“她还须更富有,提包里有准备,直白地说,就是要有钱。”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迅翁的着眼点与易卜生的着眼点完全是相反的:易卜生关注的焦点,在于个体只想挣脱群体、不顾其他的强烈冲动,凸显的是人的个体属性;迅翁关注的焦点,在于群体生活的相互关联性,个体依赖于他人的现实性。如果说,易卜生笔下的“出走”,是一种“反理性”的艺术行为,那么,迅翁对“走后怎样”的忧虑,则是一种现实而理性的考量。这种理性精神,与法律关注的利害得失、世俗性、功利性,完全是相通的。
另一方面,从人的需要来看,任何人都有双重需要:理性的需要与反理性的需要。其中,理性的需要主要表现为节制、克制、循规蹈矩,通过这些方式,主要在于确立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秩序、稳定、可预期。反理性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任意、放纵、随心所欲,通过这些方式,主要在于满足人类生活所期盼的自由、好奇、逍遥感。人的这两重需要,几乎贯穿了人类文明发展的始终。以中国历史为例,儒家伦理与道家精神的长期并存,就是这种现象的直观体现。儒家伦理倡导的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强调的是三纲五常,要求人们“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这些准则,无不要求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加以节制与克制,要求人们尽可能地循规蹈矩。在一个农耕社会里,如果要建立起有序的社会生活,就必须理性地遵循这些规则。然而,这些理性的规则尽管意义重大,却无法满足人类生活的另一重需要:各种形式的感观享受,不同层次的心灵陶醉,无拘无束的自我实现。这些需要,主要是由道家精神来表达的。所谓道家精神,在一些学者笔下,又被称为庄学精神,亦可以说是中国传统的艺术精神。它的精神实质就是逍遥自在,追求心灵的自由。书法艺术中的行书草书,绘画艺术中的山水花鸟,乃至于弹琴、舞剑、弈棋、吟诗,无不是为了满足人们心游万仞的志趣与追求。所谓“越名教而任自然”的魏晋人物,正是道家精神的身体力行者;所谓“逢佛杀佛,遇祖杀祖”的禅宗境界,也不过是道家精神的转化形态罢了。正是在道家的世界里,我们的祖先才获得了放松、休憩、自在的感觉。五四运动时期,启蒙思想家们强调个性自由,主张打倒孔家店,虽然振臂一呼,应者云集,其实也有矫枉过正的嫌疑。因为,如果仅仅强调“打破”、“冲出”,而不顾及任何规矩、秩序,人的生活世界岂不乱了套?
以上两个方面表明,理性与反理性,如影相随,联手反映了人的双重属性、满足了人的双重需要。在理性的视野中,既包括法律,也包括其他要素,譬如道德、伦理、纪律等等。这就是说,法律对应于理性,但不是理性的全部;在反理性的视野中,既包括艺术,但也包括其他要素,譬如吸毒、狂欢、色情等等。这就是说,艺术对应于反理性,但也不是反理性的全部。在陈炎的《反理性思潮的反思》一书中,概述了一系列的思想人物,他们阐述的“反理性思潮”,其实都是艺术哲学思潮。至于高扬理性的思想家,譬如康德、黑格尔,他们阐述的“理性思潮”,常常为法学论著所引证,似乎也可以称为法律哲学思潮。正如理性与反理性相互对峙一样,分别置身于这两大领域中的法律与艺术,其实也是相互对峙的。
李琦先生并各位茶客,不知以为然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