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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想的密林:揭示法理学的广度

时间:2024-08-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基础理论”,是指法理学要为部门法学的研究提供基础性的支持。莫里森认为,法理学的源头在古希腊。当然,从法理学思想的渊源来看,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著作,显然充当了古希腊法理学的主要载体。奥斯丁的法理学是莫里森剖析的重点。以上概述表明,法理学的视界是相当宽泛的。

法律思想的密林:揭示法理学的广度

15.法理学的视界有多宽

按照国内的主流观点,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所谓“一般理论”是指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关注的是法的共性。所谓“基础理论”,是指法理学要为部门法学的研究提供基础性的支持。所谓方法论,是指法理学要为法学研究提供行之有效的方法与路径。然而,即使作出了诸如此类的界定,普通人或初学者对于法理学是什么的问题,依然不甚了了。法理学到底是一门什么样的学问?它的知识范围、理论边界到底在哪里?要回答这些问题,与其做些空泛的、原则性的讨论,还不如分析一起学术个案。

英国法理学者韦恩·莫里森的《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以下简称《法理学》)一书,就是一起值得关注的学术个案。这本1997年初版于英国的法理学著作,涵盖的时间跨度之大,涉及的理论流派之广,卷帙之浩繁,在我国同类译著中,尚无出其右者。在一定程度上,这本书表达了欧美学界关于法理学是什么的想象与期待。

作者开篇就引证了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一书的卷首语:“在我们的时代,对‘存在’一词的真正意义有一个答案了吗?根本没有。因此,我们重新提出‘存在’的意义问题是恰当的。但是,我们今天为自己无力理解‘存在’而感到困惑了吗?一点儿也不。因此,我们首先应当再次唤醒对这个问题的意义的理解。”

莫里森认为,如果把这段话中的“存在”置换成“法律”,恰好就成了法理学思考的起点:在我们的时代,对“法律”一词的真正意义有一个答案了吗?根本没有。因此,我们重新提出“法律”的意义问题是恰当的。但是,我们今天为自己无力理解“法律”而感到困惑了吗?一点儿也不。因此,我们首先应当再次唤醒对这个问题的意义的理解。

唤醒对于“法律”的意义的理解,以揭示法律的真相,由此产生的问题,就是法理学问题。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数千年来,法理学经历了一个发生、演变的复杂过程。对于这个过程,莫里森按照自己的理解,作出了一个比较细致的描述。

莫里森认为,法理学的源头在古希腊。古希腊时代的神话文学哲学,都为法理学问题的产生提供了土壤。譬如,安提戈涅的悲剧,生动而形象地反映了实在法与自然法之间的纠缠与冲突,极具法理学意义。当然,从法理学思想的渊源来看,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著作,显然充当了古希腊法理学的主要载体。此外,斯多葛学派,甚至是怀疑论者,都为古希腊法理学提供了思想资源。稍后,古罗马的政治家西塞罗,还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观念与怀疑论者的怀疑心态结合起来,写成了《国家篇》、《法律篇》。

中世纪法理学的第一个重要阐述者,当属奥古斯丁。他的《上帝之城》,站在神学的立场上发展了自然法理论。后来的托马斯·阿奎那,则代表了经院哲学发展的顶峰。在阿奎那的体系中,讨论了人的目的与自然法的关系,详述了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

到了中世纪后期,突破神学自然法观念的努力持续不断。其间,马基雅维利鼓吹世俗的强权,培根强调知识就是权力,笛卡儿主张知识应当建基于理性。按照霍布斯的理论体系,宇宙可以划分为两大领域,世俗主权领域与神圣主权领域。在《利维坦》一书中,霍布斯认为,权力创造知识,社会秩序的秘密就在于控制社会的解释活动(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非常深刻的洞见)。此外,霍布斯还发展了世俗的自然法理论,他认为法律就是主权者通过权力实施的命令。在霍布斯之后,《法理学》还以较大的篇幅反映了休谟的法学贡献,尤其是他为传统和经验所作的辩护。在休谟看来,传统和经验是社会进步的因素。

在启蒙思想家群体中,康德的批判理性讨论了知识的类型,界定了理性主体的本体,甄别了正当与善的关系。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黑格尔对于法律的伦理生活的探究,都构成了法理学的重要内容。至于斯密、边沁和密尔,则代表了法律功利主义的早期阶段。(www.xing528.com)

奥斯丁的法理学是莫里森剖析的重点。马克思关于法律与社会的理论也在《法理学》一书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此之后,莫里森论述了几种隐含着后现代风格的法理学:韦伯的理论、尼采的后现代主义理论,以及卡尔·施密特的理论,等等。

20世纪的法理学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莫里森主要考察了两派:分析实证主义法理学与自由主义法理学。其中,分析实证主义法理学的代表人物是凯尔森和哈特。凯尔森旨在发展纯粹法学,哈特则将法律视为自足的规则体系。自由主义法理学的代表人物有富勒、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等等。其中,富勒提出了法条主义的方法论正义概念,罗尔斯建构了正义理论,诺齐克论证了激进的自由市场哲学,德沃金丰富了自由主义法学的伦理内容。在这两大流派之外,莫里森还考察了成色多样的批判法学,以及女性主义法理学。最后,全书以后现代主义法理学作为结束语。

以上概述表明,法理学的视界是相当宽泛的。它的知识体系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哲学家或思想家阐述的与法律、秩序或正义有关的思想,主要代表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霍布斯、马基雅维利、休谟、康德、卢梭、黑格尔、边沁、密尔以及马克思、韦伯、尼采、罗尔斯、诺齐克,等等。二是比较纯粹的法学家阐述的法理学,主要代表包括奥斯丁、凯尔森、哈特、施密特、富勒、德沃金以及批判法学和女性主义法学的一些阐述者。三是文学家阐述的法理学,代表人物是卡夫卡。四是经济学家阐述的法理学,代表人物是斯密。从这个名单的分布状况来看,在19世纪以前,法理学尚未独立,法理学作为知识的一个类型,主要是由哲学家或思想家阐述的。直到晚近的一百多年里,专业法学家的著述,才开始在法理学的知识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才孕育出“法学家的法理学”。

但是,即使从19世纪算起,哲学家或广义的思想家,对于法理学的发展,仍然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他们为法理学作出的贡献与专业法学家的贡献相比,似乎仍然难分伯仲。换言之,即使到了现代,法理学仍然不是职业法学家垄断的领域。在这个名单中,个别经济学家(斯密)名列其中,个别文学家(卡夫卡)以后现代主义作家的名义也占有一席之地。但实际上,经济学家和文学家被写进法理学的谱系,主要还是因为他们以思想家的身份,为法理学作出了贡献。

进一步的分析还可以发现,就是在专业法学家的领域内,批判法学着眼于颠覆现代性的法学理论与法制实践,可以视为“法理学界的造反派”;女性主义法理学实际上是女权运动的产物,其实也可以归属于批判法学的范围。如果暂不考虑这两类法理学,那么,在莫里森的名单内,真正立足于建设性的专业法学家,就只有奥斯丁、凯尔森、哈特、富勒、德沃金五位主要成员(也许还应当加上颇受争议的施密特)。其中,关注法律规则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拥有三名代表,关注法律价值的新自然法学拥有两名代表。这,就是莫里森给我们描绘的法理学世界

由此回到本文提出的问题:法理学的视界到底有多宽?根据莫里森勾画出来的法理学路线图,我们可以发现,法理学绝不是专业法学家的领域,哲学家、政治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神学家、文学家的相关思想,都构成了法理学的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上看,法理学本身就是一个交叉科学,它处在法学与其他人文科学、社会科学之间的交叉地带,远远没有形成一个自给自足的知识体系。

莫里森的著作译成中文将近80万字,已经够庞大了。但是,他给我们提供的这份“法理学导游图”,仍然留下了一些严重的疏漏,很多重要的“景点”都没有列上去。首先,莫里森忽视了社会学法学,尤其是美国法官律师阐述的具有社会学倾向的法理学。其中,庞德的社会学法学,卢埃林、弗兰克的现实主义法学,塞尔兹尼克的法律社会学,卡多佐的司法哲学等等,都是现代法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经济分析法学也缺席了,尤其是科斯的法与经济学,以及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等等。再次,它还忽略了在欧洲大陆有重大影响的历史法学,尤其是萨维尼、梅因、梅特兰等代表人物的法理学。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形形色色的法理学,譬如新康德主义法理学、存在主义法理学、斯堪的纳维亚法理学,等等。这些流派对于法理学的贡献,在莫里森的著作中都没有得到反映,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至于欧美世界之外的法理学,在莫里森的视界里,更是一片空白。在《法理学》前言中,莫里森还自称:本书反映了作者在英国和马来西亚的教学经历,“本书写作于伦敦雅典吉隆坡。每个地方都留下了痕迹。”但从该书铺陈的法理学框架来看,我们可以看到伦敦的痕迹、雅典的痕迹,由吉隆坡所代表的亚洲的痕迹,一点儿都看不见。因此,这本著作的标题似乎应当修正为:“欧美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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