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自由个性能否挣脱“税的依赖性”
在马克思看来,人要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达致自由个性的理想境界,必须首先告别“人的依赖性”,进而挣脱“物的依赖性”。
所谓“人的依赖性”,是指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初民对血族群体、奴隶对奴隶主、农奴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处于这种状态下的个人,不具有相对于他人的独立性。
所谓“物的依赖性”,是指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人摆脱了“人的依赖性”,实现了人的独立性——但是,在这个阶段,人的独立性仅仅是表面上的,它受到了独立的生产关系的限制,或更简单地说,受到了商品、物质财富的限制。个人虽然不再依赖于“人”,但他(她)依赖于“物”。他(她)脱离了虎口,但随即又陷入了狼窝。
在以上两种状态下,以及它们分别对应的两类社会形态中,人的自由个性都无法实现。按照马克思的设想,与自由个性相对应的社会形态,只能是共产主义社会,亦称自由个性社会。
只要能挣脱“人的依赖性”与“物的依赖性”,人就自由了。在抽象的层面上,特别是作为一种哲学理念,经典作家的这种理论诉求,确实无可置疑。试想,一个人既不依赖于其他任何“人”,也不依赖于其他任何“物”,他当然可以享受到全面而彻底的自由。如果放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这种“无所期待”的自由状态,其实就是庄子曾经向往不已的“逍遥游”。然而,庄子自己也很清楚,纯粹的逍遥状态只能存在于非现实的想象世界之中。如果回到现实的世俗社会中,在挣脱了“人的依赖性”与“物的依赖性”之后,已经“自由了”的人是否还会有所依赖呢?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人的自由还会依赖于什么呢?
依赖于税。
这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推出的《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一书所给出的答案。这本由普林斯顿大学的霍尔姆斯教授与芝加哥大学的桑斯坦教授合作完成的著作,2000年初次问世,就被视为一部“当代的经典”。它提出并论证的核心命题是人的自由与权利依赖于税,理由其实也很简单:人的自由与权利都是有成本的。
自近代以来,“天赋人权”一直都是一个神圣的口号,甚至可以称为“大写的真理”。作为一面引领时代和潮流的旗帜,“天赋人权”曾经为近代的资本主义革命提供了相当有说服力的正当性依据,这是它的基本价值所在。然而,“天赋人权”毕竟只是一个自然法学语境中的概念。如果转到实证的层面上,人的权利真的源于上天的赋予吗?如果有人侵犯了你的天赋权利,比如自由权、财产权、生命权等等,你能向上天寻求帮助吗?上天能够为你的权利提供切实可靠的救济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www.xing528.com)
“无救济即无权利”,这句广泛流行的名言是说:人的权利依赖于救济机制;如果没有一套救济机制,人的权利也将不复存在。在现代社会,谁能为人的权利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当然是国家机构。也许有人会说,民间的“私力救济”或远古时代的“复仇”,就不需要国家机构的介入。我相信,在某些特殊的环境下,这种现象是存在的,但是,它们只能归属于特殊的例外情形。假如碰上外敌入侵、黑势力横行、流行病肆虐、劳工遭到资本家的普遍挤压,诸如此类的侵权事项,“私力”恐怕就只能望洋兴叹了。因此,在一个正常的现代社会中,人要真正地享受自己的权利与自由,就必须以军队、法庭、警察、监狱等国家机构的存在与运转为前提。如果没有这些国家机构提供的救济和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是不能存在的。
然而,救济个体权利、个体自由的国家机构,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国家机构的建立与运作,必须依赖于以纳税方式汇聚起来的公共财政。如果把国家机构及其公务人员视为个体权利和个体自由的守护人,他们领取的报酬只能来自于纳税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霍尔姆斯和桑斯坦相信,个体权利和个体自由最终依赖于税,税就是个体为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支付的代价或成本。
通过纳税汇聚起来的公共财政支撑了国家机构,正是通过国家机构的立法和司法,人的权利和自由才被规定下来,并成为可以得到救济的权利和自由。这就是说,只要国家法律向个体授予了一项权利或自由,就意味着国家机构承担了一项救济这种权利或自由的义务。而所有的权利救济和自由保障,又离不开公共财政的支持。不仅如此,随着霍尔姆斯和桑斯坦的分析过程的进一步展开,我们还可以发现,由于税收汇聚起来的公共财政的数量总是有限的,因此,作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公共财政的分配方案就会直接决定权利的配置状况。比如,当国家把公共财政更多地用于医疗和社会保障,以支持老年人及其他弱者的时候,这些群体的福利权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但是,其他类型的权利、其他群体的权利,受到保障的力度必然会发生相对地下降。又比如,当政府把公共财政的支出向公立教育倾斜的时候,人们的受教育权将会得到更多的实现。但与此同时,用于维护社会治安的费用又可能被压缩了。再比如,当某个市政府把维护清新的空气当做主要目标的时候,更多的公共财政必将用于环境保护,那么,其他权利的保障水平则会出现一定程度的降低等等方面的事例都可以说明,对于权利的格局,公共财政的分配方案将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在传统的法律学说中,权利的成本问题几乎被人忽略过去了。权利话语总是高调的,总是令人鼓舞、让人振奋,只要一说起我们正处在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好像就生活在一个充满希望的时代。但是,霍尔姆斯和桑斯坦通过大量的数据告诉我们,纳税人为了他们所享有的权利与自由,已经花费了多大的成本!事实上,在人们的权利和自由不断扩张的同时,他们为此缴纳的税也在随之增加。因为他们所有的权利,都离不开政府与国家的作为,都是需要国家机构予以救济的权利。这样的分析思路,使我们在权利的神圣外衣之下,看到了权利面孔的世俗的一面。因为依照霍尔姆斯和桑斯坦的说法,权利就是一种交易。个人以纳税的方式,把自己的一部分财富交出来,汇聚成公共财政,支撑了国家机构的成立与运转;通过国家立法机构的立法活动,人的权利得到了确认;通过国家司法机构的司法过程,人的权利才可能得到实实在在的救济。换言之,人的权利并不是天赋的,而是权利的拥有者以纳税的方式“购买”回来的。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来看,如果说国家机构是权利的拥有者通过纳税的方式入股产生的,那么,权利的所有者都具有股东的身份。由此,我们还可以理解,为什么个体享有的自由,绝不会是一种与公共生活无关的孤立的存在,而是在公共财政这棵大树上结出来的一枚果实。
此外,权利的成本作为一个独特的视角,还可以提醒手握法锤的法官们,在裁决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公共财政的分配问题。因为,只要判决作为侵权方的国家机构向某个权利受损者支付了巨额的赔偿,就必然会减少公共财政的绝对数量,那么相应的,国家为保障人们的受教育权、环境权、财产权等等方面的财政投入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从抽象的层面上看,由于公共财政总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又由于法官的判决总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共财政的分配,法官们无论怎么分配,都难免会顾此失彼,因为“机会成本”总是存在的。这就意味着,法官们在裁决政府赔偿案件的时候,应当慎之又慎。虽然,要求法官在处理每一件政府赔偿案件的时候,都能做出恰到好处的安排,似乎有些苛刻,但是,这毕竟是一个不应忽略的重要因素。因为,他们的判决书事实上在影响着共同财政的分配与流向,并最终影响甚至决定了权利救济的格局。
最后,顺着霍尔姆斯和桑斯坦关于权利成本的分析思路,我们还可以针对马克思的自由个性理论提出一个问题:人的自由个性能够挣脱“税的依赖性”吗?
本文的回答是不能。因为,现代社会中的人,绝不是荒岛上的鲁滨孙。一个人可以挣脱对于血族群体、奴隶主、封建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在人格上他可以是独立的;他也可以挣脱“商品拜物教”对他的束缚,他可以粗茶淡饭,素面朝天,“不为物役”。只要实现了这些条件,一个人就算挣脱了“人的依赖性”与“物的依赖性”。但是,现实社会中的任何人,无论他是“无己的至人”、“无功的神人”还是“无名的圣人”(《庄子·逍遥游》),他能挣脱人与人之间通过相互交往所构成的社会网络吗?只要他还生活在这个现实的世界中,他就会与其他人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信仰关系,等等。在任何关系中,只要他的自由与权利遭到了侵害,特别是只要他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受到了阻碍,他都需要国家机构的救济。而国家机构本身,如果离开了税,根本就不可能存在,更不可能运转。正是在这个特定的角度上,我们可以说,自由个性作为一种理想,虽然挣脱了“人的依赖性”与“物的依赖性”,但却难以挣脱对于“税的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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