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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稣临刑的法律案例与众人之罪

时间:2024-08-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控方态度坚决,极力要求主持审判的彼拉多判处耶稣死刑。换言之,处死耶稣是民意的要求,但是,根据审判者对于本案案情的理解,又不宜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死刑判决。可见,耶稣被判处死刑,并不是一起“葫芦僧误判葫芦案”。《圣经》关于耶稣临刑的铺陈,也不在于叙述一个经典性的法律案例,而是在于证明“众人”之罪。

耶稣临刑的法律案例与众人之罪

4.耶稣临刑的法理

很多人以为,追求司法的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是当代中国特有的法律现象,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其实不然,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规律。两千年前,裁判者针对耶稣作出的死刑判决,最终把耶稣钉上了十字架,就体现了当时的司法对于社会效果的追求。

圣经》中的几种“福音书”都记载了耶稣受审临刑的过程。以《马太福音》的记载为例,我们可以看到:带头控告耶稣并想置之于死地的是当地的祭司长。他指控耶稣言辞僭妄,居然说自己就是神的儿子。祭司长作为社区与民间的权威,他试探地询问众人:应该如何处置耶稣?众人回答说:“他是该死的。”由于得到了民意的支持,“众祭司长和民间的长老,大家商议要治死耶稣,就把他捆绑,解去交给巡抚彼拉多。”

彼拉多是罗马委派下来的地方首脑,是官方立场的主要代表。让我们引证经文,看彼拉多审判耶稣的场面:“耶稣站在巡抚面前,巡抚问他说:‘你是犹太人的王吗?’耶稣说:‘你说的是。’他被祭司长和长老控告的时候,什么都不回答。彼拉多就对他说:‘他们作证告你这么多的事,你没有听见吗?’耶稣仍不回答,连一句话也不说,以致巡抚甚觉稀奇。巡抚有一个常例,每逢这节期,随众人所要的,释放一个囚犯给他们。当时有一个出名的囚犯叫巴拉巴。众人聚集的时候,彼拉多就对他们说:‘你们要我释放哪一个给你们?是巴拉巴呢?是称为基督的耶稣呢?’巡抚原知道,他们是因为嫉妒才把他解了来。正坐堂的时候,他夫人打发人来说:‘这义人的事你一点不可管,因为我今天在梦中为他受了许多的苦。’祭司长和长老挑唆众人,求释放巴拉巴,除灭耶稣。巡抚对众人说:‘这两个人,你们要我释放哪一个给你们呢?’他们说:‘巴拉巴。’彼拉多说:‘这样,那称为基督的耶稣,我怎么办他呢?’他们都说:‘把他钉十字架!’巡抚说:‘为什么呢?他做了什么恶事呢?’他们便极力地喊着说:‘把他钉十字架!’彼拉多见说也无济于事,反要生乱,就拿水在众人面前洗手,说:‘流这义人的血,罪不在我,你们承当吧!’众人都说:‘他的血归到我们和我们的子孙身上。’于是彼拉多释放巴拉巴给他们,把耶稣鞭打了,交给人钉十字架。”(《马太福音》27章11—26节)

上述经文透露出以下信息:耶稣被判处死刑,被钉上十字架,是司法判决的结果。而且,从法律运作技术的层面上看,这还是一场公开的、符合诉讼程序的审判。控方是当地的祭司长与长老,他们找到了证人证言,证明耶稣犯下了僭妄之罪(自称神之子)。在审判过程中,耶稣虽然没有辩护人,但审判者彼拉多的夫人为被告人耶稣提供了“法律援助”式的辩护:她称耶稣是“义人”,言下之意,耶稣是好人,不是坏人,不应受到严厉的处罚。从法律上看,审判者彼拉多眼里的耶稣罪不当死;从自由心证的角度上说,审判者彼拉多不但没有迫害耶稣的意思,而且还倾向于释放耶稣。法律与惯例也提供了这样的制度空间,他也想利用这样的制度空间。然而,控方态度坚决,极力要求主持审判的彼拉多判处耶稣死刑。(www.xing528.com)

在这种情况下,审判者彼拉多为难了,他遇到了一个“难办的案子”。案子为什么难办?法律与民意出现了尖锐的冲突,“众人”都要求处死耶稣。换言之,处死耶稣是民意的要求,但是,根据审判者对于本案案情的理解,又不宜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死刑判决。反复权衡的结果,让审判者意识到,如果不答应众人的要求,“反要生乱”,就是说要出现更大的乱子。在这种可以预料的不利后果面前,审判者屈服了。他最终按照众人的要求,极不情愿地宣布了对于耶稣的死刑判决。

可见,耶稣被判处死刑,并不是一起“葫芦僧误判葫芦案”。审判者并不想枉法裁判,也不想制造一起冤假错案,审判者也希望根据现行的法律与惯例,对他内心深表同情的耶稣作出轻缓的判决。但是,“众人”不答应。当控方逮捕耶稣之际,众人就要求处死耶稣;当彼拉多开庭审判耶稣之际,众人又强烈要求处死耶稣。如果审判者不答应众人的要求,就会生出乱子。这样的乱子,既可能危及社会稳定,还可能冲击政治秩序。作为当地的巡抚与最高法官,彼拉多必须对当地的政治秩序、社会秩序承担最高的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正是在这种追求司法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考量中,彼拉多作出了自己的理性决定。

虽然我们可以从“耶稣之死”、“耶稣受难”或“耶稣临刑”这个经典事件中看到审判者对于司法的社会效果的追求,但是,《圣经》并不是一本现代性刑法学教科书。《圣经》关于耶稣临刑的铺陈,也不在于叙述一个经典性的法律案例,而是在于证明“众人”之罪。

表面上看,是“众人”为耶稣定了罪,把耶稣送上了十字架。但在更高的层面上,是上帝为“众人”定了罪。从此以后,众人及其子孙后代,都需要上帝与耶稣的宽恕,因为他们是有罪的。当然,这里的罪,已经超越了刑法学教科书关于罪的定义,而是一个事关灵魂、良知、善恶的终极性范畴。对于这个概念,俄国作家陀思妥耶夫斯基在《罪与罚》、《卡拉马佐夫兄弟》等作品中都有惊心动魄的剖析。不过,在法哲学的层面上,这两种不同的“罪”又是相通的,因为正如伯尔曼所言,法律与宗教密不可分。从这个角度上说,耶稣临刑作为一个法律事件、一个宗教事件,既包含了此岸世界的法理,也包含了彼岸世界的法理,因而为法理学留下了极其广泛的阐释空间,因而颇具进一步索解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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